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一、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5条)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界定?(5+1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1】“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受理申请的效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哪些合同?(2条)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XX年案例分析题)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哪些案件在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3+兜底)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

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五、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3+兜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何认定?(4+2条)

(一)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利害关系的判断

管理人的撤销权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5条)即可要下列5种情形发生在受理前1年内,均可撤销(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八、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可不予撤销的情形有哪些?(3大条,或5小条)即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九、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6个月以外至受理前1年内的个别清偿:

(一)如果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日前到期的,则不可撤销。

(二)如果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仍未到期,则可撤销。

如果不好好地说话,则可描述为以下文字: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1】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解释2】债务人在危机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不

论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以撤销。

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哪些?(3个要件)

(一)只有当管理人未依法起诉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提起撤销权诉讼;

(二)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即只能针对三种可撤销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如果债权人主张追回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此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受该债权人债权数额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十一、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十二、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一)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

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二)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一)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二)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十四、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

(一)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解释】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

十五、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一)行使条件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

2.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行使方式

1.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

2.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在恰当的时间内,通过恰当的方式行使取回权后,当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解释】出卖人对“在途标的物”行使取回权的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全部”买卖价款。

十六、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4种情形)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

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一)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20XX年案例分析题)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破产的情形

出卖人破产的情形

十七、破产抵销权

(一)行使人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不能提出债权债务抵销。

(二)生效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此处与第四章合同法合同解除的异议诉讼相同

十八、管理人以下列理由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抵销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条)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十九、破产抵销权中禁止抵销的情形有哪些?(4条)前三条系《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四)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十、哪些情形可以形成共益债务?(10条,可考客观题)

1.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一、破产债务的保证(人保)债务人破产的

(一)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但期限利益并未丧失。

二十二、破产债务的保证(人保)保证人破产的

(三)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四)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丧失)。

(4)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解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期限利益丧失,但只承担补充责任。

二十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考生

应清楚的是,某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医伤抚老,医保补偿金(七类)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违约金一笔勾销,不得申报债权。

10.委托合同

(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

受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十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与“保证”无关。

(一)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

(1)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3)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③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三)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不构成别除权。

二十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1.该担保能否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个别清偿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在危机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担保权人的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十六、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二)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三)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四)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二十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一)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四)债权人会议设债权人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五)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某些特殊单位如果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殊单位的是()。 A.文艺 B.体育 C.特种工艺 D.军队 『正确答案』D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B.为调查劳动者的身份,暂时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C.为提供培训和制作统一上岗服装而向劳动者索取财物 D.要求新招聘的出纳人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2013年)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于3月5日正式上班,4月1日过了试用期,4月15日领取工资。甲公司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3月5日 B.3月1日 C.4月1日 D.4月1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题中,3月5日陈某到甲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建立。 4.(2018年)2017年7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 000元。

同年9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 500元。因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向其补偿的工资数额为()。 A.7 000元 B.3 000元 C.3 500元 D.1 8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由于李某已经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因此只需再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5.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B.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2018年7月1日,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4 000元,直至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赵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7月1日 B.视为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已经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赵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44 000元的工资补偿 D.赵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56 000元的工资补偿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

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8、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20)章节练习(8).docx

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0)章节练习(8) 某从事制药行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张某准备在其他企业兼职,下列关于该兼职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董事张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的兼职 B. 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企业兼职,但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C. 张某可以到某商品流通企业兼职,无须征得本企业任何机构同意 D. 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查看答案 在特殊情形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 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B.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C.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D.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查看答案 下列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的方式,符合规定的有( )。 A. 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B.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 C.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 D.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看答案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有( )。 A.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B.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C.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D.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查看答案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4页)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目录 核心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要求 (一)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 2.特殊情况: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 (二)用人单位 1.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三、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劳动 者 如实说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用人 单位 (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等情况; (2)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 (4)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 标准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 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李女士从事会计工作

