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毕传东

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自身由于固有的缺陷而在社会生活和竞争中往往处于先天性的不利和弱势地位,以致无法像常人一样有效行使名义上享有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无法独自承担其本应承担的公民责任与义务,如不予以及时帮助,这一特殊的公民群体有被社会共同体完全隔离与排斥的危险。所以,形势呼唤着政府等社会公共机构为其提供更为广泛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一、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的概念内涵

对于残疾人而言,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三类最基本内容:即从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出发,为他们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服务;从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满足其基本健康需要出发,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残疾预防、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从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满足其基本尊严和基本能力的需要出发,为他们提供的基本教育、就业和文化服务。一般而言,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残疾人公共服务与健全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重点残疾人与一般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现实意义和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残疾人得以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逻辑前提。因此,要实现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就需要出台相应的单项法律和配套法规,尤其重要的是法律法规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前要加大立法力度,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期待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问世,以实现在宏观与微观上均能有法可依。

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其基本制度架构。残疾人作为特定的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服务与发展服务,保障其基本权益更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三、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选择

(一)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公共服务理念尚未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相当明显,残疾人公共服务体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通。

(二)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选择

1、强化服务型政府意识,逐步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理念变革。落实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推动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相关的公共部门全方位、系统性的服务理念变革,强调“管理就是服务”,这就要求树立一切服务为了残疾人、服务为了一切残疾人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意识。树立制度化、市场化与专业化的理念,促使残疾人公共服务由人治模式向法制模式转变,扩大社会参与,向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方向发展。

2、以残疾人为本,以维护其基本权益为中心,逐步构建以其需求为导向的残疾人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即残疾人公共服务要以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夯实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基础,促使残疾人逐步达到全社会的基本生活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其次大力促进残疾人对于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参与。最后,要切实发挥残联“代表”和“服务”的职能,为残疾人的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

3、本着公平优先的原则,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消除城乡和地区差异,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分配。构建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应该从公平公正出发,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逐步缩小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有效对接。在处理残疾人与健全人享受公共资源关系的问题上,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资源共享,又要大力推进残疾人专业服务,逐步发展多层次、多元化、多角度的专业服务项目,切实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特惠性。在推进重点残疾人与一般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面,主要是逐步扩大对重度残疾人公共服务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针对重度残疾人的服务逐步向一般残疾人延伸,从而提升残疾人群体的整体公共服务水平。

4、明确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定国家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层面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战略与基本目标,以之作为指导残疾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制度。以制度激励与财政引导相结合,切实保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公共服务评价体系,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人性化、科学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资助、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专门性服务。

5、加强对无障碍环境服务、公共安全服务问题的重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残疾人正常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所处的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实行公共道路、建筑、居家无障碍;为聋人盲人解决信息无障碍问题,保障他们尽可能早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发展法律服务中心,拓宽为残疾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残疾人更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其人格尊严。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选择

2009年第1期社会主义研究No.1,2009 (总第183期)SOCIALISM STUDIES Serial No.183 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选择 项继权 =摘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0是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本文提出/同步推进、分步实现0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战略:首先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广覆盖0,即建立多层次、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其次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0,即消除城乡基本服务体制的二元化,构建城乡一体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最终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0,即消除人们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占有、服务设施和条件以及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既有的差距,实现人们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 =中图分类号> 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527(2009)0120054207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7年度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社区建设研究0(项目编号:07JZD0024)和2008年度华中师范大学桂子学者项目5中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6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项继权(1962-),湖北麻城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0,/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0。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0,/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0,扩大公共服务,并将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让人们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十七届三中全会则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0作为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0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如何/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0也成为当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亟待回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三大任务 向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如果根据人们需求的公益性程度及其需求满足中对政府的依赖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0和/非基本公共服务0两类。前者是政府必须承担和满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后者则可以通过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来提供。有相当多的需求和产品具有混合的特征,在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同时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这可以称为一种/准基本公共服务0。基本公共服务是一个社会人们生存和发展必需的基本条件,是一个社会非由政府提供不能有效满足和充分保障的基本福利水准。一般来说,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同时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和管理者。 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存在/供给不足0的问题,也存在/享受不均0的问题,非均衡或非均等性问题 54

