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取样管理规定

制剂取样管理规定
制剂取样管理规定

XX公司 制剂取样管理规定

制定部门质监中心制定人:年月日

审核人副总经理:年月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制剂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取样程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制剂产品的取样。

2 引用标准

ICH Q7a 2000年11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2年6月

3 职责

3.1 各制剂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产品的请验,负责协助取样员取样后包装的恢复。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请验单的审核确认。

3.3 质监中心负责抽取公司制剂产品的检验用样和产品留样。

4 管理规定

4.1 取样程序

4.1.1注射剂

由生产车间填写请验单,经质量保证部驻车间质量员审核确认后送至质监中心取样组,取样员凭请验单到生产车间或仓库取样。请验单属于重要记录,由请验单位自行印刷,编号下发。编号原则为车间代码+序列号。

4.1.2 口服制剂

由生产车间根据生产进度填写相应请验单,各步中间体按各品种工艺规程要求请验。片剂、胶囊剂铝塑后,请验微生物限度检查。颗粒剂、干混悬剂分装后,按全检请验。请验单经质量保证部驻车间质量员审核确认后,送至质监中心取样组,取样员凭请验单到现场抽取各中间体及产品。各步中间体检验完后,岗位出具《检验结果通知单》给车间。

4.1.3 取样后在取样容器上贴好标签。标签格式见附录。

4.1.4 取样后需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件数、取样件数、取样数量、来源、取样人等,并及时输入微机台帐。取样记录格式见质监中心《产品分样操作规程》取样、分样记录。

4.1.5 取样员将抽取样品送各相应岗位,做好交接记录;留样交留样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4.2 取样工具的准备所有取样工具均要求洁净,并保证对检品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4.2.1 塑料袋取样用塑料袋应清洁、无污染,不得重复使用。

4.2.2 取样勺由生产车间生产岗位负责提供。

4.3 取样数量注射剂每个批号随机开5箱;每箱开2中盒;口服固体制剂桶装、袋装中间体每件抽取,请验微生物限度检查用样品抽取不少于10筐,每筐不少于2个包装。复试样品抽取量执行《化验室OOS/OOT调查管理规程》。

4.4 取样方法

4.4.1注射剂

4.4.1.1 按规定随机选择抽样件数,然后打开包装箱背面,抽取所需样品。整批产品取样完毕,由车间负责补齐数量并恢复原包装,并在背面开口处盖上“检”字章后用胶带封箱。取样员将所取检品混匀,送检。

4.4.1.2 复试时,按4.4.1.1到物资管理部仓库取样。

4.4.2 口服固体制剂

4.4.2.1 取样员到生产现场取样,桶装或袋装制剂中间体每件均取样,打开包装,一手拿取样勺末端,一手拿洁净的搪瓷盘或筛子,在包装内轻轻用取样勺在上、下、左、右、中部位各取少许样品,注意动作要轻柔,防止弄碎样品,置搪瓷盘或筛子内混合均匀后,装入取样容器中分送各岗位。

4.4.2.2 用于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样品,直接到包装岗位上按规定数量抽取,混匀后抽取检验所需量,剩余样品返回本批中。

4.4.3 仓库取样

4.4.3.1 注意取样应有随机性,取样面要照顾到整批产品,在货位的上、下、左、右部位的箱都要取到;或按包装序号随机抽取。

4.4.3.2 在产品包装箱的背面,开箱取样,每箱开两个中包装,各箱取出的检品量应尽量一致;取样完毕,库管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补箱,并在背面开口处盖上“检”字章,然后用胶带封箱。

4.4.3.3 将各箱抽取的检品按批混匀,送检。

4.5 取样注意事项

4.5.1 取样必须均匀并具有代表性。

4.5.2 在生产车间取样后,车间要提供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取样人员要及时在批生产记录中填写取样数量并签名;在仓库取样后,库管员要填写取样记录,取样人员要及时签名。

4.5.3 有特殊贮存条件(如避光、冷处放置)的样品,在取样、分样过程中也应按要求存放。

5 相关文件

《产品分样操作规程》 XXQC-01(4)

《化验室OOS/OOT调查管理规程》 XXQC-20(1)

