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苏体综[2012]20号

省体育局关于组织蹦床等38个项目

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的通知

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2年我局将举行蹦床、帆船帆板、高尔夫球、花样游泳、击剑、技巧、马术、乒乓球、曲棍球、拳击、射击、射箭、跆拳道、田径、跳水、网球、武术套路、现代五项、艺术体操、游泳、羽毛球、橄榄球、足球、保龄球、电子竞技、定向运动、风筝、国际象棋、健美、龙舟、门球、汽车摩托车、桥牌、台球、围棋、无线电测向和通信、象棋、信鸽等38个项目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报考人员须拥有国家二级裁判证书,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执裁工作经历。

(三)报考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理论考试(笔试),内容包括本项目规则、裁判法、专项外语;二是实践考核(临场执裁)。部分项目须加试体能科目(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三、考核安排

各项目裁判员于培训考核前一律对年龄(身份证原件)等报名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提供有效证件者取消考核资格。

各个项目的考核视报名人数而定,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经费

参加考核人员须交纳培训资料费150元,差旅费、食宿费均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其它费用由我局承担。

五、报名要求

田径项目裁判员考核总人数有限制。各市原则上推荐5名。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初审和报名工作,于4月13日前将报名人员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报我局综合业务处。省体育局将于4月中旬在“江苏体育网”公布参加晋升考试人员名单。

附件:江苏省晋升一级裁判员报名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报名表报考项目:所属地区:

注:照片为二寸近期彩照

省委直属机关主要领导简历

省委直属机关 江苏省纪委 冯敏刚:中纪委委员,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谢秀兰:省委委员,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刘大旺:男,汉,1960年02月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江苏兴化人。1980年12月江苏兴化县农水办公室工作;1981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水办公室经管科工作人员;1982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委经管科工作人员;1985年6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干事(其间:1984年9月—1986年7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2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秘书(副科级)、副科长;1990年3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政策研究科秘书、副科长、正科级秘书;1992年9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副主任;1995年10月江苏扬州市委副秘书长;1996年8月江苏泰[州市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996年1 1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7年4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筹备小组负责人;1997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书记(其间:1995年8月—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9年1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2年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靖江市委书记(其间:2001年3月—2002年3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4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靖江市委书记;2003年6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正地级);2003年8月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正地级),江苏省援藏干部总领队。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正地级)。 解畅:女, 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 王中远: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委纪委副秘书长. 2007年2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 江苏省委办公室 王雪非: 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7年7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姚晓东, 男, 历任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年1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江苏省委组织部 刘国中: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历任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月任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是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赵永贤:原任江苏省人事厅副厅长,现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苏省人事厅党组书记,厅长。江苏省委第二批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川体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川体发…2008?4号)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选拔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省,保证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的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8月9日至19日在自贡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拳击、武术(套路、散打)、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棒垒球、曲棍球(女)、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激流回旋)、跆拳道,共23项。 三、参加单位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持有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正住户口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具体见附表《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四)参赛运动员须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注册,持省体育局核准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IC卡)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参加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相关项目锦标赛。只注册、报名而未实际参赛的运动员不予确认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 (六)省优秀运动队(包括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并实行两次计分的)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参赛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七)成都市优秀运动队和成都体院竞技体校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八)经省体育局批准、由省市(州)共建的省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适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如原输送单位未报该项目,可代表共建单位参赛。 (九)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均不能相互交流。凡200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户口由外地迁入四川者不能参赛。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的形式进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和《江苏省体育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和《江苏省体育 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育工作全局,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苏发[2002]11号),努力夯实基层体育工作基础,又好又快地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体育强县(市)和体育强镇(乡)创建活动。现将《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及《江苏省体育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体育强县(市)和体育强镇(乡)是切实加强基层体育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建

设体育强省的重要基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把体育工作融入“两个率先”中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体育的服务能力,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 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育工作全局,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增后劲、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切实夯实体育工作的基础,不断提高县级体育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标准 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用核心指标“达标”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 1、建有主管体育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2个以上办事机构(含办公室),下辖3个以上体育事业单位。 2、设有体育总会,并有12个以上体育类社会团体。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优[2005]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09.25 【实施日期】200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民优〔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第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健康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指由各级民政牵头组织,优抚对象个人自愿参加,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以住院补偿为目标的优抚对象互助共济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工作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使用、征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征缴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的业务管理原则,坚持“优抚对象自我监督”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各地优抚对象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办理本保险。

