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点思考

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点思考
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点思考

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点思考-社会科学论文

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点思考

崔璨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公众参与渠道缺乏、法制化水平较低、公众冷漠被动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较大程度制约了公众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畅通参与渠道、健全法律制度、增强参与能力是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参与渠道;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拓展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体现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而且有助于增强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人民民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需求和能力、参与广度和深度等都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渠道缺乏且不畅、法制化水平较低、参与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畅通参与渠道、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增强参与能力是目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的重要路径选择。

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1.通过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网络技术的兴起和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改变,同时也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种新的途径。从党和国家领导人与网友在线交流到中共新闻网

推出“直通中南海——中央领导人和中央机构留言板”,从各级党委政府建立门户网站到许多政府官员设立博客、公布个人的QQ号接受网友的建言献策,网络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协商对话和公众有效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通过网络问政于民。便捷、高效的网络破除了传统政策参与的门槛限制,使网民能够及时知晓公共政策的变动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和直接深入的探讨。

2.开展广泛的民意调查

所谓民意调查,就是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或是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前通过与公众直接接触的方式获知公众对该事件的态度倾向,以便对该项决策进行修正或决定最终是否实施。民意调查是获得第一手资料、探查公众态度倾向的重要方式。进行正规广泛的民意调查,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的认同度,获得公众支持,减少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阻力,还可以通过公众意见反馈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水平。

开展民意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采用信函调查、电话调查或是随机的问卷调查,而现在,网络民意调查更是以其高参与性、匿名性、针对性及公开性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与其他参与方式相比,民意调查所要求的参与者门槛最低,几乎不需要参与者具有某方面的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代表各个利益阶层的公众对具体公共政策的态度。

二、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直接参与和管理,进而提高公共政策

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要开发多种信息公开方式,如信息亭、查询平台、政务公开栏等。不仅要依赖于传统方式,如报刊、广播、电视等,还要积极运用新兴传媒,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托于电子政务,公众可以通过这一渠道与政府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政府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应主动公开,特别是公共决策信息需要及时公开。三是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监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公众也可以随时针对相关内容要求政府予以信息公开,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提供有利条件。

2.建立政府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最大的魅力是公开透明。听证制度使得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变的公开透明,有利于缓解政府和公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矫正和抑制政府及其官员的自利倾向。

建立听证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听证代表是相关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只有其充分代表其利益群体的“声音”时,听证会的结果才有公平的可能。因此,要确保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在听证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尽量优先考虑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参政能力的人选,提升听证代表的水准,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另一方面要规范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特别要注意规范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充分“听”。“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充分保障“听”的权利,赋予听证代表充

分的时间解读听证信息,让公众明明白白的参政议政,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二是激烈“辩”。听证程序本身就是通过听的过程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辩论,从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不当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因而在听证会中,应该引入辩论机制,双方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使公共政策的制定真正融合各方意见。三是准确“记”。听证必须制作听证记录,记录员要真实准确的记录全部活动;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通过听证程序做出的决定必须以听证记录为依据,使听证活动真实、有效。四是及时“回应”。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提高听证透明度,赢得公众信任。五是严格“监督”。建立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政协、社会组织和公众舆论来监督和制约,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允许旁听和媒体的直播、转播。

3.巩固发展政策咨询制度

咨询制度主要依托于专业的政策咨询机构或某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政府通过向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获得较为专业的知识和建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参与形式,它对参与者要求较高,然而政策咨询不能总是披着神秘的外衣,也应该积极发展民间咨询机构,充分利用“外脑”的作用。民间咨询机构具有不受行政机构制约、独立性强的特点,研究课题主要是经济类、管理类的实际问题,灵活性、实用性强。发展民间咨询机构,既可以保证政策咨询的客观性、实用性,又可以促进参与型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提高公众的参与理念和能力

公众自身具备良好的参与能力是公众参与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而公众的思维方式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公众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中,就会自然地产生

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培育参与型的社会文化,对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至关重要,需要政府引导,全民共建。

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宣传,使公众处于参与型社会文化的耳濡目染之中,并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法制建设、智力支持、物质基础等,通过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社会讲座及专门的社会公益培训等方式,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加强公众参与相关技能的传授和培训,唤起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另一方面,公众应该重视参与权,关注并学会捕捉公共政策信息,学习他人参与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社会培训获得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可以说,公共政策制定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该项公共政策的成败,我们期待公众参与能够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隋荣涛.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6).

