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相关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负责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三)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学校重大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精神;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视情况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七条《xx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均应符合《章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

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为合同起草、签订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四)协助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合同起草、签订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签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

(三)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具体履行;

(四)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并存档;

(五)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十七条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一人为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是合同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法律事务审查审批表、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最后报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加盖学校公章。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

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涉及重大合同的,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活动。

第二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时,校长可以委托分管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也可以委托学校教职员工处理学校相关事务。其中必须办理授权委托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或学校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代表学校对外办理有关重要事务;

(三)代表学校办理诉讼或仲裁等案件;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学校办公室档案科进行合同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起草、签订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相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及时将监控及变更情况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程序报送审查。

第二十六条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介入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合同管理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合同签订或管理中有违规或违法情节,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章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具体范围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承办人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前将法律事务审查审批表、文件材料和附件等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进行合法性审查,待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八)校级表彰、处理人员和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九)学校学生工作中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十二条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章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包括立项和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和备案。

(一)立项和起草:文件送审部门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

(二)审查:文件送审部门形成送审稿并填写提交审议表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于存有问题的,可通知文件送审部门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

情况说明,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议案退回,对于符合规范的议案予以通过。

(三)决定: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文件送审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发布和备案:学校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及时发布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合同审查流程包括拟定、审查、决定、签订和备案。

(一)拟定:在合同草案基本草拟完成后,拟报送的合同应当由部门内部进行合法合规初审,并形成初查报告。由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重大合同应有分管校领导的签批。合同送审部门应当将合同以及自查报告提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二)审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送审合同。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合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将出具修改意见,承办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进行复审。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审核通过。

(三)决定: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文件送审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签订和备案:合同送审部门根据修改内容形成合同版本,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交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审查流程包括立项和启动、审查、决定、发布和备案。

(一)立项和启动:重大决策事项由相关部门或校领导立项,决定需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的,相关部门或校领导应当告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

(二)审查: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或校领导将相关文字材料形成送审稿并填写提交审议表提交至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问题的,通知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议案退回,对于符合规范的议案予以通过。

(三)决定: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执行和备案: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及时执行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

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

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她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与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她手段强迫她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她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她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她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她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她滋扰她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她方法威胁她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她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她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她人,企图使她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她信息,干扰她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她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她人的,或者故意伤害她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她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她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她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令狐文艳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令狐文艳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预防校园欺凌制度

兴华小学校园欺凌预防处理制度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县教育局镇中心校《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特制订《兴华小学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望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严格执行。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校园欺凌(暴力)。 一、治理目的: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在校生,在校园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上、放学途中。 三、领导小组: 组长:田首彬 副组长:田自如赵运明 成员:各班班主任

四、校园欺凌专项整治责任 1、开展教育。各责任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加强预防。各责任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3、及时处理。各责任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4、监督指导。各责任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学校督导室要对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沟通,做好记录。 5、班主任责任:班主任直接与学生接触,最能及时把握学生动态,一要利用一切可能机会,对学生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把欺凌行为遏制在萌芽之中;二要深入到学生中,及时了解学生中发生的欺凌事件和行为,及时处理,及时向校部责任人汇报。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之欧阳歌谷创作

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欧阳歌谷(2021.02.01)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

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以及预防措施

日月中心学校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以及预防措施 主讲人:刘志明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在校园中,校园欺凌事件时常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本文是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建议以及预防措施,让我们一起预防校园欺凌,共创和谐校园吧! 一、校园欺凌事件存在的原因 1、家庭防线的失守。很多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一些人许多年才回家一次,孩子的教育无人过问。从学校情况来看,出现问题的孩子超过80%来自单亲或类似单亲的家庭。一方面,家庭结构失能,使得孩子在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导,另一方面,一些家庭虽然看起来美满,家长对孩子也充满关爱,但由于教育理念和方法存在问题,也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消极影响。一些家长这种明显走偏的观念,不仅使孩子遇到问题时倾向于用暴力方式解决,同时也让校园里一些原本稀松平常的“磕磕碰碰”,被上升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2、社会不良风气侵蚀渗透。现在的社会上,经常能够看到相互偶尔触碰就会引爆无休无止的争吵,甚至为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目前市面、网络上的大量小说、游戏都包含色情、暴力情节,处于青春期的学生非常容易受到影响。甚至连一些热门幼儿动画片里也开始出现“暴力美学”,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导

致他们极易因盲目模仿、追求刺激而产生暴力冲动。十多岁的孩子正是表现欲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多孩子就会不自觉模仿从网络上接受的信息。此外,当前社会上“一夜成名”“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也影响着校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年龄原因,很多孩子实施校园欺凌却不会受到惩罚,这也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态。当前社会应提高对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视程度,做好预防工作,避免这部分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校园欺凌事件建议 1.治理校园欺凌,应遵循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家庭的监护责任,净化社会风气,加强未成年人品德、法制、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法规,为校园撑起保护伞。 2.严守法律底线加大矫治力度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处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滞后和不足。孩子们不懂法、对法律缺少应有的敬畏,这说明法制教育没有落实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对其负有监护和教育责任的家长、学校并未承担相应责任。在监护人方面,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父母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如果未成年学生因欺凌行为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一起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定孩子欺凌行为与父母不法行为(如吸毒、酗酒)有关,法官可以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到寄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促进我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就建立健全我校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如下: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七条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街道)承担。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力顾问的工作范围: l 、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 、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 、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 、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 、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 、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 、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 、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 、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不动产登记等

信息); 11 、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 、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 、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 、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 、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 、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 、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 、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 、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了解更多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请见下文。 (一) 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人事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公司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公司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公司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公司委派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公司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公司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公司指派,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指导和协助公司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公司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七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 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政府机关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 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受聘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 熟悉政府行政工作,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领域

的法律法规及法律业务,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三) 具有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执业律师5年以上,从业单位的条件为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河北省内。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我局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 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接受我局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 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从法律层面征询意见; (四) 受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办理我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我局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各股室、事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广东省国资委 2006年10月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在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省属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构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平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加强,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既要抓基础,更要抓根源,重点抓风险防范、抓法人治理、抓法务体系、抓法律队伍、抓规则文化。主要做法如下: (一)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

重要保障。针对企业对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把关作用。有的试点企业加强了法律体系建设,如广新外贸,通过制度修编建立和完善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如广业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式细化为制度修编、改制审批、项目审批、资产处置、合同审核等12个方面,较好地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强化了风险排查和控制,如省交通集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排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在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流程中专门增设总法律顾问意见栏,将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职权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中予以明确和保障;有的创新了合同管理,如韶钢集团,创新了“银、企、商”三方格式合同,采取了分类管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合同审查方法,实行合同月报管理制度,真正将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 (二)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建设相结合,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特别是经营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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