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无等级”。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

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一般论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如《尚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意为:对那些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则应“勿庸杀之,故惟教之”。在当时,能提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主张刑法的

终极追求是“无刑”、“止辟”。可以说是对刑法目的认识的深化。

(四)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

从《说文解字》对“灋”字的解释“平之如水”到《大禹谟》主张的“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从《君陈》提出的“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到主张执行刑法的标准要“唯厥中”等论述来看,都强调刑法应当平允、宽和。《吕刑》对“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如认为刑法的制定要贯彻宽大精神,指责苗民丧国绝祀的原因就在于滥施刑法,只有公平公正地执行刑法才能使百姓崇德向善,在具体的刑法制度上,则实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

(五)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

西周以其以前的统治者们都主张刑故宥过。“眚灾肆赦,怙终贼刑”,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②《尚书·康诰》言之甚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说,故意犯罪、累犯,哪怕是小罪,也要严惩不贷;若是过失犯罪和偶犯,即使是大罪,只要彻底坦白交代,也不能处死。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学术思想的极盛时期。在政治领域内,是五霸七雄,纷争滋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则表现为诸子学说的百家争鸣。其中最具影响、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他们或倡

①《尚书·尧典》

仁义,或主兼爱,或言无为,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法家倡言法治,坚决主张以法和刑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一)法家的刑法思想

1、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

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制定成文法,是儒、法两家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管仲认为“号令必著明”,①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商鞅不但主张成文法,而且主张“以吏为师”,认为制定法律者应当向百姓宣讲法律。不仅如此,他甚至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得改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子产铸刑鼎于前,李悝著《法经》于后,都是法家的杰作。

2、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

这是法家思想中最具有民主性的一点,也是中国封建主义刑法中最带进步意义的成分。管仲一方面从正面讲平等执法的重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③另一方面又从反面指出不平等执法的危害。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的名言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④常为后世学者所引用。法家学者们的这些主张与儒家所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针锋相对。

①《管子·任法》

②《韩非子·难三》

③《管子·任法》

3、主张“法后王”,认为刑法应当随着世代的发展而演变,反对泥古

“法先王”与“法后王”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争论的焦点之一。法家主张“法后王”,认为“法与时转而治,治与时宜则有功”。①商鞅入秦后与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就变法与守旧进行过一次有名的辩论。商鞅将甘龙所说的“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的陈腐言论斥之为“世俗之见”,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变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②最终说服了秦孝公,在秦国实施了商鞅变法。

4、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法家是有名的重刑主义者,几乎所有的法家流派的人都热衷于与严刑峻法。重刑主义在哲学上的依据是当时流行的“性恶论”;在刑法作用的理论上则是坚持恐吓主义。法家讲重刑是是非常绝对的,即不但主张重罪重刑,而且主张轻罪重刑。理由是“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③对重罪处以重刑,固然能制止重罪,但未必能制止轻罪,但如果对轻罪也处以重刑,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更不敢犯重罪了。这是法家的逻辑。至于该不该对轻罪处以重罪,他们就不管了。

①《韩非子·心度》

②《商君书·更法》

法家和儒家及其所著述的三代时期的刑法思想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无刑”。但二者的办法却大相异趣。儒家及其所著述的思想认为只有实行以刑弼教,德主刑辅,加强教育,人人改恶向善,遵礼守法,没有人犯罪,才可以不再使用刑法。法家认为只要严刑峻法,甚至轻罪重罚,就可以使人惧怕,不敢以身试法。没人敢犯罪,刑法自然也就无须动用了。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二)儒家的刑法思想

儒家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且一向以正统自居。

1、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认为治理一个国家,根本的方略是推行德治仁政,刑法虽也必不可少,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孔子有一段人们很熟悉的高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德治和仁政又是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人格都相联系,因此,几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主张人治。孟子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可存者,幸也”。

②儒家的另一大师荀子发展了孔孟的人治思想,主张“以法为末,以人为本”,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自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

