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这个概念反映了两层关系:一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某一国公民意味着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包括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规定的义务,包括管理国家的义务;二是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相互尊重以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在这种关系下的公民社会,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成为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公民精神也在逐渐的培育之中。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社会

一、培育公民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的2 000多名居民通过投票直接选出本社区的21名社区代表会议代表(自然人)和9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其中,33岁的河南来京经商人员刘桂娇当选为社区自治组织成员。这种由社区成员直接、差额选举社区代表和居委会的形式,在北京市尚属首次。直接差额选举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是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加深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的重要途径。直接选举后的第二年,九道湾社区又通过了《九道湾自治章程》及《社区自治制度》,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把社区民主自治落实到了实处。

中国城市与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

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论女性意识的觉醒与局限

论女性意识的觉醒与局限 ——《红楼梦》与《安娜卡列尼娜》对比研究 摘要:《红楼梦》与《安娜·卡列尼娜》是两部著名的经典长篇小说,并且都以描写女性的命运为重要内容。通过这两部小说,研究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发现,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具有重要意义。《红楼梦》中林黛玉为代表的女性,在爱情和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独立和灵魂的自由。《安娜·卡列尼娜》中的安娜对自己的爱情执着追求,体现了贵族妇女个性解放的要求,具有反封建性质。虽然,她们都以失败而告终,然而,对于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探索具有同样深刻的意义。本文从女性意识觉醒的角度,对《红楼梦》和《安娜卡列尼娜》进行比较分析。两部书中的女性都走了一条反抗旧的、腐朽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争取理想、爱情和个性解放的道路。她们大胆的追求爱情与人格的独立,反对封建势力下对女性的禁锢同样执着、热烈。文章从黛玉的恋爱与奴婢的反抗中,我们看到了与传统女性迥异的独立自主的人格的凸显,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这还只是一种朦胧的追求,但毕竟代表了一种新的观点,她们争求着平等,渴望着自由。而安娜不仅艳丽迷人,雍容优雅,而且表里和谐,还以其精神的美而具有魅力。她真挚、单纯、自然、善良,同时又有旺盛的生命力,炽热的感情和一个“复杂而有诗意”的内心世界。在卡列宁那儿安娜得到的只是形式上的虚无的婚姻。安娜生活在不幸的婚姻中,她追求新的爱情,正是要求平等的一种追求。平等意识的觉醒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女性的解放首先应从精神层面上展开,只有当一个女人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人的时候,识到自己与男性一样应该而且可以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的时候,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新的两性伦理关系,女性解放才有可能。 关键词:女性意识;平等;自由

