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之中有许多个性特点,如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等方面有其突出的特殊性。我这里在介绍刑事辩护技巧的共性特征的同时,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性特点,谈两点意见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

一、宏观决策: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策略关系,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如此。

无罪辩护的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总之一句话,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放弃做无罪辩护,或者在做罪轻辩护基础上要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具体而言,下列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一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如: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县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的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数额不大的内部盗窃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等,就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二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这方面案件,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前不久宜宾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40

多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指控证据反而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情况,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庭审效果也很好。

必须特别强调: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导致重大失误和灾难性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件,根据我的观察,正是由于律师不当放弃了无罪辩护而错误地选择了罪轻辩护,直接导致法官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立即执行。这是一个十分令人痛心的悲剧,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也是是十分令人震撼的悲剧。

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进行无罪辩护。

如: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案件(李方某不作为杀妻案件是无罪判决),教唆自杀与相约自杀案件(广西相约自杀案件未作犯罪认定、但邵建国见死不救案判决有罪),生命权针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案(如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是无罪处理),组织、容留“手淫”案件(如广东省佛山市手淫案是无罪处理)等,原则上都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这样处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议庭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

不过,这里有四个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提出来大家思考:

其一,强调“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而不是强调“被告人”也必须选择无罪辩护。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明确澄清一下,因为有些案件即使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或者说具备了无罪辩护条件,但是并不能肯定法院最终就一定判决被告人

无罪,这时十分有必要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轻判。因此,“被告人”不宜轻易地采取明显的、甚至强硬的无罪辩护策略,否则,被告人将“死的很惨”、判刑很重;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我认为难说律师辩护是成功的、无可指责的。

【案例】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该案的辩护律师李贵方博士(还有王兆峰律师)应当说表现十分优秀,但是被告人薄熙来似乎太过于强势和好辩(当然有些案情事实问题也只能依赖于被告人本人陈述和辩解),从而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在辩护策略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薄熙来本人的辩护主要的还是情理辩护、证据与事实辩护,同时间杂了一些法律辩护,给人的突出感觉是“变得精彩”;然而公诉人则据此明确提出了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重判”。因此,薄熙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从薄熙来本人立场来看就难说有满意结果。当然,薄熙来案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也有媒体人认为这是薄熙来故意为之,说薄熙来有意不认罪,这种说法应当说不是很好判断。但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单纯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来看,薄熙来的强势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或者抵消了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二者之间的配合上存在一定问题,应当反思。

所以,我认为辩护律师必须在宏观上要思考并决定: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二,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定必须要“依法”且谨慎严肃,不得随意地不负责任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许多论述,我这里不细说,仅举几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四川省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这个案件本来有无罪辩护条件,但是我仍然很谨慎(也很纠结),原因就在于需要律师斟酌如何才能收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如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成都市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女子联合老父及情人合谋杀害亲夫案)。主要案情是被告人李某某始终不予认罪、不供述案情真相、不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这种情况下,律师团里有人就建议我顺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就行了,只要将风险告诉被告人和家属就行了。但是,我通过反复斟酌,最终没有采纳无罪辩护方案,而是反过来做被告人和家属的工作,选择进行了罪轻辩护。

因为,大家都是明白人,我通过审查证据和开庭,通过分析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陈述,我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相反,我发现,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将主要责任推卸给了李某某,这时李某某越是不认罪、越是不说真相,就越是对李某某不利。因为,本案被害人是被共同犯罪谋杀致死,手段极其残酷,后果极其严重,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是应当有一人或者二人被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的,如果真的是李某某成为了主要的主犯(主谋、主行为),那么,就很可能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上,第一次开庭后休庭期间,被害人亲属、旁听群众、甚至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几名辩护律师都直接指着我说:你的那个被告人该杀,他太坏了!真的是十分被动,连被告人家属听到了这些议论之后都感到害怕。

在这种情形下,我再次动员被告人李某某“实事求是”供述案情真相,而且表明辩护律师决定只进行罪轻辩护,否则可以终止履行辩护职责。当然,这个案件的辩护,最终证明我的辩护策略选择是十分正确的:最终李某某保住了脑袋,而同案的另一主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其三,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选择进行无罪辩护?这个问题现在也面临很多批评,比如,重庆审判李庄律师案二审中,辩护律师陈有西和高子程就在上诉人李庄自己认罪的情况下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这是否恰当呢?对此,有部分学者和律师是认为不可以的,比如,在我的印象中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就明确表示了反对。

对此,我还是先表明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我给这种辩护策略取了一个名字,就叫“兼顾性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策略是坚定的、但是兼顾了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需要(即律师应直接指出被告人认罪情节)。因为,被

