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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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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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附件7: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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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

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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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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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进场人员资质情况,防止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场。

第十一条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需要与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标准按公司制定的《试验室建设标准》实行。

第六章检测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投标承诺,同时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部门和检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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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提前上报监理单位、合福铁路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检测现场,如离开现场3天以上时,须报公司指挥部同意。

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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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标段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条检测规划(计划)于进场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后,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核备。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根据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划、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

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

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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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

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图所示:

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

4.对于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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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待检计划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在被检项目具备检测条件后,填写检测报验单,提前24小时电话通知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电话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检测现场,三方共同在施工单位的报检单上签字确认。若监理、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未能准时到达现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检测要求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由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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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单位注明理由。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界干扰。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检测过程中涉及检测方法的重大变化必须报监理单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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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按时提供中间报告(初步结论通知单)和最终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正式检测报告原件至少一式六份,必须打印,并由相关人员(检测人员、旁站监理)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和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向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要求低应变检测、声波透射、荷载试验、隧道衬砌无损检测、钻孔取芯和动力触探等结果通报不超过24h。

第三十四条每周五17:00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周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及所属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每月30日前检测单位应汇总分析本月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在监理例会上进行通报,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及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月检测计划。

第三十六条每季末(最后月30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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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将本季度、年度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季度和次年检测计划,其中桥梁桩基桩身质量检测和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资料应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公司指挥部、安质部报告,并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桥梁基桩检测应及时提供和汇总超声波检测基桩按1%的比例进行低应变对比检测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评判基桩质量依据),并在所有现场基桩检测工作完成20天内,编制完成基桩超声波检测与低应变检测对比检测报告,一式五份交甲方。

第三十八条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

1.基桩检测报告(含路基)

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包括:

1.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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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1.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1.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1.4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1.5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波形曲线图、检测结论;

1.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1.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1.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2.隧道衬砌检测报告

2.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2被检隧道里程、测线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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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2.4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剖面图、检测结论;

2.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2.6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2.7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3.报告档案管理

3.1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2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检测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不得隐瞒不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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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信息化管理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和人员,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同时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III、IV类桩或隧道衬砌存在的质量问题(缺陷),检测单位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将检测结论报驻地监理的同时,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汇报,同时向公司所属指挥部汇报。由公司负责组织对缺陷桩和隧道衬砌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III、IV类桩,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按标准规定实施钻芯法核实,施工、监理单位全程见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与超声波法或低应变法一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钻芯法检测结果为合格桩,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因声测管堵塞造成该桩不能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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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测规程的要求采用钻芯取样法进行完整性检测,钻芯取样法所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公司委托其它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质量问题(缺陷)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并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公司批准后实施。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检测单位重新检测,重新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五条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对检测管理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提报公司申请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检测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检测费等办法予以处罚;对发生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质量问题(缺陷)的检测单位,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清退,对责任检测单位核减检测费、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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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凡与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或上级部门颁布新的管理规定时,以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或上级部门新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7-1 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基桩检测报检单;

附表7-2 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基桩(隧道衬砌)检测初步结论通知单;

附表7-3 检测报告;

附表7-4 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基桩完整性检测周(月、季、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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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1: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

桥梁基桩检测报检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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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2:

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

桥梁基桩(隧道衬砌)检测初步结论通知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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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3: ****************(检测方法名称)

检测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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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酒店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力,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保证酒店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促进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检查原则 质量检查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检查考评要客观的反映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对于同一性质的问题使用相同的检查考评标,部门与员工要知道自己部门与自己的详细考评标准及考评结果。 二、检查依据、类别与处理 (一)检查依据:以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部门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操作与服务标准,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有店规店纪、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文明规范、客人投诉、表扬等项目,通过《内部考核单》进行沟通建议或奖惩。 (二)检查期: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检查周期。 (三)检查分类:分为公司级检查与部门级检查两类。 (四)检查处理: 1、公司级检查 (1)常规检查,以大堂副理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大堂副理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质量主管审批后,下发至各部门,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

