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https://www.360docs.net/doc/c65519027.html,

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最新_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30页 皮肤病医院--------------------------------------第31页 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 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 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 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 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最新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应设置①功能区:透析治疗室(设立普通治疗区和/或隔离治疗区)和治疗准备室;②辅助功能区:水处理间、清洁库房、污物间、洁具间以及接诊室/区、患者更衣室等;③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有条件可在功能区设置专用手术室/操作室,使用集中供液系统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配液间,开展透析器复用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透析器复用间和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 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晰、流程合理。其中,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为清洁区域,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为潜在感染风险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为污染区域,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功能用房遵循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肾脏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配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至少配备6名执业护士。不足10台透析机的,每台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师/技师。 (四)医师、护士和工程师/技师都应具有3个月及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医疗和护理组负责人必须具备肾脏病学和透析专业知识,具备1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历。 (五)应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经规范化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培训考核。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床(椅)间距不少于1.0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及其安全装置、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 (二)透析治疗区内,根据规模及布局应设置1个或多个能够观察覆盖全部患者的医护工作站。 (三)水处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 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 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 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 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胃镜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B超冷冻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冲洗工具紫外线灯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 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

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及质量要求 凡需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均需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师决定。 (一)血液透析的收治范围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707.2μmol/L、肌酐清除率≤5-10ml/分、血钾≥6.5 mmol/L。 (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1、休克::收缩压≤10.7Kpa 2、严重心功能不全 3、严重感染或急性传染病 4、晚期肿瘤 5、极度衰竭患者 6、颅内出血和颅压严重升高 7、精神病及婴儿等不合作或家属不同意血液透析者 (三)质量要求 1、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患者在血液透析前应进行血液的HBV、HCV检查(酶标法),对HBV、HCV 阳性的患者应使用专用的血液透析机和相应材料。 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和人员要求 1、凡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一般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医院),并具备相应的专科设置和专业特长; 2、应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包括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专管负责 3、血液透析室医师除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岗位必须相对固定,轮转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4、血液透析室的护士应经过血透工作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注:血液透析室医技人员实行上岗证书,从1998年元月开始实行。 (二)设施要求 1、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各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3、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半污染区:治疗室;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5、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HBV、HCV阳性者的血透应与一般血液透析室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6、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剂应具有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并配备必需的消毒设备。 (三)规章制度 1、有严格的各种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 2、制订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HBV、HCV阳性病人的登记制度; 3、制订和严格执行规范的技术操作程序。 (四)消毒隔离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隔离消毒工作常规》,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和血液传播性疾病。 2、设立专职人员落实消毒隔离工作,对血透环境、血透器具、透析用水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消毒效果检测。 3、血液透析室内应保持整洁,每天消毒清扫2次;血透室床单、被套等应一人一用,换下的污染隔离衣、床单、被套等应先用0.2%过氧乙酸浸泡2小时或福尔马林熏蒸过夜消毒后送洗衣房清洗。清洁用具应经常以0.5%过氧乙酸或200mg/l有效氯消毒。 4、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进入透析室污染区时应穿戴隔离衣、帽、鞋(禁止穿拖鞋),操

《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与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与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她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与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 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二、人员: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 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杳床冲洗车 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咼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2条 床单2条 枕芯2个 枕套4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

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

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目录 一、诊疗科目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 (2) 四、房屋和设施 (3) 五、分区布局 (4) 六、设备 (4) 七、规章制度 (5) 八、其他 (5)

血液透析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对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血液透析部门。 一、诊疗科目 肾病学专业,可以设置医学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二、科室设置 血液透析室,有病案、信息、药械、医院感染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设置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药剂、医学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1名可固定或多点执业于本机构,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 每增加2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血液净化工作经验。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5名护士。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固定在本中心的技师,具备机械、电

子学知识和相应医学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 (四)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二)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 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 (三)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四)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五)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

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血液透析室建设基本条件

血液透析室建设基本条件 一、分区布局 1、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2、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3、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4、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5、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6、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二、设备 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装置、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一台能过上网的电脑 三、人员配备 1、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2、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3、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方案、处理急慢性并发症、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4、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5、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6、血液透析室护士应当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巡视患者及机器运作情况,做好相关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方盘 洗手盆诊察桌 处置台听诊器 诊槌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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