①《论语·为政》

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①

2、先礼后刑,重礼轻刑

礼和刑都是行为规范,但儒家在对二者的对待上,却明显有先后与重轻之别。在他们看来,用刑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时期心存戒惧,而不能使其心悦诚服;只有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使其主动、自觉地遵守法令。所以孔子说:“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②在礼与刑的选择上,儒家继承了三代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认为礼贵而刑贱,即对社会不同的阶层分别适用礼和刑。荀子不仅强调“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义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③“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④而且主张治世用礼,乱世用刑。

3、刑宜宽简适中

儒家既重德而轻刑,必然要提高道德的地位,扩大道德的作用,而将刑法的作用限制在相对缩小的范围内,这与法家张大其刑形成鲜明的对比。儒家主张慎刑戒杀,矜老恤幼,强调刑法适中,反对暴政苛刑。孔子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⑤“不杀无辜,无释罪人,则民不惑”。⑥孟子与孔子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所以他也讲“省刑罚,薄税敛”,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增强一个国家的凝聚力,

①《荀子·君道》

②《孔丛子论政》

③《荀子·富国》

④《荀子·致世》

⑤《论语·子路》

否则,臣下就可叛离,人才就会流失。“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徒”。①荀子虽然在有的地方也讲过要“重刑”,但他讲的重刑是所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强调的是“赏必当功,罚必当罪”,与法家讲的“轻罪重刑”不同。如他讲“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②“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③可见他是主张宁肯赏赐过头,让小人得利,也不愿滥施刑罚,使君子蒙冤。(三)墨家的刑法思想

墨家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大流派,墨家代表由奴隶解放出来的小生产者的利益,对政治抱一种理想主义的态度,希望实现平等、博爱、正义的理想社会。在刑法理论上主张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反对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又不赞成法家的严刑峻法、重刑主义。墨子幻想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评价标准,“尚同而下不比”。如果不能这样,在位者师心自用,“宗族父兄故旧,以为左右”就会“上下不同义”,而一旦上下失去了共同的评价标准,必然造成“赏誉不足以劝善,刑罚不足以沮暴”。④在“尚同”的前提下,墨子主张赏罚严明,恩威并用。“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⑤

在以血与火说话的的春秋战国之际,墨家的理想主义是无法实现的。虽然,墨子的门徒们“磨顶决踵而利天下”,终日栖栖惶惶,席

①《孟子·离娄》

②《荀子·致士》

③《荀子·君子》

④《墨子·尚同中》

不暇暖,到处宣传自己的主张,但终不为执政者理解,只好改而走行侠仗义的道路,寻求“武器的批判”。

(四)道家的刑法思想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流派中,其法律思想最为怪诞不经,标新立异,最具有叛逆倾向的要数道家。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反映的是没落旧贵族的思想;从表面看,道家似乎反对一切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认为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是一切罪恶的源泉,主张退回到“鸡犬之声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社会中,甚至退回到什么也没有的混沌天地中去。儒家对德与礼顶礼膜拜,而道家却嗤之以鼻:“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复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①把德政礼治斥之为社会动乱的根源。实际上道家也未能完全不食人间烟火,由于失去了昔日的天堂,因而对现实满怀愤激,如庄子讲“盗亦有道”,“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他指责现实生活中的统治者都是些“窃国大盗”,这些人对待政权、法律、道德、制度的办法是“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②圣贤们虽然费尽心思为百姓订立了制度,创设了仁义,但统治者却连制度和仁义一并窃为己有,那么,制度、仁义还有什么用呢?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他们主张的“无为而治”,正如老子所说:“治大国,若烹小鲜”。

③他似乎也并不完全反对动用刑法,只是认为专靠刑法的威吓不解决

①《老子·第三十八章》

②《庄子·胠箧》

问题,“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①

在儒、墨、道、法四家中,儒、法两家的刑法思想较为丰富,而尤以法家最为充实。法家不仅在刑法理论上一枝独秀,而且热衷于政治实践。子产治郑,管仲相齐,都成就了一代王霸之业,商鞅变法,左右秦国朝政二十多年,使偏僻落后的秦国得以富强,为扫平六国奠定基础。

