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要点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要点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要点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的要素

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1、现场检查要素:

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

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一般这些账册大都放置在抽屉内。我们不管抽屉是否加锁,都不要未经当事人同意去打开。否则就可能演变成搜查,而我们工商机关是没有搜查权的。而且这种行为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抵触情绪,这就可能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切记“检查是和平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各类发票,有的是当事人所开具,有的是其他经营单位开给当事人,包括进销货发票、税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这些发票有时也有较强的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三要巧妙提取书证:有时候证据并不是放在桌面上等待执法人员去轻易的发现,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收藏起来,甚至根本不在现场。众所周知,大多数被检查的当事人自然地对执法检查怀有戒备心理,可以这么说,不论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供什么材料,他们总是先衡量这份材料会给他们带来那些不利,稍有疑虑,就会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材料。这时,如果我们采用声东击西的检查方法,就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为此,执法人员以收到消费者举报为名,先质询其中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连忙解释,然后在执法人员要求下,当事人主动交出了相关证据,使案件取得了关键证据。

四要严格遵守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一方面我们要尽量把现场检查过程中所看、所为情况尽量详尽真实纪录,另一方面要注意严格依据国家总局的28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操作

(二)现场检查的方法

1、事前抓策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来自不同线索的违

法行为,在实施检查之前,均应尽量收集资料,做好案情分析。根据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设定几套工作方案,预测可能出现的意外,指定现场指挥员。出发前,要让参加检查的人员熟悉案情、明确目的了解每一位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后的具体位置、任务。使每一位检查人员明确何时、从哪条路、哪道门进入现场,谁做检查笔录,谁负责看管重要现场和财物等具体工作。同时,除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检查外,对规模较大、情况复杂、或夜间行动时,也应尽量请公安机关派警力协助,以确保检查的顺序进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实践证明,只有精心搞好事前策划,才能临阵不乱,达到预期效果。

2、检查抓时效。现场检查的特点之一是时间性强,可以说,赢得时间,也就赢得本次检查甚至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胜利。检查抓时效,一般有两方面的要求:

1、现场检查是针对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进行的检查,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证据可能灭失、现场可能被破坏、财物可能被转移。因此,执法人员能否适时地选择时机,并进入现场、控制现场,非常关键。

2、现场检查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人较量,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因此,兵贵神速,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分头工作,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任务,避免因检查时间过长而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3、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按预定方案进入现场后,要同心协力地在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下,做到既分工又协作,相互呼应配合,直到结束。首先控制现场的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定位,开展检查、取证、记录等工作。指挥人员要根据现场的情况变化,时刻使自己处于核心机动位置,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遇到疑难问题,要相互沟通、酝酿,达成共识,使整个检查工作能顺利、有序地进行。

4、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是查办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且可信度高,因此执法人员务必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检查时,可通过询问、查看、清理,运用文字记录或拍摄照片等方法,细心收集和控制住现场证据,并不断地运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掘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还应当对有关财物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留等措施,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总之,办案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通过现场检查这一环节,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5、笔录抓技巧。现场检查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便全面反映现场检查状况。在制作笔录时应注意策略,抓住重点。

一要客观记录,不加评论。笔录是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反映的现场所见,因此应追求客观真实,不随便作出评论或判断性的结论;

二要记录全面,详略要得当。现场检查时,一般首先描述大环境、方位、地址等,最后有意识地“浓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和财物。因此,要根据与具体案件的关联程度,分别详略记录;

三要抓住重点,讲求策略。现场检查中,对一些与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都应注重策略,尤其是对那些“活”的证据,要尽可能地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否则,就会立即消失,不可复得。

三、现场检查的注意事项

1、切忌准备不足。检查前,如果未作充分的准备,单凭经验和臆断,仓促上阵,一旦进入复杂现场或遇突发事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因此,除了要进行事前策划外,还要准备好一些必要的办案文书和办案工具。

2、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不仅仅是对现场进行查看、清理,而且往往还包括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过程,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当前,工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至少有10多部,办案人员务必熟悉每部法律法规中赋予的相关职权,掌握办案程序中规定的步骤和要求。否则,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填写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时,常常由于遗忘或记不清适用的条款,造成工作被动。实践证明,把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