告人认罪的情况很多,有的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罪,有的是针对“法律评价”的认罪,有的是针对“表态上”的认罪(其目的是在法院定罪时获得“认罪悔罪”的从宽处罚情节或者获得免除处罚的条件),这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既可以帮助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还可以补强法院作出从宽处罚被告人的决心,因而在总体上是十分有利于实现刑事辩护目标的,是恰当的辩护策略技巧。

事实上,有许多案件的定性处理,公诉人与法官自己也是十分纠结的、矛盾的,如果这时我们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只要有道理,一定是十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因此这种辩护兼顾了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所有优势,比较保险。相反,有的案件也有相反的教训,如我省巴中市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认罪就可能判处6年,被告人不认罪就判9年,这时的辩护人辩护策略就十分重要:可以让被告人认罪,而由辩护人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但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很倔强,不愿意认罪,被告人也不接受辩护律师的建议而当庭拒不认罪,结果被告人因认罪态度不好而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10年)。假如本案采取被告人认罪认错、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策略,那么本案被告人将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这种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显然是十分巨大的(相差3年)。

其四,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两种

辩护同时存在的“兼顾性立体辩护”。我先说明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辩护律师可以恰当选择进行“兼顾性立体辩护”,但是不得进行“矛盾辩护”。(这与兼顾性无罪辩护策略不同,后者律师仅作无罪辩护并同时照顾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态度。)

什么叫兼顾性立体辩护?我这里举出两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我代理的云南省高院审理的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指出原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指出“即使退一步讲罪名成立,也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有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从而应当对上诉人免除处罚或者判决缓刑”等辩护观点,其中提出了“陷阱教唆”、“警察圈套”、“共犯的脱离”等法学理论来支撑辩护观点,这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罪轻辩护。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本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周某某是出于引出毒品和毒贩的良好动机,报告给了警察并且接受警察指派参与侦查破案,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是“协助破案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并提出了“警察圈套”(陷阱侦查、控制下交易)等法学理论来支撑辩护观点。应当说,这种辩护策略,能够获得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第二个【案例】,是我代理的成都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词也是分为两个

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突出矛盾,指出“即使退一步讲指控事实成立(而不考虑证据问题),其指控罪名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而依法也只能指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辩护观点,这个部分实质上就是罪轻辩护。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本案指控证据不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鉴定结论问题、出售玉米皮的陈老板尚未抓获的问题)。这个案件的辩护效果和挺身庭审效果比较好,也比较成功。

刑事辩护技巧需要规划,其核心和关键仍然是需要长期的精细化办案,精细化研究、审查和归纳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规则,总结出我国司法审判规律,并以此为基点审查归纳辩护规则、辩护技巧。再直白点讲,就是刑事律师要有意识地研究法官思维和司法规则,同时还需要研究检察官思维、公安侦查人员思维,着眼于说服法官(以及检察官和警察)接受辩护意见来展开刑事辩护。

不研究法官的律师不可能成为好律师,不了解法官思维的律师不可能成为优秀律师,这是古今中外的一个共同现象,值得我们刑事律师高度重视。我的美国朋友早在十年前就曾经告诉我说:在美国,优秀律师不但熟悉法律,而且熟悉法官。英语表达就是“great lawyers know well laws,as well as judges”。这种说法不要误解,不要以为美国也像中国一样是一个人情社会,律师要熟悉法官、甚至贿赂法官才能办好案

件;其真实含义是说:优秀律师不但熟悉法律,而且还熟悉法官思维、法官办案规则。这是十分具有启发意义的。

比如,我曾经邀请部分高级法官、检察官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讲课,我也参加了许多由法官、检察官组织或者参与的学术研讨会,我还应邀参加了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的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活动(包括我们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眉山市中院和市检察院),我就发现这些法官有一些很有意思的“法官思维”与审判规则(以及检察官思维和公诉规则),值得刑事律师很好地总结和运用。

也许有律师会说,我们普通律师没有机会应邀为法官提供专家咨询或者参加那么多的学术研讨会,无法把握好法官思维和审判规则。其实,这种想法可能有所失当。大家应当明白,法官思维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之中,以及司法解释与法院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之中,只不过它需要我们律师去研究和挖掘而已。比如,我就发现,收集、比对、研究案例中的审判结果和审判逻辑,就是发掘法官思维和审判规则的重要途径。这几年,出版商还出版了法官审判观点集成方面的书,应找来学习研究一下。收集和比对同类案件的有利于辩护观点的案例十分重要,尤其是收集和比对同类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的做法能够对法官产生意想不

到的效果。

【案例】宜宾市原副市长陈某某及其兄弟共同受贿案。陈某

某兄弟被起诉了两个罪名,共同受贿900万元和洗钱800万元(陈某某本人涉嫌220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他)

