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

公开日期:2005-06-24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

(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50%以上者;

(二)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18米以下;

(三)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与新城规划、中心城“街区控规”紧密衔接, 确定全市绿地系统结构, 从空间上对全市域范围的绿色空间进行统筹安排. 第1条重要性 本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在充分利用自然山水构架的基础上,构建城市绿地系统的合理结构,明确北京市城市绿地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不同空间层次(包括市域、中心城、新城)、不同类型(包括城市绿地,农田、林地、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沙治理区、森林公园、绿色隔离地区、水源保护地、各类防护林带等)的绿地进行定性、定量、定位。 第2条规划依据 ⑴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⑵《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0年) ⑷《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 ⑸《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J185~2002)》 ⑹《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 ⑺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

⑻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 ⑼建设部《生态园林城市标准》(2004年) ⑽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 ⑾北京林业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⑿北京市各新城规划 ⒀《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3条规划内容 在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法则前提下,将各类自然元素全面统筹,构筑合理空间结构;科学配置,建立完善功能系统,综合协调,提出均衡用地规模;集约布局,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将历史、文化元素与“自然元素”紧密融合,体现城市文化特征。 ⑴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图1) ⑵中心城绿地系统规划(图2) ⑶新城绿地系统规划(图3) —重点新城是指顺义、通州、亦庄新城;生态新城是指密云、怀柔、延庆、门城和平谷新城;一般新城是指房山、大兴和昌平新城。 —新城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布局 —重点新城绿地系统分区规划 第4条规划期限 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一致。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园林绿化常用定额解释

绿化工程: 一、人工整理绿化用地 1.人工整理绿化用地: 工作内容: 简单清理现场,土层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按设计要求搂平耗细,渣土集中,100m以内的土方倒运,过筛后好、坏土分开存方、渣土集中外运等。 2.原土过筛: 工作内容: 简单清理现场,土层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按设计要求搂平耗细,渣土集中,100m以内的土方倒运,过筛后好、坏土分开存方、渣土集中外运等。 3.机械运渣土人工装车: 工作内容: 装土、运土、卸土、场内道路洒水等。 4、机械运渣土渣土外运 10km以内: 工作内容: 装土、运土、卸土、场内道路洒水等。 二、种植工程: 1.普坚土土球种植苗木球径*深 100*80cm:

工作内容: 挖坑、假值、散苗、修剪、涂防腐剂、种值、还土踏实、开堰、捆支柱、浇水及现场清理等。 2. 普坚土土球种植苗木球径*深 150*100cm: 工作内容: 挖坑、假值、散苗、修剪、涂防腐剂、种值、还土踏实、开堰、捆支柱、浇水及现场清理等。 三、掘苗及场外运苗: 1、普坚土掘苗裸根乔木胸径10cm以内: 工作内容: 挖掘树木、临时假值、修剪、挖掘土球、木箱包装、装箱、土球人工出土、现场清理等。 2、普坚土掘苗裸根乔木胸径20cm以内:

工作内容: 挖掘树木、临时假值、修剪、挖掘土球、木箱包装、装箱、土球人工出土、现场清理等。 3. 普坚土掘苗木箱苗木箱体 200*200*90cm: 工作内容: 挖掘树木、临时假值、修剪、挖掘土球、木箱包装、装箱、土球人工出土、现场清理等。 4. 砂砾坚土掘苗木箱苗木箱体 260*260*110cm: 工作内容: 挖掘树木、临时假植、修剪、挖掘土球、木箱包装、装箱、土球人工出土、现场清理等。 四、后期管理: 1.后期管理费乔木及果树: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c73807006.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167527_2009《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 一、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88)建标第451号文颁发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本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现行的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和市政绿化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绿化项目。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园林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五、本定额实体部分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模板工程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停水停电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及竣工清理费、成品保护费、繁华地段交叉施工增加费及高台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六、本定额与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缺项目部分可参照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执行。 七、本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园林绿化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应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添加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墙体的面 积)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面结构: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 间的垂直距离.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二是无混凝土底板的,有地面构造的, .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设计中可能标 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 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明确了栏杆、栏板不属于围护结构. 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定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北京市绿化要求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2009陕西省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

2009陕西省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总说明 一、《陕西省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质量技术要求,国家规定的苗木分类以及西安地区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城镇绿化,公园.景区绿化.工业厂矿及住宅小区绿化等.不适用于公路.铁路等专业绿化,城市绿化,景后区的管护等。 三、本定额是确定绿化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绿化工程的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的基础,亦可作为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 1.“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陕西价目表三分册(1992)。 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绿化工程。 五、本定额所附西安地区常见树木.花卉.草坪参考价格仅作为编制预算和确定苗木价格参考之用,如系施工结算及决算按实购价格相应调整。 六、凡珍贵树种及胸径大于25cm以上的落叶乔木,树高在6m以上的常绿乔木为大树移植.大树移植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技术措施费用等均另行计算。 七、西安市正常植树季节为落叶后至出芽前,具体时间为十一月中旬至四月中旬,其余时间为非正常植树季节.非正常植树季节种植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壤分类: 1.普坚土:指砂、砂质粘土、黄土、种植土、软块碱土、中等到密实的粘土、工程垃圾堆积土、压实的回填土和含15%以内碎卵石的杂质黄土等。 2.砂砾坚土:指经压实或坚硬的粘土、板状黄土、密质硬化的碱土、含碎卵石在30%以内的杂粘土、天然级配砂石等。 九、本定额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正常的苗木编制的,定额中的人工及材料消耗量除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 十、本定额的混凝土,砂浆标号和配合比如与设计不同时,允许换算。 十一、本定额包括种植前准备工程,种植工程,掘苗及场外运苗工程,客土工程,绿化喷灌工程,后期管理工程等共计六章。后期管理费包括已竣工验收的绿化工程,对其当年成活所发生的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修剪,除草及维护等管理费用,现行的保活费及管理维护系数不得再行计取。 十二、本定额所用术语,均以规范术语为准。 第一章人工整理绿化用地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包括:人工整理绿化用地,挖土方,挖拆各种路面,垫层,伐树,挖树根,机械运渣土,屋顶花园基底处理等五节48个子目。 (二)本章人工整理绿化用地.定额中已包括了100m以内的土方倒运,如实际运

