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

告人于某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7728)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

存款时,于某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于某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某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某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某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某水无果后报警。2013

年12月12日于某水被公安机关抓获。至2013年12月15日于某水共退还人民币928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书证等。被告人于某水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水辩称:我不是盗窃,而是侵占。

辩护人辩护称:于某水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其当晚存了多少次钱,最后是和银行形成了9万多元不当得利的债权

债务关系,其存钱取钱行为均为合法,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构成侵占罪。于某水刚开始对柜员机故障并不知情,屡次存款存不进去,其在知道柜员机出故障前的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盗窃金额里。同样情形的其他客户经银行通知退清款项不构成犯罪、于某水未及时退款构成犯罪,这不可能是盗窃罪的法律特征,而是侵占罪的法律特征。于某水的犯罪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柜员机存在故障,银行方存在过错在先,诱发了犯罪,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乃至宣告缓刑。于某水归案后次日就将所有赃款归还了银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不追究他的责任,请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水用其于2013年9月19日开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7728),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下称惠阳支行)ATM机存款时,连续6次操作存款300元,现金均被柜员机退回,于某水发现ATM机屏幕显示“系统故障”,且其手机信息显示每次所存的钱已到账,账户余额相应增加,于是其尝试从该ATM机旁边的农业银行ATM机支取该邮政储蓄账户的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其确认上述所存的款已到账后,遂产生了恶意存款以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于某水返回上述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并到附近银行ATM机分三次支取15000元和转账5000元后再次返回上述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某水共恶意存款17次,

存入人民币97700元,接着于某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支取和转账,至次日6时28分10秒共将存款90000元转移并非法占有。2013年11月1日,惠阳支行工作人员清查核算数据时,发现账实不符,后查明系该行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ATM机发生故障,客户于某水利用ATM机故障多次恶意存款,获取该行资金所致。同月4日该行联系于某水无果后报警。同年12月12日于某水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至同年12月15日止,于某水及其亲属通过转账和汇款方式将人民币92800元转入其卡号为6210......7728的账户,退还给惠阳支行。

另查明,惠阳支行位于新圩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ATM 机因设备故障,于2013年10月30日19:55:48至31日凌晨出现异常情况,用户在该ATM机上进行存款交易时,用户确认存款信息后,系统入账成功,用户账户余额增加,而自动存取款机却没有将用户递交的现金收入钞箱,而是直接退回给了用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1)郭某来(惠阳支行ATM机维护员)的证言:2013年11月1日,我银行进行清查核算数据,发现账实不符。经查,证实系我行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的ATM机发生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却将现金退回给用户,客户于某水在同年10月30日恶意多次(共交易18次)进行大额存入,共非法获得94150元,并于当天将此款转移。同年11月6日,我行工作人员即按于某水的开户信

息去联系,无法找到其本人,即报警。郭某来还出庭证实于某水的行为是经省行发现后,把账单报给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发现ATM机发生故障后,采取撤掉钞箱、停机等措施。

(2)刘某燕(惠阳支行综合管理员)出庭作证证实:我单位发现于某水占有银行资金后,我打过于某水的三个电话号码,其中二个关机、一个说打错了,该三个电话号码是省行给我们的,是于某水开户时留的。当天,也有其他客户占有银行资金的情况,最多是一笔两笔,最多一到两万,他们知道后都主动联系我们,不知道的经催收后都退了钱,没有取很多笔的。

(3)古某标(惠阳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出庭作证证实:我单位发现这个案子后即协调业务部门追逃、催收,当时派刘某燕打电话,但没找到于某水,派人去找他发现地址不符。我们发现有20多个客户有被告这种情况,普遍是一笔两笔,都主动或催收后退款了。

(4)刘某斌、陈甲伟(惠阳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本案发生后,我两人与陈乙伟一起受行长指派,于11月7日按上级交给我们的地址到深圳坪地去找于某水,但发现没有地址上的门牌号,就在现场拍照。

2、惠阳支行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银信通查询结果、循环机流水阅读,证实被告人于某水的卡号为6210......7728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从2013年10月30日,6次连续存款300元、10次连续存款3300元、接着连续存款5000元、10000元、9900元、10000元、10000元、9900元、9900元,存款均已入

账,存款时柜员机均退回钞票后被用户取走,期间多次查询交易。同日至31日,该账户取款38000元,转账55300元(其中300元转账为开始存款前操作,取款3000元为在连续17次存款前操作)。

3、柜员机的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于某水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时57分、20时58分、21时,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前等待办理业务和办理存取款时的情况。经辨认,被告人于某水确认上述截图的相片是其本人。

4、惠阳支行出具的《关于我行离行自助终端发生异常的情况说明》,证实该行位于新圩塘吓创亿购物广场一楼的离行自动存取款机因设备故障,于2013年10月30日19:55:48至31日凌晨出现异常情况,用户在设备上进行存款交易时,用户确认存款信息后,系统入账成功,用户账户余额增加,而自动存取款机却没有将用户递交的现金收入钞箱,而是直接退回给了用户的情况。在具体存款流程中,异常情况出现在当用户“确认存款”后,终端设备向后台服务“发送请求报文”,系统“应答失败”时,本应返回“非退钞指令”却返回了“退钞指令”,因此将钞票退回给了用户。

5、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手续费收据等,证实被告人于某水于2013年9月19日开设账号为6210......7728的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账户。

