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明代自太祖朱元璋建国,到崇祯17年灭亡,前后共16帝,二

引言明代自太祖朱元璋建国,到崇祯17年灭亡,前后共16帝,二
引言明代自太祖朱元璋建国,到崇祯17年灭亡,前后共16帝,二

引言:明代自太祖朱元璋建國,到崇禎17年滅亡,前後共16帝,二百七

十餘年。

朱元璋平民出身,以武功平定天下,懂的軍權和兵制的重要。而為了要去配合高度的中央集權政治需求,還有各族民眾和蒙原勢力的反撲,和抵禦倭寇的騷擾等等因素下,朱元璋及其後繼者,建立了數百萬的常備軍,並改革元代兵制和以唐宋兵制為基礎,建立了以衛所兵制為主體的一套軍事制度。而明朝的商業。手工業及商業的發達,商品貨幣經濟中葉後更顯活躍。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使火器的研究又進展到一個新的階段,也導致了軍隊編制裝備的變化,組了中國史上的第一個獨立的火器部隊-------神機營和火力與機動合一的車兵營,以及由步、騎.炮、車合組成的京營軍。

自明初起,便將樞密院改為大都督府,洪武13年再將其改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和在外各都衛所。兵部專業兵政,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都督府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凡事皆須奏皇帝裁決,實行君主專制下的部、府互相制約的軍事領導體制。因為明是軍民分制的,民有民籍、軍有軍籍,隸屬於衛、所。軍為世襲,平時屯田自給,戰時才接受五軍都督府派來將官所指揮,所以是將不專兵,兵不私將。

在明代前期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為都指揮使,他率領衛所隸屬五軍都督府,同時又聽命兵部。明中葉後,作為戰時領導體制中的總兵官及其總督、巡府的地方化、制度化,總督、巡府成為凌駕于總兵、都司之上的地方最高領導。

明太祖師法唐代府兵制,寓兵於農立軍衛之法。軍衛法由劉基所奏定。天下初定,于全國各要害之地,遍置衛所。小者為所,大者為衛。大抵一郡設所,連郡設衛。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二十人為百戶所。士兵的來源,從明史中提到:「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戌。歸附,則勝國僭僞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襲。」再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衛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共計一百九十萬餘人,多為屯田兵。

各衛所外統於各都指揮使,內統于武軍都督府。遇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兵征之。戰後官兵各回衛所,使將不得專有其兵,完全仿效唐代府兵制的作用。

五軍都督府和兵部

接下來深入的介紹統馭的機構。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等各一員,以公侯伯充任。府屬經歷司(從五品)、都事(從七品)各一員。五軍都督府作為中央最高統兵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掌軍旅之事,各領其都司、衛所,以達于軍部。」五軍都督互不相統攝,各自與兵部進行聯繫。其掌印都督,分別掌管所屬都司衛所的軍籍和軍馬數目。兵部和其他衙門的長官都不得干預。

五軍都督府雖有統兵之權,但是卻無人事、調遣和政令發布的權力「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各府需「移文兵部請選。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而都司、衛所使領官又聽吏部選授。五軍都督府在兵部和他所統屬的都指揮使之間,充當承先啟後的作用。

兵部,掌管全國軍事行政的領導機構,設兵部尚書(正二品)一員,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員,「掌天下武衛官選授、簡練、鎮戌、廄牧、郵傳、輿皂之政令」。兵部下設武選、職方、車駕、武庫清吏為四大職能機構。凡遇到征戰,兵部便奏請皇帝下敕令都督或都督同知、僉事等充總兵官,給予各種名號的將軍印授,稱掛印將軍。並任一文官為監軍,參贊軍務,在由兵部簽發出兵之令,分調有關都司衛所軍臨時組成征戰部隊歸其指揮。這些兵與主帥並無隸屬關係,戰後便將印交還,軍隊則各歸衛所。這種統兵權與調兵權的分離,大大加強了皇帝對軍權的控制。

明前期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都指揮使司

洪武九年,朱元璋下令廢行省,將全國各省一律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在省一級設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掌一省行政、軍法、它們互不相統屬,各自和中央相對應的部門發生關係。明朝前期,「都指揮使與布、按並稱三司,為封疆大吏。」但凡各省向中央請示報告有關軍政要事,其公文必由三司共同署名,而都司「序銜布、按二司之上。」

明朝為了加強些邊境及少數民族地區的軍事控制,還在陝西、四川、湖廣、福、山西等省設立都司同時,又設置了行都司。總計明朝所設立的都司、行都司共二十一個。

此外,明朝還在東北、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建立了一些羈縻性的都司衛所,如東北如兒干都司,西北的前赤斤蒙古衛、罕東衛、穴定衛、阿端衛、曲先衛、哈密衛,西藏的烏思藏都司、朵甘衛都司等。這些都司衛所的長官,都是洪武、永樂年間歸附明朝的,朝廷分別授了都督、都指揮、千百、鎮撫或國師、都指揮、宣慰使、元帥、招討等官,賜以敕書,令他們世代統率原來的部眾。一般說,他們各自駐防原地,中央從不輕易調遣,和上述五軍都督府領屬的都司衛所不同。

