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第四篇电气部分

第一章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

第4.1.1条运行中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本体、励磁系统、冷却系统等主要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以及测量仪表和信号装置等应可靠和准确。

整个机组应能在规定参数下带额定负荷和允许运行方式下长期运行。

第4.1.2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装设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水轮发电机还应装设强行减磁装置。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经常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同时设有手动调整励磁的装置。

第4.1.3条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应在系统电压降低时保证达到制造厂允许的最大(极限)励磁电压。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则强励电压一般不低于正常工作值的1.5~2倍。

第4.1.4条采用同轴直流励磁机的主要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除容量小的励磁机损坏时允许长期停修者外,宜设置一组备用励磁装置,其接线方式应保证无需将发电机解列,即能迅速将主励磁装置换用备用励磁装置。主力发电机还应备有励磁机的备用电枢。

采用交流励磁系统的汽轮发电机,应备有交流励磁机线棒、整流元件及易损件等备品。

第4.1.5条在安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机房内,应备用干式灭火器。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还应装有机内灭火装置,一般用水灭火。对上述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

第4.1.6条氢气冷却及水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所有冷却及密封系统的管路,如冷却水管、氢气管、油管、二氧化碳管等,均应用漆着色。

接通氢气管路的仪表,应与电气仪表分开安装在不同的屏上。

第4.1.7条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和交接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按制造厂的技术条件及部颁有关规定进行。

第4.1.8条新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如测试结果证明并未受潮,则无需干燥,可即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大修时,如未更换线圈,则除有明显落水的情况外,可无需进行干燥。

对处于冷备用或待安装状态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线圈受潮措施。对水内冷发电机应吹净线圈内存水,以防冻坏。

第4.1.9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部颁有关试验的标准,进行预防性试验。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增减项目或变更标准时,应由运行单位(新机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确定。

第4.1.10条未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及征求制造厂意见,不得任意改变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结构及其铭牌参数。

对技术改造后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进行全面试验,确定各项额定参数,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

第4.1.11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般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自同期方式并列的采用,应根据系统运行条件、机组状态和冲击电流对机组的影响决定。可采用自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的发电机,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订明。.

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采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

第4.1.12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定、转子线圈、定子铁芯以及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最高允许监视温度(在额定运行参数下),应根据温升试验结果确定,其值应低于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高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线圈的允许电流应使线圈、铁芯和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温度不超过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低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电流允许增加的数值应根据发电机的结构、容量和制造厂技术条件确定。

第4.1.13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而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发电机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其定子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发电机的最低运行电压应根据稳定运行的要求确定,不应低于额定值的90%。

发电机的最高运行电压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但不得高于额定值的110%。

第4.1.14条正常情况下,冷却介质的参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不得过负荷运行。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可参照表4-1-1。对内冷却式发电机,则应根据试验确定。

表4-1-1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

1.501.101.151.121.25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25301560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持续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第 4.1.15条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按下列规定:水轮发 1.在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行时,汽轮发电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20% 定值;在低于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各相电流之差可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应根据试验确定。 2.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短时间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第4.1.16条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参照下列规定。

对表面冷却式汽轮发电机:1.

——负序电流标么值;式中I2。——时间,t s 2.对内冷却式汽轮发电机,应通过试验来确定。

发电机无励磁运行的允许负荷和持续时间,应通过试验和根据系统稳定的4.1.17第条

要求,验算确定。对不允许无励磁运行,或无励磁运行对系统影响大的发电机,应加装失磁保护。

第4.1.18条发电机在电动机状态下运行的可能性和允许持续时间,应按原动机的工作条件和系统稳定条件确定。

第4.1.19条发电机允许作调相机长期运行,但励磁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欠励磁运行的允许运行定额,应由特殊的温升试验和稳定验算确定。

第4.1.20条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系统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卸负荷停机。对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装设100%定子接地保护装置。

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在故障未查明并消除前,允许发电机运行的时间,应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订入现场规程,但该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h。对大容量发电机,该项时间应尽可能缩短。