辩护律师除了找准辩护点以外,主要的辩护策略就是向法庭提出了影响力案件中的相似案例的生效判决(即【案例】文强夫妇受贿案)。律师始终紧紧围绕着陈光礼没有明确告诉陈光明“我受贿”、“我是贪官”等细节,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种辩论实际上是从质证环节就开始了的,只不过在辩论环节更加集中、明确、尖锐(以至于公诉人开始攻击辩护律师“为什么陈光礼在庭审时改变了口供,是不是有人向他暗示了什么或者传递了什么或者交流了什么”,迫使律师不得不当庭宣读陈光礼过去的供述以回敬公诉人)。但是,律师这个“辩护点”找得很准,公诉人越是反驳、就越是给人一种很不讲理的感觉,最终,陈某某兄弟共同受贿的无罪辩护获得圆满成功,只认定其构成洗钱罪(获刑6年)。我在为宜宾市副市长陈氏兄弟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共同受贿900万元),我就收集和比对了重庆“打黑”中审判的文强夫妇共同受贿案,其中针对文强妻子有数百万元的受贿指控,由于缺乏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人民法院最终没有将这部分巨额财产认定为文强妻子共同受贿,并以此说服法官不要认定市长兄弟构成共同受贿。这个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明确认可,市长兄弟没有被认定为共同受贿,应当说我们的辩护获得了巨大成功,其重要的经验就是

收集和比对同类案件来说服了法官。

再比如,【案例】薄熙来案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收受许某和唐某某巨额贿赂的刑事辩护技巧问题,李贵方博士作为刑事辩护专家提出了系列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较为充分的辩护,包括薄熙来不知情、没有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等的辩护,十分精彩。但是,我发现辩护人似乎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发掘”辩护技巧,这就是列举相应的影响力案件的生效判决,并以此来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为此,我提出以下几个判例:

【案例】沈阳“慕马案”。该案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指控了以下事实:1999年2月,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焦某经泰某介绍认识了马向东,与马向东联系密切,焦某通过泰某送给马向东人民币50万元,而辩护人对此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马向东虽然通过泰某收受了焦某50万元,但是马向东没有为焦某谋取利益的任何行为,这与典型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以马向东在收受焦某50万元的过程中,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判决检察机关指控不成立。

这个判例能够增添辩护说服力!正是由于公诉人举证马向东收受焦某50万元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南京市中院判决马向东不构成受贿罪,即不支持检察院指控,

那么,对于相同案情的被告人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受贿罪。在此基础上归纳说明,从司法判例看,人民法院对于那些单纯被动地收受他人财物(即不是主动索贿)、但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不构成受贿罪。这样,你看法官是否更有较大可能接受辩护意见呢?

【案例】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贪污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田凤山为七台河市矿区塌陷搬迁、双鸭山市焦炭厂技术改造项目、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和虎林市虎头要塞博物馆的建设请求省财政拨付资金与借款事项上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这些单位负责人艾和美元2000元、王志斌人民币4万元、马德人民币10万元、赵文波美元2万元的事实,构成受贿罪。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台河市政府、双鸭山市政府、绥化地区行署和虎林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因上列事项向田凤山请求省财政拨付资金或者借款,田凤山为此做了相关工作,上述四个地市的有关负责人和田凤山的行为均属于正当履行职务,田凤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田凤山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为他人谋利,其收受上述负责人的前款违反纪律,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判决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

田凤山贪污受贿案的这个判决,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在实证层面上更为有力地支撑了薄熙来和李贵方的辩护意见呢?大家可以思考。

(顺便指出,在法理上我不太认同这个判决观点。应当说,田凤山贪污受贿案的这一判决,对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要素中“他人”的解释与认定是不太合理的,同时对“利益”的解释与认定也不合理,并且对于先为他人谋利、后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存在解释与认定不当的问题。我倾向于认为,田凤山收受七台河市政府、双鸭山市政府、绥化地区行署和虎林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的上列几笔钱款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但是这只是我在学理上的见解,并不代表我在具体个案中的辩护意见,二者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差异性。)

另外还有【案例】(非贪污贿赂罪案),2011年成都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辩护,我们也是在进行充分的证据辩护、案情事实辩护、实体法定性处理辩护的基础上,收集和比对了一个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案例】河北石家庄三鹿奶粉及其集团董事长田某某案的生效判决,来说明为什么不宜对本案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最多只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观点,因为大家知道,三鹿奶粉案的社会危害后果太严重了、社会影响也太大了,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只依法认定了部分原材料生产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仍然只依法认定了三鹿奶粉及其集团董事长田某某构成了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这个案件与我们参加辩护的案件十分类似,也十分具有说服力。我发现,在我们发表这个辩护意见的时候,尤其是在我们向法庭提交三鹿奶粉这个案件的审判情况说明的时候,审判人员的表情就告诉我,人民法院是很有可能接受辩护律师的这个辩护观点的,我甚至发现公诉人的表情也是觉得辩护律师的这个辩护观点是不好反驳的,法庭的辩护效果非常好。

