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技术协议书

xxxxx光伏电站项目

视频监控系统

技术协议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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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作条件

工作电源:交流220V,50Hz

2.4 基本技术条件

卖方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的产品,必须能在环境、抗干扰等方面满足在强电磁场干扰环境下使用的要求,产品资质文件应提交买方审核。

2.5 技术性能要求

2.5.1 主要功能要求、监视范围及监视对象

2.5.1.1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考虑对全站主要电气设备、关键设备安装地点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全天候的图像监视,以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所需的监视设备关键部位的要求,同时,该系统可实现光伏电站安全警卫的要求。

2.5.1.2 主要监视范围及监视对象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范围如下,但不限于此:

(1)实现对光伏电站区域内场景情况的远程监视;

(2)能监视各主要室内环境(二次设备室、高压室、低压室、通信室、SVG室、站用变室等)的

情况;

(3)监视站内电池组件、逆变器、35kV设备区等重要设备的外观运行状态。

(4)对光伏电站站内关键部位进行防火、防盗自动监控,可进行周界、室内、门禁的报警安全布控,

如光伏电站围墙、综合楼大门等;

(5)光伏电站现场的图像信息可供安监、保卫等其他部门利用;

(6)光伏电站的图像信息应能经通信网络实时上传上级调度和管理部门。

2.5.2 系统概述

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中的各项要求及招标文件所附总平面布置图及各控制楼等的平面图完成光伏电站图像监视系统(含图像监视、门禁系统及电子围栏、红外线对射系统)的组态设计,并在投标书中提出相应的系统图,投标书中的供货清册应包括本站图像监视系统(含图像监视、门禁系统及电子围栏、红外线对射系统)所需的所有软、硬件及安装材料。

图像监视系统,应包括监视上述范围及对象的图像监视系统的全套设备,主要有:图像监视控制设备、各种类型的摄像机、保安报警设备以及相应的辅助设备、材料(包括全部连接缆线)等,其中连接电缆数量由卖方根据需要决定。

整个系统应由监控终端进行控制;当发生报警时,站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可传送报警信息,并能联动相关设备,如启动照明灯光、警笛等。

系统还应具有与监控中心或各监控终端进行接口和远传的功能。其中监控中心或现有MIS用户终端只需安装相应软件和授权就能实现站内图像监视终端的功能,而不需要安装专用硬件设备。

2.5.3设备硬件性能要求

2.5.

3.1 投标商提供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屏蔽功能和抗强电磁干扰能力,并具备过电压保护措施,能够有效的应对光伏电站场地等区域中的强电磁干扰的环境。所有设备应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在光伏电站内的电磁感应、静电、电器操作及雷电过电压环境中,应不损坏,能正常工作。

投标商应对设备及电缆屏蔽层的接地,系统抗干扰措施作重点说明,证明其产品能适用于110kV 光伏电站的电磁环境。

(1)视频监控系统各设备的安装、使用应不影响和妨碍站内一、二次电气设备及其它装置的独立性、

正确性、可靠性。

(2)与其它厂家智能设备及控制中心数据通信,保证数据接收及传送的正确性、实用性。(3)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设备有液晶显示屏的其显示的信息必须为中文。

(4)电源

站端提供两路交流电源:

交流电压:220V(变化范围85%~110%额定电压值)

频率:50Hz(频率47.5Hz~52.5Hz)

(5)接地

光伏电站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 。

视频监控系统不设置单独的接地网,但应设专用的接地汇集点,遵照“一点接地”原则,接地点应接于光伏电站的主接地网的一个点上,消除“地电位差”的影响。

机箱、机柜以及电缆屏蔽层、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引线应独立并同建筑物绝缘。所有镜头应经过抗静电处理,防止灰尘吸附。

(6)抗干扰

由于室外多数摄像机安装在高压设备附近,现场总线、视频电缆、电源电缆又与控制电缆并行敷设,静电影响及电磁干扰较为严重,特别是通讯口、视频口、电源入口受影响最大,卖方对设备应采取屏蔽及过电压保护、抗浪涌等措施,当发生操作过电压及一次设备出现短路故障时,不致被损坏,卖方应提出具体的抗干扰措施,证明其产品能适用于光伏电站的电磁环境。

1)系统采用的硬件设备均按工业标准设计,能抗强电磁干扰。

2)系统中所有的设备均装有看门狗电路,能自动恢复程序异常出错故障。

3)摄像头采用抗干扰能力强的经过DSP处理的摄像头,摄像头护罩采用铝合金屏蔽。

4)数据处理板、矩阵控制器、码转换器等均设计有数字滤波电路,以滤除干扰信号。

5)室外及阀厅内各摄像机的连接应采用光纤。

6)所有的设备均为三防设计。

(7)抗雷击及过电压保护

系统符合国际电信联盟(ITU)建议的抗雷击及过电压保护要求,选用的设备接口均应装有雷电保护、过电压保护电路。

控制计算机数据口,网络口均安装专用抗雷击过电压保护器。

2.5.