第4.1.21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的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

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金属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在故障寻找过程中,应在励磁回路内接入两点接地保护装置。水轮发电机(凸极式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时,不得继续运行。

第4.1.22条在正常情况下,氢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额定氢压下运行,此时油、气及密封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可靠投入。

氢内冷的汽轮发电机不得在空气冷却条件下运行。

第4.1.23条氢冷发电机在氢气置换后和运行中,机壳内氢气纯度(按容积计算)应达到96%

以上,气体混合物中的含氧量不超过2%,在任何工作压力和温度下,氢气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

对运行中的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纯度和湿度,应连续进行监视或定期分析。

第4.1.24条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安装或大修后,应用压缩空气试验其气密性;在运行中应定期测定其漏氢量。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和计算出来的一昼夜漏气量,以及运行中允许的漏氢量和测定周期,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可参照有关规定。

第4.1.25条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静止和转动时的密封油压,应大于氢压,其数值4Pa

以上。备用密封2.94根据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密封油压应大于氢压×10油泵在工作密封油泵跳闸或油压下降时,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或在油系统中再加装高位缓冲油箱。

第4.1.26条装有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应有能满足10天运行耗气量,和置换一台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次所需的氢气储备量,同时要储备置换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次所需的二氧化碳或氮气。

对于无制氢设备的发电厂和变电所,氢气的储备量应适当增加。

第4.1.27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冷却水系统,必须采取防止锈蚀和堵塞的措施,要有足够水量和可靠的水源,还应有必要的测量和监视仪表及报警装置。

第4.1.28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冷却水质应定期检查,水质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第4.1.29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当线圈中无水流通时,不得起动。

第4.1.30条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期限进行大修。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则应在运行半年至一年后进行一次大修。以后的大、小修间隔时间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厂用电系统

第4.2.1条火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系统的母线,一般按锅炉机组分段。

第4.2.2条高压厂用母线和接有重要负荷的低压厂用母线均应有备用电源,并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的火电厂厂用电系统,应有事故保安电源。

第4.2.3条正常情况下厂用电系统应与系统并列运行。当系统周率大量下降,危及厂用电系统安全时,可与系统解列运行。专用的厂用发电机组亦应安装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

第4.2.4条厂用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应保证重要厂用辅机电动机能自起动,容许自起动的容量及电动机应根据计算,必要时经试验后确定。

第4.2.5条火电厂厂用电系统不应接入与本厂生产无关的负荷。

第4.2.6条电动机型式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其容量和起动力矩应与所带动的机械设备相匹配,并满足冷、热态起动的要求。

第4.2.7条电动机的安装应考虑就地检修的可能性,如不能就地检修时,则应考虑必要的起吊和运输设备。

第4.2.8条电动机安装及检修时,应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及预防性试验。

第4.2.9条备用厂用母线的电压应保持在额定电压的95%~105%之间,否则,宜采用适当的调压措施。必要时,允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运行。

第4.2.10条在电动机每个轴承测得的振动,不应超过表4-2-1的数值:

表4-2-1电动机轴承振动允许值

100015003000及以下同期转速r/min750轴承振动允许双振幅0.120.050.100.085mm 在电动机及所带动的机械上应划有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条第4.2.11 写明“起动”和“运行”的字样,并标明电动机所属辅机的名称。

电动机轴承的允许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第4.2.12条下列规定: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 2.100℃(85 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处于备用状态的电动机应定期检查和试验。第 4.2.13条

第三章电力变压器

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施条安装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屋外变电所,4.3.1第和事故排油设施。应设置能起吊上节当考虑在现场检修时,钟罩型油箱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条4.3.2第

油箱的永久或临时式设施。

第4.3.3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布置设计,应便于在带电的情况下检查储油柜和套管中的油位、测量油温、检查气体继电器以及采取油样等,并在事故排油筒喷油时,油不致进入电缆沟或危及其他设备。