当然,个别法官的“错误思维”也要明确而适当地提出来批评,只是要注意适当方式和方法。比如,法官则必须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法官不能武断地在法庭上反问被告人“你说你没偷钱,那是谁偷钱?”、“你说你没杀人,那你有啥证据?”这是我们在个别地方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时所可能遭遇的部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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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摘要: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聘请无罪辩护律师、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刑事案件共分三大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2007年新《律师法》实施后,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可以对案件整个事实和证据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并且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里律师的身份也被称之为辩护人,而不再仅仅是“法律帮助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是带有司法裁决性质的法律文书。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起诉条件的辩护应属于一种无罪辩护。 常规的无罪辩护发生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宣判无罪,无罪辩护即获得成功。 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六大经典网络营销成功案例

十大经典网络营销成功案例 互联网营销就是说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本,运用智能化的信息内容和互联网媒体的易用性来輔助品牌的校园营销目标保持的这种新式的网络营销方法。 1、理论的互联网营销 网络营销概念的近义词包含:网上营销、互联网推广、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等。这种语汇说的全是相同含意,含糊地说,互联网营销就是说以互联网技术为关键方式进行的活动营销。 互联网营销具备较强的理论性特点,从实践活动中发觉互联网营销的通常方式和规律性,比裂缝的基础理论探讨更有现实意义。因而,怎样界定互联网营销我觉得并非最关键的,重要是要了解互联网营销的真实实际意义和目地,也就是说清醒认识互联网技术这类新的营销推广自然环境,运用各种各样互联网技术专用工具为公司活动营销出示合理的适用。这都是为啥互联网营销科学研究务必高度重视互联网营销好用方式的缘故。 2、范畴的互联网营销 范畴的互联网营销就是指机构或本人应用场景对外开放方便快捷的互联网,对商品、服务所做的一连串生产经营,进而超过考虑机构或本人要求的过程。互联网营销是这种新式的商业服务营销方式。 下边例举了12个有关互联网营销的成功案例: 案例一:脑白金体网络事件营销 一、执行公司:上海欧赛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二、推广周期:2014.1~2014.2。 三、推广目的:网络事件营销,四大平台炒作,形成热点话题,打造全网影响力

四、项目手段:高创意爆点、新媒体活动、四大平台运作、从线上延续到线下等一系列口碑运作 五、项目效果 ①脑白金在传统媒体上演了营销奇迹,对于那句“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的广告语,国内从老到幼几近无人不知,网络上流行的“脑白金体”则把这一奇迹延续到数字媒体上。 ②2013年底脑白金在四大数字营销平台推出#脑白金体#整合营销活动,活动上线第一天即吸引10万粉丝热捧,当天活动整体曝光量超过1000万人次,充分利用了新媒体平台的裂变传播效应。 ③上线3天就登微博热门话题榜,活动转发数30万,各类脑白金体版本300多,3天曝光量超过3000万次,神一样的数据,神一样的话题,无论是论坛还是微博上,“脑白金体”创意狂欢活动是当之无愧的当红炸子鸡。 实例二:卡地亚LOVE 卡地亚LOVE作为奢侈品包包中备受宠溺的系列产品,自始至终因其精美简洁的设计方案处世亲睐。针对“爱”的界定,卡地亚也从没终止探寻的脚步。HowFarWouldYouGoForLove?阐释着爱无止境的迷人含意。 艺术创意论述:以“爱”为主题风格,“人”为质粒载体。大家常常在不经意间中纪录着自身的感情,相片、文本、影象。而Blog、album、SNS、BBS等这种WEB2.1的网上平台就是所有人纪录感情的关键质粒载体,因此卡地亚给到每一爱惜感情的人多次先机,用爱的吊瓶系紧你的那份真情!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完整word版)盘点互联网创业公司10大成功案例

