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doc

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doc
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doc

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

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自愿、自治、快捷经济的特点,在西方国家有着久远的发展历史,也深受当事人的欢迎。在我国,随着1995年《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也逐渐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但在仲裁实践中,虽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百余家新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它们受理的案件,每年却只有一万多个。究其原因,除了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尚不为民众普遍所知以及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之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当是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接受严格、繁琐的司法审查后方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当事人自然不愿冒着最终仍需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的风险而将纠纷提交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以及裁定不予执行这两种形式。笔者现就这两种司法审查形式所存在的若干法律缺陷作一简要论述,并以此就教于法律界的诸位同仁。

一、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

1、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

《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以专章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与程序。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该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上述六种情形中,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都直接规定了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在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仅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员是否公正,还要审查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正确。这样的规定,不仅与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具有完全不同的标准,而且也与当今世界仲裁立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予以修改。

首先,从当今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均是增加仲裁庭的权力、减少法院的司法干预、提高仲裁效率。如美国仲裁法案中关于撤销裁决的理由,均是仲裁员有违反公正原则的情形,而不涉及裁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问题。英国的仲裁制度历来很发达,早在1698年便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在1996年改革之前,其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对裁决的法律要点进行司法审查,而1996年仲裁法则对这种上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我国仲裁员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内容 涉及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责任。 (一)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由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法》第34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见,尽管《仲裁法》第38 条笼统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并未将此法律责任明确为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不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仅有2006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仲裁员的 刑事责任,而我国《仲裁法》第38 条所规定的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包含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其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 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此罪 命名为“枉法仲裁罪”。 (三)仲裁员的行业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 条不仅仅对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仲裁员的行业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行业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由此可见,仲裁员承担行 业责任的情形同民事责任一样,要么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么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2 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 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 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 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 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 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 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 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 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违反《仲裁法》所规定之情形的, 不仅要被受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委员会除名,还要承担自此以后“行业禁入”的行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3.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4.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5.仲裁 6.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2.仲裁的申请 13.根据中国仲裁法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有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2.有四个作用:1》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保证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3.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 同(4)审理结果不同(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4.基本内容:(1)仲裁意愿(2)仲裁事项(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规则(6) 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 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仲裁法论文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是一种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征是: 1.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双发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所使用的法律。 2.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商事仲裁不像上市诉讼程序那样,需要受到各 种格样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不需要拘泥于任何法定形式。 3.商事仲裁迅速及时且费用低廉。 4.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首先,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 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有关方法院提起审理该有关争议的诉讼。而且,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组成的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进行严格的审理,并作出裁决,而不像调解人那样,只有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权利。其次,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商事法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有关仲裁机构依争议双发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做出的才觉得法律效力。 5.商事仲裁是一种最为友好的法律解决方式。 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校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有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6 月21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 8 章 36 条。 第一章,总则(第 1-6 条);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 7-9 条);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 10-15 条);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 16-17 条);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18-27 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 28-33条); 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 34 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 35-36 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 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 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 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 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 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 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 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中国 1994年的《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也参考了该示范法。

《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

中国古代制度

六中国古代制度 ㈠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后又兴起吴、越等。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360docs.net/doc/c89414580.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 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综合练习(第18章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A.1994年8月31日 B.1995年8月31日 C.1994年9月1日 D.1995年9月1日。 2.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A)登记。A.司法行政部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省人民法院。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A)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裁决书自(A)起发生法律效力。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批准之日 D.公开之日。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B)的意见作出裁决。A.多数人 B.首席仲裁员 C.检察院 D.法院。 6.仲裁一般(A)进行。A.不公开 B.公开 C.调节 D.判决。 7.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A)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第一审 B.第二审 C.审判监督 D.再审。 8.我国实行(A 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两审 B.一审 C.三审 D.公开。 9.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A)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15日B.10日 C.7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诉讼证据具有(AB)的基本特征。A.客观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D.强制性E.准确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ABCD)。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E.合并管辖。 3.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ABC)。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审判监督程序 D.行政简易程序 E.执行程序。 4.民事起诉状由(ABCD)四部分组成。A.首部 B.诉讼请求 C.事实和理由 D.尾部 E.结论。 5.民事答辩状包括(ABC)三部分。A.首部 B.答辩理由C.尾部D.诉讼请求E.标题。 6.《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ABC)。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D.出生地E.违法行 为发生地。 7.根据制作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ABC)。A.执法文书B.司法文书C.用法文书D.公证文书E.仲裁文书。 8.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AB)。A.灵活度不同B.效力不同C.本质不同D.强制性不同E.条件不同。 9.仲裁与审判的不同是(ABCD)。A.性质不同B.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C.审理程序不同D.审理的原则不同E.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10.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E)。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行政机关批准E.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11.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下列属于司法文书的是(ABCDE)。A提请批准逮捕书B.起诉意见书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D.民事判决书E.刑事裁定书。 12.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ABCDE)。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公民D.法人E.其他组织。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ABCDE)。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划分基本相同,都分为(ABCDE)。A.书证、物证B.视听资料、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E.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及完善摘要: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国际交往越来越便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伴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增强和国际贸易额迅猛增长的还有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数量。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民商事仲裁。而仲裁以其高效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最为普遍的方法。不论是在仲裁中还是民事诉讼中,证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证据是找到正确答案的唯一方法。然而证据自身不能主动说明案件真实情况,需要人们根据证据包含的信息还原案情。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对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公正判决的做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做了详细规定。美国甚至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这样的专门立法。这种现状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高效进行,进而阻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完善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概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开示、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的总和。按照不同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第一,按照调整内容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等;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第二,按照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评判证据程序规则和评判证据范围规则。评判证据程序的规则要求对证据的判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而评判证据范围的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判断材料是否属于证据范围,能否被仲裁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证据规则。第三,按照仲裁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本文将按照这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动态发展角度,采用与民商事诉讼证据规则比较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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