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材检验指南

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材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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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材检验指南

第1章通则

1.1 目的

1.1.1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原油油船货油舱结构满足IMO MSC.289(87)规定,采用耐腐蚀钢材作为保护涂层替代措施,使原油油船货油舱的耐腐蚀性能达到规定的目标使用寿命。

1.1.2 耐腐蚀钢达到其目标使用寿命的能力取决于钢的类型、使用和维护。本指南旨在从对船体结构钢力学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确认、使用条件的限制、建造过程的控制和营运过程中的维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使原油油船货油舱结构构件在目标使用寿命期间能够安全营运。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但在2013年7月1日及后达到安放龙骨或类似阶段,或201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原油油船。

1.2.2 本指南适用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中规定的船体结构钢中厚度不大于50mm 的一般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板、扁钢、型钢和圆钢。1.2.3 除本指南规定外,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的其他基本要求还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船体结构钢的相关要求。

1.2.4 本指南所指的耐蚀钢并不适于IMO MSC289(87)性能标准规定以外的腐蚀环境中作为耐腐蚀钢材使,但可在与原油油船货油舱相似环境的结构中参考应用。

1.3 术语与定义

1.3.1 本指南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原油油船(以下简称“原油船”):本指南中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规则1定义的原油油船,参见满足国际防污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格式B)1.11中所述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原油油船和原油/成品油油船。

(2) 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以下简称“耐蚀钢”):本指南中的耐蚀钢特指用于原油船货油舱顶部和底部,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中一般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相比,除船体结构材料、结构强度和建造要求外,其耐蚀性还满足IMO MSC289(87)试验和认可要求的结构钢材。

(3) 目标使用寿命:系指设计时,采用防腐蚀保护方法或使用耐腐蚀材料,使结构能够达到的设计寿命的目标值,以年计。通常以耐蚀钢为结构材料的原油船的目标使用寿命为25年。

(4) 常规船体结构钢(以下简称“常规钢”):系指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和第3节“高强度船体结构钢”中所列出的船体结构钢。

(5) 试验对比钢:系指熔炼化学成分满足本指南附录A表A1要求,在耐蚀试验中作为对比试样的常规钢。

(6) 上甲板耐腐蚀试验:系指用于验证适用于原油船货油舱上甲板区域内钢材耐腐蚀性

能的试验。

(7) 内底板耐腐蚀试验:系指用于验证适用于原油船货油舱(双层底)内底板区域内钢材耐腐蚀性能的试验。

(8)母钢级,耐蚀钢的力学性能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和第3节“高强度船体结构钢”中相应的钢材等级。

1.4 试验与检验

1.4.1钢厂应为验船师开展工作提供所有必要的设施,并为其进入所有相关部门以验证执行认可工艺、选择试验材料、见证试验和验证试验装置精度等提供方便。

1.4.2所有试验应在满足CCS耐腐蚀试验机构认可要求的试验室,采用适用的试验装置,按规定的试验程序,由具有胜任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2章耐蚀钢的工厂认可

2.1 一般规定

2.1.1 生产耐蚀钢的钢厂应向CCS提出认可申请。

2.1.2 耐蚀钢可根据其应用位置(见图5.2.1)分别进行认可:

(1) 用于货油舱上甲板下表面及其周边结构;

(2) 用于货油舱内底板上表面及其周边结构;

(3) 既可用于货油舱上甲板,也可用于内底板。

2.1.3 除本指南规定的耐腐蚀试验外,耐蚀钢的工厂认可应按CCS《产品检验指南》第2篇第1章“船用轧制钢材”的相关规定进行。

2.1.4 耐蚀钢的耐蚀试验应按其应用位置,按本指南第4章的规定分别进行。其评定标准应满足IMO MSC.289(87)《原油油船货油舱防腐保护替代措施性能标准》附录(也见本指南附录A)的相关要求。

2.1.5 当原认可范围有变化时(非母材,如焊接材料),应针对变化因素,按本指南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耐蚀性试验加以验证。

2.2 钢材制造

2.2.1 耐蚀钢应以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或其他经CCS特别认可的方法冶炼,且应满足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的相应规定。

2.2.2 各等级耐蚀钢的脱氧和轧制措施以及交货状态均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或第3节的相应规定。

2.2.3 钢材应无明显的偏析和非金属夹杂物,成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粗糙度且无影响材料使用的内部和表面缺陷。表面质量和缺陷修补的要求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的相应规定。