①《老子·第七十四章》

浅谈中国古代刑法的制定观念

浅谈中国古代刑法的制定观念 中华民族是个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民族,用一个简短的词来概括这一思想就是“天人合一”思想,在这一总揽中国全盘观念的思想影响下,古代刑法的特点毫无悬念的体现着这一观念。 正如古人云:“天重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刑威,睹秋霜而肃杀,惩其未犯而放未然,平其薇墨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人用只言片语精练的表达出我国古人所理解的人与自然,刑威与自然法则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正是在这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刑法的运作与客观世界的某些自然现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刑法的性质、功能从自然现象中得到了解释,自然现象的变化也被认为是上天对人间刑法的评价,这即对中国古代刑法影响深远的刑法自然观——则天制刑。其意为效法天道而制定刑法,设置刑罚。 在古人眼中,天为万物的本源,人为万物的灵长。古人在追求人的和谐的时候,观察到自然运行的和谐性,于是在自然的联想下效法天的运行追求人类社会运行的和谐。于是在不断的观察实践中认识到自然之天为一个和谐有序的实体的时候,就用这一相同的理念来安排自然世界,来设计人类社会。这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恭行天罚”。 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的和谐有着紧密的关系,这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和谐是以自然秩序的和谐为基础和表征的;自然的和谐也依赖于人类社会的和谐来加以维持。故古人在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就看期行为是否对自然秩序造成了破坏。在此点上,效法“天”的特性:“德”与“威”。即“天”以“德”来善养子民,但对于破坏和谐的人则以“威”来加以惩戒,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的功效。本着这一思想,我国先人在刑法的制定与执行上体现了天的威属性:“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濯杀戮也。”而这一属性的所要体现就是是人类社会的刑法是“替天行道”,维持社会的秩序的基本思想。 在古代刑法制定一个具体原则就是“效法五行”,这可以说是对我国刑罚体系的一种文化解释。这在刑法经典著述中有明显的体现,《唐律疏议》曰:“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在我国刑法体系上的具体体现即是“墨、劓、刵、宫、大辟”,后虽向“笞、杖、徒、流、死”转变,但在主刑上表现的都是以五为数。 效法五行的理由可以与天道的五行说联系起来。古人把世界万物的本归结为一种或某种具体的物质性东西,或以数字来解释宇宙,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在古代生产力制约时,人类对于某些无法解释的现象感到困惑,在无助的情况下,就幻想出神化人、物这一介质来解释各种现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种现象也增多,于是人就赋予了神更大的力量,以期能在神的身上找到那些并不存在的答案,或者说寻找心理上的寄托。“效法五行”的五行崇拜思想就是这时从泛神的崇拜中逐步集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归结的物。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种最基本的自然属性,古人建立五行之说的认识和掌握五行相生相克的自然法则后,即用之来揭示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从而产生了五行的特殊崇拜。后五行说被英勇到了社会生活,出现了以五规类的行为规则,例如《论语》有五谷、五美之说;《孟子》也有五音、五禁之说。这就是五行说的发展过程。 五行说对我国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夏代就有关于五行的记录,史说夏启攻伐有扈氏时云:有扈氏威侮五行,怎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里夏启就是用“威侮五行”的理由来对有扈氏进行有罪定论,从而为征伐找合理的理由。各古代帝王也正是认识到五行说的巨大影响性,聪明的从各种刑法中挑选出五种刑罚,固定作为正式的刑罚,以此来利用世人观念中的根深蒂固的思想也给残酷的刑罚的存在加上一个合理的理由。到周穆王时,法制上已经彻底的取法五行。这是以五规类这一守则的又一发展。这在古代典著《吕刑》里也有具体记述:两选具备,师听王辞,王辞简孚,正于王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由此可见在刑罚制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首先,中国古代刑法以严刑峻法为主要原则。古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 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的工具,必须具备强大的威慑力。因此,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严 厉的刑罚,以此来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强调法不责众的原则。古代中国认为犯罪行为是 个体行为,不能将罪责扩到家族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身上。在执法过程中, 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将无辜的人诬告、打击或处罚。这一原 则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执法的公正和民众的权益保障。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主张刑与教化相结合。在面对犯罪问题时,古代 中国律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分子的手段,更重视矫正、教化犯罪分子,使 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改邪归正。例如,刑罚执行时不仅要进 行身体上的惩罚,还要进行心理上的教育,使犯罪分子得到启发和改造。 这种刑法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统治者对于人民福祉的关怀,并试图通过刑 罚来达到教化的目的。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主张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法治是指社会以法律为 根据、以法律为规范,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 秩序。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与仁治观念相结合,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和判决 的公正性。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不仅要依法治国,也要考虑到人的尊重和人 的苦痛,尽量减少对人的伤害。这一原则强调了刑法实施过程中的人道主 义精神,使刑事制度更加符合人的本质需求。