盘点互联网创业公司10大成功案例 创业是现在中国最靠谱的事情之一。尤其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兴行业和创业机遇,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创业。当然,创业并非易事,有成功亦有失败。今天小编给大家数说下十大初创团队成功案例,希望能给正在创业的人带来启发。 1.小红书 小红书是跨境电商领域里杀出的一匹黑马,一年内就成功找到社区电商模式,以社区购物模式切入,升级为社区型电商,并迎来销售额的大爆发。 小红书创立于2013年,最初叫“香港购物指南”,用户可以在上面分享自己的海外购物笔记。创世人毛文超很快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在社区中卖产品,并试水成功。直到同年12月,小红书搭起了自己的供应链系统,转型为社区型电商平台。以信息驱动,用户生产内容,通过真正的社交信息流方式,将线下逛商场时的冲动消费场景搬到了线上。 作为创业团队中的佼佼者,小红书一夜爆发并不是偶然。在跨境电商的风口上,小红书刚好赶上85到90后用户高端消费力崛起,以及有淘宝、天猫、京东等多年来培育好的用户网购习惯,这些独到的优势,让小红书快速成为创业风向标。 2.摩拜单车 因为互联网的魔力,共享单车似乎是一夜之间被激活。资本涌动、风口之上,共享单车行业的创业团队目前最成功的就属摩拜单车了。 摩拜单车成立于2015年1月,是由胡玮炜创办的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互联网短途出行解决方案,也是当下最酷炫的概念“共享经济”的产物。 创立初期,摩拜单车也遭到了小小的冷遇,而后却短时间内迅速得到了资本市场的青睐,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了数轮融资。截至目前,摩拜单车的月活跃用户量已接近600万人。 2017年1月4日,摩拜单车宣布完成新一轮融资,此次融资数额达到2.1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5亿元),打响了2017年共享单车融资大战的第一枪。 作为2016年的现象级创业项目,摩拜单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硬件连接、利用移动互联网将人与硬件联系在一起,创新出新的应用模式,这样才能够成为现象。 3.饿了么 2008年开始在宿舍创业,2015年获得E轮融资,拥有几千员工,服务范围也从上海交大周边快速扩展到全国250个城市,这便是中国最大的在线外卖订餐平台“饿了么”的快速发展轨迹。 饿了么创始人张旭豪通过校园BBS招来软件学院的同学入伙,用了半年左右,他们开发出了首个订餐网络平台。接下来的发展大家有目共睹。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十大网络营销经典案例

十大网络营销经典案例 网络营销现今已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营销方式,许多企业都通过运用网络营销而是自己得到了飞跃。那么,现在就让我们评选一下网络营销的十大经典案例。 1. 王老吉——绝佳的创意 “王老吉,你够狠!捐一个亿”,一个名为“封杀王老吉”的帖子得到网友热捧,帖子号召大家“买光超市的王老吉,上一罐买一罐”,“让它从大家面前彻底消失!”王老吉通过在汶川大地震间的绝妙网络营销方案,使得自己的知名度迅速提升,当之无愧的名列榜首。 2. 可口可乐——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 可口可乐凭借其敏锐的嗅觉,发现了2008北京奥运会蕴含的巨大商机,在火炬全球传递前夕,可口可乐与腾讯网合作联合推出奥运火炬在线传递活动。为此,他们设计了8888条路线,并通过网站招募了8888名第一棒火炬在线传递大使。2008年3月24日,北京奥运圣火在雅典古奥林匹亚遗址点燃,同时“可口可乐奥运火炬在线传递”启动。如此手段,不愧为全球饮料巨头。 3. iPhoneGirl——咸鱼也能翻身 “一位英国消费者购买了一部iPhone手机后,惊讶的发现,在iTunes上激活了这部全新的iPhone之后,手机的主屏幕上显示的是一张可爱的中国小妹的照片,除了桌面这张照片外,手机里面还有好几副这样的照片,包括工厂的生产线,iPhoneGirl的称号就此诞生,并且这个笑容征服了许多苹果迷,这个女孩出来以后,直接在业内引起了轰动。富士康血汗工厂的形象立刻得以改善。 4. 盛大-起点中——侯小强带来的改变 2008年9月9日,盛大老板陈天桥在旗下的“起点中文网”举办“30省市作协主席小说巡展”。作家们的作品一贴上网,就受到网络写手们的蔑视与奚落。很快韩寒和河北省作协副主席谈歌之间的口水仗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后者以前者曾经的一句戏言为蓝本,说出了“要是我当韩寒他爹,那下一秒就把他打死”。引发了两者间激烈的争战。韩寒还针对河南省作协副主席郑彦英的参赛作品《从呼吸到呻吟》,讽为“标题党”。又掀起韩郑之间一场好斗。此后,北京作家赵凝也加入战团声援传统作家,战火有愈演愈烈之势。 9月22日,谈歌发表声明,退出骂仗。韩寒却不依不饶,再度写博《驯化与孵化》,直指体制内作家被豢养的事实。此言一出,骂仗基本偃旗息鼓。” 盛大把侯小强征召到起点后,起点在公关的力度和广度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以作协主席的案例为例,不仅在网络里风生水起,而且央视也讨论了