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8国标梳理版文件.doc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8) 4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 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 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 经基设字58 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对20 世纪70 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 行了修订。1995 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 量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GJDGZ—101—95) ,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内容,是对1982 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

行的修订。2005 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 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由于 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 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 一和完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 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的过程。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 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规则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 规则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 每月10日、20日、30日下午2:00召开工程例会,地点在生态园办公室,由植物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准时参加,或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严格工程例会会议纪律: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手机应调至静音或振动,接听电话请到会场外。对不遵守会议的人员进行警告,如警告无效的请出会场,并作旷会处理。 二、资料上报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进度计划报审、开工报审、隐蔽工程报验、工程质量报验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对未报审、报验的工程不予签认,工程量不予计算。 2、对未按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工程要进行返工,费用自理。如拒不执行的,采取停工整改或清除出场等措施,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3、日报、周报、月报必须按要求时限如实上报,对不报的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工进度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2、施工单位应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和周计划,并按时限上报监理部,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一周内无正常原因的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一天的;一月内无正常原因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三天的,应分析原

因,提出措施调整方案,将进度赶回来。并将措施方案报监理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4、当一月内无正常原因,连续拖延工期进度的,工程进度未完成本月计划的90%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告,并且延期一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七天的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延期二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十天的将对施工单位实施清除出场。 四、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际采用“计划、执行、处理”循环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在“政府监督、社会监视、企业自控”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突出体现施工阶段质量事先、事中、事后都处于受控状态。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质量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理单位将同步实行关键工序质量监视预控措施和旁站计划。 五、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的28日之前向监理方申报本月工程量及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监理方审核后报业主方审定,业主方将按合同的有关规定付款。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未完成计划的90%的将延期付款1个月。对于本工程支付的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业主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理。 六、文明施工 整个施工过程中贯彻“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开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文明施工的宗旨。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增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气氛和宣传力度,布置横幅、彩旗、施工铭牌。指挥部将组织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巡视和每月二次的定期检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2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目录 总说明 (1) 第一章园林绿化工程 (2) 第二章绿化保养 (4) 第三章堆砌假山及塑料假石山工程 (5) 第四章园路及园桥工程 (7) 第五章园林小品工程 (8)

总说明 一、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山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和市政绿化、小品设施等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绿化和小品设施等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四、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 3.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园林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 六、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是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等计算的,并已综合计算了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耗用量均已包括操作和施工现场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所占比例中。 12 J1:其他机械费(元);J2:不含其他机械费的机械费(元); R:人工费(元); a:其他机械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百分率; b:其他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百分率。 九、本定额中除另有规定外及除上山、过河等特殊情况外,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堆放地点、仓库或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 十、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中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其数量按设计量计算。 十二、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1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公布新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的通告(285)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公布新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的通告 京园绿发〔2002〕28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20日第95号令发布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10条之规定,现对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做出调整,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园林树木赔偿标准表 树木种类赔偿价格元/cm 说明 快长落叶乔木: 杨、柳、洋槐、泡桐等胸径(Φ)Φ<15cm Φ=15-30cm Φ>30cm 1.古树,稀有名贵树木赔偿价格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一般为树木赔偿费的十五到二十倍,赔偿费由树权所有人收取。 2.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树木或木材归原树木所有者。 3.部分损坏树木赔偿,由园林部门按其损坏程度酌定。 4.果树除赔偿损失外另记三年产量。 5.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每厘米(cm)40 60 80 慢长落叶乔木: 国槐、元宝枫、檀树、杜仲等胸径(Φ)Φ<15cm Φ=15-30cm Φ>30cm 每厘米(cm)60 120 180 常绿乔木: 油松、白皮松、雪松、桧柏、 侧柏地径(Φ)距 地面30cm处Φ<10cm Φ=10-25cm Φ>25cm 每厘米(cm)200 300 400 果树: 苹果、梨、杏、李子、山楂、 海棠地径(Φ)Φ<10cm Φ=10-25cm Φ>25cm 每厘米(cm)60 120 180 落叶灌木: 金银木、木槿、紫薇、连翘、 丰花月季高度(cm)H<1.00m H=1.00-1.80m H>1.80m 每株100 200 300 常绿灌木:锦熟黄杨、大小黄杨每株350 绿篱:侧、桧柏篱、黄杨篱每延长米(m)400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 balc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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