总结来说,中国古代刑法原则包括严刑峻法、法不责众、刑与教化相 结合、法治与仁治相结合。这些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特点和价值观,为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 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法经》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通过深入挖掘相关史料和文献,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发展、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商周时期,逐步发展并成熟于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在这个过程中,刑法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1、以德配天,刑政合一:中国古代刑法深受“以德配天”思想的影响,强调统治者必须以德治国,刑法是辅助手段,应与教化相结合。同时,刑法与行政、民事等方面的规范相互交织,形成了“刑政合一”的特点。 2、礼法并施,明刑不戮:中国古代刑法重视“礼”与“法”的结合,以礼为主,刑法为辅。在实施刑法时,强调区分情节,慎重刑罚,避免滥杀无辜。

3、秋冬行刑,慎杀慎罚:中国古代刑法实行“秋冬行刑”制度,主张在秋冬季节进行刑罚执行,以顺应天时,减少无谓的杀戮。同时,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提倡“慎杀慎罚”,以示仁政。 三、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 1、以笞、杖、徒、流、死刑为主:中国古代刑法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刑等五种主要刑罚,针对不同的罪行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2、刑罚适用具有等级性:中国古代刑法严格区分了不同社会阶层和等级的刑罚适用范围。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刑罚适用具有明显的差异,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压迫。 3、重视教化作用:中国古代刑法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达到惩前毖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教化与刑罚相互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 4、援法质证:中国古代刑法实行“援法质证”制度,即利用法律作为衡量犯罪事实的标准。援法质证的实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5、类推处罚:中国古代刑法允许对犯罪进行类推处罚,即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比照已有法律进行处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法在中国的历史演变也日渐丰富多样。刑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罪行的定义、证明、制裁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都需要高度重视。本文将从中国刑法的历史背景、演变以及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的刑法系统也是非常完备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严刑峻法”的现象。在秦朝时期,推行了法家的法律思想,规定了“三公九卿”的刑罚制度,并对罪犯进行了定罪、判刑以及执行的规定。随着汉代的到来,基于道家的法律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先后出现了五律、十恶等法条。明清时期则更加完善了刑法制度,特别是清朝时期实施了“钦差大臣”、“都察院”等机构,增强了对司法行政的监督。 二、演变过程 中国刑法的演变历程非常丰富多彩,从古代到现代,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发展变化的轨迹。 1、改革开放初期 改革开放初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刑法体制也不例外。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接纳了西方刑法制度中的一些成熟的理念,并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革命斗争与思想教育的刑罚。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走上了逐渐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路线。 2、21世纪初期 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的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次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法条,特别是新条款明确指出:“职务犯罪,必须

