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3.27

•【字号】豫计收费[2002]333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2]333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2]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费管理,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办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符合担保及再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机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前,收费单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各市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4年4月1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担保时间月担保费率‰

6个月(含6个月)以下 2.09

6个月-1年(含1年) 2.19

1年-3年(含3年) 2.23

3年-5年(含5年) 2.26

注:1、以上标准包括对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

他担保的收费。

2、今后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基本贷款利率的50%计算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收费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收费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以自有资金和授信额度为基础,为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也会对客户收取一 定的服务费用,本文将介绍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收费细则。 一、担保手续费 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因此,担保手续费是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费项目。担保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融资主体的信用等级、 贷款金额和担保期限等因素不同而不同,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3%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应在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主体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保证金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了保障自身的风险,通常会与融资主体签订一份保证金协议,要求融资主体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担保金额的5%-20%, 具体金额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保证金收取后,融资担保公司将其纳入自 己的账户,并在融资主体完成还款后退还给融资主体。 三、代偿利息 如果融资主体未能按时还款或违约,导致融资担保公司需要进行代偿,那么代偿利息也是收费项目之一。代偿利息的标准一般为逾期利率的2倍以上,具体标准应在 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收费项目,融资担保公司还可能在担保业务中收取其他费用。比如,融资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会要求融资主体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或者中介费用。此外,如果担保过程中需要进 行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融资担保公司也可能向融资主体收取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收费主要包括担保手续费、保证金、代偿利息和其他费用等。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费用,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融资主体在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时,也应当考虑到融资担保公司的服务质量 和价格水平等因素,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1 / 1

{信用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内部运行机制

(信用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内部运行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内部运行机制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第壹个国际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区域性组织是1994年成立的欧洲投资基金。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200多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募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80亿元,预计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3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机构也已有100多个。 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情况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以及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从1992年开始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国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2001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鼓励政策》)有关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精神和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的要求,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凡依据《指导意见》,由地级市(州、盟)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经贸委)核准,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冠以“XX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中心、担保协会)”字样的专门从事担保的机构; 2、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业务范围,体现和执行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和调控要求,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的政策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的业务监管; 3、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地级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且不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担保收费最高标准; 4、按照《鼓励政策》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参加上一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并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承诺依法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5、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报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季向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财政拨款和资助的担保机构同时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填写“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担保机构登记表”,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二)关于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 1、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已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经省级人民政府(经贸委)同意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

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收费标准 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 1(收取担保业务费 根据财金,2001,77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担保机构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目前公司担保业务收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业务评审费:按照担保额的0.3%-0.5%收取, ,2,担保费:按照担保额的3%-5%一次性收取。 2(发展担保投资~实现盈利,1,担保服务与风险投资相结合, ,2,资产抵押与股权债权质押相结合, ,3,项目运作与资本运作相结合。 3(具体操作 ,1,通过担保发现有潜力的项目, ,2,将担保承担的,银行,债权转为被担保企业的股权~用被担保企业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可转换债权体现担保收益, ,3,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再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运作, ,4,通过,退股、换股、行使期权,变现~实现盈利。 4(公司进行担保投资的目标企业 目前~公司的担保投资一般只针对进入成长成熟期、发展中期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即中期投资、半层楼投资。 5(目标企业的四个要求指标 ,1,稳定强大的现金流,

,2,经验丰富的管理层, ,3,充裕的承债空间, ,4,充裕的降低成本空间。 担保费:年担保费率为 1-1.5% ~或按财政部财金 [2001]77 号文《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中规定担保费率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50% 以内。 评审费: 0.3-0.5% 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幵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 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07.17 •【文号】财企[2003]88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88号2003年7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佳机构授牌仪式暨省中小企业办与国开行签约仪式主持词_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佳机构授牌仪式暨省中小企业办与国开行签约仪式主持词_河南省中小企 业担保集团 主持人:各位领导,同志们:现在开会。 出席今天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省委常委、副省长**同志,省财政厅副厅长**同志,省中小企业办主任**同志,省金融办副主任**同志,人民银行**分行副行长**同志,**银监局副局长**同志,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行长**同志。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佳机构负责人、省担保行业协会理事、各市担保协会负责人共计60多人。 今天的会议议程共有四项:会议进行第一项,请省中小企业办刘新风主任宣读《关于公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佳机构的通知》。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十佳机构上台授牌。 首先,请第一批单位上台。 (十佳担保机构上台接牌)主持人:请第二批单位上台。