6、惠阳支行出具的《关于客户于某水案发前后账户余额情况说明》,证实于某水的账户6210......7728截止至2013年10月30日20:31:28,余额为1211.05元,案发后在其通过多种途径转移资金

后,截止至2013年10月31日06:28:10,余额为7927.05元。

7、惠阳支行出具的《关于客户于某水退还资金情况说明》,证实于某水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二次通知其亲属分别往其本人账户6210......7728汇入58000元、28000元,公安干警在押解于某水途经深圳坪地时,由于某水操作从其他账户转账6800元到其账户6210......7728,三次主动返回款项共计92800元。

8、惠阳支行出具的《关于我行对用户于某水追讨非法所得的情况说明》及追讨人员到追讨现场的照片资料等,证实该行得知客户于某水存在非法获取该行资金的异常行为后,于2013年11月4日多次拔打其联系电话,但无法联系到客户,该行于11月7日派出办事人员根据于某水的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地坪西吉祥路XX号X栋XXX)前去追查,但发现其所留地址不存在,无法联系到客户。

9、现场勘查记录,证实存取款、转账的现场分别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中国建设银行内柜员机、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路116号中国邮政柜员机、深圳市龙岗区长兴路中国农业银行内柜员机。

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水身上缴获1张卡号为6210......7728的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经辨认,于某水确认该借记卡是其在塘吓创亿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柜员机作案用的工具。

11、被告人于某水的供述:我于2013年9月19日在邮政储蓄银

行新圩营业室开了一张邮政银行卡,卡号:6210......7728,开户时留的联系手机号是131....6760,留的暂住地为龙岗区坪西市场。同年10月30日21时许,我想给我弟弟于某剑的银行卡转300元,我当时记得我卡上还有2500元,因不想动卡上的钱,就跟朋友借了300元,然后来到塘吓创亿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用邮政银行卡先转了300元过我弟弟的银行卡上,接着,我才把现金300元存到我银行卡上,存进后钱却吐了出来,我再存一次还是吐了出来,柜员机显示系统故障,我继续操作存款,还是吐出来,此时我发现手机上信息显示钱到账了(到账显示每次300元,手机显示我卡上有4000多元),我觉得奇怪,想取钱出来但操作不了,于是到旁边农业银行柜员机取了3000元,发现我卡上的钱确实是到账了,即起贪心,就将取到的钱和之前要存的300元共3300元拿到柜员机再次存入邮政银行卡上,柜员机还是显示系统故障,但我手机短信显示钱到账了,于是我重复操作存入这3300元,存入多少次我记不起了,我想多存点钱,就搭乘摩托车到新圩建设银行柜员机取了15000元,另外转了5000元给于某剑,取钱后返回塘吓创亿商场旁的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往我卡上多次存入10000元,我手机短信显示有9万多元,我马上搭乘出租车到龙岗双龙地铁站前面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取款2万元(到龙岗是23时多),24时后我又到附近农业银行柜员机取款2万元,再给于某剑转了15000元,又往我女友许某婷的农村信用社卡转了3万多,这样我邮政银行卡剩下7000多元,存到许某婷卡上的钱被我在龙岗农行取了2万出来,剩下的钱后来也在龙岗全部取出

来,我取钱后在龙岗住了10多天,发现没有银行的人来找我,即回到湖北襄阳老家。作案后,我因害怕关了二天手机(131....6760),后来有开机,但我没有带在身上使用。同年12月12日,我在家中被公安抓获。至被抓时钱被我花了1万多元,有些钱放我亲戚处,被抓后我通知他们退回给银行了。

上述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惠阳于某水案)因与广州许霆案非常类似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也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了激烈辩论。根据双方的争论焦点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罪与非罪

(一)关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ATM是英文AutomaticTellerMachine的缩写。中文一般称为自动柜员机,因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台人员工作,可以完成存入或提取现金、查询存款额、进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等工作。它是银行运用高科技进行自助交易的终端形式,也是目前银行与公众都认可的交易方式。它意味着通过ATM进行交易的行为一经结束,就某一个交易行为而言就已经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终端完成形式。所以,ATM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确定为ATM机的管理使用者(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而不是ATM机与存款者的关系,更不是ATM机的技术维护人与存款者的关系。如果ATM机发生故

障,造成损害的后果,银行作为机器的管理人,其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在广州许霆案中,许多法律专家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也在于此。首先,ATM机被视为银行的延伸,ATM机所发出的指令代表银行的意志,那么许霆在ATM机上进行的符合规则的操作行为,以及ATM机对许霆所作的回应行为,都应被看作储户与银行的民事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由于银行方面的错误而支付了超出储户存款限额的钱款,这只能说明银行发出了错误指令,提供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无效交易行为,而不具有盗窃犯罪的基本行为属性。其次,没有银行的配合和互动,许霆恶意取款是无法完成的。ATM机支付了许霆所申请的取款数额,只扣除了极少数额,这说明银行同意将这些所有权转移给许霆,而许霆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暴力、敲诈等非法行为。不仅如此,作为银行意志的代表,ATM机一旦发现故障,既可能向储户多付款,也同样可能向储户少付款,这都代表银行表达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取款人只要是符合规范地进行取款操作,就属于无效交易情形,而不是盗窃行为。

