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按语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一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并正确予以运用,在合同显失公平时运用好该制度,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要掌握的基本技巧。如果对该制度理解不深运用不好,笼统地认为情势有所变更就可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诉累。

本案就是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把握好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案件简介2016年5月17日,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棉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滨州中纺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银泰),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场租赁使用合同》;2?判令被

告支付租赁费750000.00元(截止2016年6月底);3?判令被告

支付租赁货场维修费用15814558.98元;4.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25日,原告广和棉业与被告中纺银泰签订《货场租赁使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

将面积42993.55平方米的货场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0年,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 日止,租赁费每月25000元。租赁期间,租赁场地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且不当使用租赁设施,造成货场严重毁损,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将货场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被告经营,另一方面是增加收入,以租赁费作为解决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保障。现在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8元,每年需缴纳税费达

343948.40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300000元,土地使用税已超出租赁费四万多元。

被告中纺银泰辩称,1、原告广和棉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原告收取租金,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对于原告来讲,合同的目的是收取租金,至于背后动机和目的与租赁无关。其次,原告广和棉业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法定义务人,应该预见到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案例:王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找到他说,这一年里,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双方就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经理却通知他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他提前做好准备。王某觉得尽管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评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王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又延长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订立。房地产中介公司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介绍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的问题,原来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就应该算是续签合同。

对《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的再认识——兼谈制度的社会影响及发展

对《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的再认识——兼谈制度的社 会影响及发展 去年9月份,全国各大报纸相继刊登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其中第77条的规定,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对该条款的存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该条是这样规定的:“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条规定是民法理论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尽管法学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该原则的核心部分基本上是这个意思:成立并且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其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使其发生原有的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所以法律上应当规定,对其效力作相应的变更或者直接请求有权机关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在于贯彻和实现法律上的公平,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现阶段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可能对某些行业的影响 “情势变更制度”所适用的合同类型,是一种延续性合同,即从当事人作出承诺至合同履行完毕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法学术语称之为

“诺成性合同”。在严格合同责任下,所有合同当事人都是合同内容的承诺人,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所以承诺人要对自己所作的承诺慎之又慎。从伦理的角度看,允许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决策,就要强调其对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性的尊重。 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性,分析方法的不科学性,导致在诺成性合同订立当时,当事人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种合同中的风险大多是商业风险。在经济学理论中,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意味着高回报同样是基本常识。尽管如此,在长期交易过程中,人们还是创造了许多回避风险、分散风险的制度。这些制度成功地应用于经济生活中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行业,其中保险业、信息咨询业和期货业就是典型例证。 1.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专业的市场经验和对保险费率的精算,与投保人商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一定保险费后,将特定的风险,包括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之间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风险分散到全社会,同时使作为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主要是针对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火灾等),后来逐步扩展,如今许多商业风险也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来分散。如交易双方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波动没有把握,就要求保险公司来为某一范围的价格波动作保;在价格波动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因严格履行合同而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类似的新兴保险品种,其产生的制度根源就是严格合同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doc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孙某)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单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劳动合同范本 (附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四)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高杉按语】 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但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社会骚乱、政策调整、市场动荡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作为缔约背景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一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预见的法律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不能克服,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较难区分的是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可能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0%也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内,故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量化判断指标,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情势变更主张的成立十分审慎,主张方须就此充分举证。就情势变更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公司与采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以及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都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或调到劳动者住所附近的地点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的收入待遇或工作环境等不如从前时,则往往会挫伤员工士气发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且如实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制定了诸多的规定,其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劳动者不仅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要达到用人单位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付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来自法律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须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况,这些情形都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改变的范畴,劳动合同也因此而发生变更,另外,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变更,即按工资标准发放,同时,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的情形,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具备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一方可能变更劳动合同。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篇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8、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9、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篇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共9篇)】 篇一: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附件三: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 员工姓名(乙方): 员工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第条项变更为: 2、第条项变更为:

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是劳动关系维系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的过程中, 针对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它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劳动生产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从劳动合同订立到履行结束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可能是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预见到的, 也可能是无法预料的。为了将劳动关系持续下去, 可能需要依据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或者直接修改劳动合同的内容。 1997 年的《劳动法》规定了工作内容的变更,2007 的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工作地点的变更,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增加了默示变更的认定。本文从2007 年到2016年的案例出发, 归纳总结出各年度劳动合同变更的不同事由。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2011年修)、《职业病防治法》(2016 年修)、《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为非法定事由的变更。非法定事由变更的案件, 根据是否有合意, 又分为基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的合意或者用人单位基于天然的领导地位, 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引发的劳动合同变更两种情形。这些劳动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符合情理, 是很值得商榷的。