2.2.4 船体结构用耐蚀钢的钢板和型钢允许尺寸偏差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

3.1.3的相应规定,其他用途的耐蚀钢可按订货合同的要求。

2.3认可申请与试验大纲

2.3.1 钢厂申请工厂认可时,除常规钢材认可所需要的资料外,所提交的资料中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腐蚀试验大纲和试验设备与试验环境的详细情况;

(2) 为确认耐蚀性,与产品验收标准相关的技术数据;

(3) 产品试验程序和验收准则;

(4) 有关如何增加或控制改善钢材耐蚀性的化学成分变化的技术背景,钢厂建立的影响耐蚀性的所有元素的关系。(为达到所要求耐蚀水平而增加或控制的化学元素应予以专门验

证。验证的数据应基于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

(5) 申请认可的耐蚀钢的等级、牌号和最大规格(厚度和宽度);

(6) 申请认可的耐蚀钢的适用范围及相应标识;

(7) 认可用的焊接方法、焊接材料和相应的焊接参数。

2.3.2 CCS应审核试验大纲(含试验计划),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确定试验要求。若满足要求,在试验开始前批准并退回试验大纲。在试验计划中确认需要由验船师见证的检验和试验。试验项目除常规船体结构钢所需要的所有试验外,还应包括本指南第4章所含的耐蚀性试验。

2.4 认可程序

2.4.1 耐蚀钢应按钢材的等级、交货状态和适用部位分别进行认可。

2.4.2 CCS验船师通常应在试验计划中确定的试验特定阶段见证相关的试验项目。

2.5 耐蚀试验大纲的认可

2.5.1试件的数量应满足IMO MSC 289(87)附录之附件的要求。

2.5.2 选择的铸造批次和试验材料数量应足以使验船师能确认为改善耐蚀性而添加或有意控制的化学元素的相互作用和/或控制范围(上下限)的有效性。此项选择可根据钢厂提交的认可申请资料而确定。

2.5.3 耐蚀性试验应满足本指南第4章和附录A(IMO MSC289(87)《原油油船货油舱防腐保护替代措施性能标准》附录)的要求。

2.5.4 耐蚀钢的认可,除母材耐蚀性试验外,还应包括采用适用焊接材料的焊接接头耐蚀性试验。

2.5.5 除上述规定的试验要求外,CCS在审核试验大纲时针对下述情况(但不限于这些情况)可以提出增加试验的要求:

(1) 当CCS认为根据现有数据对由每种元素进行理论分析所确定的成分控制范围,仅按IMO MSC289(87)附录规定数量进行试验不足以确认化学成分控制范围的有效性时;

(2) 当CCS认为由所取得的腐蚀试验结果来设定的化学成分控制范围太宽时;

(3) 当CCS认为对设定的化学成分控制范围而言,腐蚀试验结果的有效性不够充分,或有某些漏洞时;

(4) 试验过程中,在预定见证的时间节点,验船师未出席现场,以及CCS认为为了确认试验结果有效性有必要增加试验时;

(5) 当除上述情况外,CCS认为有必要时。

2.5.6 耐蚀钢的化学成分应满足《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对相应等级钢材化学成分的要求。为改进耐蚀性而有意添加的《材料与焊接规范》相关章节中未规定的元素,其总量应控制在1%以内。

2.6 认可试验

2.6.1试验应按CCS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2.6.2 验船师应按试验大纲确定的时间节点,通常在标识试样和见证试验时,应出席见证。

2.6.3 试验结束后,工厂应形成试验报告并提交CCS。

2.7 标识

2.7.1根据本指南,取得“原油油船货油舱耐腐蚀钢”认可的钢材,应按其适用范围,在其船体结构钢母钢级符号后增加后缀:

“RCU”对适用于货油舱强力甲板下表面及其周边结构的钢材;

“RCB”对适用于货油舱内底板上表面及其周边结构的钢材;

“RCW”对货油舱强力甲板和内底板均适用的钢材。

例如:具有满足《材料与焊接规范》中高强度船体结构钢中DH36级钢相关性能要求,且适用于原油船货油内上甲板结构的耐腐蚀钢材应以“DH36-RCU”表示。

2.8 证书

2.8.1如果结果满足本指南的相关要求,CCS将对该耐蚀钢予以认可,并签发一份工厂认可证书。

2.8.2 工厂认可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认可证书号,生产厂名或商标;