我们认为,专家意见的立论前提很明显,就是不管ATM机是否正常都代表银行行为,不管是民事交易还是刑事罪案,其过错全部由银行负责或承担。对此,本院持不同意见,我们尤其不认可机器故障对操作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过错。理由是,ATM机并不是由银行设计生产,而是有专门的公司生产和维护,银行一般只是购买或租赁使用,机器是否发生故障,银行并不能控制甚至纠正,(经过法庭调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银行人员没有人懂得ATM机的运行和维修技术)。

即使ATM机作为银行服务延伸具有拟人人格,这种故障也不是银行所希望发生或故意造成的,所以,如果把机器故障导致的错误指令等同于银行的正常意志,是不合理的,对银行也是不公平的;其次,机器虽然能替代人完成一些工作,但机器本身是无意识的,人有意识机器无意识,这是人与机器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银行柜台员工一旦发现错误时会及时纠错,但机器在没有被发现并排除故障之前,它不会自动修复故障,它会一直错下去,所以机器故障不能等同于银行的过错,即使机器故障产生的民事后果可能要由银行或机器的生产和维护者承担。二者的关系放到刑事罪案中,更应该将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本案中,我们只能说,机器故障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前提之一,但绝不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原因,银行管理即使有过错也不是被告人恶意存款的必然原因,也即,不能说银行对被告人的犯意存在过错,更不能说机器故障是银行在诱导被告人犯罪。因为物质前提不能等同于犯罪的因果关系,故障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但与犯罪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把机器自身故障视为银行对操作人恶意取款的配合和互动,显然有失偏颇。

(二)控辩双方的意见。在ATM机正常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水拿着银行借记卡前往ATM机存钱,与其本人拿着现金前往银行柜台存钱完全一样,这是一种公开合法、为银行所允许和欢迎的交易方式。这种情况下,将ATM机接受指令的交易等同于银行柜台交易,交易双方及普通公众都会认可,没有疑问。所以,控辩双方对于某水开始不知情的存款行为的性质不持异议,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争论焦点

是在于某水发现ATM机发生故障以后继续反复存钱这一后续行为上。

辩方认为,ATM机因发生故障造成存款入账成功但吐出现金,如同银行柜员发生差错,多付给客户钱款一样。于某水存款于ATM机后,手机短信提示存款成功,即说明于某水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交易完成后,ATM机又将于某水存入的现金原封不动地吐出来,这时候现金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属于银行的遗失物,于某水不取其他人也会取走,所以于某水是在保管银行的遗失物。ATM机存款入账之后,又将现金吐回,这是银行的过错,于某水没有纠正银行过错的法律义务。于某水反复存款,与ATM机(银行)之间都是合法交易,最后将钱款从其它银行取走,也是处理遗失物,涉及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不是犯罪。道德的评价不能等同于法律的评价,刑法关注的是人们的底线行为。

控方认为,被告的后续行为绝对是非法的。于某水前往ATM存钱开始的目的是为了存300元,但因ATM机发生故障,存几次钱均被退回,于某水在准备放弃存钱时,发现手机来信息表明存款已经入账,他继而从旁边的农业银行跨行取款两次(分别是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被告人在此之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此后于某水已经证实其存款时虽然现金被退回但存款已经入账,存款交易完成但没收现金。又返回邮政储蓄ATM机连续操作十次3300元,后又到附近银行ATM机取现金15000元,转账5000元,再次回到邮政储蓄这台故障ATM机反复存款,共17次,存入人民币97700元,并于当晚到深圳市龙岗区其它银行网点跨行提取现金和转账,得款人民币90000元。

这时其与ATM机的一系列交易,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我们认同控方的观点,理由是,于某水通过取款方式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这台ATM机已经发生故障,他此后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银行现金,而且,被告人于某水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被告人后续交易不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本质上,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作为事件,应当与获利人的意志无关,不以获利人有行为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是由获利人的意志决定而取得。本案中,既然后来的17次交易都是被告人故意为之,说明被告人已经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其先前不当得利的性质也已经发生变化,由意外被动获得转变为主动故意侵权,严重的侵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所以被告后来的17次交易行为显然不再构成不当得利。同理,辩方称,被告人行为构成对银行遗忘物的占有或保管,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说银行遗忘物是通过被告人故意、反复的行为而“制造”出来的,那么认定后续17次交易吐回的钱款是遗忘物,显然违背基本逻辑和常理。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的后续行为是非法的,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进入刑法规范的领域。

此罪与彼罪

既然被告行为应当进入刑法规范的领域,那么他构成什么罪?控方认为,被告于某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认为构成侵占罪。

(一)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首先犯罪的主客体不存在问题。被告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侵犯的客体是银行财产权。

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于某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存,也即行为人必须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后面17次存款的目的非常明显,其明知ATM机发生故障,积极追求多存款不扣现金的后果,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

本案的关键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本案及许霆案的争议集中于此,许多人认为,被告人以真实银行卡,到有监控录像的ATM机操作,银行可以根据真实账号查到,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公开性,是“公开”窃取,不是秘密窃取,也就不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主观意图是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身份的公开性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秘密性,不能将盗窃罪要求行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混淆两者的区别。退一步说,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被告人行为时自认为银行不