2017年四川青少年赛艇锦标赛

2017年四川省青少年赛艇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7年7月13日至17日在四川省水上运动学校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市、州。 三、竞赛项目 (一)甲组(16项): 1、男子(4项):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双人双桨、四人单桨。 2、男子轻量级(4项):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双人双桨;6000米双人单桨。 3、女子(4项):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双人双桨;6000米双人单桨。 4、女子轻量级(4项):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6000米单人双桨。(二)乙组(11项): 1、男子(3项): 1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 2、男子轻量级(3项): 1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 3、女子(3项):

1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 4、女子轻量级(2项): 1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体青〔2016〕57号)要求进行有效注册。 (二)参赛运动员须在所属地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男、女甲组: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男、女乙组: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参赛办法 (-)参赛队在各竞赛项目中报名参赛艇数不限,每名运动员在参赛同一组别和同一级别中限报两项。 (二)赛艇、皮划艇项目运动员不得相互兼项。乙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甲组比赛,但只能参加一个组别比赛。 (三)赛前将安排游泳测试,运动员必须能独立连续游泳完成200米距离,否则,不能参赛。 (四)参赛的运动员身体形态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男子身高1.78米以上; 2、女子身高1.65米以上; 3、运动员的臂展不低于身高。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

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体人[2016]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体人〔2016〕24号) 各市体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部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级教练评审安排,定于今年四季度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对申报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人员进行推荐,对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申报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通知要求申报(按2015年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政策调整,按2016年通知执行)。 二、高级教练申报

(一)申报材料内容 1.推荐评审函原件一份。各市体育局推荐函须由本市职称主管部门加盖专用章(两人以上共用一份推荐函的,可以复印)。 2.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 3.《体育教练员职务申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放入装订材料,其他三份不需装订。 4.输送和成绩证明表原件一份,加盖接收单位章、接收教练员须签名。 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在已取得ISSN或CN刊号的市级以上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两篇专业论文(其中一篇可由参加市级以上学术活动交流的两篇获奖专业论文代替,必须同时提交参加学术活动的通知、获奖证书及论文汇编)。 正式发表的专业论文,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在体育类专业刊物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9来源:省福善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 日起,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尊老金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老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尊老金的筹集和监管 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尊老金。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关于下发《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川体发〔2007〕13号 关于下发《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 《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评比办法》(川体学〔2003〕11号文件)下发近四年来,对于调动广大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鼓励各地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全省业余训练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业余训练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此,我们对原《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评比办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川体学〔2003〕11号文

件)废止。 附件:1.输送奖申报表 2.成绩跟踪奖申报表 二○○七年三月五日

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 (2007年2月修订) 为充分调动各市、州开展业余训练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为我省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输送奖 第一条输送的运动员,是指按省体育局、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实施选招,且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与省级训练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者。 第二条各市、州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奖励直接培训输送该员的教练员5000元,奖励输送单位5000元。 第三条省级各训练单位从事业余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特指没有享受省优秀运动队年度比赛和综合运动会成绩奖的教练员,下同),直接培养且连续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在训期间达运动技术等级的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输送奖:输送一名健将级运动员,奖励5000元;输送一名一级运动员,奖励3000元;输送一名其余等级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四条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和省级各训练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份前向省体育局学校体育处上报本年度的输送情况(申报表附后),达到健将或一级运动技术等级的应同时附上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逾期或不报视为放弃。