从重处罚”,对腐败行为进行了尖锐地批判和打击。2011年又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决定,打出了“法治向上、信仰回归”的口号,强化了对罪犯的法制教育和身心健康保障。 三、现实问题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刑法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 我们深思。 1、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罪犯因为地区、身份等原因,在判刑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公,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定群体时,更容易受到对方利益团体的干预和影响。这也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然而,这样的现象会逐渐削弱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认同,对刑法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刑罚用途的多样性 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刑罚的用途和作用非常重要。然而,我们仍然可以 看到一些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劳教、三停和拘留等刑罚被滥用的现象。这不仅容易引起社会的反感和抵制,而且也反映了当地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度还有待加强。 3、保护人权的制度建设 保护人权是一个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 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必须承认的是,在保障人权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等问题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这也表明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建设来保护人民权利的合法性。 结语: 在中国的刑法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改革步入深化阶段,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强普及教育,提升司法公正和权威,逐步建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得基本原则 【摘要】众所周知,刑法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得地位,理论界甚至有“法源于刑”得说法。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刑法一直都就是统治国家最重要得工具。刑法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执法得始终,反映着当时得政治思想与司法理念。古代刑法得基本原则因其所处时代得政治、经济、文化不同而各具特色,但有些共同得原则却一脉相承,直至今日仍发挥着巨大得影响。本文就中国古代刑法得基本原则做简要介绍,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穿针引线。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刑法得基本原则影响 一、刑事政策、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 在介绍中国古代得刑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中国古代得刑事政策、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得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理念。该理念起源于西周。周穆王时制订《吕刑》,上载“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得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得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得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得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得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得主张,战国时法家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儒家得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可谓深得此中真谛[1]。 (二)犯罪主体 中国古代得犯罪主体可分为“化外人”、“官贵”、“良贱”[2]。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得外国人,但当时得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得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得解释,就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与制裁文化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与制裁文化在古代中国,刑法制度是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古 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是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其制度特点和文化内涵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刑律、刑书、刑名。刑律指的是刑法条文,是制定刑法的基础和标准;刑书是指刑罚 执行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刑具、刑场、仪式等;刑名指的是 刑罚的名称及其代表的意义和象征。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是以惩罚为主要目的,同时也注重改造。 刑罚种类繁多,既有死刑,也有流刑、笞刑、杖刑、徒刑等非死 刑惩罚方式。在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下,刑律条文严密,注重法 律适用和法律效果,刑具、刑场和仪式也都有着明确而精细的规定。刑名的代表意义和象征更是深入人心,试图通过对刑罚名称 的选取和规定,来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 二、古代中国的制裁文化