(十佳担保机构上台接牌)主持人:近年来,按照王省长“抓一批规模大、担保能力强的示范性机构,促进担保业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省中小企业办组织实施了以规范提升为主题的担保机构“151”工程,即在全省规范提升100家担保机构,培育50家规范担保机构,评选10佳信用担保机构。在2008年已确认51家规范提升担保机构、34家规范担保机构的基础上,今年开展了十佳信用担保机构评选活动。这十佳担保机构2008年实现的贷款担保金额占全省389家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额的五分之一,在融资服务、经营管理、业务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均居全省担保行业先进水平,对引领全省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十佳机构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于创新,不断超越,为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主持人:会议进行第三项,请省中小企业办刘新风主任、国开行**省分行**行长就《建立省级担保合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协议》进行签约。 (省中小办与省国开行签约)主持人:省中小企业办与国开行**省分行建立省级担保合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贯彻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政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应对危机的具体举措,对发挥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优势,整合担保机构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 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使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河南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以及省监管部门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第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 第二章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中禁止的事项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场所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号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 理办法豫财企号 《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是指为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国家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四条代偿补偿坚持严格风险控制、代偿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并委托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六条托管机构具体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后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机构代偿是指当小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贷款,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为清偿的行为 第八条托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全省担保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08.08.20 •【文号】工信部企业[2008]187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 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赋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职责,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及“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已明确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小企业宏观指导和扶持职责整体划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等职责亦随同中小企业工作职责一并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涉及的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责相应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现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各地上报涉及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报文件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办理。今后,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原有规定和程序将申报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营业税和其他税收减免政策、推进担保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完善担保业务抵(质)押物登记、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管理办法,探索再担保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市场,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切实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1.04.25 •【文号】财建〔2021〕106号 •【施行日期】2021.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组织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切块测算方法见附件1)。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c719063658.html,),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6.11.23 •【文号】国办发[2006]90号 •【施行日期】2006.11.2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

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Ⅹ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自查 报告 根据《延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延金融发[ⅩⅩ]年63号)文件精神要求,Ⅹ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及时成立检查准备工作组,对单位成立以来资金使用、业务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中心是经Ⅹ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成立(塞编发[2003]22号文),并在ⅩⅩ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全县唯一从事下岗失业人员、中小企业和农村主导产业贷款担保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4人,编制1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8人,中级以上职称5人。 (一)担保基金管理 1、担保基金拨入。截止ⅩⅩ年7月底,累计由县财政拨入担保基金1340万元。其中:2003—2008年,县财政按每年按50万元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拔入300万元;2006年,县财政拨入农村主导产业基金240万元;2010年,县财政拨入扶持县工业园区企业基金800万。 2、担保基金使用。截止ⅩⅩ年7月底,在保中小企业2笔,担保基金800万元。累计垫付以前年度各项贷款损失本息225.1万元,其中垫付乡镇企业2笔,39万元;主导产业120万元;小额贷款34笔,

66.1万元。 (二)财务管理 1.帐户设立。我中心在农行ⅩⅩ支行、陕西ⅩⅩ建信村镇银行建立担保基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 2.科目设置。担保业务设立的科目有:拔入担保基金,暂存款、暂付款、银行存款。 (三)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我中心自2003年10月23日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小企业和农业主导产业贷款担保扶持工作职责,积极同农业银行ⅩⅩ县支行、延安市农业发展银行、陕西ⅩⅩ建信村镇银行达成贷款担保协议,按照1:3~5的放大倍数,筹措担保基金,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中小企业及农业主导产业贷款担保业务。 1.发放担保贷款。截至ⅩⅩ年7月底,办理担保贷款业务489笔,发放担保贷款1351.71万元。其中,办理小额担保业务96笔,发放担保贷款175.5万元;办理中小企业担保业务4笔,发放担保贷款389万元;办理主导产业担保贷款389笔,发放担保贷款787.21万元。担保贷款的投放,缓解了就业再就业困难、壮大中小企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模,从根本上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为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培植后续财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 回收担保贷款。截至ⅩⅩ年7月底,累计回收到期担保贷款64笔,金额511.6万元。其中:累计回收小额担保贷款62笔, 金额109.6万元;累计回收到期中小企业担保贷款2笔,金额350万元;累计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4.24 •【字号】豫建建[2007]61号 •【施行日期】2007.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 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2007〕61号) 各市建委、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严格工程担保管理及机构备案程序,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字〔2006〕32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3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监管工作。 一、各省辖市在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应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及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担

保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担保推行范围、方法、品种、额度、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担保保函的集中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三、已经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 (一)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三)同意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业务流程及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四、为保证工程担保市场的规范运行,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已备案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将工程担保业务逐步分离,成立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过渡期限截止到2007年年底。过渡期间,只允许开展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五、建立工程担保业务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各省辖市应向省建设厅报送各地工程担保业务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发生代偿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一季度工程担保机构业务经营情况报表,请工程担保机构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及工程所在地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上报以上报表时,连同电子报表一同上报。省建设厅电子信箱为:Email:************.cn。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2.工程担保业务变动明细表 3.工程担保业务在保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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