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享有所有权+因果关系)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

第二,对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此处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行政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方。“合法”标准只需排除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可,易于判定,关键是“权益”标准该如何理解。可以将“权益”限缩解释为法定的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作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但我们知道,并非所有“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上行政诉讼的救济。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力。笔者认为,“权益”一方面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已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法定化了的权利;另一方面,没有法定化了的利益并非一律不能解释为“权益”,而被拒之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该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视利益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那么,可以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

第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绕不过去的话题。理论上区分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但就司法实务来说,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因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而且,事物的具有普遍性,出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对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无限延伸。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事实上应受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

能全部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间接因果关系完全排除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并不恰当。

笔者认为,要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以借鉴相对比较成熟的侵权法上对因果关系的界说,考虑以下三点要素:(1)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相对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2)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3)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权益损害的作用大小。通过综合考量上述三点要素,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足够达到上升为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程度。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 干预主体: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电大法学专科《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题库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而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段文字对“诉讼法”的概念是如何说明的?( 2) ②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公民”这个概念属于…(3 )③集合概念 3、“工业企业”与“股份制企业”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具有…( 3 )③交叉关系 4、“宪法是国家的法律”。此定义的错误在于(1)①定义过宽 5、违法行为分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此划分错在(2 )②划分不全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2、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 3、定义都由(被定义项)、(定义项) 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 4、划分都由(母项)、(子项)和划分的根据(或标准)三部分组成。 5、模态命题是指包含有各种(各种模态词)的命题。 6、模态命题就是断定事物(可能性或必然性)的命题。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定义P22 2、划分P27 3、选言推理P102 4、演绎推理P78 5、归纳推理P78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划分的概念和应当遵循的规则P27-29 2、简述定义的概念和应当遵循的规则P22-25 3、简述三段论的格与式P90-92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三段论的规则和谬误P86-90 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甲与乙是同案犯”。这属于关系判断中何关系…(1)①对称 2、如一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特称判断,则其小前提应是……(3)③MAS 3、“你有义务作证,因为你知道案情”。这段话作为三段论,省略了…(4 )④大前提 4、如一有效三段论的小前提为否定判断,则其大前提应是…(3 )③PAM 5、中项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皆作为谓项。这是三段论的……(2 )②第二格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 2、矛盾律的公式是:(A不是非A) 3、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 4、充足理由律可以表述为:( 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5、科学假设的的建立一般要经过初建阶段、推演阶段和验证阶段三个阶段。 6、论证一般是由论题、论据、论证联项三个要素组成。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同一律P134 2、矛盾律P138 3、论证P161 4、论证中的谬误P171 5、命题逻辑P176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P135 2、简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矛盾律P139-140 3、简述科学假设的含义和特征P153-155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论证的规则P168-170 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类比推理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相同点是……(4)④结论不一定可靠 2、已知“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为真,下列哪个判断为假?…(4)④必须不干涉婚姻自由 3、知识产权就是个人或集体对其科技文化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如:工业设计、文学艺术和理论著作等。这段文字对“知识产权”是如何说明的?(4)④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 4、“律师”与“法学家”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具有…(3)③交叉关系 5、“阴私案件是涉及有阴私内容的案件”。此定义的错误在于…(3 )③同语反复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按照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概念可以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逻辑学的收获和感想

我的眼中的逻辑学 在这学期之前,我对逻辑学的了解很少,仅仅局限于高中政治和历史课本上的相关知识。选修逻辑学有很多原因,唯独没有对逻辑学的喜好。因为当时的无知,对于“逻辑”二字,我第一反应就是晦涩和深奥,有很大的排斥心理。 但是,随着老师讲解的深入,我发现原来逻辑学不是我原先想的那样;逻辑学练习题不再是一团将我绕的死去活来的乱麻,它像一个脑筋急转弯,像一道数学题,可能卡住你,但只要运用原理,细细琢磨,就能推出正确的答案。 对逻辑学的兴趣愈发强烈,我特意在网上查找了逻辑学的发展历程,了解到逻辑学不仅发展时间长,而且东西方学者对之都有研究。通过学习,发现老师的讲解基本上以传统(形式)逻辑学为基础,所以,我详细了解了其发展过程。 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和古希腊的学者,就各自独立地建立了自己的逻辑学说。他们分别是“名辨之学”、因明和古希腊的逻辑学。其中,古希腊的逻辑学最为系统,因而在世界逻辑学发展史上影响也最大、最深。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古希腊逻辑学的创始人,他在其由后人整理并取名为《工具论》的著作中,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传统形式逻辑,提出了有关范畴、命题、三段证明和谬误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思想。他所创立的逻辑学,逻辑史上称之为古典的或传统的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这一称呼是17世纪康德提出的)或古典的演绎逻辑。这一逻辑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是建立的对范畴的研究基础之上,即它主要涉及范畴、又范畴组成的命题、由命题组成的三段论和论证等。这是古代逻辑中较为完整地建立起来的一个三段论系统,它构成了逻辑的一个初等的、但是重要的部分。 亚里士多德以后,麦加拉-斯多葛学派研究了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欠缺的有关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连言命题等属于复合命题的问题,研究了由这些命题所组成的各种推理形式及其规则,奠定了命题逻辑的基础。这是传统形式逻辑的一个重大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演绎逻辑的内容。 欧洲中世纪时期,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也得到了发展。这时期的逻辑学家进一步研究了词项理论(包括对范畴词与非范畴词的研究、指代理论的研究等),创立了推论的学说,并对麦加拉-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作了更深入的研究。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特征 (2008-04-08 16:19:54) 转载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 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 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标签: 教育 分类: 美文推荐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吴修政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 (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