第4.3.4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设有储油柜和监视油面高度的油表,但全密封式除外。对容量在8000kV 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油不与空气直接接触(如装隔膜或充氮等)。

对100kV A及以上电力变压器的储油柜,应加装带有油封的吸湿器。

第4.3.5条3150kV 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装有净油器。

第4.3.6条带有储油柜的800kVA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和400kVA及以上厂用变压器应装设气体继电器。在安装变压器时,应使其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方向有1%~1.5%的升高坡度,在结构上并应使变压器内产生的气体能通过气体继电器往储油柜方向流动。

主变压器气体继电器的重瓦斯应接跳闸。

第4.3.7条800kV 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装有安全气道,当内部压力达到0.5大气压时,气膜应爆破,事故排油筒上部应与储油柜上部连通。全密封式变压器的减压装置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设置。

第4.3.8条新安装的电力变压器,除制造厂有保证可不经检查投入运行或有特殊规定者外,应对器身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

第4.3.9条110kV及以上的电力变压器应进行真空注油,并静置一定时间,对有关部件进行多次放气,排尽残余气体。

第4.3.10条为防止电力变压器进水,应执行以下措施:

1.水冷却器中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压,油泵应安装在水冷却器的进油侧,水冷却器冬天停用后应放去积水;

2.变压器套管接线头处的垫衬必须严密;

3.在整个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应检查油箱各部的垫衬是否严密,充气压力是否正常。主变压器到达现场后,若不立即安装,应及时注油并将储油柜装上。

第4.3.11条新装和运行中的电力变压器,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交接和预防性试验以及绝缘油的色谱分析试验。

第4.3.12条电力变压器的运行电压的变动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时,其额定容量不变。施加在变压器各分接头上的电压,应不大于其相应额定值的105%。个别情况下,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铁芯饱和程度等),经过试验或经制造厂认可,允许增高至该分接头额定电压的110%。此时,允许的电流值应经试验或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来确定。

第4.3.13条自然循环自冷或风冷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在额定负荷下,上层油温和线圈平均温升及干式变压器线圈的平均温升,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中的规定值。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强迫油循环风冷,强迫油循环水冷(包括导向冷却)电力变压器,线圈平均温升限额为65℃,

其上层油温应根据变压器的冷却结构情况,经过试验定出其监视温升限额。

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1.0当冷却介质温度低于额定值,且负载率低于条4.3.14第

过负荷运行,但过负荷时间与数值不应影响变压器的正常使用年限,同时应对套管和分接开关等部件的负荷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第4.3.15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事故过负荷的数值应按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参照表4-3-1。干式变压器可参照表4-3-2。表4-3-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2.001.31.451.751.60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10201208045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干式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表4-3-2

1.61.41.21.51.3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518453260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强油循环风冷电力油浸风冷电力变压器当风扇停运、第4.3.16条当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时,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的风扇和油泵停运、强油循环水冷电力变压器的水及油循环停止) 运行应遵照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或制造厂的规定。

电力变压器的大修间隔,应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第4.3.17条5年

左右一次,以后10年一次;1.发电厂、变电所的电力变压器,一般在正式投运后充氮与胶

囊密封的电力变压器,可适当延长大修间隔。对全密封电力变压器,仅当预 2. 防性检查和

试验结果表明确有必要时,才进行大修;

3.在大容量电力系统中运行的主变压器,当承受出口短路后,应考虑提前大修;

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的分接开关部分,当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操作次数后,应将切换开 4. 关

取出检修。

类似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设备,如油浸式电抗器、消弧线圈、油浸式电流条第4.3.18

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的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均可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高压配电装置第四章

通过应按工作地区、地区环境条件和安全可靠程度,高压配电装置的类型,第 4.4.1条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配电装置的设备选型、结构和布置,应满足正常运行、起动和事故情况下的运行要求,

