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企管法规处20XX年发布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市分公司、仓储分公司。本办法6.4、6.5、6.6、6.7、6.8、6.9适用于加油站及油库。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非油分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XX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石油质〔2009〕423号)2.2《XX集团公司计量争议处理规定》(中油质〔2014〕235号)

2.3《销售公司管理手册—成品油计量分册(2017版)》(油销〔2017〕51号)

2.4《XX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成品油损溢管理规范》(油销〔2010〕334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油高:是指从油品液面到检尺点的距离。

3.3水高:是指从油、水界面到检尺点的距离。

3.4空距(空高):是指从参照点至容器内油品液面的距离。

3.5油温:是指储油容器或管线内的油品在计量时的温度。

3.6试验温度:是指在读取密度计读数时的液体试样的温度。

3.7视密度:是指在试验温度下,玻璃密度计在液体试样中的读数。

3.8标准密度:是指标准状态(20℃,101.325kPa)下的密度值。

3.9加权平均标准密度(加权)(也称换算密度):是指用以进行财务核算和入账使用的,将油品体积换算成重量的换算密度。加权平均标准密度按照销售公司《成品油损溢管理规范》的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标准密度,每月由公司统一确定后录入ERP系统及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

3.10体积修正系数VCF:是指油品在标准温度20℃下的体积与其在非标准温度下的体积之比。

3.11标准体积:在标准温度20℃下的体积。

3.12空气中的油品质量:油品在空气中称量时与之平衡的砝码的质量。

3.13损耗:是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油品的自然蒸发以及未能避免的滴洒、渗漏、容器内壁的粘附,车船底部余油未能卸净等原因而造成的油品在数量上的损失。

3.14定额损耗:简称定耗,是指油品在储运过程中,由于油品特性、储运技术水平和正常设备技术状态等所造成的油品数量损失的极限值。

3.15运输损耗:简称途耗,是指从发货点装入车、船起,至车、船到达卸货点止,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

3.16加油站V20管理损耗:简称V20损耗,是指加油站油品库存管理在依托加油站管理系统实施体积计量管理的情况下,期初标准体积量、实收标准体积量之和与期末标准体积量、销售标准体积量之和的差量。

3.17损耗率:是指石油产品在某一项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量同参与该项生产、作业量的质量百分比。

4重要风险

4.1计量器具超期未检定产生的计量纠纷和法律纠纷。

4.2纠纷处理不适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4.3入库存货计量不准确。

4.4入库记录不准确、不完整,验收单与实际收货不一致。

4.5出库(销售)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公司油品计量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5.1.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公司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5.1.2负责与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东北公司相关部门计量方面的工作协调;

5.1.3负责制定公司油品计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式;

5.1.4负责对各地市分公司、仓储分公司和业务部门油品计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5负责对各地市分公司、仓储分公司和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为计量纠纷提供技术支持;

5.1.6负责组织各地市分公司、仓储分公司计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1.7负责组织公司油库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5.1.8负责公司量油尺、密度计等计量器具的选型和采购管理;

5.1.9负责组织公司计量事件的调查处理等。

5.2业务运作一部对批发业务、公路配送油品计量管理负有直线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在批发业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油品计量方式、交接界面和损耗标准;

5.2.2负责批发业务、公路配送的油品计量和损耗的监督管理,并对损耗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5.2.3负责租赁油库、代储油库双方油品计量和损耗管理责任的约定,并对运行中出现的计量损耗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2.4负责组织乙醇采购、批发业务、公路配送油品计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5.2.5负责公司油品地罐交接的实施工作。负责加油站入站环节油品计量和损耗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加油站入站环节计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等。

5.3业务运作二部对零售业务和加油站油品计量管理负有直线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5.3.1负责加油站储存和销售环节油品计量和损耗的监督管理,并对月末油品盘点数据和零售损耗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指导地市分公司做好损耗管控工作;

5.3.2负责指导地市分公司开展加油站销售环节计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等。

5.4财务处负责油品损溢财务核算管理,主要职责为:

5.4.1负责组织公司油库库存油品的盘点工作;

5.4.2负责按公司损溢处理相关程序,依据业务运作部(加油站损溢数据)和企业管理与质量安全环保部(油库损溢数据)提供的凭据、数据对油品定耗、超耗、溢余进行账务处理。

5.5仓储分公司对油库的计量管理负有直线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5.5.1负责审核汇总地市分公司上报的油库计量损耗报表,组织分析损耗异常原因,编制发布月度损耗通报;

5.5.2负责下发公司月度各品号油品标准密度,并在ERP系统中维护;5.5.3负责协调东北公司所属分公司处理系统内一次物流(包括管输、铁路、下海油和公路入库)油品计量纠纷;

5.5.4参与管道公司组织的管输流量计检定工作,对检定过程及数据进行分析;

5.5.5负责对地市分公司油库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损耗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等。

5.6地市分公司对油库和加油站的油品计量管理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5.6.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5.6.2负责所属油库、加油站计量器具的配备、验收、校准和检定管理;

5.6.3负责油库、加油站计量操作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考核;

5.6.4负责所属油库和加油站各环节的油品损耗管理,分析损耗原因,制定降耗措施;