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2)经理值班检查,以值班总经理、值班经理检查发现情况为主,由大堂副理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批示意见,填写“内部考核单”,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回复整改情况,整改后复查由大堂副理进行,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情况,并签字确认。 (3)公司级检查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质量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部门负责人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签字确认。 (4)专项检查,由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如月度安全质量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等,通过SL-2-004-01C“安全质量检查表”发放至各部门限期整改。 2、部门级检查:各部门经理、主管(领班)检查为主,发现不合格由部门经理(主管、领班)填写“内部考核单”,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开单人、被考核人签字确认等详细记录,由部门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在“内部考核单”上填写验证结果,并签字确认。 部门发现严重不合格服务由部门主管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上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由质量主管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三、要求 (1)所有检查项目必须在“内部考核单”下发一周内回复,延迟回复或不回复,直接考核部门负责人。 (2)复检项目未按期整改,且无书面回复未按期整改

第三方无损检测技术协议(范本)

附件一技术协议 ××工程 第三方无损检测 技术协议 甲方: 已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 目录 (1) 一、项目概况 (2) 二、服务承包方式 (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 四、服务执行标准 (3) 五、价格与结算 (3) 六、检测工作量及检测时间计划 (3) 七、质量管理 (4) 八、检测人员、设备、材料要求 (4) 九、竣工资料 (6) 十、本项目需项目经理答辩 (6) 十一、检测检验方案 (6) 十二、双方权利义务 (7) 十三、保密 (7) 十四、违约责任 (7) 十五、不可抗力 (8) 十六、乙方出现如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启用备选承包商 (8)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8) 十八、附件主要工程量概况 (8)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第三方无损检测。 2、工程概况: 3、服务内容: 1)为××××工程提供第三方无损检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损检测(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接受无损检测委托单、确认检测对象、实施检测,按要求及时向工程监理提交检测检验结果通知单,出具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负责工程无损检测缺陷分析,统计无损检测结果,提出整改修补措施。参与工程重大焊接等质量问题的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3) 完成甲方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等指标。 4、服务地点: 5、服务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工程中间交接之日止。 二、服务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独立承包,不得转包或分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B级资质证书; 3、投标人应具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4、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5、投标人应具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书; 6、投标人应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三项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7、业绩要求:近5年在电力、石油化工、煤化工及其它化工类行业具有单项合同额不小于260万元的无损检测工程业绩不少于3个,需提供合同原件。 8、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取得无损检测三级资格证(项目不少于2项,且必须一项是RT或UT); 技术负责人:取得无损检测三级资格证(项目不少于3项,且必须有RT和UT); 安全负责人:具有安全资格证或安全培训合格证。 9、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职员工。 四、服务执行标准 无损检测执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立式圆筒形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2005)、《钢制压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一、概述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及规划对质量控制的要求,管理细则主要是对其进 行控制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从而保证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 性。 二、人员 本试验室已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和资源,明确其职责,对不符合检测工作进行控制,区分检测程序的偏离,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这种偏离。 试验室从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方面保证试验室及所有人员与检 测活动、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存在利益关系。所在母体组织通过公正性声明确保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试验室所有人员承诺确保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外泄。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由母体授权任命,当人 员发生变更时报监理、业主备案。 三、部门职责 1、选定料源:主要指地方材料(包括土、砂石材料、石灰)等,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源,通过试验,选择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开采方便,运输费用低的

料场供施工使用。 2、试样管理;包括试样的采集、运输、分类、编号及保管。 3、验收复检:指对已进场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按技术标准或试验规程的规定,分批量进行有关技术性质试验,以决定准予使用或圭寸存、清退。 4、标准试验:指完成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组成设计试验,提出配合比例及相关施工控制参数。 5、工艺试验:包括试验路铺筑、混合材料的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为施工控制采集有关的控制参数。 6、自检试验:包括配合比例、压实度、强度(包括各类试件的成型、养护和试验)、施工控制参数、分项或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试验等。 7、协助试验:指为监理试验室提供其复核试验所需的一切材料(同 现场监理人员一同取样,每种材料取两份,一份留自己试验用,一份送监理试验室),为现场监理人 员抽检试验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人员协助,以及委托试验的送样任务。 8、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为调查处理提供真实、齐全的试验数据、证据或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9、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随时掌握施工质量动 态,供有关人员参考。 10、参与现场科研试验工作,推广及应用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1、关键岗位质量职责11、1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全体试验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工作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食材原材料入库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材料验收 库管对供应商及采购员配送的食品材料无论多少、大小,都要进行验收,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发票与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相符时不验收。 2、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型号、规格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3、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坚决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可违反,对不新鲜、味道不正、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食品原材料,绝对不收,立刻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接受处罚。 4、对验收的食品原材料,每天进行抽样化验检查,并化验结束后通知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的实行退货处理。 二、验收人员行为规范 1、验收人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2、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完成食品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食品原料与采购订单上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食品原料。 4、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合格的物品,并知道发现问题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食品原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