制成小卡片,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确实会发挥很好的实用价值。

3、注意文明执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规范着装,礼貌用语,文明执法,同时尽量降低因现场检查而给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样既树立了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又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当事人心态各异,有的很爱面子,怕被他人嘲笑;有的爱财如命,怕被重罚……。因此,检查人员要善于抓住当事人心态,击其要害,避其锋芒,刚柔相济,艺术地处理好现场检查的每一道环节,以防止矛盾激化,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4、加强协作配合。现场检查是一种群体行为,因此团队精神十分重要,必须群策群力。每个办案人员都应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互补优势,密切配合。这样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同时又能迅速、有效地完成现场检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个人的安全,做到相互呼应,切勿各自为政,如同散沙,这在处理突发性的案件时尤为重要。

5、补救遗漏问题。办案工作有需要遵循的内在规律。办案技巧的掌握需要训练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现场检查是即时处理的一个过程,难免会遗漏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是相当重要的内容。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

如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表述不清;对查扣的违法物资品名、数量等记录与财物清单不相吻合;现场检查时虽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但未在笔录中体现;笔录中的某些笔误以及修改处,尚未由当事人签章等等,这些都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补救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现场补救,这是最有效的手段。执笔人在完成现场检查笔录后,其他检查人员也应仔细阅读,查看有否遗漏事项,核对内容是否准确。

二是在无法进行现场补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后的询问、调查来弥补,并书面说明理由。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有关内容的补救,不能再出现前后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数据等重要内容,应由当事人对补救内容作出肯定或否定。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基本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1、客观性不突出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3)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2、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如:

(1)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

(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

(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

3、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1)检查时间不明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

(2)检查地点不清楚。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5)见证人情况不祥。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总之,办案人员平时要善于思考,苦练基本功,尽量避免遗留问题,防止出现被动局面。

三、案例-----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的现场检查的技巧和现场检查笔录

我先将实际检查的情况说一遍,然后在将现场检查笔录附后。

线索就是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检查中使了点“计”。

在对一居民楼院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一单元楼梯口信箱中漏出一封信件在地上,捡起一看,上面赫然写着“*单元**室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收”,邮戳时间为两日前。

好,有检查目标了。就在**楼**室,很快我们就找到了。敲门后有人开门,脸色警觉。从半开的门缝,门内墙上“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的招牌映入眼中。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我们的身份和来意。此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对方开门后“随意”地往前迈一步,脚“正好”站在房门的门框边(以免人家关门拒绝检查);一是注意语气,要客气和蔼和轻松:就是随便了解一下情况嘛,没别的。对方没有注意到我们的“小动作”,听到我们简单的目的后,马上换了个表情—--欢迎。

进入房内后,没等我们开口,对方就指着会客室一侧墙上挂的营业执照给我们看: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三年前就注册了,名称、地址相符,已年检,经营范围是联系业务(得!第一条理由给堵了,那就看点别的)。

一边简单的询问办事处的基本情况,一边分头在其三间房中

查看。三间房中都有办公桌,桌上电脑、电话、传真,还有一些过期药品,就是没有我们想看到的东西(我想大家应当都知道我们想找什么吧)。

在其一房办公桌上,放着会计使用的科目章、兰色印泥、凭证封页和几张尚未装订的凭证等,旁边还放一文件柜。凭着经验判断,这里应是会计或出纳使用的办公桌。OK,就从这里找突破口!

趁会计(也许是出纳)起身离开坐椅,我“随意”坐在了这个坐椅上,而没有坐对方搬过来的坐椅(为什么,检查方便呀。打仗还要占领有利地形呢)。“顺手”拿起桌上的一份凭证,“不经意”的浏览了一下:“业务做得不错嘛,人家给你这么多钱,咦?不对呀,你这执照上规定的可是只能联系业务呀,怎还销售药品呀?”

