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制定下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于三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函(请示)》(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以及相应电子材料。

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行业管理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

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预审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于五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条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即时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起草单位报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三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下达安徽省地方标准审定会通知书。(附件)

第四章审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

标准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省标准化专家库”选择,专家组应由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人。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审查组。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附件)及表决意见(附件)。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参加单位、主要修改意见、是否通过审查等内容,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确认。

表决意见应有参会审查专家亲笔签字。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有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专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出具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

第二十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稿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报批公文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五)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一份;

(六)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正式出版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批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其网站上公示日。如有异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听证会。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听证被驳回的,方可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代号、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地方实物标准(样品)的代号为。

第五章备案、出版与印刷

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的规定。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三个月后,地方标准正式文本应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存档,以供社会免费查询。

省地方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第二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报批公文;

(三)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六)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一份;

(七)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八)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九)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日的过渡期限。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个月的过渡期限。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第二十八条本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对重要的地方标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宣贯。

第二十九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检查地方标准宣贯,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复审、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应当不超过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对地方标准定期进行清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如原起草单位撤销,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报告)

皖×函(报告)〔×〕×号

关于《×××××》等×项地方标准

立项申请的函(报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现申请××××年×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报告)如下:

主要阐述如下内容,即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行业主管单位(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主管部门:(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

页脚内容- 24 -

页脚内容- 24 -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注]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总结我局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技术,进一步推动工程局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中建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企业级(三级)工法的编制与管理,以及省部级(二级)工法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工法的领导工作。 局属法人单位、局属区域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法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局科技部负责工程局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企业级

(三级)工法的年度编写指标下达、评审组织、审定发布、推广应用、及表彰奖励;以及从企业级(三级)工法中择优申报省级(部)级工法(主要指申报总公司级工法)。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年度工法编写计划,组织并指导编写工作,并对编写的工法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单位总工批准推荐申报企业级(三级)工法;并负责本单位中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制订的年度工法编写计划中,应明确工法编制人、编制时间、完成时间。由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具体负责工法的编写工作,以及工法在项目的具体推广应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年度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应在每年年初报局科技部,科技部每季度对工法的编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 第十一条工法应反映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应用和推广水平及效果。它不同于规程、标准等,内容上具有新颖、适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保证工程安全等特点,在编制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工程局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装备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工法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工法中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六)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处理方法、外观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交集团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E$M8p{!~ ^c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一级),省(部)级、集团级(二级),企业级(三级)。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企业级工法,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逐级向上申报二级或一级工法。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X2N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的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技术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专业研究;同时提供互联网免费资源信息,探讨免费网络电话(VOIP)、短信等的合理使用;以及提供免费在线影音。Z8Ev-K'~` 第六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总工程师领导开展全局的工法管理工作,各公司(处)、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要工作机构为局技术发展处、各公司(处)技术科或工程部。 第七条局技术发展处职责 F-bB'lb tH'v} 1、研究制定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负责企业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dX Pt$L 3、考核工法提出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 x!nNZ2y$J!F 4、组织申报二级工法,积极配合集团申报一级工法,做好企业级工法的发布和归档管理工作。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_6o*n]1w7a#N 第八条各公司(处)的技术科或工程部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结合局工法编写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项目和人员编写工法。所编工法在施工实践中经不断改进和创新,须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的,应向局技术处提议,以便纳入工法修订计划,从而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工法的开发与编写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都可向局推荐本单位拟编写的工法计划、名称。工程技术人员、工长及所有职工凡具备一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熟悉的有一定成效的施工技术编写为工法。 R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产品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较低、产品缺乏创新等。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策略,如打造餐饮业全产业链、体现安徽特色等。 关键词:安徽本土餐饮;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作为民生之重的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以老乡鸡为代表的安徽餐饮品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安徽餐饮业发展水平乃至安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一、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 2015年,安徽全社会餐饮行业营业额近812.5亿元,比上年增长约9.8%。在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系列举措的作用下,餐饮业正从“高大上”转向“小而美”,餐饮业因公消费大幅减少,私人消费持续增加。[1] 在这种大环境下,定位中低端的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稳步发展。安徽省规模较大的本土餐饮品牌有老乡鸡、有意思、思必客、

傣妹等,它们以较高的性价比和舒适的消费环境,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连锁店遍布安徽省各市,在安徽餐饮业营业额中约占40%以上的比重;加之近几年快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徽本土快餐店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继续在安徽整个餐饮营业额中占据很大比重。另一方面,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市场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省已有四家本土餐饮品牌跻身全国百强,分别是老乡鸡、包天下、同庆楼和蜀王,还有一些本土餐饮店如0048香辣虾、功夫煲仔,淮南牛肉汤等,虽然没有列入百强中,但其品牌也叫响了全国各地。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更加注重时间观念,平时外出吃饭重在节约时间,因而快餐业将是餐饮业发展的重点。老乡鸡的快速发展说明快餐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主流,为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未来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国内餐饮业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尤其受本省消费者的欢迎,这主要是因为饭菜的味道符合家乡人的口味、价格相对实惠。安徽省本土餐饮品牌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与国内外大的餐饮品牌相比存在着发展速度较慢、整体规模较小,知名度不高等问题。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安徽省餐饮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传统观念认为餐饮业是伺候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p1EanqFD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DXDiTa9E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 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RTCrpUDG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 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第五条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5PCzVD7H 第七条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jLBHrnAI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0.8、1.0.9、1. 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201190号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总公司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及总公司优秀工法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本办法制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156号)。 第二章工法等级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总公司优秀工法是总公司推荐铁路建设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二级(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