5.6.5负责油库入库、出库和加油站入站、销售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5.6.6负责油库入库和加油站入站油品计量纠纷的初步处理。

5.6.7负责组织油库、加油站油品计量应急处置程序的修订、培训和演练;

5.6.8负责油库、加油站油品计量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和信息报送。

5.7油库主要职责为:

5.7.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5.7.2负责油库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5.7.3负责油库油品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计量操作和损耗控制;5.7.4负责油库客户计量纠纷的初步处理,并上报上级公司主管部门。5.8加油站主要职责为:

5.8.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5.8.2负责加油站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5.8.3负责加油站油品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计量操作和损耗控制;

5.8.4负责加油站客户计量纠纷的初步处理,并上报上级公司主管。

5.9驻库办主要职责为:

5.9.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5.9.2负责对油库计量员操作规范性进行监督;

5.9.3负责确认入库油品数量及损耗和复核出库油品数量,对计量纠纷进

行现场数据采集,配合计量纠纷的处理;

5.9.4参与油库月盘点,确保盘点数据真实有效,参与异常盈亏的调查分析。

5.10驻厂办主要职责为:

5.10.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5.10.2负责炼厂发油数量确认,测量油品标准密度,换算油品标准体积;

5.10.3负责驻厂办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监督炼厂计量交接计量器具合规性;

5.10.4负责协调炼厂处理油品计量纠纷。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1总则

6.1.2为规范公司计量管理,提升公司计量和损耗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6.1.3计量人员管理

6.1.4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和交接计量员。

6.1.5计量主考员

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6.1.5.1计量主考员业务条件

6.1.5.1.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1.5.1.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6.1.5.1.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6.1.5.1.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6.1.5.2计量主考员的职责

6.1.5.2.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6.1.5.2.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6.1.5.2.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6.1.6交接计量员

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销售企业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

6.1.6.1成品油交接计量员业务条件

6.1.6.1.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1.6.1.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6.1.6.1.3能熟练掌握交接计量的操作技能;

6.1.6.1.4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交接工作并正确出具数据的能力。

6.1.6.2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

6.1.6.2.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6.1.6.2.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6.1.6.2.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

6.1.6.2.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

6.1.6.2.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1.6.2.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

6.1.6.2.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6.1.6.3成品油交接计量员配备

油库配备2名以上交接计量员,并持证上岗,库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计量人员,以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人。

驻库办、驻厂办至少配备2名交接计量员(可兼职),并持证上岗。

6.1.7计量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

6.1.

7.1计量主考员

6.1.

7.1.1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予以注销。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6.1.

7.1.2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的计量主考员实施管理和监督。

6.1.

7.2交接计量员

6.1.

7.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交接计量员的发证与管理工作。

6.1.

7.2.2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组织,交接计量员证件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制作、发放。

6.1.

7.2.3计量交接计量员证有效期为十年,质量安全环保处每两年对交接计量员注册核验一次,核验结果不合格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吊销其证件。

6.1.

7.2.4计量交接计量员从事新的项目,必须进行增项考核。

6.1.

7.2.5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注销公司离开计量岗位人员与退休人员的交接计量员证。

6.1.

7.3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计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仓储分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建立《计量人员登记管理台帐》(附录

8.5)。

6.2计量器具管理

6.2.1计量器具的配备

6.2.1.1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计量器具配备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随着计量技术的发展,自动化计量技术正逐步取代人工计量,鼓励推广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数字密度计等自动计量器具。

6.2.1.2静态计量器具配备

6.2.1.2.1油库配备静态计量器具:

6.2.1.2.1.1计量器具: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立式罐等,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油库配备2000升二等标准金属量器。

6.2.1.2.1.2辅助器具及材料:铁路罐车容重计算器或软件、温度计保温盒、取样器(包括普通取样器和底部取样器)、玻璃量筒、示油和示水膏、专用计量箱(双肩背负式)等。

6.2.1.2.1.3每座油库至少配备4套在用器具。

6.2.1.2.2加油站配备以下计量器具:

6.2.1.2.2.1计量器具:量油尺、密度计(新投用加油站须配备数字密度计)、温度计、卧式罐、标准金属量器。

6.2.1.2.2.2辅助器具及材料:温度计保温盒、取样器(包括普通取样器和底部取样器)、玻璃量筒、试水膏、专用计量箱等。

6.2.1.2.2.3具体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6.2.1.2.3驻厂办配备以下计量器具及辅助器具:温度计、密度计、温度计保温盒、取样器、玻璃量筒、试水膏、专用计量箱等。具体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6.2.1.3动态计量器具配备

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高于或等于0.20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高于或等于0.20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高于或等于0.20级。

6.2.1.4衡器计量器具配备

销售企业常用的衡器为电子汽车衡,其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Ⅲ(又称3级秤)。

6.2.2计量器具的采购

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考虑技术先进性,开展计量器具的选型和采购,按照《XX公司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6.2.3计量器具的检定

新购置和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油库至少检定4套计量器具,驻厂办至少检定2套计量器具(温度计、密度计),地市分公司每个片区(党支部)检定一套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标准金属量器),对片区(党支部)内加油站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比对,并记录比对结果。6.2.3.1常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见《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附录8.6)。