论公民的不服从

【编者按】 梭罗毕业于哈佛大学,终生在波士顿附近的康科德镇从事教书与写作,并在爱默森影响下加入超验主义者俱乐部,成为美国文化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 1845年,梭罗开始在康科德镇外的瓦尔登湖畔离群索居达两年之久,为的是“有目的地生活,仅仅面对生活的要素”。梭罗不仅是位崇尚自然、追求超灵理想的哲人,他还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与个人独立精神。1846年一个夏日傍晚,他由林中小屋返回镇上取一双修补的皮靴,路遇警官,要他交纳三年未付的人头税。梭罗拒绝以税款援助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及与其有关的蓄奴势力。他因此坐了一夜牢房(他的姨母赶来代交了税款,并阻止了他同政府的对抗)。 出狱后,梭罗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写成论文,先在康科德夜校向公众宣读,继而刊登在波士顿一家杂志上,题名《论公民的不服从》。未曾料及,该文绵延百年,传遍世界,影响了英国工党、印度独立斗争、丹麦反法西斯团体、美国的女权与黑人运动,甚至俄国的托尔斯泰伯爵。后者赞扬梭罗对公民权益的坚持推动了西方政治思想对异议的重视与宽容,因为梭罗“不仅相信自己的道理,还亲身加以实践”。 文/亨利·大卫·梭罗 我真心接受这一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希望它能更迅速更彻底地得到执行。执行之后,我也相信,它最终会变成:“一事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只要人们对此有所期待,他们就会得到那样的政府。充其量政府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大多数政府往往不得计,而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会不得计。人们对常备军提出的意见很多,也很有份量,值得广泛宣传。但它最终也可能会用来反对常备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个手臂。政府本身是由人民选择用来执行他们意志的一种模式。但是在人民能够通过它采取行动之前,它同样有可能被引入歧途,滥用职权。请看当前的墨西哥战争,这是相对少数人把常备政府当工具使用的例子。因为在一开始人民并不同意采取这种手段。 目前的美国政府--它实际上是个传统形式。虽说人选是新的,它却努力使自己完整地传送到下一代,而每一刻又都在失去它的完整性。除此之外它又能是什么呢?它的朝气和力量抵不上一个活人;因为一个人也能按他的意志使之屈从。对人民自己来说,它是一种木枪。如果他们一本正经地把它当真家伙用来互相攻击,它肯定会崩裂。但它的必要性不会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民必须要有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机器,并亲耳聆听它发出运转噪音,以此来满足他们有关政府的概念。因此政府便能显示出人们会多么容易地置身于强制之下,甚至是自我的强制,目的是为了从中获益。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是桩妙事;但政府除了极善于偏离自己职能之外,它可从来没有促进过任何事业。它没有使国家保持自由。它没有安定西部。它没有提供教育。所有已取得的成就都是靠美国人民固有的性格而获得的;而且,要不是政府经常从中阻挠,这成就或许会更大些。如果人们能通过政府这一权宜之计实现互不约束,他们将会非常高兴。正如刚才所说,被统治者最不受约束时,正是统治机构最得计之时。贸易与商业,若没有与印第安人磨擦所造成的刺激,根本不可能越过立法者们不断设置的障碍而得以发展。如果我们仅根据政府行动的后果,而不顾及其动机,我们真应当将这批人当作那些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的淘气鬼一样加以惩罚。 说实在的,作为一个公民,而不像那些自称为无政府的人,我并不要求立即废除政府,而是希望立即能有一个好一点的政府。让每一个人都说说什么样的政府能赢得他的尊敬,这将是建立那种政府的第一步。 当权力一旦落入人民手中,大部分人被允许长久地治理国家的理由毕竟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代表着真理,也不因为这看来对少数人最公正,而是因为他们在力量上最强大。然而,即使是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由多数人统治的政府也不可能基于正义,哪怕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正义。假设在政府里不靠多数人,而用良知来判断是非,多数人只决定政府该管或不该管的问题,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可能实现吗?难道一个公民永远应当在特定时刻,或在最低程度上迫使他的良心服从立法者吗?如果这样,人们要良心又有何用?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是人,其次才是臣民。仅仅为了公正而培养尊敬法律的习惯是不可取的。我有权承担的惟一义务就是在任何时候做我认为是正确的事。公司没有良心,但是由有良心的人们组成的公

浅谈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中国传媒大学2012——2013学年 第1 学期 课程编码051030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题目浅谈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学生姓名张淼宇 学号201204313004 班级文化产业管理2班 学生所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彭珂 教师所属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成绩