6 文件颁发部门

企业管理部

7 文件分发部门与数量

公司领导3份,,共复制24份。

8 附录

口服制剂取样瓶签

产品名称

产品批号规格

取样日期剂型

取样人来源

备注:

Qc

9 记录(记录样稿附后)

10 文件变更历史

版本号生效日期变更描述变更人1

2

3

4

制剂取样管理规定第 4 页共4页

文件编码: XXG-Q-21(4)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

注射剂请验单

XXG-Q-21(4)-01 请验单位请验人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批号

产品规格包装规格

生产日期请验日期年月日产量原料药批号:含量(效价):

QA审核人检验依据

备注

第页

口服固体制剂请验单

XXG-Q-21(4)-02 请验单位请验人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批号

产品规格包装规格

生产日期请验日期年月日剂型请验项目

产量理论含量(效价)

QA审核人检验依据

备注

第页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1、每个工程的见证人员不少于1人,见证人员的名单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2、见证人员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送检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根据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3、项目监理部对工程的各种试验按公司统一的表格建立管理台帐。 4、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 5、下列试块、试件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2)用于承重砌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砼小型试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所用的防水材料。 6、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和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注各工程的名称、取样部位和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7、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取样和送检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8、对施工单位填写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进行检查。 9、见证人员应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必须对试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0、工单位在现场对试块、试件和原材料进行制作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场见证,见证人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送检人员一起将试件送到检测单位,如见证人员不能亲自送样时,送检单位应当采用有封志的专用工具送样,见证人员应在封志和委托单上签字。 11、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送至经过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质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北邮国昊物联生态园一期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邮国昊物联生态园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无锡北邮国昊科技园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勘单位: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施工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净慧东道以东,具区路以北,思贤路以西,弘毅路以南 总建筑面积:30968平方米,地上27030平方米,地下3938平方米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次:1#楼科研办公室地上8层地下1层、2#楼科研配套地上7层,均为框架结构 表1结构设计情况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基础形式预应力管桩、方桩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基础设计等级乙级抗震等级三、四级 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二级、地下一级抗震设防烈度六度 二、编制依据 1.编制说明 (1)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见证人员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经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有向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书。 2.编制依据 序号名称编号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混凝土验收规范》GB50204-2015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4《装饰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 6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图纸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空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取样管理制度

某石化有限公司取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各装置、罐区所取样品足量并具有充分代表性,使所取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样品。 第三条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度的起草、制定、考核。 2、各运行部及相关处室负责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管理规定 (一)取样时间 1、各车间定时样按规定时间前后十五分钟取样。 2、成品、成品样,来料样,发货样及临时加样,以调度通知为准。正常情况下,接到通知后20 分钟内或按要求的时间取样。 (二)取样地点 以生产技术处规定的取样口为准,装置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取样口。 (三)取样容器 1、取样容器为细口瓶、广口瓶、烧杯、瓷缸、气袋、球胆、耐压钢瓶等。 2、取样容器样品必须根据其样品性质正确选择: ①取轻质油品(如石脑油、汽油、柴油、轻质燃料油等)必须用带塞的细口瓶、广口瓶取样,取调和汽油、易见光分解氧化的样品用棕色瓶取样; ②取重质油(如原油、蜡油、渣油、油浆、重质燃料油、沥青等)必须用烧杯、瓷缸,若油品温度较高必须用瓷缸; ③取气体样品必须用气袋、球胆,对于无硫样品或对硫含量无要求的样品(如测爆气体、氮气置换气体、制氢解析气)用球胆,装置的其他气体样品用锡箔气袋取样,罐区、罐车用耐压钢瓶取样; ④取水样必须用带磨口的具塞瓶或带塞塑料瓶,注意必须密封,分析硅酸根的水样必须用带塞塑料瓶取样; 3、取样器具上的标签内容与所取样品一致,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取样