3.2 为最大程度保证系统的监控效果,整个系统不得采用二次及以上压缩。即从光伏电站监控前端压缩编码到各级终端解压回显,中间过程不得再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压缩编码。

2.5.

3.3 视音频图像设备及信号格式应严格符合国家、国际有关标准。视频信号制式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制式(PAL)。图像清晰度在540线以上。同时在视频显示功能中,各种菜单、说明都应为中文显示。音频压缩标准采用A律PCM解码器或G.723标准。

2.5.

3.4 系统采用的视频编解码标准应采用最有效的国际标准进行视频压缩(MPEG4或H264),采用国际通用的图像存储格式进行图像记录和存储,以便于各种设备接口和图像信息利用。

2.5.

3.5 高速球形彩色摄像机光灵敏度小于0.1Lux,清晰度大于540线,具备不少于128个预置点。球机要求变焦倍数光学36倍,日夜转换型,电子10倍,机芯应为进口,采用品牌设备。

高速球形彩色摄像机应为高清晰度日夜转换型彩色摄像机,白天摄像机还原为彩色方式。户外运行要求配置带加热器、遮阳板的室外型防护罩,且配套配置能够控制加热器,风扇工作,加热器自动启动。球机的防护罩要求有自清洁功能用于定期刷去灰尘。详细性能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标准技术参数表。

2.5.

3.6 室内中速球形摄像机光灵敏度小于0.1Lux,清晰度大于540线,具备不少于64个预置点。球机要求变焦倍数光学26倍,日夜转换型,电子10倍,机芯应为进口,采用品牌设备。

室内中速球形摄像机采用可调日夜转换型彩色摄像机,信号制式为PAL制式,要求配置室内型防护罩。详细性能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标准技术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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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7 一体化摄像机采用可调日夜转换型高清式彩色摄像机,信号制式为PAL制式,要求配置室外型防护罩。一体化高清式彩色摄像机要求26倍光学变焦镜头(自动聚焦),焦距3.4~88.4mm。机芯应为进口,采用品牌设备。详细性能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标准技术参数表。

2.5.

3.8 摄像机支架、导轨的选择必须满足荷重要求,同时具备防锈防腐功能。

2.5.

3.9 布置在室内的每台摄像机需要自带灯光控制器和照明设备,根据视频监控系统的指令进行开关。

2.5.

3.10 彩色监视器、嵌入式硬盘录像机、总控电源、刻录设备、网络交换机、网桥、数字硬盘录像机等均应组屏安装。

2.5.

3.11 系统电源故障、摄像机故障或主机、刻录设备故障等装置故障以及工业电视系统预警信号应能以硬接点信号传送至监控系统。告警信号接点要求双重化。

2.5.4 系统设备先进性和可靠性要求

2.5.4.1系统设备先进性要求

机柜、数字硬盘录像机、电源等设备可采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外围监控设备应选用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出示国际认证和国内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系统应充分考虑可升级性。

2.5.4.2 系统设备可靠性要求

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系统设备必须具备如下可靠性保证:

(1)系统的使用不能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2)系统的局部故障不能影响整个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

(3)系统主要设备存在结构和功能冗余,系统不能存在瓶颈问题;

(4)系统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便于故障排除和替换;

(5)系统要具有自诊断功能,对各种程序出错、通道干扰等可自动恢复,对通信终端、软硬件故障等要能够诊断出故障并及时告警;

(6)系统要有具备处理同时发生的多事件的能力;

(7)系统具备防雷和抗强电干扰能力。

2.5.5 视频监控设备

2.5.5.1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必须具备数字硬盘录像功能和采用工业级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不应采用任何工控机或PC机,且在软件或硬件上采取防止系统死机的措施,以保证持续稳定工作。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应完成如下功能:

(1)采集光伏电站各监控对象的视频图像,经过压缩编码传输到监控中心,在网络带宽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时远程传输的视频信号不少于8路;

(2)具备VGA或BNC输出口,可直接通过显示器/监视器实时监视不少于8路站端实时视频图像;

(3)能够通过现场网络连接控制器(解码器),根据本地或监控中心操作发出来的命令控制视频切换、画面分割,控制镜头聚焦、近景/远景、光圈调节,控制云台上下、左右和自动巡视动作;

(4)根据控制器(解码器)、报警控制器采集到的各种状态信息和报警信息实现警视联动功能。自动启动告警照明灯、警铃。自动以字幕,声光提示报警加以说明;

(5)应具备与光伏电站相关智能系统(即空调、消防系统、门禁系统等)的互连互动,实现对这些系统信息的采集和控制;

(6)从站端标准时间源或监控中心获取标准时间,进行系统对时;

(7)重要区域(可设定)摄像点的长时间循环录像;

(8)报警摄像点的自动录像保存;

(9)可远程管理和查询图像记录和录像;

(10)失电后重新上电具备自动恢复功能;

详细性能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标准技术参数表。

2.5.5.2控制器(解码器)和报警控制器

云台解码器内置在云台中,要求能够完成云台和镜头等控制对象的控制;

灯光控制器可以提供多路大电流触点进行灯光控制和操作控制;报警控制器能够接收报警信号,并把报警信号用RS232/485连接到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并通过嵌入式硬盘录像机提供的透明通道上传到监控中心。

控制器(解码器)的控制协议应具有开放性。

2.5.5.3远程主站监视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应支持将站内视频图像信息上传到远方控制中心的功能要求,并提供技术支持。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将所有图像传送至远方监视中心的能力(包括硬件、软件),并在系统配置上列出相关所需设备,提供远方监视中心要求的集成软件和工具。

2.5.5.4 视频显示功能

2.5.5.4.1 实时图像监视,彩色图像以4通道、每通道以每秒25帧的速率实时传送和播放。视频图像大小随意可调。

2.5.5.4.2 可在系统结构窗内方便的选择所需监控的摄像机。切换画面简便明了,对于球形摄像机应可以通过予置位菜单,快速切换不同的予置位。

2.5.5.4.3 可方便的管理中心矩阵,将任一视频源调入中心监视器。

2.5.5.4.4 视频色彩、亮度、饱和度等可由用户随时调整。

2.5.5.4.5 可以4画面、9画面或16画面显示图像。

2.5.5.4.6 可选择报警切换视频源或不切换视频源。

2.5.5.4.7 可方便设置屏幕背景颜色。

2.5.5.4.8 可方便设置轮循显示,可以在同一监视器上对站内所选摄像机进行轮循显示。用户可在系统弹出菜单内增减轮循摄像机,改变停留时间,改变予置位等。

2.5.5.5 图像储存回放

2.5.5.5.1 图像快照功能:以BMP格式储存一幅画面。

2.5.5.5.2 报警联动存盘,存盘时间可调,带时标、地标。可存储静止画面和活动画面,系统总的活动图像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240小时。

2.5.5.5.3 存盘信息合理管理,可按时间、地点、报警性质查询回放。

2.5.5.5.4 具有可显示、存储、检索、回放所选摄像机实时图像及图像回放编辑功能。

2.5.5.5.5 硬盘空间管理功能,硬盘空间不足时报警。

2.5.5.5.6 可远程回放站端的任一摄像头的历史图像(时间可设)及报警录像;可远程控制站端的服务器实现手动录像、定时录像、报警触发录像,支持画面异动检测功能;

2.5.5.5.7 图像回放方式有逐帧、慢放、常速、快速放大/缩小等多种方式。能够将任意一幅回放图像存放成JPEG或BMP格式的图像,供数据交换使用。

2.5.5.6 设备远程/站控室当地控制功能

2.5.5.6.1 可设置现场矩阵。

2.5.5.6.2 与安装在光伏电站监视区的设备进行配合,对环境进行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监控,对站内主设备进行监视。通过通信网络通道,将被监视的目标动态图像及报警信号上传到监控中心,并实现控制功能。