知晓,也构成秘密窃取。从被告人后来连夜转移资金的行为来看,他就是希望在银行未知晓或将ATM机维修正常之前占有银行资金。因而,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最后,辩方还认为,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犯罪,被赋予了约定俗成的含义,国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什么是盗窃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被告人以合法形式取得钱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很难让公众信服和认可,因为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必须使基本规则为民众所认可。我们认为,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相统一。本案中,案件事实和被告的行为过程都显示,被告人于某水由于主观意图发生的变化,导致先前合法行为后来转化成了非法行为,所以被告人的合法形式并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同时,本案也是因ATM机故障让被告临时起意的犯罪,发生的概率较小,在盗窃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概率小和特殊性都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构成的分析。被告人于某水后来的多次操作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这也是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区别,即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构成侵占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是典型意义的侵占,二是合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即对于脱离占有物的侵占。本案不能认定是侵占的关键在于,银行没有同意或授权,所以不构成典型侵占;同时,被告人于某水对银行资金的占有是通过恶意存款取得,不是合法持有,也不构成脱离占有物的侵占。

其次,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在被告人未采取任何主动行为时,ATM机吐钱,被告人得到,可以认定为遗忘物。但本案是被告人通过故意行为,ATM机“被操纵”而吐出现金,那么这些现金肯定不是银行的遗忘物,被告人也不是替银行保管钱财,因为从立法本意来说,遗忘物、保管物、不当得利都不是获得者通过主动行为来获得。如果说某人通过自己故意的、主动的行为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违反法律关于遗忘物的定义,违反基本逻辑。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故意行为取得的财物,显然与遗失物、不当得利的法律含义不一致。既然银行资金不能认定为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因而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三、刑罚的衡量

综观本案前行为合法后行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

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通过惩罚和警示,将被告人以及有类似想法和行为的人的贪欲限制在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同时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理由是:

第一,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在知道ATM

机发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钱,是一个合法行为,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他是在取钱过程中,发现ATM机故障并且这一故障可以给他带来巨大利益的时候,因为贪欲而产生的犯意。也就是说,没有ATM 机故障作为前提,被告人不会产生盗窃的犯意,因此,其主观恶性有限。同时,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过错虽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平和的,他没有通过其他手段如破坏机器、修改电磁信息、蒙骗他人或通过电脑技术侵入故意改变ATM指令而窃取钱款,他只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取钱款。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与那些典型的盗窃罪案中,受害人因财物损失产生的痛苦和报复欲

望,以及毫无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必须依赖刑法保护的情形截然不同,这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

第三,从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来看,因为银行ATM机总体事故发生率很低,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盗窃,其发生概率更低;既然银行资金受损与其ATM机故障有直接关联,此后,银行必会在机器的运行精度以及失窃保险上完善制度,那么,将来这类案件发生率应该更低。另外,据银行方面称,当晚机器故障涉及存款错误的有二十多人,仅有被告一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可以说,这一盗窃案是否发生,几乎产生于公民贪欲是否膨胀的一念之间。面对这种罪案,普通公民关注的应该是自己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选择,而不会因这一特殊形式的盗窃对自己的财物产生失窃的恐惧感。所以,这一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并不会产生恶劣影响,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常态化的盗窃犯罪要小得多。

第四,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它方面的考虑。被告人于某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

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幅度,是适当的,能够达到刑罚报应与教育预防的目的。

最后的说明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我们对与本案类似的著名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许霆案犯罪金额是十几万元,终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界对许霆案的判决分歧非常大,国内多位顶尖刑法学教授也各自发表了论证严密但结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这既说明本案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也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众多争论也说明,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对法官的各项能力甚至抗压能力要求都非常高,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挑剔眼光和评价。因而法律专家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即使法律观念一致,但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路径,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经常是不一致的但同时也是正常的。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是正常的,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综上所述,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翔

审判员余志浓

审判员汪惠强

1-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报批稿】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规划目的 (1) 二、规划依据 (1) 三、规划编制原则 (2) 四、规划范围 (3) 五、规划期限 (3)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分析 (4)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4) 二、土地利用特点 (5) 三、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6) 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 (7) 一、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体系 (7) 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7)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9)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 二、土地利用布局 (10) 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4) 一、耕地布局与调整 (14) I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 (14) 三、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对策 (16) 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9)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 (19) 二、合理确定城镇工矿用地 (20) 三、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化利用 (20) 四、合理配臵基础设施用地 (21) 五、强化采石场砖厂的复绿 (21) 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 (22) 一、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22) 二、土地用途分区 (24) 第八章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和重点项目 (30) 一、土地利用重点项目 (30) 二、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30)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3) 一、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33) 二、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3) 三、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34) 第十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36) II

一、乡镇调控主要内容 (36) 二、乡镇发展指引 (36) 三、乡镇指标分解 (38) 第十一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1) 一、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的背景 (41) 二、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41) 三、土地生态用地布局 (42) 四、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的途径 (43)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4) 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44) 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44) 三、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45)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46) 五、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46) 附表 (48) 附图 (59) III

许霆案

广州中院释疑许霆为何被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03月31日 23:17:29 来源:新华网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盗窃罪名依然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许霆 在被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书(3月31日摄)。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 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 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 民币173826元。新华社发(罗伟雄摄)

许霆在被告席站立,听取法官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3月31日摄)。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郑天虹、肖文峰)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