6.2.3.2计量器具的在线检定

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两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6.2.4计量器具的管理

6.2.4.1各分公司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附录8.7)。油库台账内容包括立式油罐、流量计、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标准金属量器、电子汽车衡;加油站台账内容包括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标准金属量器。

6.2.4.2油库、加油站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按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2.4.3油库罐容表根据检定周期提前3个月联系中标检定单位检定油罐容积表,最新检定的罐容表报给公司信息化管理处,由信息化管理处联系相关单位维护新罐容表。

6.2.4.4油库流量计在本次周期检定至下次周期检定期间,每两个月使用标准金属量器进行自检一次(误差不超过流量计准确度等级);付油在线温度变送器每个月自检比对一次(差异不超过1℃);日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自检比对。加油站加油机在本次周期检定至下次周期检定期间,至少每

个月使用标准金属量器进行自检一次(误差不超过±0.26%),日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自检。发现超差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

6.2.4.5要做好加油机主板、编码器和流量计铅封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2.4.6计量器具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擦试干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确保使用的计量器具无破损、刻度清晰。取样绳(防静电绳)根据完好情况进行更换,保证防静电功能有效。

6.2.4.7加油站新投用的地罐需进行容积标定,新罐容表由地市分公司和运输公司配送中心共同确认盖章后方可使用,并塑封留存加油站。

6.2.4.8数字密度计管理要求

6.2.4.8.1油库主任、驻厂办主任和加油站经理是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6.2.4.8.2密度测量后要及时保存数据,每月将设备上保存的数据导入到办公电脑。

6.2.4.8.3分公司在《计量器具管理台账》登记数字密度计。

6.2.4.8.4设备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使用完毕后,擦拭干净,放入专用箱内,按照6s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6.2.4.8.5设备出现故障后,分公司联系厂家(服务热线4000532861)进行维修,质保期(3年)内厂家免费维修。

6.2.4.8.6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责任人按价赔偿。

6.2.4.8.7使用数字密度计的加油站,操作人员要在设备上对计量数据进行保存,并在电子日志中记录到站时间、车号、发货标准密度,到站试验温度、视密度及标准密度,密度比对结果是否超过1.0kg/m3;采用人工计量的加油站,操作人员在电子日志中记录到站时间、车号、发货标准密度,到站试验温度、视密度及标准密度,密度比对结果是否超过1.0kg/m3。

6.2.4.9所有计量器具符合如下要求

6.2.4.9.1量油尺符合《石油用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GB13236)的要求;

6.2.4.9.2检水尺符合《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GB/T 13894)的要求;

6.2.4.9.3温度计符合《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GB/T 8927)的要求;

6.2.4.9.4密度计符合《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SH/T0316)的要求;

6.2.4.9.5示油膏要求在15~20℃的120#溶剂汽油中,变色时间不超过10s,停留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示水膏浸入15~20℃水中变化时间不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停留20s无脱落现象。

6.3油品计量操作与数据处理

《油品计量操作与数据处理》按附录8.8执行。

6.4计量交接管理

6.4.1油库入库计量管理

6.4.1.1铁路运输入库

6.4.1.1.1交接界面

以铁路罐车为计量交接界面。

6.4.1.1.2计量方式

以铁路罐车计量数为准时,交接双方采用静态容积法进行计量交接。铁路罐车车况良好,罐车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4.1.1.3计量操作

6.4.1.1.3.1油品入库前,计量员对油罐进行计量,计算油品重量,确认收油前油罐存油量,填写相关台帐后,签字确认。

6.4.1.1.3.2铁路罐车计量前,计量员对计量单、货物运单、车体车号进行核对,检查铅封,发现问题及时与发货方和/或承运方联系解决。

6.4.1.1.3.3计量员对铁路罐车进行计量,计算油品重量。

6.4.1.1.3.4核对原发量与罐车计量数据,计算损溢数量,若损耗在国家标准GB 11085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卸车;若油品发生超耗,则执行计量纠

纷处理流程。

6.4.1.1.3.5卸车结束后,计量员验车,确保罐车卸净。

6.4.1.1.3.6收油后,计量员对油罐进行计量,计算罐收及损溢数量,填写相关台帐。

6.4.1.2水路运输入库

6.4.1.2.1交接界面

以目的港油库的油罐为交接界面。

6.4.1.2.2计量方式

采用油罐收油计量时,以油罐计量数为准。交接计量油罐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计量站或省级以上计量检测机构(或其授权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4.1.2.3计量操作

6.4.1.2.3.1船舶靠泊后,收货方计量员核对品种、数量等相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发货方联系解决。

6.4.1.2.3.2油品入库前,收货方对收油罐进行计量,计算油品重量,确认收油前油罐存油量,填写相关台帐后,签字确认。

6.4.1.2.3.3收货方计量员对船舱进行计量,计算油品数量,并填写《油轮装(卸)船测量记录》(附录8.11),与承运方共同签字确认。

6.4.1.2.3.4核对起运港船检量及目的港船检量,计算损溢数量,若损耗在国家标准GB 11085规定的范围内,则可以卸船;若油品发生超耗,执行计量纠纷处理流程。