2.5.5.6.3 操作人员通过监控主机对光伏电站设备或现场进行监视,对光伏电站摄像机控制(左右、上下、远景/近景、近焦/远焦),画面切换和数字录像装置的控制。能对任一摄像机进行控制,实现对摄像机视角、方位、焦距、光圈、景深的调整,对于带预置点云台,操作人员能直接进行云台的预置和操作。可设置现场球形摄像机,包括设置予置位、区域名称、区域遮盖等所有智能球形摄像机功能。

2.5.5.6.4 对操作人员能设置权限管理。保证控制的唯一性,即对某一设备操作时,其它设备则不准许动作,确保一对一操作。

2.5.5.6.5 可完整的远程控制前端设备:如现场云台、电动变焦镜头、防护罩雨刷等各种受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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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6 可进行当地或远程布防/撤防,也可以事先确定布防/撤防策略,由系统按照制定的策略自动进行布防/撤防。也可以通过电子地图进行布防或者撤防.

2.5.5.6.7 具有操作联动功能,当运行人员对某一设备进行操作时,摄像机应自动调整到该设备处,并启动录像装置录像。

2.5.5.7 报警功能

2.5.5.7.1 报警类别:消防报警、防盗报警、画面变化报警。报警可根据需要进行分级,报警信号、报警内容可在任何画面自动显示。当发生报警时,监控主机硬盘或相应录像装置能自动进行存盘录像,同时传送报警信息和相关图像,并自动在地理图上提示报警位置及类型。

2.5.5.7.2 系统应具备处理多事件多点报警的能力,多点报警时采用覆盖方式,报警信息不得丢失和误报。

2.5.5.7.3 现场报警器可以方便的与各种现场探测器连接,组成安保自动系统。

2.5.5.7.4 各种探测器可以方便的布防、撤防。并可按时间自动投入或自动撤防。

2.5.5.7.5 报警视窗内提供报警信号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点击报警信息切换报警画面。

2.5.5.7.6 报警时能提供语音报警和电话、传呼报警等多种方式。

2.5.5.7.7 报警信息储存管理,实现报警联动录像,具备长延时录像和慢速回放功能。可以多种方式查询报警信息。

2.5.5.7.8 可方便通过弹出菜单设置报警联动的摄像机,可以联动智能球形摄像机的不同预设置位。

2.5.5.7.9 报警信息可以区分该报警信息是否已被用户检查确认。

2.5.5.7.10 画面变化报警的变化率可设置。

2.5.5.7.11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功能,即当发生火灾时,火灾发生点处附近的摄像机应能跟踪拍摄火灾情况,同时,彩色监视器画面应能自动切换,以显示火灾情况。

2.5.5.7.12 能对各摄像机进行自检并报警。

2.5.5.7.13 所有报警信息均可查询,有需要时可打印输出。

2.5.5.8 网络通信要求

2.5.5.8.1 通信及通信网络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实时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需要网络提供足够的带宽。

2.5.5.8.2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标准的10M/100M以太网接口及2M 带宽的E1接口,配置相关设备(如网络延伸器、网桥等)以及图像视频信息远传软件,实现向远方多个监控中心传送图像视频信息,完成图像、数据、控制信号的实时传输,通信符合TCP/IP通信协议;并可将图像上送站内MIS系统。提供图像视频信息远传接入调试技术支持及开发工具包,保证远方终端与该系统的联调成功。

2.5.5.8.3 远程图像实时传输在保证实时性和图像质量的前提下,应采用新技术尽量减少带宽资源的占用。

2.5.5.8.4 网络用户权限可控。

2.5.5.8.5 具有密码保护可查询打印,提供有密码保护,根据不同级别的密码,限制不同的操作。具有操作及报警记录功能、查询打印功能。

2.5.5.9 主动红外线对射及相关设备

红外防盗报警器:在一定距离范围内检测外来人员的入侵,根据不同的有效距离要求选用不同型号的红外报警器;当报警时能自动打开站内照明和录像,平时也可以由操作人员手动打开、关闭。

警铃:可作为报警联动设备,警情发生时启动,发出声音警告,同时应有打印输出。

2.5.5.10 门禁系统

门禁系统的系统设计、供货均由供方配套提供,该系统由控制主机、门禁控制模块、读卡器、门禁专用电源、电控门锁、出门按钮、后备电源及相关安装材料、系统软件等组成,应能完成下述的相关功能:

(1)对出入各门区情况实时监控,异常情况报警;

(2)设置持卡人进出各门的权限及时段;

(3)设置各门用卡、卡+密码或只用密码开门;

(4)按区域的报警或解除报警;

