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

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

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

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

”,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

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见习记者张叶荷 本报讯互动所内外戒毒资源、重构家庭亲情帮扶、激发戒毒人员戒毒内生动力,通过定期开展家庭亲情帮扶,参与所内家庭学校等活动,帮助戒毒人员重构家庭关系……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政法委、禁毒办、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组织了全区36个街镇近百名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来到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自省守正、携手归航”大型帮教活动,从教育戒治、社会关怀、亲情感化等多个方面入手,对戒毒人员展开帮教戒治,鼓励戒毒人员自省守正、摆脱毒品,架起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 据了解,自2009年起,中致社便逐步尝试在禁毒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家庭因素对戒毒人员的正面影响,在浦东新区36个街镇开展家庭禁毒特色服务,更好地帮助了戒毒人员摆脱毒品、回归社会。此次将“家庭禁毒联盟”进一步扩大,组织浦东新区36个街镇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们参与活动,在上海如此大规模的入所帮教活动也属首次。 □记者王川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获悉,2019年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旅客运输方案已于近日出台,预计节假日期 间居民休闲旅游消费持续火爆,长三角区域内将发送旅客1056万人次,同比增加100万、同比增长10.5%,日均发送旅客264万人次;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旅客列车满足旅客出行需要。 □记者季张颖 通讯员童画 本报讯“5月1日到现在,半个月时间里,我们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共124件,其中标注‘轻案’的有94件。”作为全市首批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单位,今年5月1日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主要内容的轻罪案件办理“嘉检模式”,试点至今,轻案快办已初见成效。 今年4月,嘉定检察院制定出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轻罪案件办理规定(试行)》,进一 步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提升案件办 理质效。《规定》首先明确了轻罪案件的标准,还细化了六类“不宜界定为轻罪案件”的情形,为试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记者获悉,在第一检察部设立轻罪案件办案组专门办理《规定》界定的轻罪案件,配备8名检察官、9名检察官助理、4名文员投入大量轻罪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并规定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时间,进一步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该院还建立轮值公诉人制度,轻罪案件办案组检察官轮班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平衡检察官办案节奏,起到了扭转办案碎片化的效果。 □记者汪昊摄影报道本报讯为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广度,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参与率,昨天,长宁区天山路街道举行平安建设大会暨社区安全论坛,街道平安办、天山路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先后从各个角度讲述了扫黑除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社区 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举措,从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论坛上,天山街道还和居民区签订了责任书。 图为街道和居民区代表签订责任书 □记者王川 本报讯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加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据悉,2016年10月,金山检察院与区司法局首次签订该制度, 本次会签的制度中,增设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律师经常性参与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作用。通过再次签订,将进一步明确和推进律师参与公开听证、律师代理申诉、律师接访工作制度,有助于涉检信访矛盾的成功化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记者胡蝶飞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日前参加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对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组实地走访了德邻公寓修缮现场,对检察机关探索保 护优秀历史建筑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区管理部门抓紧督促,早日将德邻公寓修缮完毕,使受损的公寓得到修复。 去年,在一则历史保护建筑违规改造引起的租赁纠纷新闻中,虹口检察院发现上海市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德邻公寓因业主违规装修,重点保护部位遭破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在2015年8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修复工作,致使优秀历史建筑损害状态持续长达3年,一直未被修复。 虹口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该行政主管单位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启动开展修复工作,恢复优秀历史建筑原貌。据了解,该案是全市首例历史保护建筑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经验被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报。 □记者夏天 本报讯黄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近日,黄浦区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配合中央督导工作部署会议。 会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巢克俭强调,要层层压实责任,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仗”;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南 停主持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防止出现过关和自满思想,全力以赴做好配合中央督导工作。 会上,区公安分局通报了专项斗争打击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打浦桥街道介绍了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排查宣传情况。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介绍了广东、福建学习考察情况和本区配合中央督导工作实施方案。区配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记者陈颖婷 本报讯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高达230万余件。昨天,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主办的“2019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TIAFT 地区会议”在沪举行。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以及我国公检法、高校、科研院所、社会鉴定机构等系统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同期举办了国际法医毒理学家地区会议,并颁发2017-2018司法鉴定 优秀论文奖。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指出,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从以前的22万余件增长到230万余件。重组后的司法部对司法行政工作深入谋划,要努力实现司法鉴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高品质跨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 长的需求。 大会主席、司鉴院院长吴何坚表示,研讨会将秉承“促进司法鉴定理论和技术交流,推动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宗旨,为各国司法鉴定学者筑起学术交流的平台,为中国司法鉴定技术成果搭建走向世界的舞台。 记者了解到,本届研讨会的主题不仅涵盖司法鉴定传统的“三大类”,还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新领域。该领域的科研、鉴定虽然起步较晚,但对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服 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民生,大会及时地将此纳入研讨范围。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透露,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我国正在从被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向更为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转变。 达良俊指出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 针对各类损害的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采取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有明显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缺陷和鉴定成本过高,导致鉴定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的分类及准入条件制定变得极其复杂、困难。 为此,他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损害评估技术,增强环境保护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据悉,在研讨会同期举办2019国际法医毒物学家地区会议,提增了学术交流的效能。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司法鉴定人突破4.5万人 黄浦: 扫黑除恶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 强化扫黑除恶力度社区举办安全论坛 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 实地走访历史建筑修缮现场 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对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陈岚摄 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签约 增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轻案快办初见成效 嘉定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 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客发预计超千万 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客车 浦东36个街镇走进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 荨扫雷除恶荩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基础》第三章 刑事法律制度 期末考试拓展学习