当前,“法”对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人们主动依法保障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一是归结于中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地完善,二则依赖于现代传媒为法律的传播提供的有力保障。例如现在最受大家欢迎,被誉为“饭后法律茶点”的《今日说法》,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观看一个小故事,吸收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我国基本的法律精神和方向。常年浸润于这样的法律知识传播氛围中,受众们的法律知识可见一斑。再加上国内教育范围的扩大,教育质量的改善和条件的提高,法律知识讲授的范围亦不断扩大,各种媒介都通过其特有的形式传递着法律信息,法律信息填充着我们生存的每个时空,宛如空气般存在,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纵观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不少的缺漏和有待完善之处。首先,引发社会大讨论的活熊取胆事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漏洞。在西方等发达国家早有针对动物的保护法实施,但我国还面临有案件却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致使公民行为准则出现不一致性;其次,通过城市治安案件中看出中国的法制进程虽然稳步有序的提升,但影响和传播力度不够,致使边缘人士,如农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接触不到或者不理解法律条文;此外在一份来自百度文库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中显示:有92.11%的同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而且有45.11%的同学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所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结合我国现状,我用分类方法研究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手段。人和人之间存在差异性,但人和人组成的群体中却存在共性,藉此,针对不同人群体现出的不同特性,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方案建议。 首先,我将传播对象做了如下分类:青少年、大学生、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普适大众等。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成长期,在此阶段形成正确良好的价值观对其一生的发展尤其重要。对于所受教育条件和质量好的青少年来说,应力求在日常教育中渗透法制观念的介绍和加强道德建设,正如林肯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而对于处于边远地区的青少年来说,接受高质量教育不甚现实,所以,需要在思想政治课堂上普及法律的精神和知识。 大学生正处于个人生涯和社会角色的交汇点,正在完成“社会人”的转型过渡,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一、不服从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公民不服从即公民行使不服从权的行为或活动。公民有权对政府不合法、非正义的命令或行为拒绝服从;认为某一条或部分法律、政令、制度、政策不合理或不合法,拒绝遵守但绝不诉诸暴力,这是公民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公民不服从的代表人物有印度圣雄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以及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等。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肇始于美国思想家梭罗,他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中最早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公民不服从就内在而言,与人的良心自由密切相关,外在的制度层面则与民主政治有天然亲缘。西方古典民主时期已有不服从的概念,及至近代,经过梭罗、洛克、卢梭、康德、罗素、罗尔斯等几代西方思想家的努力,尤其汲取了公民屈服于军国主义暴政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步建立了公民不服从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不断成熟和完善。当下,公民不服从由实然状态被确认为公民的应然权利。从观点到权利,公民的不服从实现了从书斋和街头向规范和庙堂的转变。到今天,公民的不服从权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多已成为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 不服从权在我国宪法上尚未构建起来,只是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公务员法》第54 条的公务员抵抗权,对上级领导与单位违法、失当的指令可拒绝服从和执行,以保障依法履职的普通公务员的权益; 也有人在行政相对人抵抗与不服从行政主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使用不服从权概念。本文要探讨的乃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不服从权。以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国内学者对宪法上的不服从权有过系统深入的研究,除此之外多为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与回避。这或许是因为关于不服从权本身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这一命题较为敏感。但在西方,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民主实践中就已能寻到公民不服从的身影;至近代,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形成了成熟系统的理论。 基于社会契约论,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宪法即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达到这一目的之基本方法,如果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人民可以不服从政府,并在终极意义上有权推翻政府。国内学者的研究一般将不服从权( 又称抵抗权) 和违宪审查一起纳入宪法保障的范畴; 也有学者将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归入公民权利与义务序列,认为不服从权又称反权,即公民必要时可对以政府( 国家) 名义作出的行为采取不服从或者抵抗行为的权利。很多学者论述抵抗权以替代或包含不服从权,抵抗权和不服从权在大部分语境下是可以通用的。不服从权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主体是一国公民。不具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无国籍人或外国人) 无法针对该国政府行使不服从权,当其人权受到该国公权侵害时,可通过其他途径( 如外交手段)寻求救济。不服从权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上的公民或国民,而非政治性的人民或抽象的人,这是因为公民或国民可能被排除在人民之外,至少在当下,人权保障仍应以民族国家为界。无论是否是人民,只要是一国的公民或国民,其人权就应受尊重与保护,遭遇国家权力的不法损害就有权不予服从。 第二,对象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在现代多为民选政府和官僚阶层,也可以是国王、皇帝、贵族、寡头、僭主等一切曾经或正在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对社会中其他实际掌握权力的主体,如垄断巨头、宗教组织、政党社团甚至割据集