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1 —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2 —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2016年四川省青少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2016年四川省青少年游泳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6年7月举行,具体竞赛日期和地点待定(另行通知)。 二、参加单位 (一)各市、州。 (二)有条件的游泳学校和俱乐部。 三、比赛项目 (见附表)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体青〔2015〕59号)要求进行有效注册。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市、州代表队运动员报名总人数为48人,其他代表队运动员报名总人数为10人。领队、教练员、医生,按参赛运动员人数6∶1配备。 (四)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五)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1、甲A组: 男子: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女子: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2、甲组: 男子: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 3、乙组: 男子: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 4、丙组: 男子: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 5、丁组: 男子: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在省优秀运动队集训,且达到参赛标准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所属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七)运动员以实际年龄参加各组别比赛,不得跨组别参赛。如该组别接力人数不够,小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补充参赛(所补充运动员只能参加该组别接力项目比赛,不能参加其他组别任何项目比赛)。 (八)以游泳学校和俱乐部名义参赛的单位须是四川省游泳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规则。 (二)年度比赛均采用一次性决赛。

如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团体

如何注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 各市体育局、省各训练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体”战略,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苏发〔2002〕11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队的各项激励政策,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7号),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运动员保障体系,落实退役运动员政策性安置和经济补偿政策以及运动员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伤残保险等政策。”

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优秀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主体,是体育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特殊人才。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可以更好地体现“发展是为了人,发展也依靠人”的人本理念,激励广大运动员和更多的优秀苗子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齐头并进,从而推进全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运动员是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长期从事高强度满负荷、挑战生理和心理极限的专业训练,为祖国争荣誉、为地方添光彩付出了艰辛劳动。只有切实解决好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是建设体育强省的需要。体育强省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竞技体育是最显现、最硬化的重要指标。只有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才能更好地激励广

