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公告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发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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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也称主动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一工程项目的实施,由于建筑参建单位多,工序多,投资大,周期长,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先控制的原则。 1,开好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检查各参建单位、承包商、监理准备工作。确定工作程序:A、说明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关表样,明确报表时间;B、明确现场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等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C、明确各单位各个人员职责分工。 2,搞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由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使参加施工的各单位人员思路一致,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中出现失误。 3,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总监审批,不准开工。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的重点是:A、总体布置是否合理;B、技术措施是否得当;C、施工程序安排是否合理;D、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是否可行;

4,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配件进场验收合格,保温隔热材料和粘结等材料进场复验符合验收规定,不合格材料不准采用,必须退场; 5,未经批准的新工艺,不准采用; 6,前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后道工序不准施工;前道工序经监理验收,就是对后道工序的事先控制,一个工程的多道工序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在有序,可控中传递到竣工; 7,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但,任何设计变更不的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设计变更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或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 8,样板引路制,实行样板引路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先编作业指导书,再造样板经有关方验收后,按样板进行技术交底后才施工;施工过程中,无论管理或施工人员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能严格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事先控制,要求管理人员在活动开始前就必须对“做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做?”等问题有整体的筹划,是“思考”在先,“行动”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一)提升涉企政务服务质量。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权责清单(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各区、县(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涉企证照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简化涉企证照审批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少涉企证照申请材料。严格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

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 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

安全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管理(通用)

AAA、安全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三不”措施:无安全措施不施工,隐患不排除不施工,无安全条件不施工。 AAA.1安全的事前控制 AAA.1.1检查和审核各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任何施工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过公司领导及项目经理批准或同意实施。施工方案应对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并召开交底会,科学有效的做好事故的预测、预防、预控工作。 对重要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等,项目部要事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并监督实施。交底会应做好签字、记录工作。 A.1.2检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或高度近视,严禁酒后上班。 特殊专业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有专业合格证。电工、机械操作工、机动车驾驶员,严禁无证操作。 AAA.1.3检查施工设备和材料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应工况良好,、运转正常,操作方便,使用安全,各零部件和安全保险装置完好无损。施工原材料报验合格、准予使用。 AAA.1.4检查施工现场 AAA.1.4.1现场布置和环境健康 施工现场规划布置是否完整、规范、实用。施工场地是否平整、排水畅通、无坑洼、积水或废置物品、垃圾等。施工现场坑井、土石方开挖区、陡坡、高压带电设备等危险场所应有防护围栏、盖板及明显标志。 现场施工用电应布置合理、防护可靠、安全使用。 现场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规范、防雨、防风、防晒的设备材料应有安全的保护措施。工棚及有关工作场所应整洁、干净,使用的电气设施应统一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AAA.1.4.2安全用电 施工用电设备的安装、接线、维修等,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电源必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对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提出监管要求。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出台相应配套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为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许可项目主管部门告知。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 三、强化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三)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

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区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XX区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XX区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XX市XX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X发〔2016〕3号)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6〕1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 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委托管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对保留、承接的事项,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有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转)