以保证在设备故障时不致危及人身安全和其他设备的并应考虑防污闪、防爆、防火等措施,运行。电压在220kV及以上的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还需适当考虑带电作业的要求。污秽地区的屋外设备,应按不同的污秽程度选用相应的防污型设备或防污措施。

配电装置的过电压 4.4.2第条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相配合。若大气中含有对设备有装设配电装置的地区,保护水平,应与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相配合。破坏作用或能降低绝缘水平的物质时,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4-4-1第 4.4.3及以上的屋内和屋外装配式配电装置的各项间隔距离应不小于表1kV条数值。4-4-2和表cm 屋内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4-4-1表.110152060356103kV1~额

定电压85307.51812.5101555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1.

9012.5181015307.555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2.8815.51310.533182158带电部分至无

孔遮栏3.95204022.5286517.525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4.

1609387.59082.510585130带电部分至栅栏5.315237.5285242.5245240248260板高度(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6.需要不同时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7.

265198190192.5187.5210195235之间的水平净距500450400400400400400400架空

出线至地面8.注:35kV及以下、海拔超过2000m时和60kV及以上、海拔超过1000m时,应对表中21、两项数值进行修正。表4-4-2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cm

15~330602203511010额定电压kV~1202602030180406590带电部分至接

地部分1.28020030654020100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2.27019040501003070

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3.33511510595135255165带电部分到栅栏4. 510310270280290430340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高度5.需要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6. 460230260290240380220裸导体间的水平净距注:35kV及以下、海拔超过2000m时和60kV 及以上、海拔超过1000m时,应对表中1、2两项数值进行修正。

第4.4.4条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应采取以下防误操作措施:

1.所有隔离开关与位于同一配电装置内相应的断路器之间,应有联锁装置。接地刀闸和各自的隔离开关之间应有连锁;

2.成套配电装置可拉出部分和断路器之间应有连锁。插入成套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孔,应装有自动遮蔽的护板;

3.凡能为外人触及的隔离开关操动机构,应用锁锁住;

4.接地刀闸操动机构的把手应涂以不同颜色的油漆,以便与其他操动机构的把手有所区别。

第4.4.5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口,其位置应考虑从走廊中的任何地点到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

第4.4.6条发电厂和变电所配电装置室内,可装设每小时换气5~6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机电动机应能在配电装置室外合闸操作。

第4.4.7条配电装置室应为耐火建筑。配电装置室的窗子应经常关闭。充油设备小间的隔墙上的洞口和所有电缆的穿孔均应妥善堵塞。外墙上所有的孔洞均应堵塞或加网栅。

第4.4.8条配电装置的门应向屋外或向其他房间开启,并应装有由室内开锁时不用钥匙。相邻配电装置室隔墙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闭,门上不应装设自)弹簧门锁(的自动门锁.

动锁,且平常不应把门锁上。

同一电压的配电装置室,其所有门上的锁只应使用一种钥匙。但配电装置室的锁不应与设备小间的锁相同。

屋外配电装置及无人值班变电所不宜采用自动锁。

第4.4.9条屋内及屋外配电装置的电缆沟,应用耐火盖板盖住。配电装置的隧道、地下室和电缆沟应保持清洁和不积水。

第4.4.10条配电装置的硬母线连接,宜采用焊接。

不同金属的母线或导线的连接,或与设备端子的连接,应有特殊的结构措施和适当的防腐蚀保护。

为了监视配电装置可拆开的接头的发热情况,应有温度指示,或备有携带型测温装置。

第4.4.11条母线及引下线的各相应涂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并规定A相涂黄色,B相涂绿色,C相涂红色。

第4.4.12条断路器应有机械位置指示器(指示“合闸”或“分闸”位置)。

第4.4.13条新建和改建后的配电装置,在投入运行前,或大修以后,应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4.4.14条屋内配电装置间隔的门和墙上,动力配电箱及成套配电装置的正面,屋外配电装置的设备上,均应标明其调度名称和编号。