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探讨——以四川省为例

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探讨——以四川省为例 发表时间:2011-11-23T16:57:54.753Z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年10月C供稿作者:张林玲 [导读]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满足大众体育需求、保障大众体育权益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要素的总和。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探讨了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既是对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一种完善,也是对体育幼儿园创办的一种保障。以四川省为例,从将体育幼儿园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现实必要性和现有有利条件等方面入手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四川省将体育幼儿园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上讲都是可行的。 关键词:体育教育;体育幼儿园;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四川省 中图分类号:G42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1)10-0000-00 *本文系四川省体育局资助项目——四川省创办体育幼儿园的可行性研究(批准号:09STK08)。 作者简介:张林玲(1983-),女,重庆人,成都体育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 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经济管理系,成都邮编610041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满足大众体育需求、保障大众体育权益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要素的总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强调平等性、公益性、多样性,突出人性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括政策法规、基础设施、服务组织机构、服务主体、服务方式、人才、信息、经费等几大要素。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2001-2011年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命名的学术论文共有28篇,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探讨政府职能、行业协会、民间社团、场馆设施、社会体育指导员、资金投入等几个方面,总的来说研究数量偏少、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其实,但凡能满足大众体育需求、提高大众身体素质、增强大众锻炼意识、提供体育文化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应该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范畴。 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中指出:“到2015年,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相对于青少年体育、老年人体育而言,幼儿体育一直未被重视,要构筑健全的全民健身体系,形成完整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重视发展幼儿体育是必须的。体育幼儿园便是促进幼儿体育发展的一个平台,也是一项比较新颖的体育系统工程。体育幼儿园是类似于艺术幼儿园和双语幼儿园的主题幼儿园,能从更加专业和科学的角度对幼儿进行体育教育和训练。体育幼儿园属于体育教育体系,从教育的平等性和公益性上来讲,它应该归属于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体育幼儿园能够增强幼儿身体素质、培养幼儿锻炼意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运动环境和体育教育环境,从社会功能上来讲,将其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范畴亦是合理的。本文以四川省为例,探讨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建议,这是研究体教结合的一种有益尝试,也是对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入研究。 一、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从现有体系缺失角度来看 四川省在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一直重视体育社团、健身指导站(点) 、体育俱乐部、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健身场地、群众体育活动等方面,但是由于体育观念落后、体育资源配置不均、体育产业发展滞后等情况,导致了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整体缺失和部分功能缺失。构建完整的、多元化的体育服务体系,不仅是要丰富体育产品功能和服务形式,还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需求,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权益。目前四川省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放在学校体育(主要是青少年体育)、农村体育、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是老年人体育)、军队体育、少数民族体育五大板块,而幼儿体育常常被忽视,完整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需要尽量满足各个年龄段公民的体育需求,为各个年龄段公民提供平等的体育权益保障,所以从现有体系缺失角度来看,四川省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必要的。 (二)从幼儿健康角度来看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增强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体育运动,但是在此过程中,一个“短板”现象开始显现,即对“儿童体育”关心和认识的缺乏。《中国儿童少年营养与健康报告2009》指出,中国超重儿童已经达到1200万人,占到世界肥胖儿童总数的1/13,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运动不足。如果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中国的儿童肥胖率将很快赶超欧美。同样,四川作为人口大省,肥胖儿童的数量也不容乐观,特别是城区的学龄前儿童肥胖趋势严峻,且肥胖男童多于女童。在幼儿阶段倡导体育运动已经刻不容缓,幼儿阶段是培养健康体质的关键时期,体育幼儿园能够帮助幼儿提高身体素质,为未来打下基础,所以从幼儿健康角度来看,四川省将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也是必要的。 (三)从保障体育权益角度来看 保障每个公民享受平等的体育权益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之一。目前四川省幼儿体育活动具有一定局限,幼儿体育活动多出于生理自发、幼儿园安排或是家长引导。生理自发和家长引导都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许多幼儿园又因政府投入不足、缺乏场地、器材和师资,导致幼儿达不到锻炼标准。四川省城镇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包含早操、体育课、户外体育活动、运动会等,尤其以户外体育活动为主,有95.7%的幼儿园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不过许多幼儿园活动质量较低,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城乡结合处的幼儿园,以无目的、无组织、无活动内容的自由活动居多,缺少科学的体育教育指导。体育幼儿园比普通幼儿园更加重视幼儿体育教育,拥有更加专业化的场地、器材和师资,能对幼儿体育健身活动进行全面科学的引导,将其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体育幼儿园将会获得更多的政府经费资助和重视,使幼儿体育权益得到根本性保障。 二、幼儿体育教育发展为体育幼儿园纳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四川省对幼儿体育的重视 早在2008年,四川省便启动了“幼儿体育基地(试点)”建设工作,在全省共计命名22所幼儿园为“四川省幼儿体育基地(试点)”,涵盖了全省21个市(州),还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这些基地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教练员的代训进行资助。2009年,四川省又开展了以“全民健身从娃娃开始,体育兴趣从小培养”为宗旨的儿童体育健身工程,并将儿童体育列入全省体育工作的重要议程。为了推动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儿童体育健身意识、培养健身习惯、激发健身兴趣,享受体育乐趣,2010年10月,四川省体育局召开了“儿童体育与全民健身协调发展研讨会”,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向全省21个市(州)181个区县共计201所幼儿园捐赠儿童体育健身

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文件 苏体综[2012]20号 省体育局关于组织蹦床等38个项目 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的通知 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2年我局将举行蹦床、帆船帆板、高尔夫球、花样游泳、击剑、技巧、马术、乒乓球、曲棍球、拳击、射击、射箭、跆拳道、田径、跳水、网球、武术套路、现代五项、艺术体操、游泳、羽毛球、橄榄球、足球、保龄球、电子竞技、定向运动、风筝、国际象棋、健美、龙舟、门球、汽车摩托车、桥牌、台球、围棋、无线电测向和通信、象棋、信鸽等38个项目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报考人员须拥有国家二级裁判证书,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执裁工作经历。 (三)报考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理论考试(笔试),内容包括本项目规则、裁判法、专项外语;二是实践考核(临场执裁)。部分项目须加试体能科目(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三、考核安排 各项目裁判员于培训考核前一律对年龄(身份证原件)等报名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提供有效证件者取消考核资格。

各个项目的考核视报名人数而定,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经费 参加考核人员须交纳培训资料费150元,差旅费、食宿费均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其它费用由我局承担。 五、报名要求 田径项目裁判员考核总人数有限制。各市原则上推荐5名。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初审和报名工作,于4月13日前将报名人员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报我局综合业务处。省体育局将于4月中旬在“江苏体育网”公布参加晋升考试人员名单。 附件:江苏省晋升一级裁判员报名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