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

2020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农业银行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农业银行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公文写作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确定行文目的要求 B、选择文种 C、确定公文日期 D、确定主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文。公文写作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行文目的要求、选择文种、确定主题。故本题选择ABD选项。 2、撰写这类公文时,应注意的事项不包括()。 A、注意行文的普适性 B、观点要明确 C、要及时行文 D、行文要言简意赅 【答案】A 【解析】指某一事物(特别是观念、制度和规律等)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的性质,普适性与针对性相对应。而对于批复,它具有的是针对性,只针对请示对象,所以选A。 3、下列作者与诗句对应不正确的是()。 A、岳飞──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 B、柳永──良景对珍筵恼,佳人自有风流 C、李清照──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 D、曹丕──忧来思君不敢忘,不觉泪下沾衣裳 【答案】C 【解析】C项“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出自辛弃疾的《丑奴儿?书博山道中壁》,全文为:“少年不识愁滋味,爱上层楼。爱上层楼,为赋新词强说愁。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4、下列行政组织结构中,()适用于专业区分极为明确的组织。 A、直线结构形式 B、职能式结构形式 C、直线一职能式结构形式 D、矩阵式结构形式

【答案】C 【解析】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是现代工业中最常见的一种结构形式,而且在大中型组织中尤为普遍。这种组织结构的特点是:以直线为基础,在各级行政主管之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如计划、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从事专业管理,作为该级行政主管的参谋,实行主管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一指导相结合。所以直线一职能式结构形式适用于专业区分极为明确的组织。故选C。 5、下列名医与著作的对应关系不正确的是()。 A、华佗─《伤寒杂病论》 B、葛洪—《抱朴子》 C、孙思邈─《千金方》 D、李时珍─《本草纲目》 【答案】A 【解析】《伤寒杂病论》的作者是张仲景,华佗的著作是《青囊经》,因此A项错误,当选。 6、偶然性对事物发展的作用是()。 A、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方向 B、可有可无的 C、促进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 D、加速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答案】C 【解析】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它们在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主要原因,因而它在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则不同,它产生于事物次要的和外部的原因,因而在发展中一般只居于从属的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故本题选C。 7、从公文行文关系的划分来看,下列行政公文中不能作为平行文的是()。 A、通知 B、公告 C、通报 D、纪要 【答案】B 【解析】平行文: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主要是函,也包括一些通知,纪要、函。下行文: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命令、指令、意见,决定、决议、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等。本题中公告属于下行文,不能用作平行文。故选B。 8、发生大火时,如果有人第一个提水救火,大家就会冷静下来,跟着提水救火;如果有人第一个逃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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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你听说过,惠州许霆案吗?据说,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万翔记者:你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接到这个案子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在刑二庭审理,第一次开完庭后,因为舆论反馈,庭长便向我介绍案情,我立马感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广州许霆案在业界争论很大,要做出一个真正服众的判决难度很大。难度大,观点争议激烈也有它的好处,如果判得好,就是一个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司法正义的一次极好的机会。经反复研究,我们做出了:更改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决定。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认为很多

法官没有什么真才华,而遇到这样的案件是能够体现法官的智慧、法官的才华和专业品质,这样的案子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就公布出去呢?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因为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发现各种说法都有,业界讨论至今未有定论。我觉得,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2014年9月28日下午,于德水案传唤证人再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照片。摄影吴晓红“要判于德水去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要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也过不去。”——万翔记者:业界讨论尚无定论,你是如何看待“于德水案”的?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良心

创惠城区教育品牌,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

创惠城区教育品牌,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 最大发展 ——惠州第三中学申报广东省高中教学水平评估自评报告 一、学校概况: 惠州市第三中学1971年9月开办,2003年10月评为市一级学校,2006年12月评为省一级学校。 学校地处惠城区下角,占地面积近4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8925平方米。在编教职工180人,专任教师168人,其中高级教师50人,一级教师75人,二级教师43人;硕士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155人,专科学历12人。现有55个教学班,其中高中班28个,初中班27个,在校学生3935人,是目前惠城区高中办学规模最大的一所完全中学。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确立先进的教学理念,为实现教育教学目标明确方向。 1.教学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实践的指引,是发展的引擎。要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快速、有效地发展,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先导,致力更新发展理念,用新理念引领新思路,用新思路引领新举措,用新举措带动新发展。促进全体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是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根本理念。在新课程理念的引领下,结合我校的实际,我们提出了“以学生为主体,以育人为中心,以科研为先导,以质量求发展”的教学理念。 (1)以学生为主体 休现新课程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的主

动发展。 (2)以育人为中心 保护、激发、培养学生优秀的精神品质,使学生成为情感、意志、性格和谐发展的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 (3)以科研为先导 以课堂教学为科研重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课堂教学的最优化,着重就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途径、方法等问题进行研究,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4)以质量求发展 质量是学校的生命。三中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体现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上,因此必须克服盲目乐观、好高骛运、急功近利等思想情绪,认真研究适合三中实际的发展道路,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放在三中发展的第一要务。 2.培养目标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对国家、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厚实的文化功底和自我完善、主动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生应达到以下的基本素养: (1)具有健康的品德和人格。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崇尚文明,遵纪守法,追求个性,服务社会,基本形成健康的人生追求和积极的生活方式。 (2)具有良好的学业素养。尊重知识,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学科所学的知识,基本了解自然、人类社会和各民族优秀文化。 (3)具有主动发展的能力素养。能独立思考和判断,掌握自主学习的基本方法,乐于学习、主动学习、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4)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主动参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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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是通过公开的方式而非秘密的手段取得钱款。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与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符,亦未对此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许霆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所实施行为