6.4.1.2.3.5收油后,收货方计量员对油罐进行计量,计算罐收数量,填写相关台帐;

6.4.1.2.3.6卸船结束后,收货方与承运方共同进行船舶验干舱,双方签字确认后船舶方可离港;

6.4.1.2.3.7当发现油品超耗时组织进行调查,执行计量纠纷处理流程。6.4.1.3公路运输入库

6.4.1.3.1 交接界面

以电子汽车衡为交接界面。 6.4.1.3.2 计量方式

采用电子汽车称计量交接,油品重量按空

重M M M

-=计算。衡器必须由

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4.1.3.3 计量操作

6.4.1.3.3.1 卸车前,收货方计量员必须核实油品牌号、数量、收油罐号等相关内容。

6.4.1.3.3.2 双方采取过磅进行计量交接。油库以过磅数量作为入库量记账, 6.4.1.3.3.3 按照6.6.2 定额损耗标准执行,承运方赔付超耗数量。 6.4.1.4 管道运输入库

按照《大港—枣庄管道成品油交接协议》(分输协议)执行。 6.4.2 油库出库计量管理 6.4.2.1 铁路运输出库 6.4.2.1.1 交接界面

静态计量以铁路罐车为交接界面,动态计量以流量计下游出口法兰为交接界面。 6.4.2.1.2 计量方式

铁路罐车油品出库,有两种计量方式:铁路罐车计量交接方式和流量计计量交接方式,同时对油罐进行计量。

6.4.2.1.2.1 静态计量。以铁路罐车计量数为准时,交接双方采用静态容积法进行计量交接。铁路罐车车况良好,罐车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4.2.1.2.2 动态计量。铁路发运装车采用流量计动态装车计量时,当交接数量以流量计为准时,装车定耗由发货方承担。 6.4.2.1.3 计量操作

6.4.2.1.3.1 计量员对付油罐进行前尺计量,计量数据与台帐认真核对,出

现差异必须复测,无误后及时登记计量数据。

6.4.2.1.3.2及时准确地依次抄写车号,龙组号,同时辨认车型,查对表号。当发现标记不清,标记和车型不符或没有标记的罐车时,及时通知调度、班长协调处理。

6.4.2.1.3.3检查罐车列检情况,通知调度,按发运计划进行装车作业。6.4.2.1.3.4罐车检尺,测温度,测密度等操作,在装车结束后进行。计量员准确记好车号和表号。

6.4.2.1.3.5按操作顺序检尺、测温,取样依次进行。

6.4.2.1.3.6计量操作符合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规定。

6.4.2.2水路运输出库

6.4.2.2.1交接界面

静态计量以油罐作为交接界面,船舱计量作为核查;动态计量以流量计下游的法兰为交接界面。

6.4.2.2.2计量方式

6.4.2.2.2.1静态计量。以油罐计量进行计量交接时,交接计量油罐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授权委托或股份公司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检定容积表与检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6.4.2.2.2.2动态计量。采用流量计装船计量时,以流量计仪表数为准,发货方与承运方共同监督计量。须选用等级不低于0.20级的流量计且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业计量站或省级及以上计量检测机构在线实液检定合格。当流量计出现故障时,以油罐计量数据为准。

6.4.2.2.2.3当油罐与流量计均满足计量交接条件时,优先采用流量计交接。

6.4.2.2.2.4船舶计量时,发货方会同承运方共同进行船舶计量。

6.4.2.2.2.5发货方承担装船定额损耗。发货量为起运港岸罐发油量(或流量计表量)扣除装船定额损耗的数量。

6.4.2.2.2.6以立式金属罐计量交接,装船损耗定耗全部由发货方承担;以流量计交接,油量计算进行空气浮力修正,流量计连续两次检定误差为同

一方向,进行流量计系数修正,装船定额损耗各承担50%。

6.4.2.2.3计量操作

6.4.2.2.3.1油品出库前,发货方计量员对发油油罐进行计量,计算油品数量,填写相关台帐后,签字确认。出库计量由二名计量员共同进行并对计量单签字确认。

6.4.2.2.3.2装载柴油前,发货方计量员对船舶燃油柜进行计量,并填写《油轮装(卸)船测量记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6.4.2.2.3.3发货方计量员核对品名、数量等相关内容无误、船舶验舱合格后,通知现场可以装船。

6.4.2.2.3.4油品装船结束后,发货方计量员与船方人员共同进行船舱计量,填写《油轮装(卸)船测量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6.4.2.2.3.5油罐付油后,发货方计量员对油罐进行计量,计算油罐付油数量,填写相关台账后,签字确认。

6.4.2.2.3.6船舶出库时,发货方计量人员将岸罐计量数据(或流量计计量数据)与船舱计量数据进行核对。若发生油品超耗,及时安排油罐及船舶复测,执行计量纠纷处理流程。

6.4.2.3管道运输出库(油库到库带站)