各地的评判标准不一,法规适用的尺度不同,本文通过归纳,总结 出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事由, 为理论研究提供事实依据。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研究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上仅指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文着重研究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外国及台湾地区比较成熟的理论有“经营权说”、“概括合意说”、“限定合意说”、“特定合意说”、“两分说”和“否定说”。将学者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出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相比对, 找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研究方向, 为我国的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指导。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英美法系国家劳动合同变更规定的很 严格, 只有合同约定和协商一致两种可能。但对于变更的具体认定, 要参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私下的“默示条款” 。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待默示变更都持支持态度, 但对劳动者的单方变更权提及较少,对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权的权限都有所限制, 各有侧重。 我国的各项立法对于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变更, 散见在不同的法 规中。对于劳动合同非法定事由的变更, 我国的法条规定很粗疏, 各地规定不一致。对于劳动合同默示变更的判定局限于时间。 对单位单方基于经营自主权的变更认定不同, 相应的救济手段也 不一致, 导致了很多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 从案例中找出实际影响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结合学者的研究, 借鉴外国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 构建适合我国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 最终对我国劳动合同变更法条的完善提出建议。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协议书范本-最终版

编号: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原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新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1、甲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下列第种: (1)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2)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法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2、三方同意,自年月日起,甲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乙丙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对乙丙双方生效(本协议作出变更的除外)。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乙丙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甲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甲丙方已经完全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劳动报酬(含加班费)均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

二、工作年限确认 1、三方同意,丙方原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将并入乙方工作年限(即视同在乙方的工作年限)。 三方确认,丙方原在甲方的工作年限自年月日起算。 2、由于工龄转由乙方承继,故三方确认,就此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甲方无需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补充与变更 工作地点: 薪酬: 岗位: 其它: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怎样?在变更时又存在哪些注意事项呢?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一)提出变更的要约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二)承诺 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三)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在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提出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等;另一方应及时做出答复。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不管哪一方提出,双方均应履行相关义务。 (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合同职工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且签字,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书应由劳动合

同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三)对于特定的情况,不须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只需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即可。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则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内容。(四)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终止前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那时便不存在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了。 综上,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并不繁琐,最重要是双方要达成一致协议。但是在变更时,应当注意上述有关事项。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变更协议,依法可以要求按程序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3209099.html,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示范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示范合同)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8764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示范合同) 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3、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

劳动合同变更书模板

劳动合同变更书模板 篇一: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对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1、 2、 3、 甲方:___ 乙方:___ 年月日

鉴证人: 鉴证机关: 年月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篇三: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范本3篇 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范本3篇 劳动合同有效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有时需要通过劳动合同变更使劳动合同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以下是xx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范本。欢迎阅读和参考! 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范本一 员工: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下列第项变更: 1)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自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为在×××××担任×××××岗位工作。 3) 乙方工作地点变更为×××××。 4) 乙方岗位工作时间变更为××××××。劳动合同变更5) 乙方基本工资变更为人民币×××××元/月。 6) 乙方税前岗位津贴变更为人民币×××元/月。

【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按语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并正确予以运用,在合同显失公平时运用好该制度,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要掌握的基本技巧。如果对该制度理解不深运用不好,笼统地认为情势有所变更就可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诉累。 本案就是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把握好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案件简介2016年5月17日,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棉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滨州中纺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银泰),请求法院:1.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场租赁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50000.00 元(截止2016年6月底);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货场维修费用15814558.98 元;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03 年11月25 日,原告广和棉业与被告中纺银泰签订《货场租赁使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面积42993.55 平方米的货场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0 年,自2003 年11月1日起至2023 年11月 1 日止,租赁费每月25000 元。租赁期间,租赁场地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且不当使用租赁设施,造成货场严重毁损,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将货场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被告经营,另一方面是增加收入,以租赁费作为解决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保障。现在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8 元,每年需缴纳税费达343948.40 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300000 元,土地使用税已超出租赁费四万多元。 被告中纺银泰辩称,1、原告广和棉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原告收取租金,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对于原告来讲,合同的目的是收取租金,至于背后动机和目的与租赁无关。其次,原告广 和棉业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法定义务人,应该预见到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此系商业风险。原告以收取的租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由而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次,2013 年7 月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 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篇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8、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9、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篇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共9 篇)】 篇一: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附件三: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用人单位(甲方):地址:员工姓名(乙 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第条项变更为: 2、第条项变更为: 本变更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女户口性质:□非城镇□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本 三方

编号: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丙方:(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继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但将来一旦出现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须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件(《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知书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知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格式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同志(先生、女士):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签订的________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______________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________月工资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整。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2)说明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出有因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双方的基础上变更和解除合同。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详细内容 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1)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详细内容 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