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杭州市余杭区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杭州市余杭区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街道(镇)编号

申请人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犬种毛色犬名

犬照体高雌雄犬龄

社区居、村委会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备注:

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第八条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 (仅限于网上申请)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8424758.html,)“网上办事”栏目,-办事事项-广州市养犬登记-网上登记,按操作提示要求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番禺区各指定养犬登记受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番禺区政府政务中心2楼220大厅(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3服务热线。 - 1 -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 (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 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校内师生员工、暂住人员以及各类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学校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武汉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武昌主校区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一)限养区范围为:宝积路以南的教职工家属区一至五区,忠诚教师公寓、琴园小区。 (二)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含学校整体租用外单位的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附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商场、学术交流中心、职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条限养区内养犬,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养犬人必须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和检测。 (三)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养犬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六)养犬人在校内遛犬,只能在限养区范围之内。遛犬时间为晚9:00至早7:30,其它时间不得到户外遛犬。 第五条严禁在校园禁养区内养犬、遛犬。凡发现携犬进入禁养区者,保卫部门一律扣留犬只,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校园内无证养犬,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人照看的流浪犬,保卫部门一律予以捕捉,并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报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养犬登记流程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8424758.html,/gzyq)“网上登记”栏目,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小区物业管理处以及宠物医院(商店)等处领取《养犬登记表》,也可以登录广州金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8424758.html,)“表格下载”栏或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8424758.html,/gzyq)“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打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属地公安机关分局(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5服务热线。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收容、救助与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 —1 —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2 —

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 —3 —

养犬申请书

养犬申请书 狗是人类的朋友,很多家庭已将小狗当做家庭的一员。但狗如果养不好,也会带来很多麻烦的(伤人、狂犬病)。为此各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对养狗有一定的要求与限制。若养狗,必须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养狗是需要写申请的。例文如下: 养狗申请书 XX派出所(或城区治安大队)犬管办 我养了一只犬龄为X岁、品种为XX,身长为Y㎝的观赏犬(或牧羊犬、导盲犬),已在XX 医院为其打了疫苗(附证),现申请办理养犬证,望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街道XX小区X单元X楼 XXX 年月日 温馨提示:养宠物犬需知 一、养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二、申请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派出所找养犬办公室的民警现场给小狗拍数码照片还有交费、填表); (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八)(个人)养犬人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办理养犬登记流程 (一)写出申请,由居住地委员会加注意见。 (二)到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由派出所加注意见。 (三)到农业部门登记,注射疫苗,领取犬只疫苗证。 (四)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 四、温馨提示: (一)按规定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一年的注册费各地不一,但都不菲。以后每年也要缴一定数额的。但不同区域的收费是不同的,养宠物者在办理手续时可以具体询问了解。 (二)市民个人准养犬是有标准的:市区内不准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饲养小型宠物犬每户只允许饲养1只,且有品种方面的要求。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是很多人的心头爱,但是关于养犬可不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养犬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山庄业主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山庄业主和谐共处及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相关管理细则。 一、本山庄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严禁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山庄宣传栏内张贴禁止饲养犬种)。 四、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

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5号)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发改(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安、城市管理、农业(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许可; (二)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小区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文明养犬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小区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四、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养犬人应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七、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八、遛犬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九、犬只进出电梯、上下楼梯时,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 十、携带爱犬户外活动时,应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避免伤害或惊扰他人。 十一、不要让爱犬在小区楼道、电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若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 十二、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四、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五、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养狗责任书

养狗责任书 篇一:文明养犬责任书 文明养犬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宠物管理,保障园区业主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庆龙凤园实际,以创建“绿色文明社区”为契机,为广大职工及家属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责任书: 一、园区饲养宠物狗的业主,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饲养手续的,不得养犬。 二、经批准养犬的,养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携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由养犬人牵引,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得损害、污染园区环境卫生。 2、业主携犬出户时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商场、医院、园区体育活动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 4、园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5、持防疫证的业主必须每年定期到区、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防疫和免疫。 6、每年按期对《养犬许可证》进行审验。

7、遵守《限制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物业 服务处的有关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8、饲养宠物狗的业主在每年进行“两 证一牌”审验后,必须到保卫科进行登记。 三、对违反规定养犬,并不听管理的,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龙凤园的有关规定,对业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园区保卫科对养犬户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保卫科: 养犬人: 篇二:苏州养犬登记表 养犬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苏州市公安局制 申请养犬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一、个人养犬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2、养犬人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犬地的房产证及公房、租赁房产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养犬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 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侧面全身照 6、公安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