地点、时间,取样人等,标签清晰。 4、取样器具专项专用,严禁混用。 (四)取样方法 1、液体取样(常温常压下呈均匀液态的产品) 1)大罐、罐车、油舱取样 ①取样前检查取样器与样品瓶是否有残留、是否渗漏,确保清洁干燥。 ②用少量待取油品洗涤置换取样器、样品瓶至少三次。 ③取样位置按要求取上、中、下(即1/6,1/2,5/6)、底部样、点样、出口液面样等,取样时保证取样器上部端口塞子密封,待降至要求点时快速拉动绳子,打开塞子取样,待取样器内充满油后(液面气泡停止冒出),提出取样器。当在不同液面分别取样时,应从顶部到底部依次取样,避免扰动下部液体。 ④将油样从取样器缓缓注入样品瓶中,避免溅出。 ⑤所取样品量为容器内至少保留10%用于膨胀的无油空间。 2)罐侧取样线取样 ①取样前打开罐车取样口阀门放料,彻底清洗管线,除掉管线中的存留液,样品管线出口应能够延伸到取样容器底部附近。 ②将取样瓶用少量待取样品洗涤、置换三次以上。 ③将油样从罐侧取样管线缓缓注入样品瓶中,避免溅出。 ④所取样品量为容器内至少保留10%用于膨胀的无油空间。 2、固体取样 1)大堆取样 ①以每次交库的量为一批。 ②用干净的不锈钢铲子对样品堆上、中、下分层取样,取样时将表层挖深至20cm 以上,以一铲为一个单元,每次每铲样品要达到2~4KG,不能分多次取样,取样太多不能抖落,要弃去重新取样。不允许用手随意选取几块固体产品作为试样,目测大于250mm 的块料不能作为样品。取出的样品放入清洁、干燥的塑料袋中,并标识。 2)件装取样 ①以每次交库的量为一批。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乐活城商住小区二期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日年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 目录 --------------------------------------------2 一、工程概况----------------------------2 二、监理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3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5 四、审核工作基本规定和见证取样的方法及要求------------8 设备进行审核监理工作要点五、工程材料/构配件 /--------------------11 六、工程质量试验审核检查监理工作要点七、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13

2 . .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一、监理工作依据、范围及要求 (一)监理工作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屋面工程质量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6、省,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 .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5、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浴厕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8(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1,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担任(具备见证取样证书)量监督机构。、取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2、标识和封志中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3 并由见证和取样人员签字。 4、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5 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6、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专用章。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 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二)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1、负责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2、负责收集和统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试验合格文件; 4 . . 、填写“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 3。三、见证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为规范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1用于收水口的管材; 1.2用于路面的聚酯纤维布; 1.3用于井底板的钢筋; 1.4砂浆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5水稳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6用于砌筑雨污水井的普通混凝土砖; 1.7沥青砼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8混凝土砂浆等试块 1.9路缘石、道板等混凝土小型砌块; 1.10沥青砼混合料; 1.11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1.12工程所使用土、石灰、砂、碎石、水泥 2、现场检测 2.1灰土压实度、灰剂量、弯沉、无侧限 2.2沥青砼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渗水系数、构造深度、摩擦系数、弯沉; 三、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3.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试验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2选定的试验室必须得到负责本项目的监理、甲方及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3.3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等实施见证取样前应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等的取样过程。 3.4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将送检样品如钢筋样品等原材料在现场负责见证取样的现场监理工程师贴上专用加封标志或者由该工程师亲自送往试验室。 四、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4.1 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应是取得取样员资格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2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和监理组盖章。 4.4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取样和见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和见证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的有关取样和见证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3.1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对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质量部审核批准的试验检测单位。 3.2 试验检测单位:本规定所指的试验检测单位是指经质量部审核批准,具有对设备、材料、工程质量独立进行检测资质,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 4 职责 4.1 烯烃事业部苯乙烯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在制取试样、试块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整个过程行为做出评价。 4.2 监理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派的取样人员的任职资格;见证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见证监督取样人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的过程,并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取样人员;取样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在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制作试样﹑试块,并负责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4 试验检测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所检测部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 工作程序 5.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a)混凝土试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 度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 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员资格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京建质〔2009〕28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通 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5月4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取样管理规章制度

