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

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预控能力,努力实现问题管理向风险辨识,结果管理向风险预控的转变,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工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为规范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必须遵循“贵在真实,重在整改,持续改进”的原则,客观真实地辨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对已知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指导公司系统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建立集团公司系统安全风险控制外部评审(以下简称“外审”)专家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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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展专家培训、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体系;

(二)负责“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总体把握集团公司系统外审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组织对全系统存在趋势性、共性问题的专题、专业、专项攻关;

(五)准确把握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第五条分子公司职责

(一)监督、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控制内部评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做好分子公司外部评审的计划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审查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外审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三)研究所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四)对“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推荐合适的外审专家,组织企业有关管理和专业人员参加外审工作。

第六条基层发电企业职责

(一)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工作,做好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动态管理;

(二)积极配合外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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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效果;

(三)对“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合适的外审专家,积极组织企业有关管理和专业人员参加外审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七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分为企业内审、专家外审两种方式。基层企业的内审每年至少全面开展一次,分子公司按照三年一个循环组织对所属发电企业全面外审一次,集团公司对部分企业的外部评审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企业内审是由基层企业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开展的评估。企业内审的风险度,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加强日常安全风险管控。

第九条专家外审是由分子公司组织有关外审专家组成员、基层企业人员和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专家共同进行。分子公司评估的风险度,用于日常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水平的指标管理。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内审

(一)基层企业要组织全体生产人员认真学习“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掌握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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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企业内审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分为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四个评估工作组。

火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热工专业、化学专业、燃料专业、环保专业等专业组。

风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风机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等专业组。

水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水轮机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热工专业、水工专业等专业组。

(三)基层企业自评估结束后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梳理,用以指导各项年度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外审

(一)外审,应在基层企业自评估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

(二)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组织外审专家组,对所属企业开展专家外审工作。

(三)外审前,基层企业应当向专家组提供内审报告。外审过程中,基层企业相关人员要做好配合和服务,虚心向专家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分子公司在对企业外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企业按评估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整改计划,经分子公司审查后下发,并由分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后要计算风险度,其计算公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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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为:

单元风险度=(1-单元实际得分/单元标准分值)×100% 企业风险度=∑单元风险度/∑单元个数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基层企业要加强日常的动态风险控制和管理,在每年全面内审一次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要素、单元的内审周期。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项目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了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

(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发电企业及评估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

(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需要在机组检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就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落实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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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

第十六条对于在评估和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在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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