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标准

山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

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西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要求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科室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的名称。

3、申请级别:甲级、乙级。

4、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附页“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类表”填写,凡拟申请项目请在项目表旁打“√”。

5、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

(4)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5)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山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

4、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5、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6、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附页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类表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1组织 机构 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 专业人员 2平面 布局 检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平面布局情况: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 隔离 3制度 规程 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及贯彻实施 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4用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物品的作业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5监护 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作业 现场 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5)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 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 施 6)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7 材料 和设 备管 理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 对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8警示 标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 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应急 设备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 使用 10教育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 (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五、其他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3号)确定。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 (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 1、心电图机 2、X光机 3、光学显微镜 4、电冰箱 5、培养箱 6、密闭灭菌柜 7、紫外线灯 8、超净工作台 9、离心机 10、B超 11、分析天平 12、检眼镜 13、血球计数器 14、血压计

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件; 2、考核期内未因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被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一般或较大事故处理; 3、考核期内未发生因职业卫生问题导致的重大社会影响事件; 4、考核期内未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受到煤炭主管部门停产整顿或责令关闭处理。 第二条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共13大项,满分100分 第三条考核项目及评分办法(具体见附表): 1、每一大项中有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记分: 本大项折合分数=本大项标准分÷(本大项标准分数-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数 2、考核平级记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3、季度职业健康考核得分=动态检查和市或集团公司季度检查综合考核得分。 4、年度职业健康考核得分=年度内各季度职业健康考核得分之和/4 1、每一大项中有检查项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计分: 附表A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项目项目 内容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 准 分 考核办法评分办法 检 查 记录 得 分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18 落实 责任 1、必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并 明确职责。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管理 人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 表组成 2 查阅资料 未明确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 第一责任人的,不得分;未成立职业危 害防治领导机构的、不得分;职责不明 确的,扣1分;机构组织人员不符合规 定的,扣1分;虽设立职业危害防治领 导机构,但没有正常开展工作的扣1分 机构 设置 2、必须设置专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日常管理 工作 2 查阅资料 未设置专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不 得分;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各 项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分;职业危害日 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扣0.5分 人员 配备 3、必须配备专职专业的职业危害防 治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 工作进行日常管理。90万吨/年(含) 以下的矿井不少于3名;90万吨/年 以上30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4 名;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矿井 不少于5名 2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未配备专职专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人员的,不得分;虽配备专职专业职业 危害防治管理人员但职责不明确的,扣 0.5分;专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数 量未达到要求的,每缺1人,扣1分 规章 制度 4、必须根据晋煤劳发[2011]1499号 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 制度,且必须以文件形式印发 1 查阅资料 没有建立相应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 制度的不得分;缺1项制度扣0.2分; 制度内容不完善的,每1项扣0.1分; 制度未能及时修订的,扣0.5分 规划 方案 5、必须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 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年 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应包括目标、措 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 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 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1 查阅资料 没有职业危害防治规划的不得分;没有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扣0.5分;相关 要素不全的,每缺1项扣01分;没有 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的,扣0.5分相 关要素不全的,每缺1项扣0.1分 目标 责任 考核 6、在制定生产经营规划时,必须将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 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 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 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 标 3 查阅资料 总体目标管理责任中没有涉及职业危 害防治工作内容的,不得分;相关部门 和机构考核目标责任不明确的,扣0.5 分 经费 保障 7、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 项经费(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康 复疗养、监测评价、仪器设备、防护 设备设施、培训等经费),并确保专 款专用 3 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 费的,不得分;未做到专款专用的,扣 1分;提取经费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治 工作需要的,扣2分 附表A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项目项目 内容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 准 分 考核办法评分办法 检 查 记录 得 分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山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菏泽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四、凡文字后前、后有□者,请在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六、科室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的名称。 七、申请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并在附表拟申请项目旁打“√”。 八、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菏泽市政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受理。 九、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初申请); (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续展); (5)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复印件);(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查体程序等有关资料; (7)完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份(续展); (8)初申请需提供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包括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开展的工作报告或模拟报告); (9)《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原件(续展)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十、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3)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青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青岛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四、凡文字后前、后有□者,请在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六、科室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的名称。 七、申请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并在附表拟申请项目旁打“√”。 八、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交卫生厅一站式受理大厅。 九、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初申请); (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续展); (5)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复印件);(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查体程序等有关资料; (7)完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份(续展); (8)初申请需提供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包括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开展的工作报告或模拟报告); (9)《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原件(续展)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十、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3)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备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贵州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也是贵州省卫生厅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室。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职业病或职业卫生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 (二)从事临床 (含毒化) 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不少于2名; (三)从事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2个以上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增加职业病医师或技师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器类别仪器名称 物理检查仪器: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临床检验仪器:(临床一般检验和常用生化检验)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功能检查的仪器: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其他: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二)具有与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申请从事职 业健康检查 项目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尘肺(500mA、120KV、20Kw以上)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毫安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职业中毒肝肾功能特殊检查所需仪器(如蛋白电泳仪、β2微球蛋白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脑电图、、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等、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等。 职业性眼病裂隙灯、视力检查表、眼底镜、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等。 职业性耳鼻 喉、口腔疾病 诊断用电测听仪(隔音室)、牙科诊疗椅。 职业性肿瘤膀胱镜。 其他职业病参照以上设备与仪器。 四、工作场所 (一)设有固定的临床诊疗室; (二)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 (三)设有功能检查室; (四)设有检验实验室; (五)设有X线摄片室; 五、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黔卫职检申字()第号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744-84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职责、内容、方法,以及形成的文件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各项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规范 Q/SZ G55.00-2005 企业管理手册 Q/SZ G59.06-2005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管理规定 Q/SZ G59.34-2005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8001-2001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4.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4.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4 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高温)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高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高温 1、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4、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中暑 隔热、通风; 个人防护、卫 生保健和健 康监护;合理 的劳动休息。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 章)乙方(签字)