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选择

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选择 目前,就业问题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和难点,因此也成为我国劳动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就业岗位的创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方面,已取得了较为成熟、系统的研究成果,且有相当部分的理论成果已经付诸实践,为我国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大多仅集中于健全人,而对残疾人的研究和关注甚少。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的成员,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也是劳动者,而且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更加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帮助,因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特殊性 研究残疾人就业,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残疾人。这在各国外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中,其界定角度和内容往往存在着差别。 联合国在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对“残疾人”作了如下界定:“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中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一切体力或思维能力减退而确实很少有可能获得并保持一份适宜工作的人”。1983年由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残疾人是指:由于被正当承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其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并得以提升的前景大为降低的人。该定义不仅强调要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而且还强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使其得以提升。即强调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问题,这比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的界定都有所进步。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由之路 一般地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基本民生性服务,如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养老保障等;二是公共事业性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科学技术、人口控制等;三是公益基础性服务,如公共设施、生态维护、环境保护等;四是公共安全性服务,如社会治安、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国防安全等。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了,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毋庸置疑,经过前一阶段的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急剧转型,我国经济社会的基本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不仅要求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应对生态环境恶化和能源资源短缺引发的严峻挑战,而且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应对基本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新的挑战。有关资料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多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继超越生存型社会的临界值。就恩格尔系数来看,2000年城市达到39. 4%,农村达到49. 1% ,均低于50%的临界值。同年,第一产业就业比重首次降至50%的临界值。2001年,第一产业比重降至14. 1%,首次低于15%的临界值;第三产业比重达到40.7%,首次超过40%的临界值。2003年,城镇化率达到40. 5%,首次超过40%的临界值。从这些量化标准来判断,我国在21世纪初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在这一进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产品短缺、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阶段性矛盾。[1]由此可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 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必然选择。换句话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过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结果,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在当前,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的迫切需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有的是发展不够的问题,有的则是共享不够的问题,即没有很好地让全体人民公平公正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按理说,社会进步的成果应当由全社会来共享,但实际上是由强势群体来享受或首先享受;同样,社会代价的后果应当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大部分却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或主要来承担。因此,