教育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教育局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确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和广播电视教育等工作。指导、推动各类教育的图书资料和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管理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与外地区的交流推广工作。 五、组织参与全市高考、中考及录取工作。参与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其它考试工作。 六、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工作。主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务评聘工作。参与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工作。 七、执行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主要领导干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本系统内老干部管理及关工委工作。 八、指导初中后、高中后,大学后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十、检查和监督乡镇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规的情况。 十一、搞好全市教育管理情报、统计、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指导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招选工作及双向选择工作。 教育局党委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干部群众,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确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申报

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申报 广东省教育强镇自评报告 平潭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科教兴镇”发展战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促进了全镇教育事业跨越发展。自2006年提出创建省教育强镇目标以来,全镇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面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照《广东省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方案》,现将我镇创建省教育强镇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条件得天独厚。平潭镇地处东江流域、西枝江畔,东接惠东县大岭镇,南邻惠阳区良井镇,西面和北面与惠城区紧密相连。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土地肥沃,是惠阳北部的农业大镇。全镇总面积96.8平方公里,下辖17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户籍人口4.3万人,外来人口2.6万人。国道324线、莞惠、广惠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镇内建有惠州机场,陆空交通十分发达,地理位臵优越。境内的西河潭古庙、谭公古庙、永宁庵等具有悠久的历史,更印证了平潭镇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二)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大力实施“农业、工业、仓储物流板块、城镇商住板块”四大经济板块的发展战略,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

阳光村被确定为全国35个部省共建新农村示范点之一,华南地区最大的钢结构生产基地——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等一批工业项目纷纷落户怡发工业园区,四大经济板块战略初具雏形。2008年,全镇实现生产总值4.44亿元,工业总产值1.86亿元,农业总产值3.83亿元,财政总收入2766.41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77元。近年来,平潭镇先后获得“惠州市文明镇”、“惠州市依法治镇先进单位”、“惠阳区文明单位”、“惠阳区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三)各类教育均衡发展。我镇注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前,全镇共有初级中学1所,小学8所,小学分教点3个,民办幼儿园2所。中小学现有教职工261人,在校中小学生5154人,其中中学生1810人,小学生3021人,在园幼儿429人。三年来,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107.3%,毕业率达100%;中小学生辍学率均为零;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87.5%。各级各类学生家长受训率达97%以上。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力创建教育强镇 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把教育放在基础性、全局性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不断强化政府办学的主体意识,确保了教育可持续发展。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解决教育问题

惠州人,你可知道惠州的这些“前世今生”

惠州之伤 一、惠州的分裂 深圳的划出 1970年,惠阳专区改称惠阳地区(驻惠州市),下辖惠州市、东莞、惠阳、惠东、博罗、宝安、河源、和平、连平、龙川、紫金、陆丰、海丰12县。27年前,宝安县从惠州的大家庭中分出去,成为深圳市。 东莞、河源、汕尾的自立 20年前的1988年,实行"地改市",东莞从惠阳释出,东莞脱离惠州成为省直管的地级市。从此,惠阳继深圳后又失去了一块宝地。 在1988年的"地改市"政策中,东莞离别惠阳的同时,河源、汕尾各自自立门户。 解放初,惠州管辖着粤东、粤北、粤中三个行政区共13个县,总面积是35916平方千米;今天,惠州的面积仅为1.12万平方千米,只是当时的30%不到。 也就是说,惠州自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总共失去了超过70%的面积。 “惠阳地区”“惠阳县”“惠阳区” 深圳、东莞、河源、汕尾先后离去后,惠阳地区剩下1区4县,即惠城区、惠东、惠阳、博罗、龙门4县,名字也由“惠阳地区”更改为“惠州市”。惠阳政府由原来惠州市区桥东迁至惠阳淡水,惠阳面积从1949年的5916平方千米迅速缩小到1910平方千米。 1994年,国务院同意惠阳县撤县建市,惠阳市由惠州代管,面积1910平方千米。 2003年3月6日,国务院(国函[2003]36号)批准同意惠州市调整行政区划:(1)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惠阳(代管)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2)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桥、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划归惠城区管辖。实际情况是,当时深圳为了解决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向中央提出把当时的惠阳市(县级市,包括今天的大亚湾区)并入深圳市,当时惠阳是惠州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惠州市政府当然不愿意把惠阳给深圳,于是惠州市政府针锋相对地提出将惠阳撤市改区,由于广东省政府大力反对深圳吞并惠阳转而支持惠州市政府,中央也不敢一意孤行支持深圳(因为深圳虽然是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但毕竟是属广东省管的,况且深圳的供水和农副产品的供应很大程度上要靠惠州;如果惠州在这个上面卡深圳的脖子,深圳的发展会受到很大限制)最后批准了惠州市政府的请求。如果当时惠阳被并入深圳将会对广东和惠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我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例,作为我对部分刑事立法严重滞后的观点的支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身出现立法失误,有关司法解释又严重滞后,这二者是造成许霆案一审适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但是司法适用也对本案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称得上是循规蹈矩。但无期徒刑的判决恰恰是社会反响最强烈所在。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许霆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政治、外交、国防”等原因相提并论,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然是为许霆减刑最好的一条出路。可是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随意,将许霆第一次取款也视为盗窃,同时没有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造成对许霆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出现巨大差别的难堪。倘若一审法官知道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会招来如此强烈的反对,我想那位法官定会想方设法为许霆减轻刑罚。 跟重审相比,一审判决有误,且判决书寥寥数语未详细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时,不但没有详细说明核准理由,更将许霆第一次取款数额也算在了盗窃数额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待法律不认真、适用法律不谨慎的态度。刑法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贬损”的严厉程度是其他部门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保持谦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适用刑法时谦抑、谨慎。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一些文字,被实际运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时候,如何运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对法学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终认为,面对各种法律关系,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节制、谨慎、坚韧”的司法道德,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更何况是如此严厉的刑法判决。 此外,我个人认为,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许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视为是不当得利。换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时,取款机居然吐出了 1000元且账户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会是取款机可能出现故障了,但是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钞出错不见得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出错,所以取款人可能会再次尝试以确定取款机是否真的出错,等到第二次取款机仍然出钞1000元,基本可以确定取款机确实出现故障了。因此许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视为是尝试,在第二次尝试之后,确定取款机出现故障,这才产生了非