政治学作业

1.政治的定义: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利确定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一定义有三个基本点:其一、它强调社会政治关系是围绕着一切特定权益,通过社会公共权力而形成的,从而力图概括了一切政治现象的特征。其二,它强调一切通过社会公共权力来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才具有政治性,否则不具备政治性,同时它从利益、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含以上揭示政治的本职内容,因而力图避免政治范畴的多义性和歧义性。其三,它指出了政治的本质内容是政治关系。一方面,它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从这个层次上来把社会政治现象。另一方面,它指出政治的本质内容应包括利益、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三种基本关系。再次,它包含着人们的政治权利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低位和资格的分配关系。 2.马克思主义政治观: 在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实际,对于政治的含义做过多方面的论述,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政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关系,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上,政治关系有不同的内容。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就是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问题。 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它既包括了其他政治观的合理因素,又充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精神,从而为我们深刻把握政治的内涵,确定政治的定义提供了基本思想方法。 3、政治学的含义:(1)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和“国家活动”,因此政治学是研究国家问题的科学。如认为“政治就是国事,政治学就是以国家为研究的对象的,或竟可称之曰国家学。”(2)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政治权力,政治学就是研究这种权力的获得和运用的科学。如“政治学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3)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公共事务,政治学就是对众人之事的管理的研究。如“所谓政治学,就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出关于管理众人的事的原理原则,造成一种精密的有系统的理论,和能够实地的应用的政策。”(4)政治学是对公共决策和政策的研究。“政治学历来自行规定的任务是了解社会政策应当是什么,那个政策应当如何被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 政治学就是研究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政治学的内容构成:(1)按照政治学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路来划分,可把政治学划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政治学。 (2)按政治学的功能划分,可分为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 (3)按政治学研究的角度和层次划分,可分为宏观政治学和微观政治学。 (4)按政治学研究的状况划分,可分为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 (5)按政治学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分为规范的政治学和实证的政治学。 (6)按政治学研究的领域来划分,把政治学的研究划分为若干内容结构。 4、利益:从对利益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可见,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征的需要。按照这一定义,利益有三方面因素构成:第一,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们的需要。第二,利益反映着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第三,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5、纵向利益矛盾:是发生在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结构中,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因此,纵向利益矛盾实际上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7、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

xxx居民法律意识现状调研报告

xxx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调研 一、前言 自八六年我国进行普法宣传以来,法律已经深入基层,走进并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促进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工作,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究竟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是否有所增强,在矛盾纠纷难以和解、调解时,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成为我们心中的疑问。对此,借着借着十八大到来之际,我对我的家乡xxx村民进行了社会调查。 二、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一)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村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有效地开展农村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努力扫除法盲。同时,根据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农村的普法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促使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的提升,对农村的安定与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此次调查地点为xxx村,是我的家乡,所以我比较了解。所被调查的对象大概在18-65之间,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还有本地的商人。 (三)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和访问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以调查问卷为主,访问为辅。(四)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这次的调查共发问卷70份,采用当场回收的方式,70份全部回收,但有5份没按要求填写,所以,最后的有效问卷为65份。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 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单位(人) 1 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 A 该了解的都了解了——11 B.不太了解——37 C不了解——17 2 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 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7 B 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13 C 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16 D 说不好——29 3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 A 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26 B 带上一群人,拳头解决——13 C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7 D 拿钱私了——19 4 您觉得您的法律意识强吗?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红楼梦》中的女性意识觉醒

《红楼梦》中的女性意识觉醒田佳宁 摘要: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曹雪芹在《红楼梦》中描绘了一个色彩绚丽的女性人物世界,其中就包括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女性形象和具有女性意识觉醒的人物形象。所谓女性意识觉醒就是女性在客观的世界中,对自身的价值、地位的主观意识觉醒。就像《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和薛宝钗、邢夫人和鸳鸯、袭人与晴雯、尤二姐和尤三姐这四组经典形象能够非常鲜明的突出女性意识的对立,更能体现在当时封建礼教的背景下,女性意识与时代对抗的伟大。 关键词:红楼梦;女性意识;人物对比 引言: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在过去的传统社会中,一直是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在残忍的封建礼教的约束下,女性的生活简直是苦不堪言,比如缠小脚、一夫多妻、借妻生育等陋习,不仅对于女性的身体,对于女性的精神上也是很大的折磨。即使到了相对比较开明的明朝和清朝也有约束妇女的“三从四德”这就像一把枷锁,牢牢地把女性的精