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 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学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原因的研究上,英国哲学家穆勒提出一个关系概念的中心内容是自然界事件间的恒常顺序,由此产生了下面的推论:1.断定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也就间接断定若干个同类事件永远会伴随着发生若干个另一类事件。2.并非哪一种单一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这种恒常顺序的引起者是多个条件的复合体,其中可能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续状态和消极条件。3.同一结果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原因 。穆勒的理论第一次将科学考察中对类型化事件的原因探查转移到了对社会生活中个别事件的探查,迈出了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公式化到“实用”主义的第一步。 在穆勒研究的基础上,哈特和奥诺尔提出了常识因果关系理论。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思想性只具有相对意义,可能夸大了其主观性,而忽略了其客观性。为了将主观性与客观性恰当地结合在一起,应当将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为具有一定主观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手段,更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因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既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个体。组织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国家机构,也可能是各类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经济干预权限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权,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主导性,并不否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独立性。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地位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就是不正当干预。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导读 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但是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部门法作用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基于不同法律部门作用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具有不同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首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具有宏观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还有广泛地参加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权利主体。其次,各类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也是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对国民经济管理的目的和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是以职权和职责或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的行为。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均反映了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的特征,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职权、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使这些国家机构在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2)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对国家机构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任务、职责、进行经济管理

逻辑学期末复习意见

思维方式与方法期末复习意见(韩鹤升) 期末复习指导一、 课程考核的有关说明 (一)课程的考核对象:是我省电大开放教育各专业本科的学生。 (二)课程的考核依据。本课程的考核依据是文字主教材,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学》一书。 (三)课程综合成绩的记分方法。本课程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主要是完成三次作业,形成性考核成绩的平均值按3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终结性考核按7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课程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可以获得课程学分。 (五)终结性考核的形式及要求期末考试卷面为100分,占总成绩的70分。 1.考试要求 本课程的考试主要按照文字教材每章的学习目标,分为了解、理解、应用三个层次进行命题。 了解:指对现代逻辑思维科学各章教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必须了解,并且能够准确的表述和辨析。所对应的题型主要有:填空题、选择题。 理解:指对基本理论、原则、规律和方法有进一步的了解,有较系统的领会与认识,对有关问题能进行准确的阐释。主要对应的是推理题、问答题。 应用:指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原则、规律和方法,说明、分析、和解决逻辑思维中的实际问题。主要对应的是逻辑规律题。根据考核的需要,有时三个层次会融合在一起,具体体现在某一试题中。 本课程考试的出题权、解释权、判卷权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2.命题原则 (1)本课程的考试命题严格掌握在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和难点范围之内。 (2)考试复习范围覆盖本课程教材的1-11章,每份试卷所考的内容,应覆盖本课程教材所学内容的80%以上的章,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3. 试题类型及结构 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学习要求,考试题型分为以下五种:(1)单项选择题(10%)(2)判断题(10%)(3)问答题(30%)(4)论述题(15%)(3)分析题(35%) 4. 考核形式及时限 期末考试采取开卷笔试,学生可以自带文字教材及笔记,但要严格考场纪律,不可讨论,必须独立完成,时限为90分钟。 二、考试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引论 1、思维的含义与特征、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基本含义。 2.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3.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概念 1. 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外延之间有哪些关系? 2、概念在思维中的作用 3. 如何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4.定义和划分的规则是什么?违反定义或划分的规则会犯什么逻辑错误?要求能结合具体实例予以分析 5、定义在思维中的作用 6. 怎样对概念进行概括或限制? 第三章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一) 1. 判断的两个逻辑特征是什么? 2. 性质判断由几分部组成?它的种类有哪些? 3. 推理由几部分组成?推理的正确性和逻辑性的涵义及关系 4. 性质判断换位法推理的涵义与规则。要求能结合具体实例予以分析 第四章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二) 1. 什么是三段论?它有哪些规则?违反这些规则会犯什么逻辑错误?要求能结合具体实例予以分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两个因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音整理稿)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跟各位同仁一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大的专题, 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 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骨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日 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用的通说标准也都 不同。 、因果关系概述 行为 结果 行为 介入因素 结果 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 两个 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 案例1.张三杀死李四。 这个有行为有结果,行为-结果两个因素,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 来说比较简单。 案例2.甲在海边持刀把乙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 如果没有甲的行为,甲没有把乙砍成重伤,乙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这 里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海潮,即自然力。 案例3.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同样,没有甲的行为,乙很可能会好好走路,不至于摔死。这个案件中的介 入因素则是乙自身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身行为。 案例4.甲持刀追杀乙,丙和乙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乙。 如果没有甲的追杀,乙就不会跑,如果乙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 会被撞死。这里介入了丙的行为,即第三人的行为。 通过这几个典型案例,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两个因素的案件:行 为一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行为一介入因素一结果,介入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力、 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三种情形。 二、两个因素的案件 (一)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 三个因素