古代中国的制裁文化是一种全面而综合的文化现象,它不仅包括了刑法制度,还包括了各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价值观念。 首先,在古代中国的制裁文化中,人们对罪犯的惩处有着严格的道德和道义标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爱惜人命和人的尊严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因此在制裁罪犯时也不能超越这种道德和道义标准。 其次,在古代中国的制裁文化中,人们对于罪犯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变化有着充分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单纯惩罚罪犯,古代中国更加重视对罪犯心理的倾听和疏导,试图在恢复罪犯自我意识的基础上,重建罪犯与社会的关系。 最后,在古代中国的制裁文化中,人们非常重视道德教育和刑罚的见效。相比于简单的惩罚和报复,古代中国更注重刑罚对于罪犯和社会的教育作用,试图通过刑罚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借此改变自己。 三、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与制裁文化的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周朝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起点。周朝刑罚主要以杀戮为主,刑罚严 厉而残酷。周朝采用了射官、斩、待罪杨等刑罚方式,对于严重罪行采取 的刑罚是株连九族,即除了罪犯本人之外,还要惩罚其父母、兄弟、子女 等亲属。因此,周朝的刑法制度以公开行刑和严重的集体惩罚方式为特点。 秦朝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第一个高度集权统一的王朝。秦朝统一了 中国各地的法律制度,推行了法治,并对刑法进行了规范化。秦朝的刑法 主要通过律例和法令进行规范,严格实施法定主义,刑罚规定明确。秦朝 的刑法有稽首、剥皮、劓刑等严厉的刑罚,另外还有出降、徒刑、罚金等 相对温和的刑罚。 隋朝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第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制度时期。隋朝在 律法上开创了新的局面,颁布了多部法令来规范刑法。同时也有一些新的 刑罚方式被引入,如艺文之刑和监夜坐刑等。此外,隋朝还注重矫治罪犯,提倡罚金和缓刑,尽量用教化的方式来达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唐朝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的顶峰时期,唐律成为后世刑法制度的 基石。唐朝的刑法采用了多种刑罚方式,包括杖刑、徒刑、缢刑等。同时 也加强了对罪犯的矫治和教化,提出了以温文善诱为主的治罪方针,强调 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明清两朝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变革时期。明朝推行了经济复苏和民 族团结的政策,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明朝废除了周朝的株连九族的残 酷刑罚,加强了对犯罪的矫治,并对律法进行了规范和整理。清朝继承和 发展了明朝的刑法制度,明确了刑事责任的界限,并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 监督和纪律。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中国古代刑法制度越来越趋向人文化、轻刑化和法治化。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残酷和简单到温和和复杂,从集权统一到分权分治,最终走向人文化和法治化的道路。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天的刑法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刑罚 惩罚和古代的惩罚是有区别的。惩罚是指体罚和死刑,惩罚是指金钱赎罪。《尚书录行》:“刑罚轻而重。”还有:“五罚不简单,只有五罚。”后来,它一般指的是惩罚罪犯的强制性方法。《明史刑法年鉴》:《明初赎罪之法,品纳玛》还有:“惩罚者是惩罚邪恶的药石。”古代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大辟,即死刑。五毒 古代有五种酷刑。《后汉陈禅传》:“鞭打劫掠无计,五毒极强。”五毒指的是楚毒在身体和四肢上的作用。可以说,鞭、锤、烧、徽(装)、墨是五毒。纹身匹配 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枷 枷锁在封建时代最具代表性。它被用作犯罪武器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关于轭的记载。轭是“干木头做的”。这两部分是封闭的,上面有洞,严重限制了被捕者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连枷又分为三级,“死刑重35公斤,土匪重20公斤,罪刑重15公斤”。明代的镣铐不仅是监狱和审讯工具,也是刑讯逼供的工具。连枷已成为“五刑”(鞭刑、鞭刑、学徒、流放和死刑)的必要补充。清代连枷分为两级,重70公斤,轻60公斤。康熙八年,刑罚部规定犯人不得戴木镣铐,只能戴薄镣铐,这样镣铐只能用于惩罚。光绪二十九年,刑部称:“除留竹刑外,废除各种刑具,砍断连枷。”从那时起,枷锁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无论是作为监狱设备还是作为酷刑设备。汽车裂纹 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如《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车裂商君。”车裂也称“辕”或“辕裂”。笞刑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规范行为的一套法律制度。它是中国古代社会进 行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安全。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刑律和秘诀。刑律是对人民进行警示和 规范的法律规定,而秘诀是司法实践中的技巧和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刑法制度的基础。 中国古代刑律包括了多种刑罚。其中,六酷刑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种刑罚,被广 泛运用于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六酷刑包括了鞭刑、剐刑、凌迟、腰斩、千刀万剐和磔刑。这些刑罚旨在通过身体的痛苦来警示和惩罚犯罪分子,以达到保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中,公平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审判过程一般由官 员主持,而人民也可以作为陪审员参与其中。判决的结果需要经过多人的共同商议,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公平。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注重法律的平衡和权威的维护,以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刑罚的恰当性。根据古代中国的刑法原则,刑罚的严重程 度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刑法制度对犯罪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刑罚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古代中国的刑法也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 以通过认罪悔过和接受教育来减轻刑罚或获得刑罚的宽恕。这一做法源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希望通过改变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来达到社会安定和犯罪预防的目的。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刑律 和秘诀两个层次的制度来规范行为、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公平和公正、恰当性和再教育是古代中国刑法制度的重要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人民安全。