6.4.2.3.1交接界面

以流量计下游出口法兰为交接界面。

6.4.2.3.2计量方式

采用动态计量。在流量计交接计量时,以流量计发油前后仪表读数为准。采用流量计交接计量发油,管线须处于充满油状态。交接用流量计必须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检定期内,流量计准确度不得低于0.20级

6.4.2.3.3计量操作

6.4.2.3.3.1油库计量员在油库管理系统中维护油品的试验温度、视密度、油温等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出 20,实际付油温度差异实行在线补偿。在油库管理系统中对付油鹤位流量计误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进行修正。

6.4.2.3.3.2 油库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出发油体积 Vt ,Vt = V20 /vcf20。 6.4.2.3.3.3 付油系统按照发油体积 Vt 付油。

6.4.2.3.3.4 油库指定付油员到加油站与加油站值班长共同确认进油储罐的输油阀门开启,双方再到油库共同确认付油阀门开启,开始管输付油。 6.4.2.3.3.5 管输开始后,加油站安排专人负责油品管输的全过程监督,若发现液位仪显示的油品体积超过应输体积时,立即关闭加油站管输阀门并通知油库停止付油。

6.4.2.3.3.6 管输结束后,油库付油员和加油站值班长共同确认油库管输阀门和加油站管输阀门依次关闭。 6.4.2.4 汽车运输出库 6.4.2.4.1 交接界面

动态计量以流量计下游出口法兰为交接界面,衡器计量以电子汽车衡为交接界面。 6.4.2.4.2 计量方式

6.4.2.4.2.1 动态计量。采用流量计交接计量时,以流量计发油前后仪表读数为准。采用流量计交接计量发油,管线须处于充满油状态。交接用流量计必须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检定期内,流量计准确度不得低于0.20级 6.4.2.4.2.2 衡器计量。用电子汽车衡作计量交接时,采用驾驶员下车称重方法。电子汽车衡称重时油品重量按空

重M M M

-=计算。采用电子汽车衡交

接计量时,衡器必须由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4.2.4.3 计量操作

在油库管理系统中对流量计误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进行修正。 6.4.2.4.3.1 对外销售

a 、油库计量员在油库管理系统中维护油品的试验温度、视密度等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出标准密度ρ20。

b 、油库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出发油体积 V20,V20 = m/ (ρ20-1.1)。

c 、付油系统按照发油体积 V20和VCF 计算出Vt 付油。

6.4.2.4.3.2内部调拨

参照《地罐交接技术方案》执行。

6.4.3加油站收油计量管理

实行液位仪自动计量,计量操作按照《计量验收作业指导书》执行。

6.5油库加油站计量管理

6.5.1油库库存计量管理

油库计量人员随时掌握油库库存情况,定期计量并计算库存油品数量,填记计量账表,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分析和上报。

6.5.1.1油库计量人员按规定,对动转油罐进行动转前、后计量,掌握动转油罐的储存和损溢情况,填制《油库库存油品计量登记表》(附录8.13)和《散装油品计量保管账》(附录8.14)。

6.5.1.2计量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做好非动转油罐(至少每三日计量一次)油库库存油品的计量,填制《油库库存油品计量登记表》和《散装油品计量保管账》。

6.5.1.3使用液位仪计量的油库,每个月与人工计量数据核对,高度相差超过4mm或温度相差超过1℃,暂停使用液位仪计量,及时与厂家联系处理。油罐排污口实行上锁管理。

6.5.2加油站计量管理

6.5.2.1加油站计量人员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折算密度更新。

6.5.2.2每日销售结账后,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报表。

6.5.2.3未使用液位仪的加油站,加油站计量人员随时掌握加油站库存情况,坚持每日对所有储油罐进行计量并计算库存油品数量(可结合加油站每日结账时间进行),在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库存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分析和上报。

6.5.2.4使用液位仪的加油站,每半个月对液位仪人工计量比对一次,高度相差超过4mm或温度相差超过0.5℃时,在协同系统电子日志中记录比对数据。由所在党支部人员到现场计量核实后按照流程进行调整。

6.5.2.5加油站卸油口和计量口实行上锁管理。

6.5.2.6自用油回罐油管理

自用油回罐油业务按照协同系统流程履行审批流程,实施过程中保存现场监控截图、照片等实施证据,自用油业务按照发电机功率和运行时间核定用油量,对当班的销售损耗核查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6.5.2.7业务及财务处理:

6.5.2.

7.1加油站业务账处理:加油站在对油品进、销、存数量进行日常管理时,按照体积进行管理。即:加油站实收量按地罐实收标准体积入账;加油站库存量按地罐实存标准体积入账;油站销售按加油机发出体积入账。加油站公路运输溢耗量=油库原发标准体积-油站地罐实收标准体积;加油站零售溢耗量=加油机实出体积-油罐实出标准体积,其中:油罐实出标准体积=期初实存标准体积+油站实收量-期末实存标准体积。

6.5.2.

7.2各地市分公司加管、财务部门在对加油站进、销、存数量进行业务、财务入账时,除按体积进行管理和入账外,还须按加权平均标准密度核算的重量数进行管理和入账,具体如下:

6.5.2.