刑法上有一句格言叫“无行为则无犯罪”,即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一个行为侵害了法益,被认定为犯罪,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行为引起了结果。比如张三持刀杀死李四,没有张三的杀人行为,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条件公式:无A则无B, A即是B的原因。没有张三的行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所以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个公式在应用时也有问题,比如张三他妈生张三,没有张三他妈就没有张三,也就不会出现李四的死亡,无A则无B,那么张三他妈也就成为李四死亡的原因。这就会导 行为 致条件会无限的回溯,并进而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条件公式进行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进行刑法的评价,也并非所有的结果都具有刑法意义。具体方式在行为上砍一刀,在结果上连砍三刀。 1?行为上砍一刀。 案例5?侄子想继承叔叔的财产,设计杀死叔叔,希望叔叔坐飞机失事而死,于是给叔叔买了一张飞机票,结果飞机真的出事,叔叔死亡。 行为上砍一刀,是为了进行条件限定,只评价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即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这一刀就需要将对法益没有侵害的生活行为给切掉。侄子的行为与叔叔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买票让人做飞机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案例6.昨天有个学生问了我个问题,她说她跟男朋友说了好多次分手,男朋友都不肯,并一直强调,你要是敢跟我分手我就跳楼。学生的问题是,如果她执意分手男孩真的跳楼了跟她有没有关系。 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咱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真跳了,跟女孩提分手有没有因果关系。女孩的行为是生活行为还是危害行为,行为本身能不能创设危险侵害法益,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被切掉。 2?结果限定需要切三刀。

我对逻辑学的认识

我对逻辑学的认识 2013-2014-2、建筑工程学院 12土木3班、20120590343 30号、张彬彬 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但具体来说什么是逻辑学?对逻辑学的认识有哪些?我们该怎样学习逻辑学?逻辑学作为大学里的一门课程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学习逻辑学的意义又有哪些?作为思维中的思维,我们该怎么对待这门学科呢?下面就来告诉你这些问题的答案。 一、什么是逻辑学?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由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有时逻辑和逻辑学两个概念通用。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传统逻辑与辩证逻辑两大阶段,辩证逻辑又有矛盾逻辑、对称逻辑两大阶段。对称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是辩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逻辑学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所它所处理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到溯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 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悉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悉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二、逻辑学的认识有哪些? 逻辑学是关于知性思维(普通思维)的形式、过程、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定义特别地强调了“思维过程”这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知道,思维有过程,而且,这也是所有的哲学、逻辑学和心理学都公认的事实。 逻辑学在西方被称之为“工具”,培根把他创立的归纳逻辑称之为《新工具》),很受人们重视。就对社会有用这一点来说,普通逻辑学这种“工具”的作用与其他生产工具的作用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3-5节课堂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2=40分) 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 A、经济法律规范 B、经济法主体 C、经济法律行为 D、经济法律事件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3、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4、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最大量的是()。 A、行为 B、物 C、无形财产 D、智力成果 6、国家规定的各类经济法主体的义务,对于有关经济法主体来说,都是()履行的。 A、可以 B、不必 C、必须 D、由自己决定是否 7、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8、下列各项中,不能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法律行为 D、法律事件 9、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的有() A、签订合同 B、地震 C、发行股票 D、商品买卖 10、行政法规由()制定 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人民政府 11、下列各项那些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A阳光B空气C枪支弹药D机器设备 1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租赁纠纷 C、财产继承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3、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仲裁均公开进行 14、属于法律事实行为的是() A、签订合同 B、战争 C、地震 D、水灾 15、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内,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A、7日 B、15日 C、5日 D、10日 16、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税率 D、突发洪水 1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 18、下列事实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A、读书、看报 B、旅游、教学 C、地震、洪水 D、战争、订立合同 19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是()

