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帐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

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取钞收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

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

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收取钞变汇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存款人开户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单。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可由银行代办自动转存手续。

第十三条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支取人民币。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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