7.2.1加油站购进重量数:m = V20 ×(ρ加权-1.1)/1000

式中:m ——加油站购进重量数(千克);

V20 ——油库原发标准体积(升);

ρ加权——加权平均标准密度(kg/m3)。

6.5.2.

7.2.2加油站盘存重量数:m = V20 ×(ρ加权-1.1)/1000

式中:m ——加油站盘存重量数(千克);

V20 ——加油站盘存标准体积数(升);

ρ加权——加权平均标准密度(kg/m3)。

6.5.2.

7.2.3加油站销售重量数:m= V t ×(ρ加权-1.1)/1000

式中:m ——加油站销售重量数(千克);

V t ——加油站加油机付油体积数(升);

ρ加权——加权平均标准密度(kg/m3)。

计 量 管 理 办 法

计量管理办法 电能计量管理是用电管理的龙头,是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体现。为保证计量的准确、公正,根据《电能计量工作标准》,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能计量装置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全可靠。 1、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1)分类: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的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五类(Ⅰ、Ⅱ、Ⅲ、Ⅳ、Ⅴ)进行管理。 (2)Ⅰ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为0.2S级或0.5S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电流互感器为0.2S级。 (3)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为0.5S级或0.5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2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级。 (4)Ⅲ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其有功表配置1.0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5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级。 (5)Ⅳ类电能计量装置:负荷容量为315千伏安以下的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2.0级。无功表配置3.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5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 级。 (6)Ⅴ类电能计量装置: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2、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或3只无止逆单相电能表。

成品油管理办法

附件: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 第七条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

成品油计量方法

成品油计量计算标准 关于产品计量(摘自98国标) 1、产品按空气中的质量计算数量 2、当在非标准温度下使用石油密度计测得产品的视密度时,应该用表59B 查取该产品的标准密度(ρ20)。 3、在计算产品数量时,产品在计量温度下的体积通常要换算成标准体积。产品的标准体积(V20)用计量温度下的体积(Vt)乘以计量温度下的体积修正到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VCF20)获得,见公式(1)。而体积修正系数是用标准密度和计量温度表查表60B获得的。 V20=Vt* VCF20 (1) 4、在计算产品在空气中的质量(商业质量)时,应进行空气浮力修正,将标准密度(kg/m3)减去空气浮力修正值1.1 kg/m3,在乘以标准体积,就得到产品质量(m),见公式(2)。 m= V20*(ρ20—1.1) (2) 关于产品数量计算举例 1、某一产品侧的输油温度为40,输油体积为1240.62m3,用石油密度测得该产品在40下的视密度为753.0 kg/m3,计算输油质量。 2、由产品在试验温度40℃下的视密度753.0 kg/m3查表59B得 ρ20=770.0 kg/m3 3、由标准密度770.0 kg/m3和输油温度40℃查表的60B得 VCF20 =0.9775

V20=1240.62*0.9775 ≈1212.706 m3 输油质量=1212.706*(770.0-1.1) ≈932449.6kg ≈932.450t 4、由ρ20=770.0 kg/m3查表E1得ρ15=774.3 kg/m3,再由ρ15查表E3得桶/t系数为8.140桶/t,则 输油桶数=输油质量*桶/t系数 =932.450*8.140 ≈7590.1桶 5、为了使用方便编入了表E1——产品20℃密度到15℃密度换算表、表E2——产品15℃密度到20℃密度换算表1、表E3——15℃密度到桶/t系数换算表E4——计量单位系数换算表。 标准密度计算方法 1、实验温度:也叫杯中温度,指测量员取到样品后,在实验室测量的样品在实验杯中的温度; 2、实验密度:也叫视密度,指测量员取到样品后,在实验室测量的样品在实验杯中的实际密度; 3、关于59b表:该表是标准密度表,根据试验温度和试验密度查59b表可以获得标准密度。我公司已经将该表输入成mdb数据库文件,数据库文件名称为syjlb.mdb,59b表名称为t_p20 ;

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科学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基础,对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工作。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计量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计量组织机构 三、我公司的计量工作业务受市技术监督局计量质量控制室管理领导。 四、设公司计量管理职能机构--计量质量控制室。在公司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计量质量控制室统一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和计量器具检定修理工作。 五、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要配有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工作,业务上受计量质量控制室的指导 第三章职责范围 六、计量质量控制室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计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制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程序),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及时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规划本企业的计量确认体系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企业最高标准器,建立企业内部量值溯源体系。 (四)组织制定企业测量方法,校准方法等程序文件,审查批准并颁布执行。 (五)制订计量确认计划,并颁布实施。 (六)负责提出测量设备采购计划和组织对引进、购进的测量设备进行确认,对不