在变电所的门上应标明其调度编号。

配电装置的门上应有警告牌。

配电装置室内应有带编号的携带型接地装置。

第4.4.15条处于低温地区的配电装置,其油断路器的操动机构、空气断路器的阀件和操动机构箱,应装设加热设备。投入加热设备的气温值,应由现场规程规定。

断路器的所有铰接部分和轴承,应以低凝点油润滑,而空气断路器的缓冲器应注以凝点低于当地冬季最低气温10℃的油。

第4.4.16条配电装置充油设备的蓄油(或排油)设施和排油管应保持完好。

第4.4.17条对配电装置应进行带电检视,定期进行巡视,巡视期限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

第4.4.18条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使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2.开、合母线和直接连接在母线上设备的电容电流;

3.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但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系统没有接地故障时才可进行;

4.与断路器并联的旁路隔离开关,当断路器在合闸位置时,可开、合断路器的旁路电流;

5.开、合励磁电流不超过2A的空载变压器和电容电流不超过5A的无负荷线路,但当电压在20kV及以上时,应使用屋外垂直分合式的三联隔离开关;

6.用屋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且电流在15安以下的负荷;

7.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电流在70A以下的环路均衡电流。

根据现场试验或系统运行经验,经运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可超过上述的规定限额。

第五章直流设备

第4.5.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组容量和组数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短时放电容量大于全厂停电事故状态下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的乘积;

2.在全厂停电事故厂用电全停,且蓄电池在放电1h末期的情况下,能满足恢复厂用电时具有最大冲击电流的断路器合闸的要求;

3.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出现最大可能冲击电流时,能保证断路器合闸的可靠性;

4.在接上最大冲击负荷时的端电压应满足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动力装置的要求;

5.直流电源的可靠性。

第4.5.2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该室和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大量的酸气外泄到邻近有电气设备的室内。

电压为24~48V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

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应放置在同一室内。

第4.5.3条蓄电池室应有足够的单独的通风设施,使充电时蓄电池室内空气的含氢量,不致达到有爆炸危险的程度,且酸气含量不致对维护人员产生有害的影响。

第4.5.4条在蓄电池室内严禁点火或吸烟、安装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器(例如开关、闸刀、熔断器、插销座等)和电炉。在蓄电池室的入口,应用大字标明“蓄电池室”、“严禁烟火”等字样。

蓄电池室的照明,一般使用设有防爆附件的白炽灯。在蓄电池室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技术保安规定。

第4.5.5条蓄电池充电及浮充电用的整流设备,应经隔离变压器与交流电源连接。

蓄电池的充电设备,应采用电动发电机组或具有自动调节的三相硅整流器。

充电设备的性能应保证充电电压或电流的稳定性,以及波纹系数(不大于5%)符合继电保护工作的要求。

第4.5.6条蓄电池充电设备的容量及输出电压的调节范围,应满足浮充和主充方式的要求。

无人值班的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和充电设备应装有故障遥传报警信号。

第4.5.7条充电设备如为电动发电机组时,应有逆流保护、电源失压保护装置、带切换开关的电压表、充电机组的电流表和安装在蓄电池回路中的可短接的浮充电流表。

充电设备如用硅整流器,当交流电源失去时,电源失压保护装置应作用于报警信号和联锁跳闸。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表,应具有正、负双方向指示。