对方看见我们翻阅桌上的资料,立即紧张起来,凑上前来一边收拾桌上零散的资料一边辩解:“我们没有销售药品呀。”“没有?!那这些数据是什么?你先等会收拾,先给我解释这些金额是怎回事?这不是销货款是什么?”我一手拦下对方的动作,“幼稚”地追问。

对方一听,脸色缓和了下来:“同志,你仔细看看这上面的数据。这不是货款,是上级给我们办事处的业务费用。这里不是写清楚了吗”

“业务费用?不是销货款?那房里的药品是做什么的?”我一

脸的不信。

“那房中的药品是过期的,是人家退回要我们送回公司的!”对方有些急了。

“啊?还有过期药品?算了你也别解释了,让我们看看你的帐。如果真的没有销售药品,我们马上走人。如果有,那你们就是超越经营范围,就要受处罚!”

我的语气有些不耐烦。我的同事也肯定了我的说法。

估计对方看出我们的目的就是查无照和超越经营范围,也就没有多心。于是把抽屉和文件柜打开让我们检查。

抽屉里放着尚未装订的费用报销原始凭证和帐本,文件柜中放着两年来的财务凭证。一张张原始的费用单据、附加的费用去向说明等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怪了?怎没有销售药品记录呢?”我一边看一边“不甘心”地说。

“是没有销售药品吧,你刚才还不相信。”对方一脸的笑容。“那帐上这些宣传费呀、交际费呀,是做什么的?”我又一脸不解的问。

“我们办事处就是为公司药品做推广宣传工作的。所以与客户之间免不了一些人情往来。请客、给点小礼物什么的,这很正常。”对方忙解释,有一点紧张。

“对呀,你看上面还有说明呢”,我好象弄懂了的样子。

检查差不多了,赶紧写现场检查笔录吧。

很快,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就出来了。我递给当事人:“看看有没有写错,要是没有错,就签字吧。我们要赶紧回去交差呢”我催促着。

当事人很仔细的看着:“这个还要我签字呀?不会有事吧?”“你看,上面不是写了你有执照,没有经营活动。没有错吧?”我笑着说。

于是当事人在犹豫之中签了字。

现场检查结束。

第一手终于证据固定了。再后面的就是对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先行登记,带着当事人和上述材料回单位进行询问、进一步补充证据了(这个时候,当事人即使醒悟可就晚了)。

在实施检查过程方面叙述的比较烦琐,实际上就是一个目的----取证。

现场检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路**单元***室

检查人:***、***、***

当事人: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

见证人:刘** 单位:该办事处出纳

检查项目:上述单位经营情况

检查情况:我们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当事人确认后,依法对该处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一、该处为一套三房居室。会客室一处墙上挂有“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招牌,一处墙上挂有相应的营业执照;下方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放有电脑、电话、传真机各一台。另两房中也各放有两张办公桌,有一房中还放有少量药品。一房中还放一文件柜。各房均有工作人员。

二、该处负责人张* *介绍,此处系某医药公司某地办事处所在地。

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我们查阅了其一办公桌和一文件柜中的财务资料。资料中未发现该处有从事药品销售的记录,仅记载了办事处一些日常费用开支和为推广药品而支付“宣传费”、“交际费”等费用的事项。

检查人:* * *、* * *、* * * 记录人:* * *

当事人:张* *(签字) 见证人:刘* *(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写完了。

从这个笔录上是看不出实际的检查情况的,也没有应有的那样全面。扣留当事人材料的事实也特意没写,原因我想大家是知道的。

我将会计列为见证人,目的就是要在会计的笔录中反映出来。会计作为在场人员,可以对我们现场检查情况和取得证据情况进行确认。

问:现场检查时你在场吗?

答:我在场。

问:那请你把我们现场检查的情况描述一下?

答:可以。你们经我们同意,检查了我的办公桌。在我使用的办公桌和文件柜里,你们发现了---------- 。

现场检查笔录就是对现场的客观描述,属于强势证据。

所以尽可能把有关联的内容进行记载。

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抓住重点内容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的可不必记载。本人窃以为,那三条内容都是证据,每一条内容都有它的实际意义:

第一条内容----有两层用意,其一是此处是办公经营场所,作为工商有权进行检查(因为那里在居民楼院内,必须阐明);其二是这个场所存在商业行为,有从事商业行为的设施和人员。

第二条内容-----确认张* *的身份(笔录签字的有效性),并对场所和场所内的物品、人员的归属关系予以确认。

第三条内容-----关键证据的出处和由来。

这些证据还需要通过询问笔录这样的证据把它们连穿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有了上述三条内容,询问笔录也就不会空洞了(这也是需要证据的来说明的)。这样的证据才能经得起推敲和法官的检验。