刑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越来越多传统行业面临互联网化,越来越多互联网公司杀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双向渗透已成为中国产业升级的重要 特征。王兴曾坦言,“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如果你一旦认为你的 行业跟互联网没什么关系,再过一两年这个行业就跟你没关系了”。 从产品层面看,二者终极目标都是为用户提供尖叫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口碑传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用户粘性,区别在于二者为用户提 供的解决方案各有优劣。尽管互联网公司把触角疯狂向传统行业延伸,但整体进展并不顺利,除了覆盖吃喝玩乐的本地生活服务风生 水起,其他细分领域反响平平。 但不可否认,在互联网+大潮下,但凡用户抱怨产品模式陈旧或 服务反人类的细分领域,都必将面临一次巨大变革,只是时间先后 而已。今天,我们不妨来回顾下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的经典案例, 并预测可能率先接受互联网+洗礼的行业。 不可否认,各大玩家的涌入不仅带来市场高度竞争,而且使互联网家装市场迅速做大,用户无疑是最大赢家。与传统家装相比,我 认为互联网家装主要有三大革新:标准化、极致和口碑。我曾两次 采访爱空间创始人陈炜,标准化方面,爱空间把装修需求、供应链、定价、工程管理、管理过程5大环节完全标准化,提升整体装修效率。比如爱空间是以每平米699元来定价,与过去按装修需求购买 大量原材料截然不同,用户不再需要精通几百种原材料、跑几十次 建材市场,同时免去用户对装修增项的担忧。 如果把2013年定义为家政O2O的萌芽之年,那2014年是家政 O2O的兴起之年,正在经历的2015年则是家政O2O的破局之年。云 涛预测,未来一两年家政公司将大体消失。 二是密度问题,目前家政O2O企业阿姨密度还不够高,无法满足用户随叫随到的使用需求,而家政公司拥有现成的阿姨资源,能满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

互联网思维的经典案例

互联网思维的经典案例 做餐饮的更会吆喝了,卖产品的更会包装自己了,在信息传播时更注重人性洞察了,当所有的“不应该”都成为“应该”时,兴许,互联网思 维就成了。 短短几个月,“互联网思维”成为一个人人想谈又不愿谈及的话题,从火热到疲倦。 提到互联网思维的案例,小米手机、黄太吉、雕爷牛腩、逻辑思维、微信红包等随即浮现。在中国的互联网历史中,很长一段时间内,成功案例都是以翻版国外“产品”为基础,而现在的互联网思维呢?每一匹黑马几乎都可以算作“孤品”,很难找到先例。如果说,互联网思维是不可复制的,那么就算你知晓定义,就算你拿到了“葵花宝典”,不但开不了“互联网思维”的窍,反而固步自封。 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总是太多的“想不到”,在互联网思维的辐射之下,越来越多的品牌做了别人没做过的事儿,越来越多的企业做了本不该做的事儿,无法复制、没有规律就是规律。 思维不是主义,那么,拆掉思维的墙试试。 吃饭还是吃噱头? 黄太吉 案例直击:10多平方米的煎饼店,十几个座位,煎饼果子能从 早卖到晚,新浪微博粉丝9万,老板频繁现身各种互联网活动演讲,被风投估值高达几千万人民币。很多客人慕名而去,却不是为了吃那一口煎饼。

关键词:社群 在黄太吉老板赫畅看来,社群经济就是一个字——爱,用品牌和所展现的价值观去笼络一批爱你的人。粉丝的自发传播,大大降低了营销成本。这里的社群,不只是粉丝,还包括“上层资源”。比如,黄太吉曾经在微博上公布Kabam公司是外卖冠军,订了4650元的煎饼。不久,Zynga就声称要超过Kabam的订单。第二天,德勤发来消息说也要订。 雕爷牛腩 案例直击:据说500万买下香港食神戴龙的牛腩秘方,而餐馆走红与这牛腩的味道关系不大。开业前“封测”阶段,非请勿入。开业后,只有12道菜品,推陈出新,将松露、分子料理等“高大上”餐饮元素搬上寻常餐桌。 关键词:尖叫 从一开始的封测,到现在每一道新菜的推出,雕爷牛腩表面我行我素,实则是使尽了力气要招人耳目、引人尖叫。他的目标客户,很明确——那些月收入较高,但又没高到可以每周去五星级酒店或米其林星级餐厅的白领。食材要尖端,服务要极致,炒作要劲爆,总之就是要将围观人群的肾上腺激素调到最高水平,然后跃跃欲试。 卖产品还是卖萌? 三只松鼠

用互联网思维营销的3个经典案例

用互联网思维营销的三个经典案例 【案例1】年赚百万的表弟用互联网思维的营销方法 互联网思维该怎么接地气 “互联网思维”可以说是当下互联网行业最流行的名词,跟人聊天,不聊聊互联网思维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业内人士。但是土妖相信其中绝大部分人只是嘴上说说而已,要是让其系统地阐述一下互联网思维,还真木有几个人能够说得清。 按照度娘给出的解释,互联网思维是指,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精神、价值、技术、方法、规则、机会,来指导、处理、创新工作的思维方式。 这样一个学院派的概念看了跟没看一样,有木有?!恰好近日和表弟做了一次深聊,不妨给大家还原一下,一个初中生眼里的生意经,是怎么严丝合缝地契合互联网思维的。 先介绍一下背景:这个表弟是土妖亲大姨家的,从小不爱学习,但是脑子活络。现在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一个农贸市场,开一个小餐馆。餐馆面积50多平米,年收入120万左右。 少即是多——“我的小饭店只卖25种菜” 表弟介绍说,在他那个农贸市场,类似的小餐馆有十几家,每一家的小炒也即菜品都在50样以上,多得甚至能够达到百八十种,而表弟家只有25样。为什么只做25个菜?