操作端电池切换开关时,不应出现电压的中断或短路等情况。

第4.5.8条直流母线应有固定的绝缘监视装置,以便有可能测量直流回路的绝缘电阻值。

2016电力法规考试试卷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 A )年4月1日起施行。 A 、1996 B 、1995 C 、1997 D 、1998 2、电力设施受( B )保护。 A 、群众 B 、国家 C 、省级人民政府 D 、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 A )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A 、多种 B 、强制 C 、奖励、 D 、自愿 4、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B )、经济的原则。 A 、便利 B 、优质 C 、有利、 D 、 5、电网运行应当(C )、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A 、平衡 B 、高效 C 、连续 D 、优质 6、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A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A 、安全 B 、效益 C 、质量 D 、效益 7、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B )制 A 、承包 B 、责任 C 、奖励 D 、惩罚 8、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 )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A 、酌情 B 、定期 C 、不断 D 、经常 9、电网实行(A )调度、分级管理。 A 、统一 B 、分级 C 、分阶段 D 、分层次 10、用户用电不得( B )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A 、干预 B 、危害 C 、保证 D 、提供 1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 B )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A 、可行性研究 B 、批准 C 、协商同意 D 、缴纳保证金 13、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A ) A 、标志 B 、围栏 C 、专门机构 D 、检查站 14、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C )。 A 、身份证 B 、委托书 C 、证件 D 、工作证 15、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B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一年 B 、三年 C 、五年 D 、八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多个备选项中只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 ACD )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法。 A 、投资者 B 、建设者 C 、使用者 D 、经营者 2、国家( AD )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A 、鼓励 B 、限制 C 、禁止 D 、引导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AD )电能。 A 、非法侵占 B 、大量消费 C 、充分利用 D 、非法使用 4、国家(BD )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A 、禁止 B 、鼓励 C 、限制 D 、支持 5、电力建设、生产、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BC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2015—2016学年第二期学期末考试试题(A 卷) 15级供用电技术专业《用电管理法规》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核分 分值 100 得分 评卷人 得 分 得 分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 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 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 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电源[2002]786号 目次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总则 4.施工技术责任 5.施工质量管理 6.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7.施工图纸会检管理 8.施工技术交底管理 9.技术检验管理 10.设计变更管理 11.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12.技术培训管理 13.技术信息管理14.附录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计量法 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火发字[80]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电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网[2000]786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 DL/T 5168-200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应急管理法规清单-(缺9篇)

应急管理法规清单 法规名称颁布机构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环境综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2007/8/30 200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整理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7/2 199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2/27 20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2009/2/26 2009/2/2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13/10/25 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 2016/12/13 2016/12/1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修订) 环境保护部2011/4/18 2006/3/3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办法 气象局2007/6/12 2007/6/12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 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2/8/11 1992/8/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部 2015/3/19 2015/6/5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15/1/8 2015/1/8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水利部2000/7/3 2000/7/3 安全综合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13/10/25 2013/10/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2016/6/3 2016/7/1

法(2016修订) 理总局(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2014/5/31 2014/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2009/7/3 2009/7/3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3/12 2014/3/12 (国家)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9/12/28 2009/12/28 (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2015/7/23 2015/7/23 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9/22 2014/9/2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含劳动部)(已撤销) 1997/10/14 1997/10/1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处理条例(2012修订) 国务院2012/11/15 2013/1/1 核电厂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编 制和实施 NB-T20369-2016 国家能源局2016/1/7 2016/6/1 电子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指南 SJ-T11464-2013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7/9 2015/1/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 AQ-T3052-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2015/3/6 2015/9/1 重大毒气泄漏事故公众避难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35621-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 2017/12/29 2018/6/1

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20年3月版)32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见的通知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2

电力法规习题二

电力法规习题(二)(A)10天;(B)15天;(C)20天;(D)30天。 62、由供电企业以220/380V电压供电的居民户,家用电器因电力运行事故损坏后,(C)日内不向供电企业投诉并索赔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赔偿责任。 (A)5;(B)6;(C)7;(D)10。 63、欠费是用户应交而未交的购货款,是营业管理部门销售电能产品应收而未收的销售(B)。 (A)债务;(B)收入;(C)利润;(D)效益。 64、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C)通知重要用户。 (A)8h;(B)12h;(C)24h;(D)48h。 65、某国有农场奶粉厂受电变压器容量315KV.A,该奶粉厂应按(C)电价计费。 (A)农业生产;(B)普通工业生产;(C)大工业生产;(D)非工业。 66、高压10KV供电,电能表配置50/5A的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电能表的倍率应为(B)。