神囚禁在监牢中。而女性意识作为时代进步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历史中就一步步的瓦解了男权至上的封建礼教社会。下面就结合《红楼梦》的几个经典形象浅谈女性意识的觉醒。 1.林黛玉和薛宝钗 《红楼梦》塑造的这两个人物形象是一个鲜明的对比,林黛玉作为文学史上一个崭新的额形象,具有很多优秀的品质:她有如天上仙子一般的美貌、有湘娥啼竹素女愁的感伤,有李清照般的才华,最重要的是有敢于蔑视权贵的独立自主的思想,总的来讲,林黛玉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形象。然而薛宝钗则是一个经典的传统主义形象,对封建礼教的态度选择无条件遵循和绝不质疑,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选择明哲保身。 从古至今,我们中国人好像都信奉一种“中庸”之道,此处并不是完全否认中庸之道,而是如果过分的强调中庸之道,则会造成人们先天创造力的流失,这种现象在当时的封建礼教下尤为重要。 《红楼梦》中有一个很经典的场景,就是元春省亲之时,黛玉宝钗二人各作诗一首,林黛玉的诗中没有过多华丽的辞藻,语言简洁大方,诗中既礼貌的表达了对于元妃到来的欢迎也将景色描绘的生动形象,寓情于景。而薛宝钗所作的诗则华而无实,用典颇多,刻意的去赞美皇恩浩荡和元妃归省,总之目的性极强。 黛玉就是一个敢于追寻自我的形象,在大观园也是独树一帜。宝钗则是小心谨慎,生怕哪里做得不对触犯了封建礼教。《红楼梦》通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院系:12历史姓名:张琴琴学号:1240210001 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 正文: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 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他们至少还有三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自请流放。苏格拉底尽管是死罪,但他可以免于执行,只是他拒绝法庭有条件开释:“如果你们想按事先拟好的条件释放我,那么我的回答是:我尊敬你们,雅典男人,我爱你们。但我宁愿服从神,而非你们。只要一息尚存,体有余力,我就绝不会停止讨论哲学并刺激你们。”“我绝不因怕死而错误屈从任何权威,坚决拒绝服从,哪怕因此丧失生命……即便面对危险,也要站在法律和正义一边,这就是我的职守!” 当他的朋友和学生们打算营救他逃离雅典时,他拒绝了。他说“我是伟大的雅典城邦的一员,我深爱着这座伟大的雅典城。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我怀着满腔地热忱去追求一种富有灵魂的法律,我要为正义的法律而斗争;我必须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我愿意接受这个不公正的判决,饮下这杯毒酒。”他毅然决然的放弃了所有生的希望,喝下为他准备的那杯毒酒,淡然赴死。 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前一种动机的人守法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也会战胜之,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显然,苏格拉底属于前一种人。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写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部分写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普法教育 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

浅谈萧红女性意识觉醒原因

浅谈萧红女性意识觉醒原因 萧红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具有成熟的女性意识的作家之一,她的作品成就在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她被人们称作“20时世纪30年代的文学洛神”。除社会因素外,萧红的女性意识来自于她人生的种种苦难经历,她将这些经历融入到了自己的作品中,来展现了女性低下的社会地位及她们艰难的生存环境。她的作品,鲜明的以女性意识来关怀女性的生存、爱情、命运。本文就简单的探索萧红女性意识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社会因素:中古自古以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就一直处在弱势的地位,“男女卑”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人们。在五四运动爆发后,“民主、科学”的大旗直指封建礼教,封建父权意识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女性意识逐渐得到觉醒和重视。五四运动给萧红的文学之路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她的作品在关照“人”的解放下展现出来强烈的社会批判意识,突出了女性意识的觉醒,她以她亲身的经历来表达女性的心声。她描写劳苦的被侮辱的女性人群,她将女性的苦难置于民族、社会之中,普遍的呈现她们的生存状况。 2、良师益友鲁迅的影响:鲁迅是萧红的良师益友,萧红受鲁迅的影响很大。萧红在文学创作上吸收了鲁迅的技巧,秉承了鲁迅风骨,但她又以自己独特的情感体验表现出了女性特有的文学创造力,具有鲜明的创作特性。她对麻木愚昧的封建妇女做了深刻的揭露。 二、内部因素 1、童年的影响:萧红的童年生活是不幸的。在《呼兰河传》中可见,在她的童年中就只有外祖父给她疼爱,而她的父母亲人却没有给她任何的温暖和关爱,甚至还有外祖母对她的虐待。虽然这些都是童年模糊的记忆,但是却对她的人生产生了深刻影响:具有叛逆性格,使她成为一个敏感多愁又孤傲叛逆的人。 2、爱情婚姻的带来的意识觉醒。萧红在童年时就是一个孤傲叛逆的人。在她上初中得知包办婚姻后,她毅然的离家到北京求学。但是后来讽刺的是为了生存她不得不和逃离的未婚夫同居并被当作人质留在旅馆的经历让她认清一个现实:她战胜父权离开家庭,但却终究被男权社会所束缚,只恨她不是一个男人。之后她以为她和萧军是真爱,她为萧军全身心的付出,真心的爱着这个男人,愿意为这个男人柴米油盐,苦守清贫与饥饿。而她真心的付出却换来了萧军无尽的背叛与折磨,最终也只得离开。感情的经历让萧红明白一个道理:女性的天空是低的,羽翼是薄的,而身边的累赘又是繁重的。所以她的女性意识开始成熟起来,并且通过其文学作品表现出来。 萧红作为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一位杰出的女性,她的人生经历是悲惨的,但是也因为这些坎坷和悲惨使她的女性意识得到觉醒并成长。