C.丙超市与刚满15周岁的初中毕业生赵某签订劳动合同 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 000元保证金后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会计工作”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选项C,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丙超市显然不属于上述单位;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例题·单选题】(2016年)2015年6月5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8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每月20日发放工资。甲公司与张某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 A.2015年6月5日 B.2015年6月8日 C.2015年6月9日 D.2015年6月20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6月5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即为用工之日。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2.违反订立时间 【例题·单选题】(2015年)2013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 000元,直至2014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元。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自2001年以来,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年、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2009年)。 2010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说明。2020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1)新增了“旅行合同”的司法说明;(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差不多框架结构 转移财产权益的合同 第十章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第一单元转移财产权益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P355~358) 1.交付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调整) 【说明】(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说明】不管不动产依旧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2014年注册会计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及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B.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C.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D.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3.2012年2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3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3年5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3年12月20日 C.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D.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4.2011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该100万元( )。 A.属于破产费用 B.属于共益债务 C.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D.不属于破产债权,甲公司不必清偿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不得超过( )。 A.20日 2个月 B.30日 3个月 C.45日 5个月 D.60日 6个月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经查,甲企业只有一台向乙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1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最先得到清偿的是( )。 A.破产诉讼费用5万元 B.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3万元 C.对该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乙公司的债权20万元 D.因债务人甲企业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6万元 7.甲公司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乙公司提出的对甲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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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告诉好友】【返回上页】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 班级_ ___ 姓名_ ___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题1分,共计25分) 1.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 A.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B.主合同和从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在下列合同中,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有关婚姻关系的合同 B.有关租赁关系的合同 C.有关收养关系的合同 D.有关监护关系的合同 3.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合同的标的的是( )。 A.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货物 C.运输劳务 D.建筑工程 4.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要约的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5.青青公司在9月7日向理明公司发出“希望能与贵公司洽谈大豆生意”的函件,理明公司在9月11日收悉该函件,便于9月16日向青青公司发出一份回函,该回函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表明只要青青公司同意,理明公司马上履行。青青公司于9月20日收到了该回函。本案中涉及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9月7日 B.9月11日 C.9月16日 D.9月20日 6.-般来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A.要约生效的时间 B.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 C.承诺生效的时间 D.公证的时间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汽车是走私物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的合同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8.甲、乙二人于2月1日订立一份买卖枪支的合同,合同规定履行日期为3月2日,3月9日A发现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4月7日该合同被当地法院宣告无效,该合同从( )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练习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报酬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工资可以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C.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且该节日并非星期六、星期日),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D.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R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2014年6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给R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R公司决定在周某的工资中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公司可在周某当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数额为()元。 A.100 B.200 C.360 D.1000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下列请求中,不属于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C.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D.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第八章了解法律章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习题集及详细规范标准答案

第七、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D )。 A、政治自由权利 B、文化教育权利 C、监督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2、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吵架被打,发誓报仇,欲将王某的工场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工场,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外面狗叫声,怕被人发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某的行为属于(C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B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区 B、县 C、省 D、直辖市 4、某县人民政府对某村卫生站发生的医疗事故作出赔偿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B )。 A、行政立法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处罚行 为 5、刑法附加刑有(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缓期两年执行

6、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B)。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B ) A 地方性法规B、自治条例C、单行条例D、行政法规 9、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C)。 A、二次修改 B、三次修改 C、四次修改 D、五次修改 10、妇女甲卧病在床。某日深夜乙潜入甲的住室,将甲紧紧抱住,压在床上, 企图实施强奸。甲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住在隔壁的甲母闻声赶来,见状大怒,顺手拿起床前的坐椅向乙砸去,恰好击中乙的后脑勺。乙抽搐一阵后死亡。甲母的行为属于(C) A、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杀人 11、高某持刀杀其父,其父受伤未死亡,高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入院后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课后练习

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被担保的主合同生效时 B、定金交付时 C、定金合同成立时 D、被担保的主合同成立时 2、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医院 B、学校 C、公司 D、慈善基金会 3、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4、下列有关保证期间确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B、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C、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5、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C、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将到期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且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则“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A、10% B、30% C、50% D、70% 7、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 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劳动者需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订立劳动合同。该年龄为()。 A.13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 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 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 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5、2009年1月10日,张某应聘到某餐厅工作;2009年3月10日,张某与某餐厅订立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10日,张某在餐厅老板胁迫下修改了劳动合同,减少了一些劳动者权利;2009年7月10日,有关部门裁定张某与餐厅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无效。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起算时间是()。 A.2009年1月10日 B.2009年3月10日 C.2009年5月10日 D.2009年7月10日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境内旅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A.可以使用双方当事人国的法律 B.应当适用国际惯例 C.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选择适用有关法律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C.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D.在合同生效之前 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于当日到达乙公司。由于甲公司认为要约将在第二天才能到达乙公司,欲撤回要约,在当日下班前,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在第二天到达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小李收到该函件,忘记交给总经理。第三天乙公司的总经理发函给甲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最终甲、乙未能缔约,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是() A.乙公司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B.乙公司的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C.要约已被甲公司撤回 D.要约已被甲公司撤销 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承诺信件发送至甲商场指定的电子邮箱,5月2日甲的工作人员看到信件,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生效的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2日 C.5月3日 D.5月4日 6.甲、乙双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在书面合同未签订之前,甲向乙发货,乙接受货物。此时() A.该合同因形式欠缺不成立 B.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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