法律因果关系

【摘要】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依然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围绕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的迹象,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学派林立。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有望在正确的道路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法律;因果关系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

法律为何不承认因果关系

法律为何不承认因果关系 ——以帕斯格拉芙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为例 1924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帕斯格拉芙太太和她的女儿正在纽约长岛火车站的站台上等待一辆从纽约去洛克威海滩的火车。当火车站的两个工作人员帮助一位旅客登上一辆已开动的火车时,不小心碰掉了这位旅客携带的一个包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旅客的包裹内竟然装的是烟花爆竹,包裹掉到铁轨上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力将许多英尺外的一杆秤击倒,砸在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头上。受到伤害和惊吓之后,帕斯格拉芙得了严重的口吃症,虽然经过多次治疗,仍然未得到完全恢复。帕斯格拉芙诉长岛火车站要求赔偿。(摘自北京法院网)下级法院作出有利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判决,判定长岛铁路公司赔偿6000美元(相当于2003年的5万~6万美元);但是纽约巡回法院以四比三的票数推翻原判决,判定帕斯格拉芙太太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帕斯格拉芙夫人无辜被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看起来非常不近人情。因为以传统的法学思维中的“若非”原则上来看,这次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清晰:根据“若非”原则,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其责任,出面制止那两三位乘客勉强登车。如果及时制止了这两三位乘客,已经买到票的帕斯格拉芙太太就不至于受伤。而纽约巡回法院的卡多佐法官,遵循着“可预见性”原则,即对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并无所谓的责任可言;没有责任,就没有所谓的疏忽或过失。对于长岛铁路公司来说,他们很难预料到乘客携带者爆竹上车,也很难预料到他们对旅客的协助登车,会导致爆竹落地爆炸,因此长岛铁路公司对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受伤并不负责任。虽然另一种NESS原则中,铁路公司的员工行为,确实是“充分集合理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其过于严密和富有逻辑性,一般人在面对问题作出判断时并乐于利用这个原则。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成本效益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博弈。因果关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产生的用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熊秉元教授将他称之为工具。人们利用工具去完成某项事情时,就会有利弊得失急成本效益。当利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对某件事进行处理时,成本远远高于收益,那么人会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选择成本更低,收益与之相似或者更高的途径解决问题,即不承认此因果关系,放弃使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来处理事情。在帕斯格拉芙太太诉长岛铁路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法的一般概念 例1、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 例2、关于法的强制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必要的; B、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 C、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合法的; D、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保障。 例3、法律史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自身的特性,但下例那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A 法律的规范性 B 法律的概念性 C 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D 法律的效力性 例4、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说明下例哪一选项() A 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B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C 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D 法律与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例5、我国民间故事铡美案中,这一法律现象说明什么?( ) A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 B 法律有时候也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C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 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同例: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例6、下例哪些选项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 ) A 确认 B 制约 C 调节 D 预测 例8、张某已经具备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决定向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他认为有关部门会批准他的申请并向他颁发营业执照,这表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9、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有效地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三于合同签订30 天后向李四提供50 吨小麦,用以生产面包,李四在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又和王五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四将50 吨小麦制成面粉后将全部出售给王五,从这个合同中可以看出,对于李四的行为,法律显示出(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10、法律是一个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因此可以用法律评价人们行为的哪些方面() A 是否合法或违法 B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是否合理或者不合理 D 是否好坏例 1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的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对人们行为指引的方式。() A 否定的指引 B 确定的指引 C 有选择的指引 D 肯定的指引 例12、下例说法错误的是那一项() A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既产生正面作用,也产生负面作用 B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只能产生积极作用,没有消极作用 C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D 法律的社会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例13、下例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是( ) A 假定 B 处理 C 制裁 D 行为

法律逻辑学 (第二版)主编陈金钊熊明辉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 (第二版) 主编陈金钊 熊明辉 目录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第二章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 第三章概念与法律概念 第四章判断与法律判断 第五章推理与法律推理 第六章论证与法律论证 第七章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 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 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 第十章法律论证评价与谬误 第十一章道义逻辑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第一节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法律逻辑简史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由此可见,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是分不开的,法律与逻辑之关联有着悠久的历史。 二、我国法律逻辑简史 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在古希腊时代,逻辑学是应民主和法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找到一种评判决断的理性工具。自从亚里士多德确定了逻辑学在理性评判中的不可替代地位之后,逻辑学就成为维护与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工具。如前所述,弗劳斯已把法律与逻辑看成是最亲密的朋友,而霍姆斯曾指出:“法律人的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四、法律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律逻辑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从微观的甚至是核心的内容来看,法律逻辑学主要是研究法律推理与论证方法的学问。五、法律逻辑的特征与功能 (一)逻辑学角度的特征 1.法律逻辑首先必须是逻辑。 2.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 3.法律逻辑是一种语用逻辑。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二)法学角度的特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