明中後期地方最高軍事領導體制

明最初總兵官非常設,一待戰事結束,便籍撤銷。但明初以來,北邊邊換頻繁,朝廷所派總兵長年鎮守邊關,所以漸漸變成固定。仁宗時還特地頒了官印,稱掛印將軍。最初,總兵官、副總兵官都由公、侯、伯合都督充當,隨著總兵官的固定、普及後,全國各地由形成了一套有別於都司衛所的地方軍事領導系統。由於總兵官都是朝廷直接派出的大員,而當地的都指揮使司官爵威望都無法相比,所以都指揮使司逐漸變成了總兵官的下屬。而在正德年間,因曹雄上言要求布、按兩司公文直接呈報總兵而不在經都司轉達,其又與劉瑾有同鄉之誼,故兵

部允其所求,逐漸導致了總兵官凌駕于三司之上的地方軍事長官。

明自洪武、永樂年間開始推行地方巡府制度,為監察地方官員、安撫民情。後為防總兵跋扈,作為監軍,巡府之設在總兵成為地方鎮守官後又逐漸推廣開。明中葉以後,巡府的職權越來越大,軍事職能也越強。凡事軍伍整飭、將校任免、軍隊布防、軍餉籌措軍由巡府主持或參與決策,嘉靖以後,無論主持北邊邊防、東南倭寇的防禦或內地軍民的安撫,巡府皆負指揮之責,總兵以下之官階聽其指揮。

後來明為了聯合邊境重鎮和腹裏數省兵力的運用,再設了總督一職,以集中指揮調度,派重臣出任,以節制巡府、總兵以下各官。

明末,內憂外患,面對各種危急情勢,明不得不特派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了內閣大學士出來督師。於是總督之上又有了總統大戰略區的經略、督師出現。不斷改變的地方軍事領導體制,便在巡府、總督、經略、督師的相繼出現反映出來。

衛所兵

依照任務區分、隸屬關係、和地域的不同衛所兵分為京軍、地方衛所軍和邊防鎮戌軍。地方衛所軍,職責有三:一是守禦地方,二世聽候調遣參加征戰,三是定期赴京操練和輪番赴邊關鎮守,統稱班兵。邊防鎮戌軍,明初成祖在邊境設了九大軍事重鎮,史稱九邊。明以九邊為重心,因地制宜,修了上萬里的城牆,而邊防鎮戌軍辨識參加上述修建邊防工事合戌守防禦的基本力量。京軍,最初由久經沙場的精銳組成,為天子親軍,負責宮廷宿衛、隨駕扈從,由皇帝直接指揮。承祖衛了充實其中央控制的機動力量,提高戰鬥力先後建了五軍營、三千營和神機營,合稱三大營。而京軍也因此成為「內衛京師,外備征戰」的精銳,但正統以後,京軍日趨衰弱。最後,除了這些衛所兵外,還有非衛所的地方武裝鄉兵、民狀、土兵及土司兵。

軍戶制與募兵制

明代前期和中期,普遍推行的兵役制度為世襲軍戶制度。中葉後隨著軍戶的大量逃亡,衛所的崩潰,募兵制成為主要的兵役制度。

軍戶制,為保證衛所兵來源的基本國策,也是國家強制一部分國民服兵役的制度。在軍者則終身為兵、世代為兵,同時還要屯田,以供軍資。明還建立了相應的軍籍黃策以加強對軍戶的管理。為防止軍士的逃亡,政府還實施軍戶丁壯遠離原籍、分散服役等措施。軍戶制其實是封建國家所推行的軍事徭役制,明政府利用種種的軍事、法律手段來強迫軍戶負擔沉重的軍役,又要屯田又要守護,還要受到軍官的剝削,導致最後許多軍戶集體逃亡,而衛所兵制也逐漸的崩毀。

嘉靖末年,衛所兵制及其軍戶制的逐漸崩潰,募兵制逐漸成為明朝的主要兵役制度。與軍戶制不同的地方,他是種雇傭兵制,對象並無拘限,只要願意從軍,國家便提供武器糧餉,退伍後復歸為民。且募兵制從年輕力壯中挑選,也因為是

自願入伍,故戰鬥力也較強。但大量的募兵也會造成國家軍費大量的支出,漸漸的問題再度產生,明末大量募兵,糧餉積欠越多,士兵相繼逃亡,最後又像軍戶制一樣,走向潰敗。

嘉靖以來,衛所衰微,但北邊韃靼不斷進攻,東南有倭寇騷擾,明只好大量募兵。嘉靖三十八年,戚繼光從民風強悍的金華、義烏人民中「招募三千人,教以刺擊之法,長短兵迭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他們在抗倭戰鬥中屢建其功,戚家軍名震天下。其後戚繼光任薊州總兵,募浙江兵三千,將其練為精兵,做邊軍楷模,後續募浙兵九千餘,繼而增至兩萬。而募兵制在戚繼光的訓練之下,也徹底的發揮其威力以破敵人。

結言:明代多變的兵制,由軍戶轉為募兵,而地方最高軍事領導也不斷

變換,總兵、巡撫、都督、經略、督師,有些是順時勢而逐漸形成,也各有各的利弊。最初覺得十分完美的衛所兵,承襲、借鏡了前朝,最後還是因各種想像不到的因素而導致崩潰,可見得並沒有完美的制度,有的應該是上位執政者的智慧、手段和德行。要注意各方面,不只軍事,經濟、政事也都息息相關,多方面的加強才有強盛的國家,才有令人畏懼的力量。

參考書目:赫治清、王曉衛,《中國兵制史》,台北,文津出版,民國86,參考頁數227~~270

梁嘉彬編撰,《中國歷史圖說十》,台北,世新出版,民73.10,

參考頁數33~~35

于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台北,學士書局,民76,參考

頁數1~~26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