(A)500倍;(B)1000倍;(C)1500倍;(D)2000倍。 67、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死亡,产品大量报废,主要设备损坏以及企业的生产不能很快恢复,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D)影响的用电负荷属一类负荷。 (A)市场;(B)社会;(C)质量;(D)政治。 68、产权分界点是指供电企业和(D)的电气设备连接处。 (A)发电厂;(B)变电所;(C)开闭站;(D)用户。 69、对10KV供电的用户,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次数不应超过(B)。 (A)2次/年;(B)3次/年;(C)5次/年;(D)6次/年。 70、营业管理既是电力工业企业产品——电能的销售环节,也是综合体现电力企业(A)的所在。 (A)经营成果;(B)经济效益;(C)市场营销;(D)销售收入。 71、用户减容须在(C)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A)10天;(B)7天;(C)5天;(D)3天。 72、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A)KV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A)0.4;(B)10;(C)0.22;(D)3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 理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 统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计量法 国务院令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J 233-90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档发 [1992]8 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 [1988]4 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火发字 [80]5 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电建 [1996]666 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建 [1996]159 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 年版) DL/T 782-2001 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80] 电技字第26 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电质监 [2002]3 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 年版) 电建 [1995]543 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建质 [1995]13 号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国电电源 [2002]49 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 [2002]849 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 [2001]218 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网 [2000]786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 DL/T 5168-200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 准 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大型火力发电厂技术管理工作规定(2016年版)

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技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火力发电生产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转的重要基础。为规范和加强基层企业各专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理顺三级管理体制,结合点检定修制、运行集控制及项目管理制的管理体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技术管工作理应当贯穿整个生产流程的全过程,在发电设备设计、选型、招标、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更新、报废等各个阶段均应执行规定,使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准备、实施、分析、验收、总结等各个步骤更科学、有效、规范且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制订基础管理、设备管理、运行技术管理和检修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细则,并不断探索更新,认真归纳总结,使之不断完善,逐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做到技术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以适应和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生产技术管理应尽量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资料共享。 第六条基层企业应完善各项专业技术监督、可靠性分析等

生产技术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每年进行重大危险源定级评估。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第八条制定安评、经评等滚动规划,按期按规定进行评价,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以保证机组设备可靠、安全、经济运行。 第九条所有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应熟悉本条例并认真贯彻执行;所有负有技术管理职责的行政领导,应熟悉本条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督促所管辖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技术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基层企业技术管理体系由公司、部门(部室)、班组三级组成,在技术管理上,三者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级技术负责人是总工程师,技术负总责,行政上接受总经理的领导。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为本厂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要求以及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指示,负责组织解决全厂重大生产技术问题,归口管理技术监督日常工作,处理日常的生产技术问题。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有事离厂时,其职责由指定的副总工程师代理。 第十二条部室技术管理的负责人是其行政一把手。部室专职工程师是部门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副总工程师的指导,应经常将工作情况向部门一把手和相关专业的副主任汇报,每月进行一次技术总结,向总工程师及分管副总工程师书面汇报。 第十三条班组的技术管理工作,设有专职工程师(或技术员)的由工程师(或技术员)负责,无专职工程师(技术员)的班组,由班长负责。在技术上,班组技术管理负责人要接受所在

【2019年整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实施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对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水平起了重要作用。现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实际,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进行了修改、审定,作为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标准,现颁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代章)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颁发电力工程施工导则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9年4月12日印发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目次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总则 4施工技术责任 5施工质量管理 6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7施工图纸会检管理 8施工技术交底管理 9技术检验管理 10设计变更管理 11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12技术培训管理 13技术信息管理 14附录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计量法 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建筑施工应急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应急管理体系1、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分公司-XXX项目部 1、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2、应急法律法规文件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表格编号BDJS-AQ-YJ- 类别名称文件编号实施日期 法律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12-01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05-01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01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01-01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2-01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09-0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2013-07-01 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88号2016-07-0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10-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指南 安监总局应急(2009) 73号 2009-04-29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专业应急队伍管 理暂行办法 京建发〔2016〕 453号 2016-12-28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评估规 范 北京市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规范 企业安全风险危险源建议清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京政发【2013】4号2013-02-27