取样管理规章制度

取样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对不同类型的取样活动进行规范,保证取样的代表性,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应于本公司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的取样,以及纯化水、饮用水的取样。 3.取样总则 3.1 取样要求: 3.1.1 取样范围: —由QC化验员负责原辅料、中间体、成品、微生物检验样品、纯化水、饮用水的取样; 3.1.2 取样着装: —原辅料、中间体取样人员必须穿戴工衣、工帽、工鞋及手套,有毒 样品需戴防毒面具,护目镜进入取样区取样。 —成品、微生物检验取样人员应穿戴工衣、工帽、工鞋及专用取样手套, 有毒样品需戴防毒面具,护目镜,还必须遵守洁净区有关工作服穿 戴规定。 3.2 取样器具 3.2.1 玻璃取样器具、不锈钢取样器具和PE取样器具的使用范围: —固体原辅料样品用不锈钢取样棒; —固体中间体、成品、微生物检验样品用不锈钢取样棒; —液体原料、液体中间体、液体成品用玻璃取样管或者取样瓶。(取 样器的长度以能取到桶底或罐底部样品为宜) —固体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用PE袋;易吸潮、挥发的固体或液体原辅料、中间体用PE取样瓶或玻璃取样瓶(100ml或250ml)。固体原辅料、中间体、 成品的待检品、留样包装袋规格均为18*25cm的PE袋,材质与市售成品包 装袋一致,取样结束后模拟市售成品包装用线绳扎口。 —微生物取样用一次性PE保鲜袋。 3.2.2 取样器具的清洁: —将取样器具按现行“取样器具管理规定”进行清洁,贮存,备用。

—微生物样品取样前,应将医用口罩、取样袋等在传递窗灭菌后,备 用。 3.2.3标签: 标签分五类分别为取样证(附件六)、水质取样证(附件七)、待检品标签(附件八)、留样标签(附件九)和检品标签(附件十)。 3.2.4 取样规则: 为防止交叉污染,同一人同一时间只能取同一种物料的样品,且取样间只 能有一批样品,每批取样完后必须清理或者清洁现场。所取原辅料、中间 体、成品应对整批物料具有代表性,当物料总件数(n)≤3时,每件均应抽 样;物料总件数>3件时,按n +1抽样,固体物料待检品量、留样量均 不得少于3倍全检量,3倍全检量少于10g的时取样量不得少于10g。(密 度、外观检测样品量不需要按3倍取),各物料取样量见固体原料3倍全 检量汇总表(附件三)、固体中间体3倍全检量汇总表(附件四)、固体成品 3倍全检量汇总表(附件五)。 4.原辅料 4.1 QC收到“物料请验单”和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单后,审查品名、编码、入库序号、供货 厂家、日期、数量及厂家检验结果,若发现不合规定,应拒收。核对无误后,准备相应的取样器具和用品,如取样棒、取样证、取样袋等。 4.2 QC化验员拿“物料请验单”和已准备好的取样器具到库房,核对该批物料的“原辅料标 示单”,检查被抽取原辅料的品名、来料批号、供货单位、入库批号、来料件数、包装规格、来料重量等是否与“物料请验单”一致,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库管员和QA人员。 4.3袋装物料按规定取样件数随机取样,由库管员协助放置于取样间,用不锈钢取样棒随 机抽取不同部位的样品,将所取样品放入PE袋中混合均匀(前后晃动5次,上次颠5次),按取样规则平行抽取两份,一份作为待检品(贴上待检品标签),另一份作为留样(贴上留样标签)。样品取样结束后,由库管员将物料撤离取样间,取样人员按要求对房间进行清洁,并做好清洁记录。如果同时取多批次同一样品,批与批之间应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 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 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 6、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 7、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 8、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9、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⑴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⑵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⑶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⑷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⑸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员的签字。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

见证取样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XX项目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拟制: XX公司 XX监理部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为了规材料见证、取样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保证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见证情况下及时取样,确保工程质量,更好的完善工程管理,特制定此制度,要求监理部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围和程序 1、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外加剂等),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现场所焊接的基础钢材、管母和爆压或液压导地线及对外委托试验时,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2、程序 2、1监理部应根据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2见证、取样工作时,见证、取样人员应同时到位,并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2、3项目部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外加剂等)取样,试块制作时,基础钢材和管母焊接、导地线压接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2、4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送)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2、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送检项目部应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委托单应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监理部留存。 2、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中注明本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二、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必须具备见证、取样人员资格 ①见证、取样人员必须持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国家相关单位颁发“见证、取样人员证书”书,方可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②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③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取样人员书面授权书; ④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⑤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2、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①见证、取样人员必须本着科学、认真、实事的工作态度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②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全过程负责,保证见证、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 ③见证、取样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见证、取样记录。