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转) 标签:装修成本计划技术组织措施工程成本材料成本杂谈分类:资本运作 1.事前充分计划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门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选定最佳的施工方案,选好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施工、材料、设备等),制定并实时调整每期的项目成本计划,充分考虑项目运作过程可能遇到的未知因素及其影响。 (1)选定最佳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不同,工期就会不同及所需机具等也不同。因此,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结合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等因素,可以同时制订几个施工方案,互相比较,从中优选最合理、最经济的一个。 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为保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管理人员应明确分工,形成落实技术组织措施的一条龙。 (2)选择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 分包合同及材料合同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应建立供应商(施工、材料、设备等),以选择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从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达到能够有效控制成本支出的目的。 (3)做好项目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是项目实施之前所做的成本管理准备活动,是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要素的配置等情况,按施工进度计划,确定每个项目、每期成本计划和项目总成本计划,结合项目营收计划计算出保本点和目标利润,作为控制施工过程项目成本的依据,以使项目经理部门人员及组织施工人员无论在工程进行到何种进度,都能事前清楚知道目标进度成本,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有效控制成本。 2.事中实施控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选定的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实施和控制,包括对料、工、费等内容。 (1)降低材料成本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宋华琳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近期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立足中国市场监管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引入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引入市场监管共治。这份文件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先证后照”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工商系统的自我革命、主动放权,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带动相关部门审批制的改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制度平台。 为了真正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应当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由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从而真正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据此,行政审批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审批行为并非静态的、一劳永逸的行为,而是一个连绵不绝的监管过程,通过动态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捍卫公众权益,这也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生动体现。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1.设计交底前,熟悉施工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 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 2.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签认设计技术交底纪要; 3.开工前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签发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后专业分包单位可以进场施 工 5.开工前,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与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时予以批准; 6.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方案,并进行基准测量复核。 7.建设单位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 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作监理交底并审查现场开工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8.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与设备,使用前施 工承包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与送检; 9.负责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本企业试验室的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 予以签认; 10.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其她报表。1.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2.总监组织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分部工程验 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初验,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配合,及时提交初验所需的资料。 4.总监理工程师对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签发《工程竣工 报验单》,并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参加质量验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15-11-02【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和“空白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基本思路:一是注重顶层设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三是下沉监管重心。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

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

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与事后分析(转) 标签: 装修成本计划技术组织措施工程成本材料成本杂谈分类: 资本运作 1.事前充分计划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门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选定最佳的施工方案,选好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施工、材料、设备等),制定并实时调整每期的项目成本计划,充分考虑项目运作过程可能遇到的未知因素及其影响。 (1)选定最佳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不同,工期就会不同及所需机具等也不同。因此,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就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结合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等因素,可以同时制订几个施工方案,互相比较,从中优选最合理、最经济的一个。 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为保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管理人员应明确分工,形成落实技术组织措施的一条龙。 (2)选择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 分包合同及材料合同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应建立供应商(施工、材料、设备等),以选择资质高、信誉较好的供应商,从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达到能够有效控制成本支出的目的。 (3)做好项目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就是项目实施之前所做的成本管理准备活动,就是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与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生产要素的配置等情况,按施工进度计划,确定每个项目、每期成本计划与项目总成本计划,结合项目营收计划计算出保本点与目标利润,作为控制施工过程项目成本的依据,以使项目经理部门人员及组织施工人员无论在工程进行到何种进度,都能事前清楚知道目标进度成本,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有效控制成本。 2.事中实施控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选定的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实施与控制,包括对料、工、费等内容。 (1)降低材料成本

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 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X.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X.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X.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X.智慧智能监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X.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包容审慎态度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新兴经济不断创新发展。 X.协同共治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X”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X﹞6号)、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X 政发﹝X﹞33号)精神,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58号)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扎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 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

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智慧智能监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包容审慎态度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新兴经济不断创新发展。 6.协同共治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因此,必须加强对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日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是构成整个工程项目总体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是一个完整的目标统一体系,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引起其它两个因素的变化,同时也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于一个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之间,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时期,目标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善于处理好在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间的关系。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把质量、进度、投资当作一个整体来控制; ②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目标规划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标准,应在需求与目标之间、三大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协调,力求做到需求与目标的统一,三大目标的统一; ③要针对整个目标系统实施控制,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 ④以实现项目目标系统为衡量目标控制效果的标准,追求目标系统整体效果,做到各目标的互补。 在上述原则下以及全程质量管理意识为前提:谈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一、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也称主动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一工程项目的实施,由于建筑参建单位多,工序多,投资大,周期长,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先控制的原则。 1,开好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检查各参建单位、承包商、监理准备工作。确定工作程序:A、说明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关表样,明确报表时间;B、明确现场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等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C、明确各单位各个人员职责分工。 2,搞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由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使参加施工的各单位人员思路一致,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中出现失误。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X发〔X〕62号,以下简称X发〔X〕62号文件)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X 发〔X〕39号,以下简称X发〔X〕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X发〔X〕62号文件、X发〔X〕3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重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以及改为后置的审批许可项目,结合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因法律修订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省政府已公布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严管。整合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我市部门协

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大体系,切实解决多头监管、交叉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保障监管工作无盲区、无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市场监管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目录,对照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原则,将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明确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能层级重叠交叉或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分工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各部门职责交叉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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