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正高晋升政策

浙江卫生正高晋升政策
浙江卫生正高晋升政策

浙江卫生正高晋升政策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级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1次,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五、关于评聘程序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级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专家评议评审。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高评委专业审议组和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单位择优聘任。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关人员。

六、关于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问题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后,考虑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具体由各地研究确定。各级评委会必须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4号),从2017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

七、关于岗位聘用管理问题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前提下,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有关岗位聘期考核结果运用及待遇政策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竞聘考核,实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办法进行解决。在过渡期,可暂时通过“退二进一”、调离、引导卫技人员到有空缺岗位单位工作等办法,并在2017年前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八、关于计生系列职务评聘问题

在2015年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从2016年起,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系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政策。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九、关于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问题

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具体申报评审参照本文件执行。

浙江取消基层医生职称论文,评审制度越来越人性化?

目前,浙江省正在启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重大改革,在基层医生的高级职称评审中,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都将不再做硬性规定。

而在以189号文件要求执行的浙卫发〔2006〕1号文件为例,就明确提出,申报乡村高

级卫生技术资格者,必须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2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3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而根据今年8月10日公布的高级职称考试通知,上述论文等条件已不复存在。

看似人性化,升职称再也不用担心论文?

今年报考条件的新变化,确实有些振奋人心。我身边很多医务工作者乍一听,好像都赶上了好时代。如果你这么想,那真是图样图森破!

作为一个过来人,我可以用我的一把辛酸泪告诉你,不考察论文了?高考还不考英语了呢!也没见孩子轻松多少不说,英语补习班不减反增。

其实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下深层内容:

据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向本人介绍,今年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通知中的新变化背后确实是正在酝酿中的浙江医卫职称评聘改革的一部分。未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将由各区市组织进行,高级职称名称也有了变化,叫“基层主任医生”和“基层副主任医师”。

这表面上是降低了论文的必要性,实际上却将大大提高了职位悬殊的重要性,改变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职称名称一统的局面,三级医院的正高、副高职称,和社区正高副高职称将有明显区别!

以不变,应万变!

国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可是有些政策一旦到了下面的人手里,执行就变味了!李克强在2015江苏省医改试点时曾说,“对医务职称评定的一些规定,应该作一些调整,但是可以先做

试点,比如说基层医院、县以下医院的医生,你非要让他多拿几篇论文,论文写得不错,可手术没做好,病人的问题没解决,那不是花架子嘛!”所以2015年全国各地匆匆忙忙取消论文的硬性规定,转而强调病例等,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

尽管如此,仍旧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在私下问我那么淡化论文要求,论文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加分项,不做硬性规定总是真的吧?

笑而不语,我只想说,早就说提倡素质教育,可是孩子早就从三门主课到九门功课同步学,如果分数是学生的命根,论文就是医生晋职的灵魂!

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不说多,你一个基层医师最起码人手准备一篇以上论文才可确保评审有戏吧!

后来,今年职称评审,浙江很多地市对一些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准备论文的医生全盘淘汰,对论文予以评审重要加分,”浙江省卫计委直属教学和科研单位,改革后高级职称的评聘要求说对于科研论文的要求不但没有降低,还将提高“的时候,大家都认可了我的先见之明。

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浙江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为一体地省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万千余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设有个临床专科,个病区,个临床诊疗中心,个医技科室.医院以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疾病地诊治、肿瘤地防治和危重病急救医疗为龙头,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外科、心外科、胸外科、肿瘤科、骨科、眼科、精神科等颇具特色.目前,医院拥有省医学重点学科个:老年医学和危重病学;省中医重点专科个:颈椎病推拿专科、骨质疏松症专科和中西医结合重症感染专科. 浙江省人民医院是目前浙江省规模最大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之一,隶属于浙江省卫生厅,是浙江大学医学院等医学院校地教学医院. 医院分朝晖和望江山两个院区.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医疗用房万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放床位张,在职职工余人.目前医院拥有两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五个省医学重点学科,八个院级重点学科.望江山院区是省级老干部医疗保健基地.浙江省急救指挥中心等八个省级机构挂设在该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肿瘤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地单位,创建于年,是国内成立最早地四家肿瘤专科医院之一.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医院是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附属医院,也是绍兴文理学院等所高等院校地教学医院.医院特色鲜明,技术和设备先进,尤其对乳腺癌、甲状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胃癌、恶性淋巴瘤、肺癌、食管癌、卵巢癌、大肠癌、肝癌等治疗具有较高地水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地中西医结合三级甲等医院,是首批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子女统筹定点医院,为省级干部保健基地、涉外医疗机构、国家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列入全国重点中医院及浙江省中医名院建设单位.医院有翠苑本部、天目山路和闲林三个院区,占地面积亩.核定床位张,有个病区和张床位地重症监护中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直属于浙江省卫生厅地卫生事业单位(纯公益类),承担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外挂牌浙江省卫生检验监测中心、浙江省中毒控制中心和浙江省预防医学研究中心.中心是中央文明委授牌地全国文明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拥有国内领先地办公及实验用房设施,有优良地工作环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是我省最大地综合性医药卫生科研机构,设有病毒病、生物工程、寄生虫病、药物、卫生学、计划生育、保健食品、医学情报、实验动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等个研究所(中心),余个研究室.建有世界卫生组织人类蠕虫病合作研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合作研究中心地两个研究合作中心,国家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动物重点实验室及浙江省医学生物工程疫苗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三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拥有病原分子生物学、药理学、药剂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四个硕士学位授予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也是浙江省惟一独立设置地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建,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占地亩,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余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受卫生厅委托,负责管理协调卫生厅所属个医学卫生社团办事机构地日常工作.承担全省执业医师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各医学学科学术团体地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相关医学刊物、科普宣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承办卫生厅交办地厅属社团学术会议学分评定、科技评级等工作;负责厅属卫生社团地筹建、组织、报批工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地意见及建议;承办省卫生厅交办地其他事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是省卫生厅直属地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目前全省规模较大地皮肤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皮肤病、性病地防治、监测、教学和科研任务.集医疗,教学、保健、疗养为一体地医疗单位,距离杭州市中心公里,省卫生厅直属皮肤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文档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浙卫发〔2006〕2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医[2010]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 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编办[200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浙编办〔2006〕8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加强平安浙江、卫生强省和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订了《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4年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一、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与体系架构 (一)规划目标。 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为动力,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导向。以建设健康浙江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坚持系统整合,统筹协调。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及系统内各领域资源配置,重点强化县域服务能力及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性,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内涵发展。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推动公立医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体系架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又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系统所属,为特定对象服务为主的医院及其他利用政府所属部门资源举办的医院,部队所属的医院暂不纳入本规划)。社会办医院是指社会力量(含自然人)为主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三类。 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坚持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按层级分为县办公立医院、市办公立医院、省办公立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其中: 1.县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县级区域内,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下同),可以依据居民医疗需求和资源禀赋情况设置精神、妇产、老年、康复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