表弟透露出了其中的缘由:一是这25个菜基本覆盖了周边消费者平常80%的点菜种类,把菜品缩小不仅方便采购,而且还能因为量大获得额外的优惠;二是对于厨师来说,炒菜也更轻松,总是炒这25个菜,时间长了自然熟能生巧,不仅炒出来的味道更好,上菜的速度也更快;三是,这25个菜都是些西红柿鸡蛋、醋溜土豆丝、小炒肉、木须肉等同一个阶层的菜,档次划一让每一位进店的人没有任何压力。 表弟介绍说,“规模采购”让他的店每一样菜都能比周边的店便宜一两块钱,因此翻台次数也远远高出周边的小店。 免费——“免费只是诱饵,要有舍才有得” 在菜品比其它小店更便宜的同时,表弟的店还有其它店没有的免费食品——一小碟腌萝卜,一小碟炸花生米,以及可以免费盛用的小米粥、鸡蛋汤。 表弟告诉我,这些免费的食品每天下来只要30多块钱,但是给顾客带来的感觉却异常的好:一份钱还没花,桌上就已经摆上两小碟、两大碗,好像占了天大的便宜似的。实际上,这30多块钱,只要多来三四个用餐者,就足够捞回本了。兜售体验——“面子比天大,一定要给足”在表弟看来,虽然经营的只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店,但是走进饭店的每一个顾客都是上帝。“我不仅要给他们便宜可口的饭菜、免费的食品,更重要的是要给他们足够的面子。”表弟是怎么给面子的呢?除了热情嘴甜、眼疾手快之外,表弟还有两大法宝。一种情况是,在过了饭点,进店人员稀稀拉拉的时候发烟。表弟的大口袋里通常会装3种烟,5块钱左右的白沙、10块钱左右的红双喜、以及15块钱左右的利群。表弟说,他已经练成了只要瞄一眼,就能够判断该给眼前的人哪个档次的烟,而且动作极为自然。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 哪些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所提交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结尾是律师要对自己的辩护理由做一些归纳的,辩护理由需要有刑事案件的确切情况才能给出针对性的分析,前言是交代自己的合法地位及准备工作的。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是每一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工作了,可以说律师前期所有的准备和调查也都是为了确认最终的辩护方案。不过,没有任何一位执业律师在写辩护词之前不会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写好辩护词也能先让犯罪嫌疑人过目。