合格的计量设备提出索赔。 (七)国家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代表企业负责内外计量纠纷的处理。 (八)普及宣传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技术知识,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的教育。 (九)组织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十)负责制订档案记录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对计量确认体系的内部审核,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对计量确认体系的评审。 (十二)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并安排最高标准器的考核。 第四章计量技术室(含专业室、组)的职责 七、专业室(组)的职责 (一)负责建、保存和正确使用本企业的测量标准器,建立企业内的量值溯源体系。根据国家的量值体系,制订本企业的量值溯源图。 (二)负责指导全公司的测量工作,协助解决生产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负责编写、修改校准方法等技术性程序文件。 (四)具体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计量确认工作,负责计量确认档案和记录的保管。 (五)具体负责采购、进口测量仪器设备验收的技术工作。 (六)协助设计、工艺、质检人员制订正确的测试方法。 (七)负责报废测量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第五章有关部门的职责 八、公司各有关部门应明确指定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员1名,做好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管理好公司各部门设备配套仪器仪表及各类计量表具,协助专职计量人员做好周期检修拆装工作。 九、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要配齐、管好、用好各类计量器具,并严格按计量质量控制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 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XX单位自用成品油管理办法

牛东采油区块自用成品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降低成本、提高油料利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塘湖采油厂各类设备自用成品油管理。 第三条计划经营科负责采油厂自用成品油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消耗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负责编制上报采油厂自用成品油计划表; 3、落实和执行公司下达的自用成品油计划。 第四条生产运行科负责现场成品油使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各用油单位生产实际,合理分配各单位成品油的现场使用量,其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各用油单位制定成品油管理制度,做到合理用油,防止浪费,提高油料利用效率; 2、根据各项油料消耗定额指标,负责审核各用油单位的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汇总上报计划经营科;

3、及时组织自用成品油的拉运车辆的调度,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建立自用成品油管理台帐,指导分析各区块油品成本使用情况; 5、汇总编制各区块成品油消耗记录台帐,定期分析油品消耗,及时了解各区块成品油使用现状。 第五条各采油区块负责本单位自用成品油的储存管理以及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其主要职责: 1、根据设备运转情况,结合油料消耗定额,《自用成品油计划表》,并于每月20日前(冬季成品油计划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运行科; 2、负责自用成品油的储存管理,每旬进行自用成品油盘库,将盘库数据以及铅封使用记录上报生产运行科; 3、根据自用成品油的库存情况,及时向生产运行科提出自用成品油拉运计划; 4、建立健全本单位成品油使用与储存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处罚管理办法。 第六条维修工区负责核实运转设备日均油耗,其主要职责: 负责核实运转设备小时数,做好记录,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生产运行科和计划经营科。

成品油岸罐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成品油岸罐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成品油贸易的市场化,利润空间逐渐下降,使计量误差引起的亏损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对计量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岸罐计量手段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造成计量纠纷不断,而处理又很困难。 目前国内大宗成品油贸易交接一般仍以岸罐计量为主要手段,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只要岸罐、油尺和温度计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符合贸易交接计量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因素影响计量准确性,主要有: 1.温度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在岸罐计量中,温度取上、中、下的平均值,但由于一般成品油罐都不保温,因此,受到日照一面的温度会比没受到日照的一面高,而温度检测孔一般在某一个方向,所以会影响温度检测的准确性。 2.输油管线影响 一般情况下,计量罐到装船码头都有几百米到几千米的距离,输油管管径一般从几十毫米到几百毫米不等,折合成体积一般从几十立方米到几百立方米不等。在发油时,这一容积量是否被油完全充满,管道中的温度、密度是否与油罐相同,而在收油时顶水或顶气是否充分,是否全部顶入罐内等,都直接影响油品计量的准确性。 3.大罐装小船 目前用于贸易交接的成品油计量罐从几百立方米到几万立方米不等,以我公司为例,小的1000m3,大的30000m3,而装运成品油的船只一般是几百吨到一万多吨,如果用一只30000m3的计量罐给一只1000吨的船装油品,则当罐计量误差是%时,约2m3的差量对1000吨船的客户来说肯定是无法接受的。 4.密度分层与采样的影响 由于同种油品有不同的密度,如同样是0#柴油,其密度可能是830kg/m3左右到860kg/m3左右不等。在同一个油罐中,可能存放着不同批次的油,如果密度不同,就会出现分层现象,即密度大的油在下层,轻的在上层。发油时一般以油罐的平均密度作为计算依据,而一罐油往往发给几个客户,这样对先发油的客户出现盈量,而后发油的客户则出现亏量。如果油罐的平均密度与发给客户的实际密度相差10kg/m3,则由此引起的误差可达%左右。另外,油罐的密度按上、中、下采样,然后做混合密度,但油品的密度分布往往不是线性分布,其不同密度油品的数量也不是平均分配的,如某个油罐中存放着大密度油和小密度油各一半,则在采中间样时,不可能刚好大密度和小密度各采一半,这都会对计量产生较大的误差,因此在