[2]李韬.听证制度之思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篇一: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定稿) ***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一、公众参与目的 环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让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民主化和公众化,让公众特别是受矿区建设直接影响的人群更多地了解矿区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区域生态与环境的潜在影响,让公众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表明对矿区建设的态度;同时也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为环评单位提供评价信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以及环保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从而促进矿区开发建设公众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公众参与与技术路线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本次公 公众参与技术路线图 三、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安排 1、执行公众参与人员 本次执行公众参与人员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所***、***;建设单位为****予以配合。

2、资金 估算本次公众参与费用总计为***元(其中:差旅费***元,第一次公示费****元,第二次公示费***元,进行问卷调查费用****元,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元) 3、其他辅助条件 需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业主协调相关部门。 四、工作时间表 五、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次评价范围内(含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分布:***村**户**人,***村**户**人。 六、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 本次环评公众参与公众代表根据项目影响程度确定各影响区域调查比例,各区域内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代表总人数不少于300人(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区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公众数量不超过100人,可按全部受直接影响的公众发放问卷调查表;涉及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特殊敏感区不少于500人),各分区按照前确定比例核定调查人数。 七、信息公开方式 第一次公示在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进行公示(或当地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稿日期:2009-06-28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和谐社会视阈下乡镇政府决策伦理与制度设计研究 阶段性成果(08SJB6300037) 作者简介:徐元善(1956-),男,江苏邳州人,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公共管理研究;居欣(1985-),女(回族),江苏南京人,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2009年第5期(总第150期)理 论 探 讨 T HEO RET ICAL I NV EST IGA T IO N N o 5,2009General No 150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 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徐元善1 ,居 欣 2 (1.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09;2.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46) 摘 要:公共政策的公众价值导向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代理人失范行为的预防、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要求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当前存在着政府与公众缺乏互信、公众参与的意识与技能的不足、参与的渠道不畅通以及参与机制的短缺等影响公众有序参与政策制定的问题,应从转变思想观念、培养参与能力、建立开放的政策制定模式、完善法律法规等入手,优化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法。 关键词: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公共性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9)05-00143-04 一、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时代价值(一)增强公共政策的公众价值导向性 在一个民主社会,公共政策要获得正当性并为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必须考虑其!公共性?,公共性意味着政策的制定在价值取向上不能与公众相差太远。公众参与为!公共性?的获得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确立了个人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结合,使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企业、公共部门和地方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的利益[1]。尽管他们存在相同的利益,但在一些利益上,他们是互相冲突的。市场经济在给公民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造成公民之间的利益差距,在满足公民利益追求的愿望的同时,又激发公民更大的利益愿望。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解和参与。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并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让步等方式最后达到利益的均衡,使政策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公众的参与将公众价值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导向,增强了政策在执行阶段的可接受性。 (二)推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是公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民主 化进程的顺利实施,公众对于其自身主体意识逐渐觉醒,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要求也日益强烈。由于公共政策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对其制定过程的关注更是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决策机关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无法掌握公众广泛而多样的需求信息,因而其决策过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不民主的公共政策,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在过去,由于决策的体制不完善,决策的作出往往仅凭借领导者个人的直觉、经验、知识和情感,实现的很可能是部门官员对其个人利益和权利的追求。这种传统的决策,过程简单,领导说了算,主观性大,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决策一旦失误,其影响难以挽回。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个人决策失误的最大悲剧。!因此,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以广大公众的不同利益偏好为基础,以满足其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特定需求为目标,重视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公共参与。?[2] (三)限制代理人的失范行为 在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领域中,官僚、政治家、选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目的就是谋求自身 143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陈军平 马英娟 [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其中,听证会 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 性”的要求。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 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 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 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2] 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书面评论 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 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字体:大中小】2007-08-0911:15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所静 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领域中,公民参与决策涉及到社区发展规划、社区犯罪预防、公共交通、环境保护计划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等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事项。公民控制信息资源的可能性,为公民的有力参与活动提供了技术化基础。公民社会(在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的发展与非营利组织活跃成为公民参与强有力的组织基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他们有能力影响那些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同时,公共管理者也意识到,如果大多数公众对公共政策过程十分冷漠、麻木不仁甚至极力反对,那么政府的决策制定也将是毫无意义的。从前那种大多数公共管理者习惯于在幕后远离公众监督或不被公众关注的环境下工作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公共决策需要公众参与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公民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之后,公共管理者们不禁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或者都需要公众参与?如果不是,公共管理者在不同决策情况