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

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许可检测项目东莞福华健康体检中心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3-7楼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各类职业病和放射工作人员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珠海市香洲区梅花东路351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和放射人员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 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赤岗路8号 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楼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生物因素、放射工作人员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粉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山市石歧区孙文中路91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放射工作人员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 粉尘、化学、物理(不含振动)和放射人员阳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阳春市春城镇环城南路32号 天河区卫生防疫站 天河区龙口西路31号

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16号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东莞市城区阮涌路36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放射工作人员广州市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中山大道东486号 化学有害因素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检查管理办法201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编号:SY-AQ-0335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oduction inspection system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了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消除危险源,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1.每月25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标准及对照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项目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指标合同到各项目经理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源签发整改通知书,按“三定一落实”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者和违反《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的责任人。检查人员可依《规定》当即开出罚款单。对检查不予配合的项,检查人员可依《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对工地的库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一

次 职业健康安全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为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消除和预防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危险源,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安全。 3.每年底项目部对工地进行一次年终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责任状的考评。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项目全体员工: 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入本项目施工作业区内作业过程中减少环境污染,防止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关注健康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二、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险源包括: 1、噪音 (1)健康危害: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起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2)理化特性: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3)应急处理: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检查、确诊。 (4)注意防护: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佩戴耳塞、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2、粉尘 (1)健康危害: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皮炎、眼结膜损害等。(2)理化特性: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3)应急处理:发现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 (4)注意防护: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3、电离辐射 (1)健康危害: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接受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2)理化特性:具有波的特性和穿透能力,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 (3)应急处理:发现身体不适时及时到医院检查、救治。

(4)注意防护:外照射采取间隔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内照射采取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 4、电焊烟尘 (1)健康危害:吸入这种烟尘会引起头晕、头痛、咳嗽、胸闷气短等,长期吸入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焊工尘肺,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热等并发症。电焊工尘肺的发病发展缓慢,病程较长,一般发病工龄为15-25 年。(2)理化特性:在温度高达3000-6000 度的电焊过程中,焊接原材料中金属元素的蒸发气体,在空气中迅速氧化、凝聚,从而形成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微粒。这种烟尘含有二氧化硅、氧化锰、氟化物、臭氧、各种微量金属和氮氧化物的混合物烟尘或气溶胶,逸散在作业环境中。 (3)应急处理:电焊作业中如发生不适症状或中毒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并及时送医院就医。 (4)注意防护:a)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封闭或半封闭结构内焊接时,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b)加强个人防护,焊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尘面罩或口罩; c)强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自我保护; d)加强岗前、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及作业环境监测工作,提前预防和控制职业病;e)提高焊接技术,改进焊接工艺和材料。 5、油漆 (1)健康危害:油漆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等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有害气体。可吸入,经口和皮肤进入人体,有害健康,大剂量会致人死亡;高浓度会引起瞌睡、眩晕、头痛、心痛、心跳加快、震颤、意识障碍或昏迷等,经口还会引起恶心、肠胃刺激和痉挛等;长期接触会引起贫血、易出血、易感染;严重时会引起白血病和造血器官癌症。 (2)理化特性:易挥发,不溶于水;: 遇热、明火易燃、爆炸。 (3)应急处理: a)急性中毒: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 b)皮肤接触:立即流动的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尽快就医,严禁擦拭接触化学品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条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设备; (三)具有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 (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3人;需要专科检查时,专科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与检查项目相一致的专科执业医师资格。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掌握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三)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四)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五)外聘(含返聘)人员必须签订相对固定的聘用合同,其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具有能够满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等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有记录和检定标识。 四、项目申请说明 本标准附表内列有各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申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需要,进行单项申报。

附表: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一、粉尘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称用途备注高仟伏X线机胸部X线摄片 肺功能仪肺功能测定 血压计血压测定 心电图机心电图 观片灯阅片用 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二、噪声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称用途备注血压计血压测定 额镜、鹅眼灯耳科检查 心电图机心电图 纯音听力计纯音听力测试 符合要求的隔音室纯音听力测试 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三、高温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2015 年 3 月 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根据2019 年2 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 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 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 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 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

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 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 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 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 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 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 少于 6 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 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 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 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山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号) 第( 申请编号:菏卫职申字 申请日期 菏泽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表申请 名申请机构称: 章公)( 填表日期:年月日

制厅生卫省东山.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四、凡文字后前、后有□者,请在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六、科室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的名称。 七、申请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并在附表拟申请项目旁打“√”。 八、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菏泽市政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受理。 九、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初申请); (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续展); (5)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复印件);(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查体程序等有关资料; (7)完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份(续展); (8)初申请需提供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包括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开展的工作报告或模拟报告); (9)《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原件(续展)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十、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3)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地邮政编单位性 法定代表 科室名科室人 E-mail负责 固定及手初次申请申证书编号类续期日 申项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十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一)许可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三)许可条件 1.法人资格;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和仪器、设备; 4.具有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程序 按卫生厅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在

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2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4.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6.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 8.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14号文件。 十八、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一)许可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5年3月26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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