应急能力的意见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10〕101 号 2012-08-07 相关标准规范国标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 2013-1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行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 2011-09-01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 考核规范 AQ/T 9008-2012 2013-03-0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 南 AQ/T 9009-2015 2015-09-01 地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 理规程 DB11/383-2017 2017-10-01 上级应急预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 2017版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综合应急预案 2017版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doc 16)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1996)

标题: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电力部 【颁布日期】:1996-07-16 【题目】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电力部 【颁布日期】1996.07.16 【生效日期】1996.07.16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 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88号令)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为预防、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自然灾害)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分为三级:I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集团级)、Ⅱ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公司级)、Ⅲ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分厂级)。 (一)I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集团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

严重,已经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或受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影响较大的火灾爆炸事件,对集团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集团公司必须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Ⅱ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企业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严重,已经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受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企业声誉产生较大影响,企业需要调度本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三)Ⅲ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企业下属基层分厂或部门级):是指突然发生,对员工、相关方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设备财产、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所属基层单位需要调度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第六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和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应急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

浅论我国电力安全法规体系(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851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浅论我国电力安全法规 体系(正式版)

浅论我国电力安全法规体系(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革,使得许多法规、规章或它们的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所以,从电力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必须加紧电力行业立法,建立更加完善的电力安全法规体系。 安全法规,主要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与集体财产不受破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主要涉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及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电力行业,为确保其安全运行,我国立法机构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经过近20多年的不懈

努力,通过加强电力安全法规的建设,从而全面、有效地改善了电力行业的安全状况。 1 我国电力安全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现状 我国政府历来都很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体方针下,使电力安全法规与电力事业同步发展。目前我国的安全法规遵循“三级立法”的原则,即在国家法规、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形成全国人大,国务院,行政部门、地方立法部门的三级立法体系。我国的电力安全法规也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立法的。从20xx年出版的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主编的《电力安全法规制度汇编》来看,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颁布的电力安全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行政规范已有4大类160多项上千多条,在数量和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条款修订明细对照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修订版条款修订明细对照表 原版全文2019最新修订版全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7号第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 6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部长王玉普 二○○九年四月一日 2019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制定本办法。 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 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则。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作。 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 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电力法律法规考试试题集

电力法律法规试题集 一、填空题 请将正确内容填入下列横线处。 1.是调整人们在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使用和电力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3.供电部门不按规定拒绝供电,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5.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限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借口是企业而自主定价,电价是政府定价。 6.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8.供电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9.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电人。 10.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电费和用电。 12.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 13.根据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否需要过错要件来分,侵权行为分两

种:、。 1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二、单选题 下列每题有四个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 1.用户私自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使电能表计量少计量,称为()。 (A)窃电;(B)违章用电;(C)正常增容;(D)装置断线。 2.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其他违反电业规章规定的用电行为为()。(A)违约用电;(B)违章用电; (C)窃电;(D)计量装置接线错误。 3.客户对电能表未妥善保管,造成丢失()。 (A)客户负责赔偿;(B)电力部门负责赔偿; (C)客户与电力部门协商解决;(D)各赔偿一半。 4.通过人的感官、采用口问、眼看、鼻闻、耳听、手摸等手段,检查电能表、检查连接线、检查互感器,从中发现窃电的蛛丝马迹的方法是()。 (A)电量检查法;(B)直观检查法; (C)仪表检查法;(D)经济分析法。 5.采用防窃电能表或在表内加装防窃电器这一措施比较适合于()。 (A)小容量的单相用户;(B)任何用量的单相用户; (C)小容量的三相用户;(D)任何用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从()起开始施行。 (A)1995年12月28日;(B)1996年4月1日; (C)1996年12月28日;(D)199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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