中国古代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是我们了解古代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尽管与现代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古代中国所采用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也体现了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特点。通过对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的探讨,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运作方式。 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多种多样,整体上分为死刑、官刑和民刑三大类。死刑是 指对重大罪行的最高刑罚,包括腰斩、千刀万剐之类的残酷刑罚。官刑是由朝廷直接授予官员执行的刑罚,如鞭刑、杖刑等。民刑则是由民间自行实施的刑罚,如打骂、剃头等。在古代中国,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同时也受到社会地位、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与现代的法律制度相比,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更加注重惩罚与报复。在 古代中国的社会风气中,重视家族和尊严,对于犯罪行为的容忍度相对较低。因此,在古代中国,刑罚往往更加严厉,犯罪分子会受到更多的惩罚和压制。同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也与社会道德以及宗教信仰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与道德、宗教信仰深度融合,形成了一种较为封建的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也注重职责分明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在古代中国的法律 制度中,法官的职责十分重要,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决定罪犯的刑罚。而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则分为三步骤:合议、判决和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会详细搜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并进行合议,最终做出判决。由于时代的限制,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可能相对简单,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程序已经体现了相对的公正性。 此外,古代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古代中国 人普遍认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社会稳定和犯罪预防的关键。因此,社会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相互补充,一起构成了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通过约束个人行为和家庭关系,古代中国试图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 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 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 法律制度。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汉朝时期,刑法

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阔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假设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管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假设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源远流长,时代变迁中产生了许多法典和法律文献。以下是一些关于古代中国刑法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周礼》: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时期。《周礼》是一部记述周代礼制的文献,其中包含了对于刑法的一些规定。《周礼》中规定了七种罪行,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如流放、罚金、杖刑等。 2. 《齐民要术》:这是一本记载了古代农业生产、社会法律制度等内容的书籍。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刑法的规定。例如,对于盗窃行为,《齐民要术》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首次盗窃者处以杖刑,再犯者处以绞刑。 3. 《韩非子》:韩非子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他的著作《韩非子》中也包含了许多关于刑法的内容。《韩非子》中提出了“法者,所以内防也”、“法者,所以外禁也”等观点, 强调了刑法的作用和意义。 4. 《汉律》:汉律是汉代统一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汉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汉律》中还包含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衡量刑罚轻重的标准。 5. 《唐律疏议》:唐代的刑法集大成者是大明宪宗时期的著作

《唐律疏议》。这部法典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同时,《唐律疏议》还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6. 《宋刑统》:《宋刑统》是中国宋代的一部法律典籍,在刑法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宋刑统》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方法。 7. 《明律》:明律是中国明清两代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大规模的刑法典。《明律》规定了众多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同时《明律》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以厘清法律规范为核心,注重法治理念的积极引导,力求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这些法典和法律文献记录了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法律价值。

中国历代刑法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开始,犯罪现象就从来没有消退过,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消失。自从国家正权的建立,就代表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报复,国家成为了唯一有权行使刑罚权的主体,从此,人类告别了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人类向文明和理性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 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 ,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 .这一时期 ,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 ,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 .值得提出的是 ,这一时期 ,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 (在这以前的朝代中 ,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 ,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 ),如<<铸刑书 >>\<< 竹刑 >>\<< 铸刑鼎 >>和 <<法经 >>, 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 <<法经 >> 影响最大 .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 ,改法为律 ,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 ,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 ,十户编为一什 ,在什伍组织中 ,一人犯罪 ,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 ,否则要连坐受刑 .按照秦国的法律 ,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 ,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 秦朝统一以后 ,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 <<秦律 >>.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 .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 ,从重到轻分为 :(一)城春 (男犯 )城春舂 (女犯)(二)鬼薪 (男)白灿 (女)(三)隶臣 (男)隶妾 (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 ,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 . 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 ,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 .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 .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 ,行刑时不得换人 ,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 况 . 汉亡以后 ,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 300 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 .这一时期 ,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 (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 ,魏律将具律改为刑 名 ,<<泰始律 >> 增加了法例 ,<<北齐律 >> 将名和例合并 ,置于律首 ;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 ,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 ,等等 ),然后在刑种上没 有多大改革 . 隋朝时 ,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 .隋文帝制定了 <<开皇律 >>, 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 ,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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