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度

学校教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度
学校教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度

XX乡教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 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乡教管中心及所属学校。

第三条各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XX县教科局计财股是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严格按照年初财政预算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负责资产的调剂、调拨、报废处置的审核与审批,以及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学校应设立资产管理员岗位,承担本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降低资产损耗,优化、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并对其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包括财政拨给学校和学校自筹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 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 元以上(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课桌椅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十二大类:房屋及建筑物、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陈列品、家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

(一)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楼、综合楼、体育用房、宿舍、办公用房、门卫室,以及食堂、厕所、锅炉房等生活用房和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车棚、雕塑、栏杆等;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管道、场地等。

(二) 土地:指学校占用的土地。

(三) 通用设备:指用于制造和维修所需物质技术装备的各种生产设备。

(四) 专用设备: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种或一类对象,实现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一般指较常见且功能明确的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类机动车辆、人力车、船只。

(六) 电气设备: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八)仪器仪表及量具:仪器仪表是用以检出、测量、观察、计算各种物理量、物质成分、物性参数等的器具或设备量具是实物量具的简称,它是一种在使用时具有固定形态、用以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的器具。如砝码、标准电池、色温灯等。

(九) 文体设备:包括体操设备、田径设备、球类设备、健身设备、音乐设备和游艺设备等。

(十) 图书文物陈列品: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声像资料等。

(十一) 家具及其他类:包括各类橱、桌椅、沙发、床,以及各类厨房设备等。

(十二) 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额记账。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 对于房屋等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获得审计结果等相关凭证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各学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根据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并以此确认各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权的要求。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资金管理形式,其固定资产均必须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被撤销、合并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账务建账(冻结)后30 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新添置固定资产或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添置或占用学校均应办理产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房屋及设备),基建部门应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房屋由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产权登记;新购入的设备由购置学校负责申报产权登记;无论个人或单位馈赠、资助、捐献的实物,凡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接受单位应申报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申报办理工作,一般每年12 月份向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房屋是学校的基本和必要的不动产资源,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合理利用土地、房屋是学校建设的一项基本策略,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制止一切非法占用行为。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确认为学校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归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地方私搭乱建和占用。

第十八条对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必须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五章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对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家具、用具(以下统称设备)的购置,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核销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核销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对房产权证应严格加强管理。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相应的总账、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建卡立档,完善电脑账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减少和杜绝账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设备要建立采购、验收、登记、领用、报销等制度。无论以何种经费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未进行资产登记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结合半年及年终财务决算,资产年检等工作,每

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登记。学校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结合离任审计,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较彻底的清查,资产清查不清的,学校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法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总务(事务)主任在校(园)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校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员在总务(事务)主任领导下,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内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服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学校申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为方便对房屋、重要设备的维护维修,学校应对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的内容由图纸、说明书、保修凭证、合同、随机软件等组成。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转入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占用的原则,确保使用于经营的资产增值、保值。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非经营性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产。主要包括: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属营业性实体和各种校办产业以及出租、具有盈利性质出借等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教科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严格的申报、登记、评估、审批制度,以此作为占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实体,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均应强化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其国有性质不变。

第七章资产申报程序

第三十条各相关学校在获得资产时,应当由教管中心资产管理员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资产管理系统,通过教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并将作为报账材料。

第八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各学校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按规定程序分别办理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手续。

(一) 调拨:县教科局计财股根据各学校的资产使用情况,为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最大的使用效益而在教育系统内调剂资产占用学校的行为。对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有权统一调剂;确无使用需要的,可以无偿或有偿调拨或出售。调出、调入学校都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服从统一调剂。

(二) 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三)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

销产权的行为。

(四) 报失:经公安部门查证确属丢失的资产,可办理报失。但应查明原因,分清管理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按管理权限报县教科局和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五) 盘盈、盘亏:每半年对本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县教科育局和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二条学校所有的资产的处置,先由学校填制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应资产处置申报材料报县教科局计财股鉴定、核实后报财政局审批;财政同意后由财政局、教科局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各申报单位再一次填制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备案表。并附资产处置后相关资料上报县教科局计财股核实后在报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均属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都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区教育局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 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四) 因严重失职或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流失的。

(六) 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应按低值耐久品、易耗品分类登记,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乡教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局集中采购资产的分发入库;凡局集中采购、分发的资产,由教科局相关股室统一分发到学校后,相关学校须进行分发确认、,填写存放地点等信息后录入平台建立资产卡,并打印入库备案单交会计审核入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解释和操作细则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1、宣传和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编制资产添置计划和办理申报审批、采购、验收手续。

3、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账、卡予以登记;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以及分布

情况等进行登记。

4、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账、物进行管理。

5、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等报批工作。

6、对资产进行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物相符。

7、负责填报各类资产的统计报表。

8、协助与指导校内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统计工作。

9、为方便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对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10、落实设备的自行修理和外出修理。

11、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规范、有序的账务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人员安排与变动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员岗位与会计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2、资产管理员使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进行工作,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资产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须进行资产盘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分管领导监交。

二、关于固定资产标准

(一)固定资产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含1000 元),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若价值未达到标准,仍予以保留。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区分标准由

各单位自行把握。

(二)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

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

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

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设备估价,根据设备新旧程度,

新设备比照市场价格,旧设备比照残余价值或二手市场价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重置完全价主要包括:设备自身的购置价格,

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7、对于房屋等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获得审计结果等相关凭证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房屋估价依据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工程决算、基建账、工

程立项投资额。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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