地大《法律基础》(三) 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对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破坏的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和准备行驶的待用状态。(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是指破坏程度应能够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飞行,如果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被排除,交通工具就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 二、[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 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 1.4.1 发现证据 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 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 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26110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

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

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及对策浅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浅析 根据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为了减少、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方面必须紧密配合,注重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体法规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缺陷 (1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规定与成年人犯罪一起置于统一的刑事法律下,仅是在个别法条中对未成年人做了些特殊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较少,只有第17条和第49条,内容也过于单薄,不成体系。致使现实生活中缺少适应法律的依据。 (2刑法的具体条文上,存在缺陷,生涩难以理解,并容易产生歧义。如《刑法》总则中的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的8种罪,是指8种具体的犯罪还是抽象的犯罪行为,表述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适应起来出现问题. (3关于未成年人能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适用死刑。但对无期徒刑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等于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默认的态度。 (4非刑罚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刑事立法完善 (1根据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和区别对待的精神,我国应在

适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和与之相应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以及审判方式和规则等。或者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系统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处罚方式。 (2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8种犯罪,到底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罪名,这个条文没有说清楚,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3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罪犯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以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无期徒刑作为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种,笔者认为不适应于未成年罪犯。这既是正确贯彻我国刑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的需要,也是基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贯彻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以教育和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方针,尽量对其做出宽大处理,这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坚持并发扬下去。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其放弃刑罚处罚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对未成年罪犯,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报应。因此,现代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走向社会化过程的起点。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 “子不教,父之过”,孩子能否成材和家长有很大关系,孩子身上能依稀看到家长的影子。大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都与家庭环境有关。家长的言谈举止、文化素养以

某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_1

某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某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大夫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基本上兼职,再加上医院大夫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刻上有时别能满脚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尽管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爱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界。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养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大夫是在司法厅经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大夫。他们尽管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大夫职业不少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怎么说不过经过了一次时刻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不过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关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治理,怎么样处理好双重治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别断的探究。目前尽管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大夫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养,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尽管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大夫,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干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大夫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大夫“三班倒”别是在手术台上算是“关机”在家歇息,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别是很知道,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依然寻别到鉴定大夫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浮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刻上有时别能满脚当事人的要求,大夫也是兼职(劳动酬劳别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所以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关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大夫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酬劳,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能够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大夫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能够随时满脚被鉴定人的要求也能够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脚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尽管并且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界: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事情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别能从全然上解决咨询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经过电视台,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养,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知道我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 (一)概念厘定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5] (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作了多达十次的鉴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使案件不能及时准确地审结。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内部,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的大量存在[6],使案件鉴定的独立性大大下降,易受行政因素的干预,从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效果。公、检、法三机关上下级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办案人员则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难题:到底谁的鉴定结论更有权威?鉴定结论的权威认定,是遵循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程序,还是仅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判别?在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往往采用后者。笔者认为,过于迷信行政级别,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区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3.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目前司法鉴定操作程序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没有相关的回避制度,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鉴定问题;没有引入合议制,在对同一问题的断定上存在个人主观臆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从业人员出入标准,存在各机构自行订立准入条件无法统一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存在任意收费、乱收费的问题,甚至为了创收而开展鉴定工作;在个案侦查、审理阶段,没有做到司法鉴定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存在侦查人员、法官随意指定鉴定人。 二、原因探析 (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 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9560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The new situation in operation, especially the emergency, makes the information open and transparent by reporting the details, and then forms a closer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工作汇报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报告文件适合在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

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

(完整word版)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 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因此,人类在确定口供、证人证词在司法审判上的证据作用同时,也开始探讨采用其他方法作为证据帮助审判。此时,发现物证、研究物证引起了审判者的关注。而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不但对物证的证据价值提供了依据,并且也对司法审判的证据制度起到了实质性改变作用。人类证据制度进入了物证时代。可以说,从“神证”时代进入“人证”时代的第一次转变标志着人类的司法审判走出了愚昧时期,而从“人证”时代进入“物证”时代的第二次转变则标志着司法审判真正开始走向了科学的历程。 在科学技术方法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过程中,法医学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无论是东西方,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法医学的运用主要局限在刑事领域中,以致形成了刑事侦查的特权和专利。在这个方面,法医学不仅是最早出现、最为重要的学科、而且对其他刑事侦查证据学科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如痕迹学、指纹学、文检学等,因此,法医学又称为“科学证据之母”。而现代DNA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的人身识别技术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而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人类司法审判的历史上,我国古人不但独树一帜,发展出著名的“五听”断狱的审判方法[1],而且也首创了法医学科,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宋末元初赵逸斋编著了《平冤录》,元朝时期王与编著了《无冤录》[2]。可以说,《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构成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科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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