惠州市第十一小学办学章程

惠州市第十一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走特色办学之路,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创建于1908年。学校名称:惠州市第十一小学;学校地址:惠州市水门直街;邮编:516001。 第3条学校是一所区直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省一级学校,学制六年。 第4条学校以“昌明教育致远人生”为办学理念,以“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创名校”为办学目标,以“悦学、向上、昌明、致远”为校训,以“文明、守纪、勤奋、活泼”为校风,以“潜心、精深、爱心、创新”为教风,以“尊师、守纪、悦学、友爱”为学风。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5条学校由惠城区教育局主管,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3至4名。 第6条学校设教导处、科研处、德育处、办公室、安全办、事务处,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年级组设级长一名。中层干部实行竞聘选拔制,每三年竞聘一次。 第7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第8条校长须具有创新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执行教育法规,按教育规律办事;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理解教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廉洁从政,坚守高尚情操。 校长室拥有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任免决定权、财务基建审批权、自主招生管理权。 第9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青年团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督促少先队工作正常运行,高质量开展。 第10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⑴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⑵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⑶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⑷讨论决定在学校能级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11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惠州市惠阳中心城区分区规划解析

目录 第一章规划背景 (7) 1. 工作历程 (7) 2. 规划依据 (7) 3. 规划范围 (7) 4. 规划期限 (7) 5. 编制背景 (7) 6. 指导思想 (7)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 (8) 1. 规划目标 (8) 1.1 为城市政府施政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8) 1.2 为深化区域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8) 1.3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管制政策 (8) 1.4 为跨越式发展提供空间框架以及基础设施支持 (8) 2. 规划原则 (8) 2.1 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8) 2.2 支持“山水-生态”城市理念的实施 (8) 2.3 有利于城市土地盘整与有效开发 (8) 2.4 有利于城市和区域交通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 (8) 2.5 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效能发挥 (8) 2.6 加强城市重点发展地区的深化 (8) 第三章现状概况及分析 (9) 1. 地理位置、行政区划 (9) 1.1 地理位置 (9) 1.2 行政区划与人口 (9) 2. 自然环境条件 (9) 2.1 自然地理 (9) 2.2 水资源 (9) 2.3 土地和矿产资源 (10) 2.4 气象 (10) 2.5 自然生态 (10) 2.6 自然灾害 (10) 3. 现状建设概况 (10) 3.1 权属现状 (10) 3.2 土地适宜性评价 (10) 3.3 土地利用现状 (11) 3.4 居住用地现状 (12) 3.5 工业用地现状 (12) 3.6 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2) 3.7 道路交通现状 (14) 3.8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5) 第四章上层次规划指导 (18) 1.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18) 1.1 发展目标与定位 (18) 1.2 城市规模控制 (18) 1.3 区域关系 (18) 2. 相关问题解释 (18) 2.1 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18) 2.2 关于建设规模与建设时序 (18) 第五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19) 1. 城市发展目标 (19) 1.1 总体目标 (19) 1.2 分阶段发展目标 (19) 1.3 和谐发展控制指标体系 (19) 2. 城市主要职能 (20) 3. 产业发展策略 (20) 3.1 产业发展目标 (20) 3.2 产业发展策略 (20) 3.3 产业空间布局 (20) 第六章城市规模控制与管制分区 (21) 1. 现状人口规模 (21) 2. 人口规模预测 (21) 2.1 对城市人口的认定 (21) 2.2 常住人口规模预测方法 (22) 2.3 常住人口预测过程 (22) 2.4 常住人口发展控制规模 (23) 3.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3) 3.1 现状建设用地规模 (23) 3.2 建设用地发展控制规模 (23) 4. 空间管制规划 (23) 4.1 空间管制的目标 (23) 76

教育局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分工

一、专班组成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办公室(含安保、群工)、基础教育科、教育科学研究院、体卫艺指导室、房地仪器管理站、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等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 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局机关1212办公室,由基教科(中学、小学、学前)、职成教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教育局成立巡校指导工作组,建立巡校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办公室(含安全、群工)负责全面协调、调度开学工作,同时做好学校返校工作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协调做好学校周边交通疏导及环境治理。及时关注并妥善处置相关舆情,做好稳定工作。对接市教育局办公室、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法委、xx公安分局、区信访局。