计量器具具体管理办法

营口孚拉瑞斯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编制单位:公司质量部编制日期:2015年1月16日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计量工作是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企业的基本计量制度,是各项计量工作要遵循的准则。它确定本企业计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计量工作的要求。 一、计量机构设置 集团公司质量部是主管全公司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全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质量部建立计量室,有专业计量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量具和专用检测仪表设备(宽座角尺、研磨平台、电刻字机),并有独立工作场地和相应的工作台、资料柜、办公设施,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各工厂和相关部门指定兼职计量员,组成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受省、市政府计量部门领导,参加计量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计量室岗位职责 计量管理工作要突出合理、科学、准确,要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使计量工作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1、制定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立公司计量管理体系。 2、审核各部门和工厂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对入库计量器具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做好标识和登记发放。同时做好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 3、做好公司各部门和工厂计量器具使用台帐。制定周期检验、月度送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对各厂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做好维修、保养、校验、降级使用、报废等工作。做 好到账、物、卡齐全。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完好,达到标准要求。 5、做好计量器具的档案管理工作,资料齐全,分类科学,检索方便。 6、开展公司计量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计量岗位职责(表一) 三、计量方针和目标 1、公司计量方针:强化计量基础管理,不断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以科学管理和准确计量服务于钢结构生产和工程建设。 2、公司计量目标:计量管理科学化,器具配备规范化,计量器具校准率达到100%,强检完成率100%,计量器具检验及时率98%,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3、跟上当前国家计量发展形势,了解最新的计量标准和计量规范。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 督局举办的各种计量培训及计量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 4、培养一支计量管理队伍,使鸿路公司计量工作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四、计量管理流程 根据公司计量体系运行要求和满足生产需要,制定的计量器具管理流程如下(表二): 1、量具的采购。 各工厂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由申请单位填写《计量器具计划采购申请单》,(表三)经工厂领导和质量督察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人员按照公司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 2、量具的入库。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 (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所辖区域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所辖区域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开展所辖区域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 (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

成品油手工计量方法

油品计量操作及数据处理 (一)计量操作前准备工作 1.计量操作前,应对所用计量器具认真检查,计量器具要核准检定证书器号,确认完好无误后方可使用; 2.受检容器上,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用的计量口或其它口都应有适当的参照标记,并指明在检尺期间量油尺应保持的位置,参照标记应选择在尺铊不受任何阻碍就能接触到检尺板或容器底板的位置处;当容器设有多个计量口时,每个计量口都应有一个编号或清晰的标记,在计算容器容积表的计量口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容器的计量口必须直接通到容器内液体中,常压容器如果使用计量管,必须有改善测量准确度的槽孔; 3.所有计量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1)量油尺应符合GB l3236—91《石油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水尺应符合GB/T 13894—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的要求;3)温度计应符合GB/T 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要求;4)密度计应符合SH/T 0316—1998《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的要求; 5)丁字尺(ZYC—800)专用汽车罐车空距尺,刻度全长800mm,最小分度值1mm,采用铜棒或透明管吸入式两种类型; 4.示油膏要求在15~20℃的120#溶剂汽油中,变色时间不超过10s,停留10s 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示水膏浸入15~20℃水中变化时间不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停留20s无脱落现象; 5.计量前稳油时间 1)当浮顶油罐浮顶有移动时,应等到罐内油品和浮顶稳定下来之后,再进行测量; 2)浮顶在未起浮状态和没有完全起浮或是低于漂浮的正常液面时,不应进行测量; 3)当容器内油品输转之后,在液面波动停止之前或油品表面有泡沫时,必须等到液面平稳或泡沫消失后方可测量; 4)液面稳定时间,通常轻质油不少于15min;重质油不少于30min; 5)只有在进油终止,液面已趋向稳定或泡沫消失时量油,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向容器内进油结束后,油面趋向稳定或泡沫大体消失的时间为: 立式油罐:轻质油不少于30min;重质油不少于3h; 罐车、卧式油罐、油轮(油驳):轻质油不少于15min;重质油不少于30min。 (二)测量顺序与测量部位 1.油品的测量顺序应从保持油和水面平稳,缩短计量时间考虑确定。轻质油品:测量油水总高、水高、油温、采样测密度;重质油品:测量水高、油水总高、油温、采样测密度; 2.测量部位 1)立式油罐、卧式油罐、油轮(油驳)在计量口下尺槽或标记线处; 2)铁路罐车在人孔盖绞链的对面处,若此部位因罐内结构有妨碍时,则在人孔的中心处作为检尺位置; 3)汽车罐车在帽口加封处或固定的检尺标记处。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 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 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 质量标 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 年以上 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 相适应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2).doc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 宜宾B F化工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办法提高计量监督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生产部门及各生产辅助部门开展计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由自控仪表中心负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自控仪表中心负责公司主要计量检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分厂)开展计量周检工作,对各部门(分厂)的计量管理以监督、指导为主。各相关部门设立兼职计量员,对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各级计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自控仪表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定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文件。 (三)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工作,并接受公司、省、市地方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根据公 司规定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及正常运行,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负责公司计量体系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四)依据公司生产需求编制公司年度检定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公司两级计量管理台帐,并进行相关汇总管理工作。 (五)在计量管理工作中,对公司各部门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六)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器具,包括: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计量器具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对新采购回来的计量器具开展入库前的检定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进行审核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修理直至报废各环节的工作。 (七)组织公司计量人员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监督考核计量工作实施情况及组织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 二、各部门兼职计量管理员职责:

(中英)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英文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fined Oil Marke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

(整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敏君、张建才、胡素梅、孙成海、陈永奎、罗时金、付立新、朱建平、梁雷、孙伟森、董芳。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5号令(2000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2 成品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 行、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 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部门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 守内容。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

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计量监督和检查,并做好各项协助工作。 (二)依据国家、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