产品取样管理制度

产品取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厂产品取样流程,节约取样费用,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根据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产品取样的范围 1、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对各职能部门、业务往来单位赠送的产品。 2、品管部产品质量检验需送质检部门检验的产品取样。 3、技术部用于试制的产品取样。 二、用于取样的产品范围 1、送礼、赠送、招待用产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滞销产 品、新开发的产品、成本低的产品,外送的以礼品盒的形式包装。168g 条型礼盒原则上不作为取样产品。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厂长同意签字方可取样。 2、技术部和品管部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试制的产品,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选择。 三、产品取样的流程。 1、产品需要取样时,技术部和品管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试制的产品的,由取样人填写《抽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经理审批,金额在200元以上需要厂长审批。成品仓库保管员凭已由领导签字的《抽样单》发货。《抽样单》一式三份,财务留存一份,库存保管一份,保安部一份。需要出厂的,还需要由财务部在保安部留存联加盖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食品厂物资出门专用章”,保安部方可放行

2、用于送礼、赠送、招待的产品取样时,取样人到财务部申报, 并由财务部人员开具《产品取样单》,注明取样事由、取样数量及金额,分管厂级领导审批,财务经理审批,金额在200元以上需要厂长审批。成品仓库保管员凭已由领导签字的《产品取样单》发货。《产品取样单》一式三份,财务留存一份,库存保管一份,保安部一份。需要出厂的,还需要由财务部在保安部留存联加盖“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食品厂物资出门专用章”,保安部方可放行。 3、遇节假日时,需获得厂长和财务经理的电话通知方可发货,保安部方可放行,待上班日督促取样部门补办好取样手续。 四、用于送礼、赠送、招待的产品取样标准。 1、每年春节各职能部门、业务往来单位、银行、税务产品送礼由各部门申请,厂长和财务经理统一安排。 2、日常送礼一般标准为50元/份。 3、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需要厂长同意后方可开支。 五、罚则 凡取样人员假公济私,一经查实,追回产品,对取样人罚款200元。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沅江食品厂

见证取样制度

国凤·新派客项目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四川蓉科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 年月

制度目录 一、工程概况2 二、本细则编写所依据的文件及规范2 三、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3 四、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5 五、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5 六、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6 七、试样留置7 八、附表一: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8 九、附表二:见证取样记录9

一、工程概况 二、本细则编写所依据的文件及规范 1.建设部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样的规定》建〖2004〗41号。 2.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砼结 (GB1499—1998) (GB50204—2002)﹑《钢筋砼用带热扎带肋钢筋》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砼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91)﹑《建筑中卵石﹑碎石》(GB/T14684—200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 (GB/T5101—1998)﹑《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13545(GB175—1999)﹑《烧结普通砖》 泥》 —92)等 3.合同: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4.设计文件:本工程的地质勘探资料﹑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等)。 5.施工及监理文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 1.取样:在进行试验之前首先要选取试样,试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原则为随机抽样,即在若干堆(捆、包)材料中,对任意堆放材料随机抽取试样。取样方法视材料而定。2.仪器的选择:试验中有时需要称取试件或试样的质量,称量时要求具有一定的 精确度,如试样称量精度要求为0.1g,则应选用感量0.1g的天平,一般称量精度大致为试样质量的0.1%。另外测量试件的尺寸,同样有精度要求,一般对边长大于50mm的,精度可取1mm;对边长小于50mm的,精度可取0.1mm。 3.试验:试验前一般应将取得的试样进行处理、加工或成型,以制备满足试验要求的试样或试件。制备方法随试验项目而异,应严格按照各个试验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比如检测混凝土强度要制备符合要求的砼试块等。 4.结果计算与评定:试验结果经计算处理后,应给予评定,是满足标准要求,评定其等级,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对监理人员来说,观察试验过程更加重要。 5.试验报告:试验的主要内容都应在试验报告中反映,试验报告的形式可以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应该包括: 5.1试验名称、内容; 5.2目的与原理; 5.3试样编号、测试数据与计算结果; 5.4结果评定与分析; 5.5试验条件与日期; 5.6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 工程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报告日期;样品编号;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概论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 5.5见证取样 5.5.1见证取样范围: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5.5.2见证取样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不低于所占比例为30%(包括在施工单位自检范围内);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5.5.3取样方法: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见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常用材料取样技术参考表:见附录三)。 5.5.4取样完后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见附录二),并签字确认。 5.5.5见证送检: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填写见证送检记录(见附录二),随同施工单位送检人将样品和取样送检记录一并送交给试验单位。 5.5.6试验报告的领取: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 5.6检验报告的审核,检验报告出来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 5.6.1试验报告的规范性审核: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签名一定要手签;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 5.6.2试验结果的审核:试验结论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6.3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5.6.4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文件应归入监理质量控制档案资料。 办理签收登记。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应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附录一: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附录二: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附录三:常用材料取样技术参考表