浅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浅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表时间:2009-06-10T10:59:41.950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3期下供稿作者:张宁[导读] 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摘要: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6-0027-02 收稿日期:2009-02-27 作者简介:张宁(1984-),女,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政理论与实践研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形成惠及全民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体现以人为本和弥补市场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缓解社会矛盾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职责。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涵义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实质在于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1.从义务教育来看,义务教育的非均衡性突出地表现为义务教育投入的非均衡性。2005年全国预算内经费4 665.7亿元,东部地区约2 269.1亿元,中部地区约1 307.0亿元,西部地区约1 089.6亿元,东部超出中部和西部的1倍多。 2.从城乡卫生支出来看,2004年58.2%的农村人口卫生支出只占卫生总费用的34.9%,而41.8%的城镇人口卫生支出却占卫生总费用的65.1%。79%的农村居民人口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城市为44.8%,高出34个百分点。农村医疗服务经费中17%来自政府拨款,另外83%来自农民缴费,包括合作医疗缴费。2005年城市居民人均卫生费1 122.8元,农村为318.5元,城市是农村的 3.52倍。 3.从社会保障面来看,国家统计局根据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测算,2006年社会保障的实现率为50.24%。我国城乡之间及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2003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每万人中有2 247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每万人中只有367人。按享受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计算,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城乡社会保障率的比例为22:1,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费的比例为24:1。 4.从农村文化服务方面,我国省市及自治区之间人均文化事业费的极差从1980年的3.99元扩大到2006年的44.29元。仅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文化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性。 三、影响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因素 1.在技术上,我国还没有针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建立一套针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以及与这些标准相对应的客观因素评估法,来核定地方财政平衡能力,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和计算地方财政支出水平与地方“理论收入”之间的差额,以及政府间计算转移支付数额的方法。 2.在政府间关系上,虽然我国提出建设公共财政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而且推进工作也在进行,但是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首先,政府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其次,目前我国形成非对称性财政结构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中央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在涉及政府间关问题上过于模糊,不利于政策实施。 3.在城乡体制上,城乡分割是中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城乡问题在一般意义上不属于均等化问题。由长期实施户籍制度造成的乡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不同身份,以及掩藏在这个身份背后的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均等化问题的特征之一,这也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4.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是地方财力的均等化。我国目前存在的地方发展差距以及现行税收制度、财政体制所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是转移支付难以弥平的。 四、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第一,财政投入应更多地投向长期“短腿”的社会事业。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有效地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尽快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规划实施策略,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分步骤地推进。整合、优化公共行政资源,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第二,财政投入要向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倾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地域辽阔,历史、地理位置及经济基础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同时,区域协调发展也是相对的,要使各区域经济发展总量大体相等是不现实的。因此,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不能只注重经济总量,还要注重不同区域的人民生活水平。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所以要注重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第三,加大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逐步建立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的的公共财政体系,大力加强对这些地区因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第四,建立政府投资的稳定增长机制。均等化需要一系列科学而现实的指标,可以由人大为主针对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和标准等进行研究、听证和审批,其中当然要结合各地不同的人口、资源、物价和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应该以立法形式体现出来,并明确目标和实施阶段。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状况与发展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五个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针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保、维权、文体、无障碍环境等保障与服务不断拓展,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探索和积累了符合国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得到不断加强,残疾人服务工作格局初步形成。2010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表明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基本收入和支出方面,截至2009年3月,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78.1元,比2008年度高出90.9元,增幅为1.1%,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66.1元,比2008年高出262.5元,增幅为6.9%,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4.7%,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05%,分别比上一年降低3个和4.5个百分点,残疾人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在社会保障方面,截至2009年3月,139.12万城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低保对象的5.96%,低保标准208元,月人均补助141元;各地普遍实行分类施保,对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在补助标准和审核程序上予以照顾;383.2万残疾人享受农村低保,占农村低保对象的8.89%;74.84万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370多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近两年湖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地区还设立了针对特困残疾人的专项生活救助制度。以安徽为例,截止到2009年8月,已经为384564名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特别救助,补贴标准城镇户籍人口每人每年600元,农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60元。专项生活救助制度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有效的补充性制度安排,有效地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需求。 在社会保险方面,根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结果,2008年以来,城镇残疾人参加至少一项社会保险的比例显著提高,2009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64.3%,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42.1%。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持续上升,2009年达到94.4%。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人中,87.6%的残疾人在1年内看过病,人均看病花费1570.1元。看过病的农村残疾人中有41.7%的人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人均报销743.8元。《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地方政府予以全额或部分补贴。这一政策试点地区广大残疾人参保积极性十分踊跃,截至2009年底,全国首批320个新农保试点县中,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共有192万人,实际参保158.9万人,明显高于试点地区一般农村居民参保人数。在社会福利方面,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都明确了残疾人获得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免费用享有公共服务成为很多地方残疾人的特惠。 在公共服务方面,2008-2009年度,残疾人当年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比例为23%;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健全省级聋儿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已建立1700多个聋儿康复机构、6000多个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机构和2000多个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在1644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780个市辖区和1411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What: 何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经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阐述,十七大报告中两次予以强调,已经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的热点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从共同财政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目标:“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从缩小发展差距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作用:“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 (八)、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是根据美国学者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在自由、平等和幸福之间的统筹协调原则有两条,即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第二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根据这两条正义原则可以推断基本公共服务的三大原则①(对应关系见表1.1)。 表1.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原则

整理 基本公共服务怎么实现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怎么实现均等化 引入材料:——导出基本公共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推行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公共财政、民生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覆盖面窄等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然而,与群众的期盼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相比,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间的配置不均衡问题依然较为突出。随着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及多样化诉求日趋强烈,优质基本公共服务在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的供给仍显不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间的均等化配置,成为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含义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 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 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要;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 二、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不均等现象 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不均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1、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 2、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异大,东部地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3、社会成员之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比较突出的是进城农民工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户籍居民。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 1、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表现:从公共服务的供应方来看,政府是最终责任主体。在我国,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差很大,这种差距不只是财力上的,如城市政府和乡村政府、相对富裕地区的政府和贫穷地区的政府,也有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创新意识、管理能力以及制度建设能力上的差距,这类差距不是通过增加财力、短期培训、更换操作人员就可在短期内消灭的。从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来看,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公共服务的消费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 举例:这既有自然条件的影响,如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即使把钱送到居民手上,也难以消费;也有当地人文社会因素的制约,如文化素质、传统意识、风俗与宗教等等,都会造成居民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居民的这种消费能力体现的是自主性和能动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终依赖于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去消化、吸收,进而转换化为居民生活的改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譬如教育,有些并不是上学难、上学贵,而是主动辍学,有的家长认为上学不如赚钱实惠,也有暴富的家庭认为孩子不上学将来也衣食无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富辍学”的怪现象。 2、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最新版)