(5)与消防、图像监视相关摄像头的联动;

(6)远程及室内就地控制门锁的开、关及远程解除门锁的设防;

(7)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可设定门区全部打开并发出指定警报声;

(8)根据工作情况产生卡片资料异动表、进出资料异动表、通讯故障异动表、警报资料异动表、遥控状况查询报表、自动生效/作废查询报表等功能。

2.5.6 系统结构要求

2.5.6.1 系统结构要求

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网络化、免维护式的系统结构,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符合ISO/OSI 开放系统互联标准。

(1)系统要具备软硬件的扩充能力,支持系统结构的扩展和功能升级;

(2)系统应为其它系统提供标准图像接口,以利于其它系统调用及二次开发;

(3)系统所提供的支撑软件能支持用户进一步开发应用软件;

(4)系统的软硬件接口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工业标准,支持与其它标准硬件、其它网络及不同生产商的设备互联。可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5)系统所选用的硬件平台应是符合现代工业标准,具有一定市场销售规模的通用化、系列化的标准产品,并有可靠的维修服务支持,存在有其它替代品的可能。应充分考虑到计算机硬件的飞速发展和合同签订到系统投运的时间滞后;

(6)为适应系统多级监控要求,系统具有灵活的多级组网能力;

(7)系统具备开放的二次接口,可以为第三方提供进行连接的接口。

2.5.6.2 与其他系统联动控制及接口要求

(1)与其他系统接口功能

能与其他系统通过数据接口(RS485/RS232)进行连接,接收其他系统的指令并实现操作时的视频监控联动功能,并在监控主站上进行显示。

(2)与火灾报警系统接口功能

能与现场安装的火灾报警系统通过数据接口(RS485/RS232)进行连接,接收火灾报警系统的各种告警信号,并在监控主站上进行显示。

(3)与照明系统接口功能

监控主站能对光伏电站的照明灯具系统进行控制,通过数据接口(RS485/RS232或其他接口)进行连接,并在监控主站上进行显示、控制。

2.5.6.3 系统扩展技术要求

由于电力系统建设阶段性特点,光伏电站遥视系统要求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

(1)在光伏电站将来扩建时,遥视系统的软硬件应无须大的改变;

(2)系统各项功能和运行状态不受扩建影响;

(3)系统具备多级组网能力以便组建更大的监控网络。

2.5.7 安全管理

系统实行操作权限管理,按工作性质对每个操作人员赋予不同权限,系统登录、操作进行权限查验;

系统所有重要操作,如登录、控制、退出等,均应有操作记录,系统可对操作记录进行查询和统计,所有操作记录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

网络安全保护,保证系统数据和信息不被窃取和破坏;

系统保存的重要数据,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

2.5.8 系统管理

系统具有较强的容错性,不会因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出错和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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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对设备、网络和软件运行进行在线诊断,发现故障,能显示告警信息;

系统应具有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

系统应具有远程配置的能力;

系统可接入多种智能设备,通信协议为标准的远动标准协议;

应采用全中文图形化界面;

提供对系统操作的在线中文帮助;

自动生成系统运行日志,可查询及以报表方式打印输出。

2.5.9 系统软件要求

2.5.9.1 总体要求

(1)所有软件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2)应配置已经现场考验的、成熟的软件;

(3)所配置的软件应当支持用户开发新功能,开发后的软件应能在线装入系统,所有软件安装简单方便;(4)软件应能支持系统的扩充,当系统改造或扩充时,不必修改程序和重新组装软件,只需要对新增设备进行配置;

(5)应有汉字功能支持所有画面显示、运行报表,应提供二级汉字库并具有汉字编辑功能;

(6)应充分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飞速发展,软件供应商应在3年内,提供最新版本软件。

2.5.9.2 应用软件要求

应用软件为管理和值班运行的核心,对系统的监控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要求采用全中文图形化操作界面,绝大部分操作可以通过鼠标直接完成。应用软件能提供标准软件接口,即二次开发手段,使得其他网络用户能对图像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应用。

2.5.9.2.1 服务器端软件应实现以下功能:

(1)系统测试和自诊断功能

(2)权限管理

(3)维护管理

(4)历史查询

(5)统一对时

(6)运行日志管理

具体要求详见系统功能要求。

2.5.9.2.2客户端软件应实现以下功能:

(1)视频控制

(2)告警管理

(3)电子地图

(4)画面处理

(5)在线帮助

(6)网络浏览

具体要求详见系统功能要求。

2.5.10 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在建成投运后应达到如下基本性能:

(1)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50000小时。

(2)同时监视同一远端的用户数:不限。

(3)同时监控不同远端的用户数:不限(网络带宽允许)。

(4)图像质量: CIF格式(25帧/秒)。

(5)图像压缩质量:不低于VCD质量。

(6)视频信号制式:PAL或NTSC。

(7)网络协议:TCP/IP。

(8)图像传输速度:不小于25帧/秒。

(9)图像记录方式:25帧/秒。

(10)报警响应:画面异动、红外、烟雾及温度等。

(11)报警方式:声、光、电,监控中心及网上授权的任何一台计算机。

(12)控制切换至图像响应时间:小于1秒。

(13)报警响应至屏幕显示时间: 小于0.8秒。

(14)系统具备自诊断功能。

(15)系统可用率:大于99.9%。

(16)图像分辨率达到CIF格式(352×288)

(17)计算机显示分辨率:大于1024×768

(18)系统时钟精度:小于1秒

(19)系统硬件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大于100000小时

(20)系统平均维护时间MTTR:小于 0.5小时

(21)计算机CPU负荷率平均:小于 30%

(22)监控画面显示与实际事件发生时间差:小于 0.5秒

(23)事件报警到系统自动记录相应画面时间差:小于1秒

(24)各报警探头报警到后台信息显示时间差:小于 1秒

(25)系统内存的配置应完全满足系统的上述响应速度

2.5.11 前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1)视频输入:根据现场实际监视需要配置,并留有一定的冗余度。

(2)数据接口:RS-485(或RS-232)接口,且备用接口不少于2个。

(3)LAN接口端:10BASE-T(RJ45 UTP)标准接口,符合IEEE802.3/Ethernet 标准,全双工、半双工模式可选,LAN上流量控制,连接及数据收发状态指示。

(4)视频压缩编码:保证在1.5Mbps的速率下达到CIF格式和每秒25帧的图像质量,传输延迟:小于0.5秒。

(5)视频采集部分:标准视频输入(VIDEO信号PAL、NTSC);图像采集显示分辨率:768*576;采样位数:黑白方式8bit,彩色方式RGB各8bit;亮度,对比读,色度,饱和度,画面大小比例均软件可调节。

2.5.12 通信接口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重要的报警信号,装置异常信号,电源消失等干接点信号。每个信号至少输出2对不保持接点,即双重化配置。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与光伏电站站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图像监视系统应提供至少3个以太网口,与光伏电站监控系统的通信规约应采用开放的规约,并完成相应的规约转换,和负责接入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讯及维护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2.5.13 供电电源

整个视频监控系统主机系统应采用外接两路交流电源供电。当一路交流电源消失时,该系统应能自动切换至另一路交流电源上。交流电源的切换由卖方完成,交流电源供电由业主提供,其参数为交流220V、50Hz,当电源电压在+10%~-15%额定电压、频率在+2.5%~-2.5%范围变化时,系统应能长期正常工作。同时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应装设防雷接地保护以防止过电压导致装置损坏。

配电装置内各种摄像机电源可由主机系统提供,如果卖方有其他电源要求,请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

2.5.14 屏体要求

2.5.14.1 柜内所安装的元器件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装置结构模式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插件、插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1的规定。装置中的插件应牢固、可靠,可更换。屏柜包括所有安装在屏上的插件、插箱及单个组件应满足防震要求。插件、插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所有元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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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便于运行、调试、维修和拆装,并留有足够的空间。对装置中带有调整定值的插件,调整机构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设施。

2.5.14.2 柜体下方应设有接地铜排和端子,接地铜排的规格为25×4mm2,接地端子为压接型。屏间铜排应方便互连。保护屏工作地和保护地宜分设接地铜排,若共用接地铜排,应保证不影响人身及屏内设备安全。

2.5.14.3 室外端子箱防护等级大于IP56级,选用高强度钢组合结构,并充分考虑散热的要求。

2.5.14.4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电源回路的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其余回路的最小截面不小于1.5mm2。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供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供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5.14.5 所有端子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应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2.5.14.6 屏体尺寸为宽800mm、深600mm、高2260mm。屏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参数应与光伏电站内其他的控制保护屏柜一致。