另外,此笔录有意不把当事人涉嫌违法(商业贿赂)的证据写得那样明显,目的是要当事人签字。

虽然当事人拒签的现场检查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但它的实

际作用远没有签了字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威慑效果(有时当事人会否认或扯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全面、客观的评述。但现场检查情况是有变数的,凡事并不都能按照我们的意愿。

如果你把他材料里涉嫌违法的内容客观的写明,那你能把握当事人会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吗?你能把握人家还会在那些涉嫌违法行为的材料上签字吗?虽然说我们都知道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也可以成为证据,可人家知道吗?对于当事人来说,签字与不签字的区别可大着呢!办案的同志都知道,现场检查的时间是很宝贵的,这个不但体现在证据的获得,还体现在我们工商还没有达到独立、依法行政的环境。说不定在下一分钟,你就接到了* *领导的说情电话了,你还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吗?或者突然又闯进来几个人,利用人数上的悬殊,对你来点“粗”的。把证据抢回隐匿,来个全盘否认。你怎办(恐怕等你的援兵来了也无济于事了)?这两种情况我可都曾遇到过,后悔药我可吃了几次了。

所以,我把现场检查过程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想办法找到证据;

第二步是要把证据带回。

整个过程要掌握好“火候”,见机行事。

一般我的做法是:

在找到证据后尽量让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笔录上违法内容不要写得太直接,婉转一些,但一定有记载;

抓紧时间将涉嫌违法的材料带回,越全面越好,同时尽可能带当事人一起到单位接受询问,其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在那些涉嫌违法的材料上签字(现场一般不太容易作到这些,如果能,那就太好了)。

只要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了字,对方“反水”的可能性就不大(毕竟是给“牵”住了“鼻子”)

作到这一步,案子就完成了一半了。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 (一)程序违反规定 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

1、使用模糊性语言。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3、使用推定性质的结论性语言。如有的笔录将现场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记录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将检查时未发现购进票据记录为无购进票据等,有的笔录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直接在笔录中叙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笔录应只记载现场实况,不作评价和结论。 4、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淆。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出现“当事人陈述”购进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使现场检查笔录变成了询问笔录。有的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检查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 (三)内容不全面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职务:年月日见证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联

注:存档(1)。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第联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肖承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一、先调查后立案。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

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却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错过调查机会。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因此,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前,执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掌握笔录重点所在,对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拟好提纲,这样调查时才能有的放矢,也不会被被调查人漫无边际的话语搞乱方向,到时候记录有用的信息,舍弃无的信息,既简明扼要又做到事实清楚;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

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事项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案的来龙去脉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旁证人员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无利害关系人对此事了解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照片、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笔录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1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具体数量、现场痕迹等等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人员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物品、痕迹、损毁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1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烟草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现场检查笔录固定格式

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编号:川I 、川I 。 我们依法就你店(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记录: 1、基本情况:该店(单位)于年月日开始营业,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总面积㎡,其中厨房面积㎡,餐厨比例□符合/□不符合规定;设就餐座位数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符合/□不符合规定。 2、持证情况:该店(单位)□已持/□未持《餐饮服务系可证》。证号:川餐证字:,有效期至:年月日。 3、专间设置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设有:(1)、粗加工间,面积㎡;(2)、面点间,面积㎡;(3)、洗涤消毒间(区),面积㎡;(4)、凉菜间,面积㎡;(5)、切配烹饪间,面积㎡;(6)、食品库房,㎡;(7)、就餐区域,面积㎡。 4、卫生设施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配备:冰箱(柜)台,消毒柜台,餐具密闭保洁柜台,紫外灭菌灯盏,空调台,洗涤消毒水池个,采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密闭废弃物、垃圾桶个,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无;机械通风排烟设施个。厨房墙壁是否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是□否;地面是否□使用/□未使用防水防渗材料。 5、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及经营信息公示情况:(1)、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2)、废弃油脂处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3)、餐具消毒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4)、经营信息是否公示:□是□否。 6、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人员人,已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人员人。 其它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检查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发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阅读次数:877
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 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 观文字记录。它属于证据类文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 法 31 条)规定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笔录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和 录像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以音像方式记录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称为普遍 的做法,因此,把这种证据形式改为“记录”或执法记录似乎更准确。 现场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录象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 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现 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 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因此,书写现场检查 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 观性、真实性原则。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 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 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

