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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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行授信业务放款程序和放款行为,保证授信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的落实,防范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南京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南京银行授信业务电子审批流程管理办法》、《南京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南京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分行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查岗,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审查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查,审核各类授信业务的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对放款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放款审查人员进行放款审查时应遵循“先落实放款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授信申报单位应逐一落实各项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报放款审查人员审查并获其放款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出账手续。

第四条放款审查人员实施放款审查所依据的授信业务资料主要为申报单位按本行授信业务电子化审批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上传的相关资料(包括影像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放款基本程序

第五条放款审查流程。

(一)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由有权决策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授信业务提交至客户经理“出账管理”中的“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根据审批要求,逐一落实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在“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草签电子授信合同,并提交至放款审查岗“待放款审查阶段”。

(二)放款审查人员进行放款审查。

1、放款审查人员在“待放款审查业务”中查找需放款审查的授信业务,并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查看客户信息、授信业务信息、电子授信合同、各级审批详情及放款审查相关影像资料,对授信合同要素、合同签章及其他放款要件一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放款审查通过”选项进行流转。

2、如果审查中发现资料需要客户经理补充或修正的,放款审查人员可在签署意见时写明需补充或修正的资料,并点击“退回”按钮,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查看详情后进行资料补充;如果审查中发现授信合同填写有误,需要客户经理补充或修正的,放款审查人员可以签署相应意见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退回重新签订合同”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信贷员待签订合同业务”项下。电子授信合同经放款中心审查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三)授信合同确认。

1、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出账管理”中的“待放款审查阶段”列表中查看授信业务所处状态,如果“打印授信合同”项下字段显示为“同意”,即可打印授信合同,在完成授信合同的签字盖章程序后,将纸质电子授信合同送至分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处进行授信合同确认。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客户经理应同时将加盖会计部门业务章的“保证金入账凭证”银行留存联复印件提交授信合同确认人员进行审查。

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在“待授信合同确认”中对客户经理提交的纸质授信合同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授信合同进行比对,确认二者一致后,对授信合同签章进行审查;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合同确认人员需同时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加盖会计部门业务章的“保证金入账凭证”银行留存联复印件,核实保证金是否到账,以及保证金比例是否与银行承兑协议要求一致。

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审查通过后,完成两项工作:一是点击“补登”按钮,补登该合同签订日期;二是签署意见并点击“提交”按钮,选择“审章通过”选项将该业务流转至客户经理的“待出帐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此时可填写并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借据》一并交柜面办理贷款入账。

2、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如果合同确认阶段发现合同填写错误,可以点击“提交”按钮,选择“合同退回重新审查”选项,将业务退回至放款审查岗,由放款

审查人员点击合同页面的“废止”按钮,将给授信合同废止,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退回重新签订合同”选项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信贷员待签订合同业务”项下,由客户经理重新报审合同。

3、分行辖内支行申报的授信业务,由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对授信合同进行确认,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未配备到位之前,由支行行长暂时承担出帐确认工作。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不得由客户经理担任。

(四)放款审查人员对符合放款条件要求的授信业务,区分是否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履行相应放款审查流程:

1、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放款审查人员同时点击“同意授信合同打印”和“提交”键,将该笔授信业务提交至其合同确认人员,客户经理打印电子授信合同、完成签章程序,由授信合同确认人员进行确认。上述工作完成后,进入客户经理的“待出账业务阶段”。

2、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放款审查人员点击“同意授信合同打印”,将该笔授信业务提交至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客户经理打印电子授信合同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完成合同的盖章,由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对抵押前合同章和抵押登记前资料的有效性、表面合规性进行审查。

客户经理按我行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待放款审查业务”阶段补充抵(质)押物信息,并将有效的抵押登记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贴码后,送至扫描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扫描,放款审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授信业务提交至客户经理的“待出账业务”阶段。

第六条放款审查要求。

(一)放款审查人员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有权决策人的审批意见所载事项,对系统中上传的影像授信资料进行放款审查,包括合同要素(不含合同签章)审查、授信资料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按本规程规定的放款基本程序进行提交。

(二)放款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区分有无放款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放款。

1、有落实放款条件要求的,遵循“先落实放款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对照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要求,对申报单位落实情况逐项审查。审查中发现申报

单位未落实或未全部落实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申报单位继续落实,最终无法落实或仅部分落实的,不予放款。

2、无落实放款条件要求的,放款中心直接对所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按上述流程进行提交。