基础教育科、职成教科负责督促、指导各学校(含民办)制定具体的学生返校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返校上课后教育教学秩序正常。对接市教育局相应处室。 宣传教育科负责负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接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 规划财务科负责确保用于开学的各项经费及时到位,并为经费合理支出程序等提供专业指导。对接区财政局。 资助中心负责做好建档立卡和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帮扶工作。对接区民政局。 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返校后课程安排,推进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有机衔接。指导各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鉴于。对接市教科院。 体卫艺指导室负责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导与培训,及时汇总上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指导各学校做好校园环境消杀、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检测、监测。协助各学校做好防控物资储备。指导学校制定应急预案

广东省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惠州惠阳区财政收支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惠州惠阳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许霆案 思考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作者:王琳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从实际来看,许霆上诉与不上诉其实已无多大区别。如广州中院在宣判书中所陈述的:“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然最高法院都已批准,就算许霆上诉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又如何能推翻这一已经最高院批准的“一审重审”?更何况,根据之前的报道,广州中院本就经由广东高院“逐级请示”到最高法院的。如果广东高院对许霆案没有不同认识,根本就不会有“发回重审”,更不会同意广州中院的“逐级请示”。 民众关注许霆案,并非关注结果,而是关注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公众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权柄,本应唯法是从。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而洞开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作为法官,如果硬要说对民意保持视而不见,这似乎强人所难。要的就是走在这样的钢丝绳上,能够心无二致,不为民意所左右。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备受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判决书中缺乏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之所以成立的周详论证。公众期待再审判决,很大程度上也期待着一份能够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精典判词。尽管再审判决书的全文还有待法院和媒体披露,但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仍难以回应之前的舆论批评。据报道,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法院同时认为,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不过这样的认定,仍让人犯疑。许霆取款171次,为何取出了17.5万元?同一个取款行为,为何多取的999元就是盗窃,被扣掉的1元就不是?因为ATM只划扣1元,那1元就成了“合法支取”,而999元就是“秘密窃取”?将许霆定罪时,ATM机是金融机构;而ATM 机响应许霆的恶意取款指令,却又不代表金融机构的意思表示。怎么ATM有时是金融机构,有时又不是?作为储户如何辨别它是不是?许霆有按协议合法支取存款的义务,银行(ATM)是否也有按合同依约支付的责任?以及如何在法律上体现出银行的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再审判决一一化解。如果仅仅是对备受质疑的一审裁判的从轻,那么一直未有共识的司法分歧仍将加诸再审判决———一个已成事实的佐证是,网络上对再审判决的质疑较之原审裁判,似乎愈加激烈。 更为关键的是,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在我们看来,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在制定法国家,法官本就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最高法院若认定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同样应向公众提供足够的理由。所谓“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应针对许霆的行为,而不是许霆案备受舆

惠阳淡水片区酒店情况

惠阳淡水片区酒店情况 黑人感慨:惠阳淡水镇仅为广东惠州市下辖的一个小镇,但酒店发展异常活跃,超过了华中地区地级市的酒店发展水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一.惠阳地理情况 惠阳区地处珠江三角洲经济地区,毗邻香港,与深圳、东莞相连。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惠阳区政府所在地为淡水镇,淡水是靠香港和深圳特区最近的城镇之一,与深圳市区相距50公里,至国家一类口岸惠州深水良港仅12公里,离惠州城区37公里。 淡水交通发达,深汕、平龙、惠澳等公路干线贯穿其中,经惠州港至香港中港城码头仅47海里,方圆五十公里内有惠州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可供使用。 二.惠阳酒店业现状 1.概况 惠阳酒店业发展十分繁荣,不同档次、规模、风格的酒店林立大街小巷,蔚然壮观,为带动地方经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酒店业发展特点 惠阳区酒店业发展迅速,主要集中在区政府所在地淡水镇。三星级档次的酒店处处可见,也不乏四、五星级的高品质酒店,作为三线城市所属小镇,这种现象在全国其它地区,是十分罕见的。 从惠阳区酒店业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酒店众多。 惠阳区酒店繁多,分布各类档次、规模不一的各类酒店。 (2)相对集中 惠阳区酒店主要集中在淡水镇,特别是商业中心区。酒店扎堆现象严重。 (3)档次、类型齐全 惠阳区酒店从五星到一星,档次十分齐全,其中中档次的三星级占了很大一部分;此外,从结构类型上看,惠阳区酒店包括传统商务式、园林式及各种精品时尚酒店,各种类型酒店十分齐全。 (4)集团化规模大 惠阳酒店集团化投资规模庞大。据了解,家路酒店投资公司在惠阳投资的酒店有十余家,丽晶集团也有超过三家三星以上的酒店。 三.酒店硬件 惠阳酒店硬件最好的为家路国际大酒店,其次为丽景花园等;金鼎大酒店为最近开业的新酒店,其硬件水平代表了惠阳区目前占绝大多数的中档次酒店。 惠阳区酒店整体硬件水平很高,部分酒店甚至可以形容为奢华,如家路国际酒店,除房间大外,中式客房内的家私,采用全红木家俱,极尽奢华由此可见一斑。 中档次酒店硬件水平也超过传统三星级酒店标准,房间面积大,设计时尚典雅,装饰工艺十分讲究。如新近开业的金鼎大酒店。 四.客源特点 惠阳酒店散客消费占很大一部分,尤其是三星左右的中档次酒店,此外,还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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