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的规范制作 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 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加主观评论,要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它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査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査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査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査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而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索” 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査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査吋,由于被检査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汄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査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査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査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査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 检査的证人、被检査方人员参与检査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査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景/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景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査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对检査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景、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景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景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 (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査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査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吋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景,要记明使用的计景器具的状态及计景过程; (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 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査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査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学校卫生现场检查笔录

学校卫生服务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主要巡查学校对学生晨检工作、因病缺课追查工作等工作是否落实),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通知执行)。 2、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2.1检查内容 2.1.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按照餐饮业检查内容执行; 2.1.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执行(不需要学校建立生活饮用水检验设备、人员等); 2.1.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包括组织、制度、演练情况等); 2.1.4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对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2.2检查方法 必须及时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程

序为: 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学校、单位摸底一览表”、“工作日志”等; 2.2.2对每户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 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 2.2.4对新开业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各项内容; 2.2.5回来后及时在该乡镇“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增加该单位; 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2.7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检查覆盖不少 于4次。 2.3完善报告: 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范本]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范本]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

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

现场检查笔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陪同人员: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冯定红、廖亮、陈田刚记录人:陈田刚监督检查类别:餐饮服务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武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冯定红、廖亮、陈田刚。执法证件名称: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编号是Z00404702、Z00404703、Z00404705,请你确认。 我们依法就该单位食品安全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如果你认为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有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问: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答: 现场检查记录: 1、该单位食品操作场所占地平方,有食品从业人员人,每日提供人员就餐。 2、该单位餐饮许可证情况:有()、无(),证号:。 3、有名食品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个人健康合格证明。姓名:等。 4、食品从业人员从业是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是()、否()未穿戴工作衣帽人员等。 5、食品从业人员从业是是否穿戴首饰。是()、否()戴有首饰人员姓名等。 6、食品操作场所外环境是否清洁。是()、否(),食品操作场所内环境是否整洁。是()、否() 7、食品操作场所三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缺少项。 8、生活用水系:自来水()、井水()、其他()。井水或其他生活用水是否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 报告:有()、无()。 9、是否存在二次供水:是()、否()。二次供水是否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报告:有()、无() (见背面)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 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法律文书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现场检查记录 格式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XXXX行政执法人员,并聘请XXX有限公司专家煤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矿方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有关事项。该矿采矿许可证号为,安全许可证为。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采XX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层瓦斯含量为XXm3/t,瓦斯压力XXMPa,XX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XX m3/t,绝对瓦斯涌出量XX m3/min,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XX年核定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矿井采用一对底板斜井开拓,矿井现生产水平为第二水平(XX),第一水平(XX)已采完,第三水平(XX)尚未涉及。设有主、副井各一个,南一、南二、北一、北二四个风井,采用分区对角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一般涌水量75 m3/h,最大涌水量115 m3/h,属。矿井现有21、22、23、24等4个采区,布置有2165-2采面、2265-1采面、1165-2N准备采面、2461-1风巷、23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等5个采、掘工作面,以及21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目前均处于停工状态,本次检查均纳入检查范围。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及问题: 1、2265N-2采面回风巷上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 1.6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的规定(5.30) 2、2265N-1采面现已处于收尾阶段,确定的停采线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关于“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的规定 3、2265N-1采面作业规程: 1)复审表中1~4月复审人员仅有总工程师1人、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定期对作业规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且有复审意见”的要求 2)通风、监控、避灾路线示意图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3.1条的规定;未明确采面进、回风巷安设传感器的类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0条关于“突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泗洪县XXX饭店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检查机关: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2011年 7月 29日 10时0分至 10 时 20分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所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为:、)在被检查单位(人)(职务:)的配合下,亮证检查: 1、现场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操作间见散装食用油约XX升,为塑料桶包装,无标签标识; 3、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4、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4、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 5、未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6、未能提供白酒、乳制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 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监督意见书 (2011)第00 号 被监督人:泗洪县XXX饭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意见: 1、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5、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意见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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