第三章放款审查内容

第七条放款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各类授信业务的发放手续和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对照审批详情列表中审批意见要求,对申报单位落实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情况逐项审查。

(二)审查放款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

1、查验借款人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记载是否与决策部门意见相符;

2、查验相关资料表面真实性;

3、查验法律审查意见、法律文件完整性及相关手续办理合规性。重点查验借款、保函、信用证合同及附件,担保合同及附件,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展期协议书,客户出具的保函业务授权书填写要素是否规范、完整;注重查验同一笔业务各项书面文件记载事项之间的一致性;

4、查验授信业务的各项抵(质)押物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的合规性,重点查验授信业务房地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登记凭证的规范和完整,查验抵(质)押合同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第四章放款其他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放款条件的变更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放款条件的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更改后放款条件的审查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放款审查人员应坚持独立审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放款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或授意更改放款审查意见。

第十条放款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漏申报单位及授信客户情况,不得向放款审查流程以外无关人员泄漏申报单位及授信客户情况。

第十一条放款审查人员对于放款条件把握不准、存在疑问或其他可能影响放款条件审查的因素,应及时与授信有权决策人沟通,明确放款条件。

第十二条对已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凡属在授信期内按审批要求置换担保方式的,由该笔授信业务原审查部门对审批要求置换落实情况进行再审定,放款审查人员审查办理相关置换手续符合要求后,所有置换资料按相关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有分次用款计划要求的授信业务,如果决策部门意见明确的,申报单位需分次上传放款审查资料,按实际用款金额上传至放款审查岗,直至放款金额等于主合同放款金额。如果决策部门意见未明确的,申报单位按主合同用款计划分次下款的,申报单位不需分次上传放款审查资料,按一笔业务进行放款审查,全额核准放款。

第十四条对申报单位上传的低风险业务,如存单质押授信业务,放款审查人员不负责审查其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仅对申报单位有权审批人意见与授信业务对应的合同要素记载是否一致负责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放款审查人员在审查放款业务时应及时处理,同等条件下按照低风险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和一般放款业务的顺序操作,对低风险业务随时、优先进行放款审查。

第十六条放款审查人员及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凡违反的,按照分行相关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评议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录: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要件

附录: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要件

一、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人资料:

1、借款合同正本及借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章程

4、执照

5、股东(董事)会决议及函件

担保人资料:

1、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章程

4、执照

5、股东(董事)会决议及函件

6、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确认及跟踪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其他资料:

1、审批要求需补交的资料

2、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声明公证、他项证权证或抵押登记凭证、所有权权属证。

3、保单及交费单

4、企业股本变更资料(工商局印制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本转让协议等)

5、授信业务由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上市公司须提供专刊公告公示提供担保内容。

6、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时,如果无配偶的需提供单身公证书或由经办客户经理确认其身份。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贷款

1、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立项批复(备案)、项目可研批复(备案)等证明材料

2、房地产贷款“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对项目贷款资料审查要求除上述二点特别要求外,其他资料审查提供与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资料同。

三、贷款展期

1、原审批资料(主从合同、原审批意见等,放款中心主要核对编号)

2、展期协议书

3、展期担保承诺书

4、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6、执照及章程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贷款

1、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3、评估报告

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声明公证书

5、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6、借款人及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7、有效借款用途证明

8、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并由开发商提供区间担保或全程担保的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

9、担保人(个人)身份证及担保人稳定经济收入的收入证明

10、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授权委托书

11、借款人第二住所证明(以现有住宅抵押的)或安置承诺书

12、有效登记相关凭证及抵押合同

13、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转贷

1、借款合同及附件

2、担保合同及附件

3、借新还旧担保承诺书

4、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6、执照及章程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

2、担保合同正本及附件

3、保兑仓三方协议

4、委托监管协议

5、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表

6、抵(质)押物清单、评估材料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声明公证书

7、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8、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9、有效购销合同

10、执照及章程

11、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保函

1、出具保函协议书

2、保函正本

3、反担保合同

4、客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表

6、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7、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8、执照及章程

9、保证金入账凭证

10、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委托贷款代理协议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5、委托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

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

4、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与出票人签订)

5、《最高额保证合同》

6、购销合同和发票

7、申请人及贴现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及贴现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9、风险控制部法律审查表

10、我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开具信用证

1、客户资料(法代证明、决议、签字样本、执照、章程等)

2、风控审查表

3、授信合同

4、最高额保证合同

5、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与申请人签定)

6、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反面开立信用证业务申请书

7、我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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