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1 / 1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闽司许决[2013]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3〕27号)

莆田市司法局:

关于申请设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2、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为了规范管理全市公证机构,促进公证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按省司法厅要求,近期,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此次考核,由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另行对区县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严格依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省司法厅考核文件进行。具体分为安排部署、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公证处主任副主任述职、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四个步骤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执业情况、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七个方面。 经过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细致、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考核后,考核结果为:洪雅县公证处优秀,眉山市东坡公证处、仁寿县公证处、彭山县公证处、丹棱县公证处、青神县公证处合格。 通过检查考核,我市六区县公证处在执业过程中均能较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公证质量关,建立健全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各项

工作运行良好。在去年的“创先争优”活动及“警民亲”活动中,六区县公证处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廉租房安置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为民服务,为老弱群众上门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减收公证费,受到群众好评。 通过检查考核,发现我市公证机构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县域公证需进一步加强,业务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二是公证员业务学习需进一步加强,专业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内部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针对以上问题,市司法局为全市公证机构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一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促进稳定为重点,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以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二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健全完善自学制度,建设“学习型公证处”;三要不断健全、更新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较大的进展。 通过此次考核,将会使我市六区县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湖北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申请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详细、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其中 的学历、专业经历和掌握语言情况为选填项,照片需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另单独提供一张办执业证); 2、下载时及附件均使用A4规格纸张,按档案装订要求装订; 3、“简历”应从高中毕业开始填起; 4、品行证明应含有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 被开除公职等主要内容; 5、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 6、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申请人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照 片 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号文化 程度 党派 公民身份 号码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档案存放地原工作 单位 地址 律师事务 所名称 地址电话 工作单位 (非专职) 地址电话简 历 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职务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

学历情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毕业学校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种 证书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 业经历及专业职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起止时间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起止 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掌握何种外国语言水平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鉴 定 意 见 兼特原(现)工作单位

律师执业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1、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非本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档案存放证明(原件);5、品行证明(原件);6、无其它职业证明(兼职律师需提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证明和单位同意证明);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8、劳动聘用合同。审核人需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签名):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 (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计划模板

( 工作计划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计划模板Annual plan template of Forensic Authentication Center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计划模板 按照xxx司法厅的相关要求,我司法鉴定中心坚持以“三大类”司法鉴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重点,加强本司法鉴定中心内部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特制订以下工作计划: 一、在现有鉴定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新的法医鉴定项目。 我司法鉴定中心目前已开展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以及三期鉴定等法医临床学鉴定项目,损伤程度(伤情)鉴定多见于故意伤害案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三期鉴定也是涉及赔偿额重要的鉴定。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已经被广泛用作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依据。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我司法鉴

定中心拟在现有鉴定项目的基础上开展以下法医鉴定项目: 1、逐步开展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项目。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主要项目,也是常见的鉴定之一,法医尸体剖验检查可帮助解决民事(事故、灾害、疾病等)以及刑事(伤害、谋杀、投毒等)案件中所涉及的死因、死亡方式、致伤方式、死亡时间、致伤物推断等诸多问题。因此,通过尸体解剖可为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 2、逐步开展法医物证学亲子鉴定项目。常见于上户口中的出生证办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基本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因此,法医物证学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常见的法医司法鉴定项目之一,它可以为确定亲缘关系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 3、逐步开展法医毒物分析酒精浓度测定项目。法医毒物分析酒精浓度测定主要用于交警处理交通治安案件,是交警判断是否酒驾的主要依据,也是法医鉴定的常见项目之一,开展该项目科为交警提供大量处理酒驾案件的证据,因此,开展该项业务是必然的。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事务所简介 - 148法律服务网

营口市律师协会 营口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营口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营口市律师协会章程》对营口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营口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至今已相继召开了4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现任理事会由29名执业律师组成,常务理事会由9名执业律师组成,现任会长马洪流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武昌、马方友、孙凤任为副会长,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栾晓文兼任秘书长。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团结带领会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奋斗。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1、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负责律师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扩大行业对外影响,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5、为会员提供微信业务信息平台;

6、宣传律师工作,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7、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营口市司法局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其下设26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于一九八五年,是营口市仅有的两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之一。睿智所于二000年改制为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在三十年的发展中,先后多次被授予辽宁省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睿智所是目前营口地区规摸大、业务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在鲅鱼圈区设有分所。现有35名执业律师,睿智所在田维桢主任的带领下,全所律师秉承“睿智者,善治法!”的信念,在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不断提升。其“睿智”的品牌在营口市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确立。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是营口市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有私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现有21名执业律师,在主任马方友的带领下,秉承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以诚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14年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律师实习基地的资格。该所历行法治,以法律思维改变以往的法律服务观念,以创高档次律师服务所,成就知名律师,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服务的奋斗理念为己任。 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于2005年

湖北省收费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 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 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 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 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左腘窝部见5 × 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 × 7 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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