要责任。 5、根据发票检查进货。 6、货品验收无误,即填写进货验收单,正确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货日期以及各种食品原材料的重量、数量、单位和金额。验收人员在送货发票上签字,接收食品材料。 7、验收完毕,货品交由仓库负责保管,并盖章确认。验收章的内容包括验收日期、验收员签字、采购供应签字、主管人员签字。 8、填写验收报表,将票据表格及时送往财务部。并将所有发货单、发票等有关单据及进货日报表及时送交财务部,以便及时核算等。 9、验收合格的物品,除直拨之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10、进仓的物品一律按规定的位置排放。 11、排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货架上。 12、凡入库食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食品材料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量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去,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食品材料的正上方。 食材原材料出库管理制度 一、权责 1、领货员填写食品原材料领料单并签名。 2、领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3、库房保管员签字。 4、仓库发货。 二、领用食品原材料,应提前做计划,并报配送中心准备。 三、配送中心按计划编排每天发货的顺序、目录,准备食品原料,方便取货人员领取。

检测合同范本-

. 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 承接方:遵义市众欣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

资料word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众欣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检测范围: 1.1、乙方的检测能力范围((见附件1,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1.2、乙方承接甲方工程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1.3、工作项目与内容: 1.3.1、甲方委托乙方检测项目主要内容: 1.3.1.1、见证取样检测:水泥、砂、石、砖及砌块(指水泥砖和青水砖)、建筑钢材、钢筋及钢筋焊接、钢筋连接、砂浆、混凝土、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卷材、土工试验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1.3.1.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无损、后置埋件抗拔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1.3、门窗及型材检测:建筑外窗三性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1.4、设备安装检测:建筑给、排水;电线、电缆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1.5、室内环境检测:室内空气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1.6、地基基础检测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1.7、路基路面现场检测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1.3.2、本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之前,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检测项目,提资料word . 供可行的各类有效可靠的检测报告,待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完善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施工时间,再次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各类有效可行的检测报告成果。 1.4、本合同签订后,按照本合同1.3条所约定检测项目即为甲方授权乙方检测项目。 二、技术依据 2.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2.3、《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帯肋钢筋》GB1499.2-2007 2.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2.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 2.6、《贵州省地方标准混凝土普通砖质量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 DB/03-2004 2.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2006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水利检测合同范本

xxxx水库工程 第三方质量检测标 合同编号: 质量检测合同书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第一节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本合同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是指承担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继承人。 4、“检测机构”是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检测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测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 5、“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检测合同。 5、“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7、“进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检测业务的行为。 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9、“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1月1日水利部令第36号); 7、《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6); 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1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1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J140-2001; 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6、《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连建质…2008?55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2008年度承担政府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 (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 (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线监测系统第三方运营规定合同

合同编号:TRXD-Y201506-01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在线监测类) 合同签订地:市 签订日期:二年月

甲方(地市环保局): 乙方(县级环保局): 丙方:(排污企业): 丁方:(第三方运营公司):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黔环通〔2015〕170号)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我省已建成投运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行第三方运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省环保厅招标)已招标确定了废气、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商: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中标区域已建成投运的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后建成投入运行的在线监测设备一并纳入管理)。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所辖区域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负责指导丙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验收工作。 2、负责协调设备安装企业、传输设备供应商和第三方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设备安装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市场价格的备品备件和试