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三级(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三章工法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编写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第八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九条工法的编写内容及顺序 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意义。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意见、查新结论、专利、标准、工法应用及获奖情况。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总公司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技术积累,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应由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推行工法的工作,其技术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方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6)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以及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所需要的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安全设施及成本保护: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省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环保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政局市主城区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宿州市民政局市主城区T型二维码地名标志 牌制作安装招标需求 一标段: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 一、项目的背景 路牌是城市的名片,直接反映本地文明建设的程度,做好标准地名设置工作,对于美化生活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和安徽省二普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GB —》规定要求设置安装市主城区道路等地名标志牌。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制作安装; (二)项目内容: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市主城区至米道路条,约需标志牌块。 注: .投标时,请投标单位投送道路T型米道路二维码标志牌样品一块(成套,除混凝土基础外),样品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图片式样规格,不投样品或所投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标。成交单位所提供样品,将封样留存,作为验收依据。为便于携带,样品杆可缩短到米。 .成交单位须接受采购方对样品可能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得提出费用的增加。 (三)测算价: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测算单价元x套,计:.万元整; 三、地名标志牌的类型及尺寸 .采用“蓝底白字(绿底白字)、长方形、立杆式T形二维码路名牌” .设置高度统一为牌面下沿距地面毫米,立杆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mm/m。 .道路名称T型标牌牌面宽度为mm、高度为mm、侧面厚度为.mm,总高度 mm。标示本条道路相关内容的路名牌。 四、地名标志牌的技术参数 (一)技术要求 .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地名标志》标准。 . 牌面压贴美国M公司生产的超强级反光膜,字反光。采用油墨丝网印刷技术。根据油墨及反光膜耐候性,提供八年质保。 .T型米二维码标牌中标单位提供宿州市主城区二维码 标牌管理系统。二维码具有地名信息、故事、名称由来、查询定位、浏览、管理等业务功能。具有二维码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经验和人才。 .为便于管理,其他标段中标单位的二维码标识向承建二维码管理系统单位提取,我方负责检查监督,如有其他事项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具有二维码印刷能力。 .路名牌牌面采用铝板(国标纯铝板)制作,铝板厚度mm,双面两块。路名牌版面东西走向的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的为绿底白字,书写汉字、维文和汉语拼音,汉字使用规范汉字,字体采用黑体字;维文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必须

什么是施工工法

施工工法专业分类建筑市场标题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份发布文号建建[1996]163号发文日期 1996-03-22 失效日期生效日期发文部门建设部城市发布说明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6]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进步。为进一步推动工法开发、编写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第三章工法的审定与公布第八条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时,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工艺工法管理制度#精选、

成昆线成峨段扩能改造工程CEZX-2标段工艺工法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成昆线成峨段扩能改造工程 二标项目部第二分部 二0一四年三月

工艺工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和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新工艺与工法的研发,提高现场施工技术水平,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成昆线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二标二分部所属单位工程施工的工艺工法管理。 (三)工艺工法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施工工艺与工法的管理,由分部总工主管,工程部负责具体管理事务。安质部、计划合约部部、物设部和办公室为配合部门,在制订、修改、发布工艺工法等管理过程中配合工程部提高数据和其它相关服务。 (四)工艺工法管理部门职责 1、工程部负责施工工艺与工法的收集和管理。具体工作是参照分部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将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整理,在施工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工艺进行优化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分部总工审核,经过分部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确实需要修改的工艺做好修改记录,并下发架子队监督实施。 2、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关键技术的钻研,掌握施工过程中新工艺新工法的关键步骤和技术数据,总结施工经验,整理和编制工艺与工法,为分部和后序工程施工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从而达到节省材料、机械、工期和成本的目的。

3、对总结编制的工艺工法按照发布格式进行统一编写,经分部总工审核后可以发表的要及时发表,积极组织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工法。 4、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对现场施工工艺和工法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作业班组是否按照既定工艺进行施工,确保现场采用正确的工艺操作。 5、计划合约部和物设部负责完成工程量和材料使用情况的统计,为工艺工法的修改和编制提高基础数据。 (五)工艺工法管理要求 1、工艺工法的书写应使用专业技术术语,叙述要准确、简明扼要。 2、工艺工法在工程中进行使用的必须经过分部总工的审核,分部总工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工艺。 4、架子队及作业班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施工,遵守施工纪律,在施工过程中对工艺工法进行总结,发现需要改进或修改的及时上报分部工程部,由工程部负责修订。 5、在工程施工中新发明的施工工艺或工法能节省工期与成本,且经济效益明显的,分部给予发明人适当的经济奖励,并在分部及公司范围内推广应用。 6、工程部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积极组织召开施工工艺和工法的研讨会议,鼓励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现有的工艺与工法,并钻研新工艺新工法,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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