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发通[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十三五”时期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是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惠、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多谋残疾人之利、多解残疾人之忧、多急残疾人之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更快发展。 二、明确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包括三个基本点: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满足基本尊严和基本能力的需要,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民生性服务,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基础性服务,公共安全性服务。我国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但需要在操作层面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依据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这四个标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是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 新公共管理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强调文官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和政治敏锐性,倡导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行政环节上实行更加灵活、富有成效的管理。 新公共服务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认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工作重点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 ☆公法与私法 法律可以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力义务的私法。二者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①从利益保护的中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②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主要体现为调整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③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理念;私法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④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⑤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利的运作都必须基于或源于民意或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权力加以分解、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通过公法来进行。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以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倡导权利本位,是权利法。私法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越发展,文明程度越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越大,权利推定的范围就越大。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摘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至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与改善。事实证明,残疾人——这个有史以来被世人标签化、特殊化的群体的就业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对于残疾人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就业,才能获得经济收入,以此来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实现好残疾人的就业,不仅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切实问题,更能实现国家全体国民平等权利、维护国民利益,体现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权意识。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残疾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或者身体结构上,组织或者功能的不健全或缺陷导致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丧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生活、活动的人。2006年进行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1-3]。残疾人的人口之多、比重之大,都显示出我国己是残疾人口大国,而作为残疾人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就业,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论在政府、社会,还是学界,残疾人问题始终是个“少数人”的问题,残疾人的“弱势”和“边缘化”的程度在各类弱势群体中可能是最为严重的,残疾人作为相对的弱势本该享有政策上的相对优势,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和倾斜。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并且其天生或后天的身体残疾使其生活和生存状况异常难于常人,因此此群体理所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如此一个庞大且弱势的人口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和学术的关心和重视。在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残疾人就业也不由自主的步入到此机制环境之中,就业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发展,但同时传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也遇到了难题。虽然政府做出相应工作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但是在就业压力大、就业歧视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残疾人的就业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残疾人就业难并不是单纯的由于就业人数增加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和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就业素质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残疾人劳动力的需求方,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选取用人单位为调查对象,了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评价、态度与需求行为,有助于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以此为行动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求职取向、调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5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就不免成为一项较为紧迫的话题。虽然现在社会的保障体系有所提升,但是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残疾人就业不仅牵涉到就业的工作,而且还涉及残疾人本身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心理;权益 一、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残疾人就业存在不少问题,就研究者所提到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1.残疾人就业率低残疾人就业率与国内就业总体水平存在着的较大差距,这种社会现状影响了残疾人社会参与,更谈不上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国一直存在着残疾人就业率低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就有钱鹏江、许琳等专家学者指出了残疾人就业率较低的问题。近10年中有十几篇研究文献中比较一致地确认了该问题。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比例较高,占到60%以上。张建伟等在调查数据中推算出我国目前尚有858万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即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2.残疾人就业岗位层次低、结构不合理残疾人就业层次低。我国残疾劳动者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赵燕平调查发现,九成以上的在业残疾人在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在招用残疾人时,80%的岗位所开出的工资是当前最低标准工资。不仅如此,钱鹏江研究发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似乎忘记了残疾人也应当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少数残疾人的收入与低保线接近,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残疾人就业岗位结构不合理。罗秋月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行业比较单一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更是局限于一到几个行业,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由于劳动力市场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不利于广大残疾人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就业岗位结构与健全人差异大。 3.残疾人就业的风险大 已经就业的残疾人随时都可能失业。卿石松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甚至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雇残疾劳动力。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往往不如健全人,当企业裁减人员时,他们可能首先失去工作。陈珍等研究发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短,再失业风险大。很多残疾人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平均不足5年,即使是就业机会较多的肢体残疾人,也不容易连续就业,听力残疾人更换岗位的频率则更高。 残疾人在岗位上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参保率低,城镇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7·87%、36·83%、1·11%、1·35%。有些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的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提前退休、残疾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流动残疾人员就业保护等存在不足,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中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中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常修泽 摘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应包括全体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应该均等以及结果应该大体相等,社会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果的过程中尊重某些社会成员的自由 选择权。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从横向上体现/以人为本0和弥补市场公共品/供给失灵0重要的制 度安排,也是缓和当今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和当代世界文明国家社会政策的一个趋势。应本着横向上 范围要适中、纵向上标准要适度的/第三方0主张,在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 务0,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0,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 等/公益基础性服务0,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0方面逐步实现均等 化,并需要有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发展制度、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做保障。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F06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2-0066-06 2005年,笔者在当年完成的研究报告5人的三层含义与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6[1]中,曾对中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如果说,当时的研究还偏于理论层面的话,那么,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对包括这一问题在内的整个和谐社会的研究已从意识形态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其中,和谐社会创建中的制度安排,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而这样一个带有普世性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则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命题仍有些基本问题需进一步厘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0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在中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实行这样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在实践中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我们的社会应如何为此提供相应的体制保障?在此,我就上述几个问题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看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及其实行的必然性 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我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的。 第一,全体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应该均等。在13亿中国大陆人口中,尽管每个人的天赋能力不同,所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但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方面应该是均等的。现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机会不均等,不是实行同一个原则。例如,目前进入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约有1.26亿人(若包括他们的家属约两亿左右),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人群,怎么让这一、两亿同胞有同等的机会?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城乡之间划开很深的鸿沟。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人通过自己的努力,着力改变不公平的命运,但是从社会角度,如何逐步给阻隔在鸿沟两旁的民众提供均等的机会,应作为第一条。 第二,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这里的/大体相等0不是绝对平均主 收稿日期:2006-10-02 作者简介:常修泽(1945-),男,山东惠民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9