剂等运营必须条件。 3、对运行时间久、长年不能正常运行、厂家无法提供备品备件、维修无意义的自动监测设备提出更新计划意见,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最好是丁方提出,甲、乙方审批并协调丙方进行落实) 4、负责向贵州省环保厅上报自动监测设备及数据异常报告,并 帮助丁方协调解决运维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省环保厅规定,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超过时限未 提出异议的进行查处。甲、乙、丙三方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共同认可数据,可作为总量减排、环境管理的依据。 6、负责对第三方运营公司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7、按照每季的考评结果,于运营期第二个季度首月30日前拨付上季度运行费用。 二、丙方责任与义务: 1、配合环保部门和第三方运营公司顺利接收自动监测设备,依 据省厅的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整改后依然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或者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设备,应根据省厅相关要求进行更换,验收后方可转交第三方运营公司。 2、丙方按照国家、省环保厅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测设备,并 在通过验收合格后交付省环保厅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维护、运营。资产归丙方所有。第三方运营公司正式接手运营后,自动监控设备更新由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担的,其资产归第三方运营单位所有。 3、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丙方有义务负责协调设备供 应商提供备件,并督促第三方运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实施完成。 4、负责本单位内监控设施和通讯线路不被外来和内部人员盗窃、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 (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 (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业主职责

(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 (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 (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 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 承接方:遵义市众欣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遵义市众欣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检测范围: 1.1、乙方的检测能力范围((见附件1,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1.2、乙方承接甲方工程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1.3、工作项目与内容: ;电线、电缆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检测项目,提供可行的各类有效可靠的检测报告,待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完善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施工时间,再次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各类有效可行的检测报告成果。 1.4、本合同签订后,按照本合同1.3条所约定检测项目即为甲方授权乙方检测项目。

二、技术依据 2.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2.3、《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帯肋钢筋》GB1499.2-2007 2.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2.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 2.6、《贵州省地方标准混凝土普通砖质量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DB/03-2004 2.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2006 2.8、《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8239-2014 2.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10、《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2.11、《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2.12、《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2.13、《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2009 2.14、《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2.1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2007版) 2.16、《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2.17、《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注明:甲方在明确检测标准及规范的情况下。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甲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上技术依据为乙方根据检测内容提供,乙方如有其它技术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在合同中注明) 三、计划工期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1、试验室制度及职责 1.1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项目总工的领导下,负责试验室全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试验规程及试验方法。 (3)负责组织各项试验、测试,对试验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报告进行归档。 (4)组织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合理安排试验室的工作。 (5)参与驻地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及质量事故分析,并向上级领导汇报调查情况。 (6)定期组织并参与工作检查、交流、评比活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2试验员岗位职责 (1)在试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内的材料试验及检验工作。 (2)贯彻国家、上级单位对产品质量检验有关的政策、方针、法令、条例和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结构的内在质量。 (3)掌握各种产品的检验标准,检测规范,检测细则,检测方法。 (4)积极推广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为工程服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3试验室管理制度 (1)在项目部总工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接受委托的样品依程序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规定进行送检。 (2)按规定要求整理测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及时发送至相关部门。

同时应做好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3)认真做好资料保密工作,未经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借出、复印。 (4)技术资料、规范、文件由专人负责管理,技术资料分长期保存和定期保存。 (5)试验人员均应接受相应技术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资格后方可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6)信守职业道德,遵守企业制度,服从现场生产安排,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7)遵守安全用电和防火等要求,保证试验室环境干净、整洁。 1.4试验资料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与检测项目无关的人不得查阅检验报告。 (2)认真管理试验标准、规范、产品质量的政策法令文件,检验人员如需借阅必须办理手续。 (3)检测报告发放仅向监理或工程甲方,严禁将报告发给无关单位或部门。检验报告的发放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4)完成交工验收、技术档案及各项的试验资料和报告。 (5)资料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作好技术资料的防霉、防虫、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6)对于超过保存期的资料应登记,报经负责人批准后在监督下进行销毁。 1.5检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1)出现不合格材料,试验室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停止该批材料的使用,同时口头报告现场试验监理。 (2)对不合格品的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在可处理达到合格的情况下,监督工人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再通知试验室,工地试验员在试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复检。 (3)若复检合格,请试验监理工程师确认试验结果并通知现场使用,反之,清退出场。 (4)现场材料检测流程图见图7.5-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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