(2) 产品名称、牌号、等级和适用范围;

(3) 认可钢材的化学成分范围(包括为改善耐蚀性而添加和/或控制的化学元素的百分含量);

(4) 认可钢材的规格范围;

(5) 炼钢、铸造、轧制和交货状态;

(6) 适用焊接材料的牌号和焊接方法;

(7) 认可的有效期。

第3章耐蚀钢的产品检验

3.1 一般规定

3.1.1 所有耐蚀钢均应由经CCS认可的钢厂生产。

3.1.2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耐蚀钢的生产通常应按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的相关规定,以及认可的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3.1.3 耐蚀钢的力学性能要求与船体结构钢相同,并按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和第3节的强度和韧性等级划分。

3.1.4 产品出厂检验不必进行耐蚀性试验。

3.1.5 按照制造规程保证有效的生产工艺控制是钢厂的责任。当因控制失误导致质量下降时,钢厂应确定问题的原因并提出防止再次出现的措施,同时提供一份调研报告,并提供CCS 验船师备查。若工厂提出受影响的产品继续使用时,每个轧件均应进行耐蚀性试验,并使验船师满意。为确保产品质量CCS可要求对制造厂后续提供的产品适当增加试验频率。

3.1.6 在验船师签署质保书前,钢厂应在质保书上声明:“特此证明本产品系按照CCS规范,以认可的工艺制造并试验合格。”

3.2 化学成分

3.2.1 钢厂应对每一浇铸次的每一炉罐取样进行熔炼化学成分分析。除本指南2.5.6的情况外,化学成分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或第3节对各等级钢材的相应规定。

3.2.2 在认可时确定的与钢材耐蚀性相关的所有化学成分范围应得到严格的控制。

3.2.3 CCS接受钢厂提供的化学成分分析报告,但在验船师有要求时可进行临时核查钢材的化学成分。

3.3 力学性能

3.3.1 已得到本社认可的耐蚀钢,在正常生产的产品中应按认可母钢级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力学性能检验。

3.3.2 试验材料的截取、试样制作、试样数量和试验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2章和第3章的相关要求。

3.3.3 试验结果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或第3节中相应母钢级的要求。

3.4 其他要求

3.4.1 如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材有Z向性能要求,还应按CCS《材料和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0节要求进行相应的熔炼化学成分分析、厚度方向拉伸试验和超声波检测。

3.4.2 若钢材订货有超声波检测要求,则应按订货合同的要求对成品进行超声波检测。

3.4.3 钢厂应负责钢材表面质量检查和尺寸核查,CCS验船师的验收并不免除钢厂的责任。

3.5 复试

3.5.1 力学性能不满足要求时,应按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1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进行复试和验收。

3.6 标识

3.6.1钢厂应采用一套能够从钢锭、钢坯和成品材料上追溯到原始铸件的标识系统。当验船师有要求时应当可方便地对材料进行追溯。

3.6.2钢厂对检验合格的每一件钢材,应至少在一个位置清晰地标出CCS的检验标识和下列标识:

(1) 钢厂名称或商标;

(2) 钢材等级标识,含耐蚀钢的附加标识;当钢材还有其他性能附加标识时,可在母钢级标识后按Z向性能、适用热输入、耐蚀性和按交货状态的顺序排列。

(3) 钢材的规格;

(4) 炉号及其他能够追溯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编号或缩写;

(5) 如订货方有要求,可标上订货合同号或其他识别标识。

上述标识和钢印应用油漆框出或采用其他措施,以求明显易认。

3.6.3 对于成捆交货的小型钢材,经CCS同意,可在每捆材料的端部予以标识,或在每捆材料牢固地系上含有上述信息的标牌。

3.6.4 凡标有CCS检验标识的钢材,如在随后的力学试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将该标志彻底去除。

3.6.5 钢材的合格证书除钢厂名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订货方的名称和合同号,以及使用该材料的船名(如已知);

(2) 材料的浇铸号和板批号,及试样号(所适用);

(3) 材料的规格;

(4) 材料等级或钢厂的牌号(附有耐蚀钢的附加标识);

(5) 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范中所规定的元素);

(6) 认可时确认的为改善耐蚀性而添加或受控制的每一化学元素的质量百分数;

(7)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8) 交货状态

(9) 钢厂的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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