2012福建省高考文综政治解析

2012福建省高考文综政治解析 [2012高考文综福建卷25题]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规定 A.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B.方便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C.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D.缩小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 【答案】C 【解析】本题难度不大,不得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正确。A、B与题意无关。D本身说法不对。 [2012高考文综福建卷26题] 某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12年1月中旬召开。会前,部分人大代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形成议案提交大会。会议期间,市政府工作报告经代表们审议后,在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这表明人大代表有权依法 ①向人大提出议案②向政府机关提出质询 ③决定国家重大事项④表决各项决定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深入调研,形成议案提交大会,体现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代表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人大代表的表决权,①、④符合题意,应选。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在材料中没有体现,②不选;③本身说法不对。 [2012高考文综福建卷27题]由于世界人口急剧增长,加上极端气候及病虫害所带来的粮食减产,目前全球有约10亿人在挨饿,数以百万计的人陷入更深的贫困,世界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可见 A.世界各国面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B.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 C.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D.全球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粮食安全问题 【答案】C 【解析】由于国家性质不同,国家根本利益存在差别;全球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南北发展不平衡,A、D本身说法不对。B与题意无关。世界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体现了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C正确。 [2012高考文综福建卷28题] 在福建平漳综合实验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障并重,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下建设符合上述要求的有

浅谈公民法律意识论文

浅论公民法律意识 专业:法律(本科) 学号:1337001257849 XX:王宝琦 指导教师:兰华 容摘要: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作用日益凸现。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人的法治观念的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在中国,法治道路并不是自发的选择,而是在世界文明大潮的冲击下对先进政治法律文明的吸收和采纳。但是,法制不会简单地建立在法律规的条文之上,在规条框的背后,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明力量。可以说,人的法治观念的现代化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实现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也不是法治现代化的副产品,而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关键词】传统法律意识;法治;现代法律意识;全民守法;公安检查站;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只有外在的法律条文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因此,对我国公民进行普遍的、深入系统的法治观念的启蒙、培养和教育对法治社会的生成极为重要。 位于的北部,是首都的护城河,地理位置非常重要,交通四通八达,自古就有“九达天衢”之称,治安防控工作非常艰巨繁重。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检查站的公信力,公安部已将治安检查站名称统一更改为公安检查站,把它明确为公安机关的综合战斗实体,不但兼具治安、刑警、禁毒、交警、巡警等多个警种职责,也要行使治安、刑警、禁毒、交警、巡警等这些警种的职权。公安检查站是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在通过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设立,主要有隶属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死刑立法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死刑立法 摘要: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认为生帝权是奁民的基本人权,尤其在其第六条中规定了有关死刑的6条准则。我国作为谊公约的缔约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虽然与人权公约一致,但是差距也明显存在。为此应从缩小死刑实际适用范围、解决死刑核准权中存在的问题压减少死刑罪名等方面予以改进,以推动人权公妁在我国的贯彻实施和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国际人权;死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 《公约》确认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对于死刑这种剥夺公民生命的刑罚方法作了专条规定,即在《公约》第六条集中规定了有关死刑问题的国际准则。第六条共有六款,根据这六款的内容,《公约》规定的死刑准则可总结如下: 1.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 《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所有缔约国现阶段必须一律废除死刑。但是,纵观第六条的六款内容,无不蕴涵了彻底废除死刑的目标要求。第1款首先声明,生命权是人人所固有的,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所固有,体现了天赋人权的白然法思想,表明了生命的极端神圣性;生命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表明了