建设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Xxxxxxxxxxx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编制 审批 xxxxx监理有限公司 xxxxxx项目监理部 二O Ox年xxxx月xxx日 建设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一、政策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工程质量治差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保证试样(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到试验室进行试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0]20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通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见证取样制度,我们特制定本办法,以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二、见证员资格 根据[488]号文件的规定,“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样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2名担任。见证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见证员证书”。 三、见证员职责 1. 取样现场见证:取样时,见证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 对试样监护:见证员在现场见证取样后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

化验室取样管理制度

化验室取样管理制度 为确保理化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及对生产过程的指导作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同时规范取样和留样过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专职检验员根据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测分工要求,按规定的检测频率实施取 样。 2、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磷酸取样时,应注 意防止溅到皮肤上。 3、取样所用设备、工具、盛样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坚固耐用,防止样品的交叉污染; 水分样品的容器必须是密封、用非吸潮性材料制成。 4、取样完毕,做好现场取样记录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取样地点、产 地、取样日期、单重、工号、取样者等。 5、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测,防止受潮变质和污染。 二、原料取样 1、由专职检验员根据原料取样分工规定,对入厂的每批原料实施取样。 2、袋装原料的取样:最好是在装卸时,从各部位分别随机抽取,总取样袋数不少于 15袋,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总取样量约200克;取样时尽量不扎破包装袋,取完后及时扎好口,防止原料受潮变质和污染;所取样品在检测前要充分混合均匀,尽量减小检测结果误差。 3、块状原料的取样: 1)取样方法:根据料堆的大小,划分上、中、下三个部位,在每个部位沿料堆一周分别确定3-4个取样点,由每个取样点向料堆内深挖约300-400mm处铲取样品,全部取样点取完混合后,根据情况在生产现场或化验室破碎至做样所需要的粒度; 如无法按以上方法取样时,可在料堆的上、中、下部位的表面直接铲取样品,并在生产现场破碎至所需的粒度。 2)同一批料在不同时间入厂时,每次入厂的料均要单独取样,待本批料全部入厂后,将每次单独取的样品混匀后再做样。 4、所取样品外观颜色、粒度、包装质量等有异常时,要及时汇报处理。 三、半成品取样 1、由专职检验员根据半成品检测分工要求,按规定的检测频率到现场取样,现场取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2

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1. 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1.1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产品,具有投资大,消耗材料、人力多,建设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性。它的质量好坏,涉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人们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这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应尽的责任。 追究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多与操作技术和材料质量问题有关,因此提高操作技术,加强材料质量的检验是搞好工程质量最根本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1.2见证取样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水泥、混凝土试块、混凝土外加剂、砌筑砂浆试块、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或机械连接件、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等试验进行见证取样。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重要工程和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随着监理制度的广泛推行,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实行,许多重要的原材料都要进行送样、复试及验收程序,对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按批量抽检,进行进行三项性能测试。 200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公布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十项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因此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检测显得十分重要。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实施时间】2000-09-26【发布单位】建建〔2000〕21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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