2.5.14.7 结构为屏前后开门、垂直自立式的柜式结构。柜内主要设备为固定安装方式,要求与屏正面平齐美观。应提供由柜门而自动开启的柜内照明设备,以便于对柜内的设备进行检查和接线。柜内应设有横向及竖向导线槽,所有设备安装的位置都应方便外部电缆从屏柜的底部进入。

2.5.14.8 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运行监视和操作。所有供货的屏柜均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应提供必要设施,以保证能够正确起吊、运输、存放和安装设备,且应提供地脚螺栓孔。

2.5.14.9 所有屏面应清洁,并涂有一层底漆和两层面漆,以防止在运输、仓储和运行中的腐蚀和锈蚀。屏与屏的内外应清洁,应无灰尘、划痕及油污等。

2.5.14.10 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它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有铭牌或标签框,以便于识别。

2.5.14.11 屏柜标识应统一美观,满足用户要求。

3 试验

试验标准参照国标及IEC相应标准进行。若视频监控装置是第一次在国内同类变电所中采用,则卖方应按国内标准进行试验。

3.1 型式试验

3.1.1 绝缘性能

包括绝缘电阻、介质强度和冲击电压。

3.1.2 耐湿热性能

根据试验条件和使用环境,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恒定湿热和交变湿热。

3.1.3 抗电气干扰性能

包括承受辐射电磁场抗干扰的能力,承受快速瞬变干扰的能力,承受脉冲群干扰的能力和承受静电放干扰的能力。

3.1.4 直流电源影响

3.1.5 静态模拟、动态模拟

3.1.6 连通通电

包括振动(正弦),冲击和碰撞。

3.1.7 结构和外观

装置机箱和摄像机等应为金属外壳,装置机箱前面宜有透明面罩。

装置机箱和摄像机等应采用防静电及防强电磁辐射干扰的措施。装置机箱和摄像机等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设备应满足发热元件的通风散热要求。

设备应有安全标志。

3.2 出厂试验

出厂试验应在按合同供货的全部设备上,在制造厂家的试验场地里进行,试验时应有买方的代表在场,验收试验的结果应与由型式试验所得到的结果相似,满足GB标准、IEC标准及本协议书的技术要求。出厂试验也应由与型式试验相同的方法进行。

3.3 现场试验

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投产试验和检查,费用由卖方自理。在开箱检查和试验中发现元件、部件损坏,卖方应负责调换,机械结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理。

至少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

(1)直观检查。

(2)通入电源检查。

(3)回路检查。

(4)所有接线正确性的检查及试验。

(5)绝缘试验。

(6)性能试验。由买方确定必要的重复试验。

(7)整组试验。

(8)其它必要的试验及买方要求的其它必要做的试验等。

4 其他要求

4.1 质量保证

4.1.1 订购的新产品除应满足本协议书外,卖方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

4.1.2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卖方的外构件在内)均应符合规范书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4.1.3 卖方应遵守本协议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 GB/T 1900 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4.1.4 在质保期间,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质保期按设备投运日算起二年)。

4.2 技术服务

4.2.1 概述

(1)卖方应指定一名现场代表,配合买方及安装承包商的工作。卖方应指派有经验的安装指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卖方指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

(2)合同设备的安装买卖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作为卖方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及数量。

(3)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4.2.2任务和责任

(1)卖方指定的现场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现场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13

(2)卖方技术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3)卖方技术人员应对买方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4)卖方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免费的系统培训。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买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6)卖方代表应充分理解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质量。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工作拖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且费用由卖方自理。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拖期,买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7)在产品质保期内有制造质量的设备,由卖方负责修理或更换。对非卖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有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义务。

(8)对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如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9)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4.2.3 卖方应向买方介绍装置整定内容及整定方法。如某些装置整定范围或灵敏度不能满足运行条件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改进。

4.2.4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设备供货前应免费提供通信规约和解释文本及装置调试软件和后台分析软件,以便与监控系统联调并应参加联调。

4.2.5 卖方所供设备应提供投运时的最新软件版本,并应负责今后运行过程中的免费软件升级。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4.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4.3.2 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

4.3.3 合同设备运到买方后,买方有进行检验、试验的权力,不得因该合同设备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

4.3.4 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个月,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买方需确定要见证的项目,并在10天内通知卖方。监造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4.3.5 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

(1)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

(2)监造范围:

1)视频监控系统。

2)系统组件组装及试验。

3)整体组装、试验。

4)出厂试验。

5)包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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