互联网经典案例

1、关键词:雕爷牛腩,互联网思维 雕爷牛腩是一家“轻奢餐”餐厅,—名字听着就挺特别。开业至今刚刚3个月,很多人慕名而来,每天门庭若市,吃饭都要排很久的队。 雕爷牛腩创办者叫孟醒,人称“雕爷”,他并非做餐饮的专业人士,开办这家餐厅,被很多人—包括雕爷自己,看作一次商业风险很高的尝试,充满了互联网式玩法的餐厅运作。互联网什么玩法呢?在菜品方面,雕爷追求简洁,同时只供应12道菜,追求极致精神;在网络营销方面,微博引流兼客服,微信做CRM;在粉丝文化方面,雕爷形成了自己的粉丝文化,越有人骂,“死忠粉”就越坚强;而在产品改进方面,配有专门团队每天舆情监测,针对问题持续进行优化和改进。 点评:尚不论雕爷牛腩究竟好不好吃,仅在互联网方面,雕爷牛腩就完美地诠释了什么叫互联网产品思维,互联网思维就是围着用户来,体验做到极致,然后用互联网方式推广。 2、关键词:庆丰包子 可以说,庆丰包子铺之前几乎完全处于人们的主要视线之外,至少从来没有成为一个聚焦点。但的光临让庆丰包子铺在2013年的冬天烧起了一把热情的火焰。1948年首创之后,庆丰包子一直声名不显,但2013年12月28日之后,由于被赋予了特殊意义,庆丰包子成为了现下最火爆的就餐首选,21元一位的套餐成为其标配。火爆之后,庆丰包子铺就从各种渠道接到了不少加盟的咨询和申请。根据庆丰包子铺官方提供的加盟要求,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需要加盟者交纳32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加盟费10万元,保证金16万元,首年权益金6万元。另外,以后每年交费6万元。加盟门槛确实不低,但却阻挡不了投资者的热情。据悉,从2013年12月30日上午9点开始,老字号庆丰包子铺的加盟一直处于忙碌状态。 点评:这其实算是无心插柳柳成荫的一个案例。在包子铺火起来之后,庆丰包子铺已经变成了一个“景点”,庆丰也抓住了这个时机为自己做了加盟的宣传。庆丰包子铺也为加盟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使用面积为220平方米的店铺为例,装修费用大概需要20万元,设备、设施及餐具需要约15万元,不计房租,前期投入(店铺正常运营)大概约70万元到80万元。加盟商还是需要看到光环之下的真正商机所在。 3、关键词:黄太吉煎饼,O2O 如今,对于的“吃货”们来说,如果不知道“黄太吉”就真的OUT了。谁是“黄太吉”?它不是一个人名,而是一家面积只有10多平方米,却在微博上有3万多粉丝、被风投估价值4000万的煎饼店。“黄太吉”为何如此之火?它的煎饼安全卫生是肯定的,但要说味道有何独到之处却也未必,在大众点评网上就有网友这样写到:“实话说,味道一般”。还有网友对其服务做出了评价:“店面很小,环境较差,空调不凉。”既然如此,“黄太吉”为何走红?网友“紫色羽扇豆”一语道破:老板的营销宣传很厉害!”大家之所以接受”黄太吉“以及它的营销方式,关键一点还是老板本身也是年轻人,了解年轻人的需求,知道年轻人喜欢用什么样的沟通方式沟通,并熟练运用了年轻人流行的”社会化媒体“进行推广和营销,这是他们能够迅速在社会化媒体上走红的根本原因。 点评:无论运用什么样的推广方式,餐馆还是要以”好吃“和”质量过硬“为前提的。希望几个年轻人,真能够按他们的口号”小生意、大志向“那样,将传统模式和新的推广形式相结合,摸索出自己的商业模式。 4、关键词:爸爸去哪儿、社交媒体 获得无数好评的《爸爸去哪儿》也让英菲尼迪和999感冒灵等广告的植入也带入了一些无心插柳的节奏。这档明星亲子真人秀节目横空出世之后的火爆程度,就连芒果台也未曾预料到。在开播前,这档节目几乎很少有人知晓,但开播之后,这档节目在社交媒体

刑事案件辩护提纲资料

刑事案件辩护提纲

彭桂林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辩护提纲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一)彭桂林在事中加入犯罪行为,系从犯 1、事前并不知道非法拘禁一事 证据卷一非法拘禁案彭桂林讯问笔录第129页:“问:你是否知道张晓东要你和马怀统跟他去什么地方?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就问张晓东要去什么地方,但张晓东没有讲。” 2、在事中的殴打行为中加入 从该案主犯张晓东的供述(证据卷一第27页)得知:彭桂林参与的非法拘禁李自云一事,是张晓东手下已经将李自云带往非法拘禁处,张晓东在前往该处时路上才遇到彭桂林,彭桂林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张晓东来到非法拘禁处,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 (二)为了讲义气以及碍于张晓东曾经帮过他的情面上才帮助张晓东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因此主观恶性很小 碍于平日与张晓东的交情以及彭桂林结婚时张晓东为其找人装修房子花去1万多元钱的人情而殴打了受害人。虽未受到胁迫,但内心的亏欠是彭桂林实施殴打行为的唯一动机。 因此,彭桂林的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的指控,指控不成立

(一)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互殴是由于双方在路上偶遇发生口角而发生,事前并没有通谋,张晓东、彭桂林等人犯罪动机是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互殴中,也未使用任何器具,因此,可以看出张晓东、彭桂林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除杨瑞外其他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也在彭桂林、杨瑞、余伟等人的供述、陈述中得到印证: 1、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5、37页):“当时我见有个伙子被杀着,我还问是谁杀的”,“后来杀着人以后,张晓东还骂杨瑞说给是不用刀就打不赢了”。 2、杨瑞的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63页):“我和这个打着打着他还还手打我,我这时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杀这个人”。 3、受害人余伟的询问笔录(证据卷二第7页):“当时我还听他们的人问是哪个杀着我,当时杨瑞说是他杀的”。 证明:主观上张晓东、彭桂林等人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杨瑞的用刀捅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受到他人的指使,而且是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如其他人事后认可,比如夸赞“捅得好”,尚且可以认为有共同的犯意,但从张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刑事案件当中具体的审判阶段包括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而在任何一个阶段当中,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都是可以向法庭提出辩护词的。那么你知道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带来相关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可以说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因为案件不同案情肯定就不一样。而刑辩律师肯定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手上掌握的证据来写辩护词的。如果你需要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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