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

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

(一)司法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二)刑事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

(三)民事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一条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八)法医临床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

(九)法医精神病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

(十)法医物证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十二)司法会计鉴定

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

(十三)文书司法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十四)痕迹司法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

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

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

(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

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1、《决定》第十二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

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3、《决定》第九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

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

1、《决定》第十二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

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

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

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司法鉴定机构

(一)司法鉴定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

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

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

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决定》第十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

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

1、《决定》第五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

1、《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1、《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

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

1、《决定》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

1、《决定》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

1、《决定》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

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

1、《决定》第十五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司法鉴定人

(一)司法鉴定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一条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

(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1、《决定》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

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

1、《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

1、《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1、《决定》第十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

(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

(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

(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五、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二)司法鉴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

1、《决定》第九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九)司法鉴定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

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十二)诉前鉴定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四)司法鉴定时限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

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3、《决定》第十条

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

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

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

(二十)补充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决定》第九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十一)重新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决定》第九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决定》第十一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1、《决定》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七)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决定》第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

(八)司法鉴定结论质证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九)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与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十)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结果争议事项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第十三条(十一)司法鉴定人不予出庭作证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十二)司法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1、《决定》第十三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十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的支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2020年4月全国自考司法鉴定概论试卷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历年自考司法鉴定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92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3小题,每小题1分,共13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司法鉴定对象是获得法律认可的案件中的() A.事实问题B.法律问题 C.专门问题D.非常识性的问题 2.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遇有鉴定委托方不能及时补充鉴定样本或短时间内难以找到补充鉴定样本的情形时,则鉴定受理方应该() A.终止鉴定B.中止鉴定 C.重新鉴定D.延期鉴定 3.足迹鉴定的依据是() A.足迹特征B.步法特征 C.足迹的静态特征D.足迹的动态特征 4.化学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物质、物品的() A.生物属性B.外表形态结构属性 C.化学属性D.物理属性 5.下列属于爆炸残留物的是() A.爆炸后的破坏痕迹B.已炸坏的爆炸装置 C.被炸者的尸体D.爆炸现场的炸药微粒 6.根据检材录音资料中反映的言语人方言语音特征和个人言语风格,来判断言语人的个人特征称为() A.声纹鉴定B.语音识别 C.录音内容识别D.录音完整性鉴别 7.在收取笔迹鉴定的样本过程中,嫌疑书写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书写的文字材料称为() A.绝对自由笔迹样本B.相对自由笔迹样本 C.实验笔迹样本D.对照笔迹样本 8.在对可疑文书真伪的鉴别中,将可疑文书与真文书比较的重点内容是() 1

A.排版方法特征B.印刷版型特征 C.版面特征D.印刷阶段性特征 9.下列各项中,符合司法精神疾病学鉴定资格的是() A.具有三年以上的精神病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 B.具备五年以上的精神病临床经验的医生 C.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人员 D.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医师以上人员 10.司法会计鉴定的科学依据是() A.会计特性B.财务特性 C.会计核算方法的特定性D.财务会计特性 11.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检验对象是() A.财务会计B.帐本 C.帐目D.财务会计痕迹 12.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中,“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属于()A.轻微事故B.一般事故 C.重大事故D.特大事故 13.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家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的标准,被称为()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 C.推荐性标准D.强制性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4.根据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是否必须获得资格来划分,可将鉴定人分为()A.专职鉴定人B.兼职鉴定人 C.资格型鉴定人D.临时聘请型鉴定人 E.法医学鉴定人 15.下列方法中,属于同一认定鉴定比较检验方法的有() A.特征重叠比较法B.几何构图比较法 2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 度 ........................................... 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 度 ........................................... 废气排放管理制 度 ...............................................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 度 ............................................. 安全环保部 月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 .......................................

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监测制 度 ...............................................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员工环境保护观念,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宣传和环保活动等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在职工作人员的环保教育。 (三)对外包单位的环保培训教育,由外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安全环保部对外包单位的培训教育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 (二)安全环保部对各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第四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新入厂员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在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概论试卷A卷

《司法鉴定概论》试卷A卷 学院:___________ 班级: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属于司法鉴定原则的是() A.科学原则B.对委托人负责原则 C.客观原则D.合法原则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部门是:() A.国务院 B.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D县司法局 3、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鉴定人正确的说法是() A.必须是政法机关内专职技术人员 B.必须是权威技术专家 C.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D.司法机关为鉴定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 4、种属认定鉴定意见的意义是() A被、供认定客体本质特征相同B可以肯定具体事实存在 C被、供认定客体种类相同D二种客体均与案件无关系 5、选择正确的提法() A.补充鉴定的鉴定人的级别必须比初鉴定者高 B.司法鉴定人在科技活动面前一律平等 C.司法鉴定活动受到司法机关相应职能的约束 D.司法鉴定实行领导负责制 6、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A.与证言矛盾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B.与侦审人员分析判断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C.与相关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D.上级单位有不同看法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7、关于重新鉴定正确的说法是() A.重新鉴定的鉴定人的级别必须比初鉴定者高 B.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在鉴定材料、鉴定事项等方面是一样的,否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重新鉴定 C.重新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比初次鉴定意见高 D.应尽量限制重新鉴定,否则出现就同一个专门性问题出现不同鉴定意见时会给司法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 8、迄今为止法医学实践的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 A.《封诊式》 B.《法律答问》 C.《礼记·月令·孟秋之月》 D. 《洗冤集录》 9.下不属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客体特征的是() A.动态性 B.隐蔽性 C.复杂性 D.双重性 10、判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文字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是活动。() A 司法会计检查 B 司法会计鉴定 C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D 司法会计检验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完整word版)司法鉴定概论试卷及答案

《司法鉴定概论》 学院:___________ 班级: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属于司法鉴定原则的是() A.科学原则B.对委托人负责原则 C.客观原则D.合法原则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部门是:() A.国务院 B.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D县司法局 3、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鉴定人正确的说法是() A.必须是政法机关内专职技术人员 B.必须是权威技术专家 C.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D.司法机关为鉴定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 4、种属认定鉴定意见的意义是() A被、供认定客体本质特征相同B可以肯定具体事实存在 C被、供认定客体种类相同D二种客体均与案件无关系 5、选择正确的提法() A.补充鉴定的鉴定人的级别必须比初鉴定者高 B.司法鉴定人在科技活动面前一律平等 C.司法鉴定活动受到司法机关相应职能的约束 D.司法鉴定实行领导负责制 6、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A.与证言矛盾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B.与侦审人员分析判断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C.与相关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D.上级单位有不同看法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7、关于重新鉴定正确的说法是() A.重新鉴定的鉴定人的级别必须比初鉴定者高 B.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在鉴定材料、鉴定事项等方面是一样的,否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重新鉴定 C.重新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比初次鉴定意见高 D.应尽量限制重新鉴定,否则出现就同一个专门性问题出现不同鉴定意见时会给司法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 8、迄今为止法医学实践的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 A.《封诊式》 B.《法律答问》 C.《礼记·月令·孟秋之月》 D. 《洗冤集录》 9.下不属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客体特征的是() A.动态性 B.隐蔽性 C.复杂性 D.双重性 10、判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文字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是活动。()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16、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或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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