中国古代女性意识觉醒

爱情婚姻是文学领域古往今来永恒的主题之一,代表着人类的最大幸福和美好未来。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写爱情婚姻的可谓汗牛充栋。《西厢记》、《牡丹亭》、《红楼梦》是写爱情的文学杰作,作为爱情缔造者的一方——女性都是重点刻画的对象,描写了她们爱情的幸福甜美,对爱情的主动追求及女性意识的不断觉醒。 一 《西厢记》在爱情的追求上表现出女性意识的觉醒。崔莺莺带着青春的郁闷上场,“可正是人值残春蒲郡东,门掩重关萧寺中,花落水流红,闲愁万种,无语怨东风。”这“花落水流红”引起的“闲愁”是什么呢?是红娘所说的“愿俺姐姐早寻一个姐夫”?不是。因为在第一折的楔子中,老夫人交代过:“老相公在日,曾许下老身之侄——乃郑尚书之长子郑恒——为妻,因俺孩儿父丧未满,未得成合”。既然终身有主,为何“心中无限伤心事”?原来自己要嫁的丈夫郑恒是个人品卑劣的人。从第五本第三折郑恒争婚的行为可以看出他纯粹是一个无赖:既会造谣,凭空捏造张生中举后做了王尚书家女婿,以骗娶莺莺;又会使野,要将莺莺“着二三十个伴当,抬上轿子,到下处脱了衣裳,赶将来还你一个婆娘。”莺莺是为自己将来嫁非其人而伤心发愁,她想追求两情相悦的真正爱情。这是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蔑视门第和权势的。她在佛殿与张生邂逅相遇时,对这个陌生男子的注视,并没有感到害羞或者躲避,而是“亸着香肩,只将花笑捻”,临走还“回顾”、“觑末”。这与崔莺莺以前“往常但见了外人,氲的早嗔;但见个客人,厌的倒退;但见了那人(指张生),兜的便亲”的表现很不一样,她已经感觉到对方磁石般的吸引力,对张生萌生了爱慕之情。她这一“回顾”与“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封建礼教箴规是相违背的。而且事情发生在佛寺六根清净、修心养性的场所和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3 9.2名词百科:四有公民

四有公民 四有公民的内涵: 所谓四有公民,就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培养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以便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培育“四有”公民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培育“四有”公民、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自觉追求,深刻地蕴含在2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动实践中,成为我们党许多新论断、新思想提出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点。面对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及其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的新高度,全面理解邓小平“四有”公民理论的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有”公民理论的提出以及提出的意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开始深入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事关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必然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社会主义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建设,如何培养造就这样的人”。早在1977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要培养青少年具有爱劳动、守纪律、求进步等好风气、好习惯,增长他们的知识和志气,推动他们全面发展;1978年4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他又对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标准问题作了明确阐述;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对具有革命理想和科学态度、有高尚情操和创造能力、有宽阔眼界和求实精神等崭新面貌的新人形象作了深刻概括;1980年1月,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新人应具备“努力去实现人民的利益,捍卫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而英勇献身”等素质作了新的概括。(《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6页)在这一系列深邃思考的基础上,1980年5月,他在书赠《中国少年报》和《辅导员》杂志的题词中,对全国青少年提出了“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人,立志为人民作贡献,为祖国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的要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教育》第160页)这是邓小平同志首次以“四有”的表达形式,高度凝炼地概括了他关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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