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蒙古东部地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 设运营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四地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同时对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进行了初步分析,并针对当前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效益分析;供需矛盾 一、引言 康复和托养都是为残疾人服务的重要内容。康复服务旨在综合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提高或恢复残疾人身体功能;托养服务则主要是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都可以有效恢复残疾人的生理及心智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对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减轻家庭负担和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区迫切需要康复服务的残疾人高达26.25万,急需得到托养服务的残疾人5.2万,大力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势在必行。

“十二五”以来,随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投入不断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共同编制印发了《“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规划》提出,到2015年,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等方式、基本实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城市(地区、州、盟)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需求最集中的县(市、区)建有一批专业化的托养服务设施。初步建成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和托养服务体系的骨干平台,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立项建设残疾康复、托养设施9个,103个旗县(市区)已立项建设残疾康复、托养设施65个,全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得到极大提升。 二、内蒙古东部地区基本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四盟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 东南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河北省毗邻,北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四盟市总面积47.1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39.4%。常住人口1155.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46.2%。国民生产总值5836.8亿元,占全区国民生产总值的32.4%。 (二)残疾人基本情况

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改变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才能促进上海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应该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根据居留时间的长短、贡献大小,通过梯度累进的方式与本地居民共享。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上海常住人口达2301.9万,其中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达897.7万,占全部常住人口的39%。从世界范围考察,近几十年来,人口在地域空间上的分布,主要表现为以大都市区或大都市圈人口增长为主,且增长的势头强劲。一方面,城市发展的活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移民;另一方面,人口的快速增长及其时空变动也会对城市的发展形成压力,对于上海这样的移民城市来说,主要体现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以及出行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较为突出。未来要促进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必须以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为战略。 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基础,需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需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就上海而言,目前公共服务自身的特性以及公共服务供需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问题,都需要政府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改进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增强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增加公共服务资源承载的能力。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几个核心问题。 一是在城市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的政策取向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一个面向全体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无论身处何处,其公民权都应该得到保障,这是“权利公平”的体现。“机会公平”是要破除外来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让稳定居住和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都有机会享受“同城待遇”。“规则公平”一要体现“普惠性”,即不管你属于哪个阶层,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上均一视同仁;二要体现“差异性”,即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尚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非基本公共服务如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的供给,应该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根据居留时间的长短、贡献大小,通过梯度累进的方式与本地居民共享。由此可见,“规则公平”是三大原则的基础,但机会、权利既靠制度规则,也要靠来沪人员自己努力争取,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那些没有进城的农业人口公平性的体现。 二是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资源供给短缺,且户籍制度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如何构建一种“互利共生”的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平衡机制? 对流动人口居留模式的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居留时间越长,继续居留的概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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