下,应以怎样的标准选择不同范围、不同深度的公民参与形式?怎样维持公民参与代表性与政府管理活动效率之间的平衡?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影响有哪些?政府应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适当地使用不同层次的公民参与形式? 阅读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所著的《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一书,将促进我们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及解答。作者在整本书中分别分析了影响公众参与范围与方式的要素、不同的公众参与方法适用的条件及优缺点、公众参与对公共管理者提出的要求等问题,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书中确立并分析了“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这里的“公共决策”主要指“行政决策”或“政府决策”。其决策过程不同于由公民投票表决产生的、以民主为要件的决策过程;这里提到的“公众”,主要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务服务的接受者的社会普遍大众、群众团体或组织,在个别地方,还包括了政府的相关责任部门。笔者以为,将这一模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政府系统内部的征求和表达意见上,也未尝不可。 一、公众参与问题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日常公共决策中不同案例的研究比较,管理者们发现,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对政策的制定及其目标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预期,公民参与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该问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s serious, environmental law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i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ixties, the last century is constant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to sum up. A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 and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global legal document,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was a scholar's study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scholars to this study is much thinking, not only in conceptual terms, and in the body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ory. it also Thus, the first part of the problem of concept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as an important force, its rise from the public social constructionism, which helps people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ation,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provide ideas in prepar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have become a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same principle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natur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 of basic theories of this paper analysed our environments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blem and to improve our environmen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is proposal in principle is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combines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status quo, To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reflects the inadequate and made some support the idea of perfection. and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rinciple 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 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29T10:40:01.21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中作者:石荣芹 [导读] 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对确保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推动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有重大意义。本文研究了学术界对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概念界定,分析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公众参与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公共政策;公民参与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有关概念界定 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于政治学和行政学,旨在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的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研究,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询。 1.公共政策的概念 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诸多论述,卡尔?弗里德里奇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托马斯?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设计大量人力和资源或关系到很多人的政府决定: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 在国内有也许多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张德信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威机关为了解决特定的公共问题而表明的行动意图或如何行动的计划”。国家行政学院张金马教授给公共政策下的定义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其表达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等。” 公共政策本质上具备公共性、价值性及权威性的特征,规范社会公共问题,对公共价值进行选择并分配,公共政策应该随着社会的变革进行不断的自身完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国家工具予以实施,引导规范公众达到特定目标。 2.公众参与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所谓参与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而对公共机构来说,参与就是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并最终在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中达成决议。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公共政策研究制定机构与公众及利益相关人员或组织沟通连接,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反馈意见,是公众参决定公众事务,在公共治理中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过程。 简言之,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为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通过制度化和组织化的途径和渠道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过程,它强调参与的公众主体性,强调参与渠道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强调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性,强调参与过程的有效性,体现公开、互动、协商、对话、有效的原则。 3.信息化时代背景 信息化时代就是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信息化时代按照托夫勒的观点,第三次浪潮是信息革命,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其代表性象征为“计算机”,主要以信息技术为主体,重点是创造和开发知识。随着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的衰落,人类社会正在向信息时代过渡,跨进第三次浪潮文明,其社会形态是由工业社会发展到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的信息社会与前两次浪潮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再以体能和机械能为主,而是以智能为主。 信息化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微博、微信等移动社交产品大行其道,信息传播的途径开始由PC端大规模向移动端转化,信息传递的方式也更加丰富和快捷,突破了信息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凸显信息传播的快速性、透明性、广泛性、普遍性。截至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手机网民规模高达7.88亿,有98.3%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Wi-Fi无线网络成为网民在固定场所下的首选接入方式,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成为中国互联网近年来持续夺目的景观。 信息化为政策的制定与传播同样提供了便利途径。一是政策发布的方便性,信息时代,政策不必像以前一样通过传统的手段进行逐级传达,通过门户网页、信箱、媒体等,政策可以实现一夜传遍全国,极大地便利了政府发布政策。现在的政府网站治理,都是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发布行为。二是民众阅读了解和信息反馈的便利性,相应的,公众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微博、微信、社区等在线平台,通过互相分享传播,更加提高了公众了解的速度。三是方便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互动。网络在线问政、官方微博、政务网站、政务公众号等都极大提高了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时效性,扩大了交流范围。 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1.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有利于多元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弥补政府决策中可能因理性缺失带来的判断失误,增加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作为保证公民参与权的根本途径,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也通过政策公示、听证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此进行积极探索。适当的公众参与不仅将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增强政策的权威性,而且能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感觉到权益受到保护,增强公众的社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更积极地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参与的过程提高了社会活力,股不断改善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手段,对中国社会的民主发展和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市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

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政务媒体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市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市政务新媒体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1 / 9

(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 内容摘要: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对于实现公共政策过程的社会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政治认同感,加强社会监督,克服权力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并就解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决策民主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困境措施 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众参与已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由于公共政策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在现代政治制度和行政决策体制中,政府不能不对公众所认同的公共利益加以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作为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的意识和要求也随之增强。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意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推进政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已成为现代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有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性和执行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还存在着诸如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组织化和制度化水平较低的困境与挑战。因此,必须通过培育公民文化、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

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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