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标准

起重作业标准
起重作业标准

XXX电站起重作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电站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起重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XXX电站的起重作业,外来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2.1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

2.2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3 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4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

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

2.5 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3.1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

3.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

3.3 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4 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

(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

(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

(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4.1 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2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 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

4.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起重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5.1 起重作业监督人员应通过起重指挥培训,持证上岗;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2 安全监督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操作、司索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5.3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5.4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

5.5对吊装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6 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等。

6、起重指挥职责

6.1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方案,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信号统一指挥;

6.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6.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4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6.5 确保起重作业时吊臂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200mm,吊钩滑轮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50mm;

6.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7 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7、起重操作人员职责

7.1 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方能开始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7.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

7.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7.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8.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8.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8.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8.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8.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就位。

8.8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9.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9.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9.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并做好记录备查。

9.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工程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编号:SDSh- - -2015 己内酰胺工程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期间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三鼎石化一期一阶段己内酰胺工程项目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和定义 3.1起重机械: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手动葫芦、吊篮)等,不包括铁路起重机、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装卸桥、缆索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4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门 4.1.1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吊装作业票。 4.1.2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的审核和实施监督。 4.1.3 组织对起重作业现场环境和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或要求的起重机械并提出整改意见。 4.1.4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2 安装工程部门 4.2.1 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的审核。 4.2.2现场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2.3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2.2 会同安全环保部门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起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3 施工单位 4.3.1 制定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并上报批准。 4.3.2作业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吊装方案的学习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4.3.3作业人员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4.3.4作业安全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起重机操作规范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拨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6、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起重作业规范标准

起重作业 1 目的和围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操作规程,强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起重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起重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同时需要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及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下起重作业需要作业许可单进行控制:1.1超过6吨的起重作业。 1.2使用工作吊篮(指工作人员在吊篮上进行作业)。 2 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起重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2.2各承包商单位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实施对起重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操作。 3 准则 使用吊车、吊钩或其它机械起重设备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3.1事先对起重作业进行必要的评估,由专业人员确定工作方法和设备; 3.2操作动力起重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书; 3.3司索人员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3.4起重装置和设备必须处于年审(最低要求)合格证书的有效期; 3.5载荷不得超过起重设备的安全载荷; 3.6在起重设备上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能正常工作;

3.7所有的起重设施、设备,每次起重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4 控制要求 4.1作业要求 4.1.1人员资格 4.1.1.1只有下列人员才能操作吊车: -取证合格的操作人员; -取证合格的维修人员、测试人员和检查人员。 4.1.1.2除了下面提到的人员,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能进入吊车的驾驶室。吊车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操作人员必须能够阅读和理解吊车操作指南。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和得到足够操作经验以达到完全合格。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操作考试。 -操作人员要能看清楚30到50米的距离,要有很好的距离感。 -操作人员要能分辨红、绿和黄等颜色。 -操作人员要有足够的听力水平。 -操作人员不能有精神病史和心脏病史。 4.1.1.3使用人员工作吊篮 -使用人员工作吊篮前应该先考虑所有其它的可行的方法,人员工作吊篮只能作为最后的选择。 -人员工作吊篮的使用用作业许可单控制,相关的危害要在作业许可单明确。-任何使用人员工作吊蓝的工作都要做作业安全分析(JSA)。 -超过6吨的吊车作业(超重作业),必须对起重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1、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负责,明确工作内容和施工步骤,统一号令。 2、各单位必须对所属在用的起重机具进行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持起重机具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并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保存好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安排专人认真检查所需用的起重机具是否完好,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新安装、自制自用以及经过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根据所需起重物品的结构、重量及起吊场所的环境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适当的起重机具,所选用起重机具的额定起吊能力应大于被起吊物重量的1.2倍以上,起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一般不小于6,起吊链环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4、施工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5、大件设备吊运时应进行合理拆分,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

6、起重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在重物下方、起重臂下、重物运动前方及重物可能倾斜的方向等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不许吊着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停留,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站立或通过,且起吊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起重机械、装备、物体的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放大;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8、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起重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停电等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9、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及设备上的物件。 10、使用三角架起吊时,三角架应放置平稳,支腿与地面的夹角应保持在50°~60°之间,并应采取有效防滑、防陷措施。起吊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被起吊物重心变化及起吊机具的稳固情况。 11、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同起同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视,防止伤人或设备。

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5.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7.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当起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只许操作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9.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0.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2.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沿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 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明确了起重设备及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3职责 3.1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 3.2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制 定。 3.3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施工方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实施。 3.4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质安部门负责起重作业安全保证措施的监 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人员控制 4.1.1起重机械指挥、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指挥、司索、司机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4.1.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施工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 起重机的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4.2设备控制 4.2.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

合格证原件。 4.2.2起重机械应性能良好,起重能力满足施工吊装需要,安全装置齐 全可靠。 4.2.3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无扭曲变形,连接牢固可靠。高 强度螺栓、销轴严禁用其他材料代用。 4.2.4制动器结构应无裂纹、无变形、灵敏、可靠。 4.2.5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无扭结、压扁、弯折、畸变、断股、 绳芯挤出等缺陷。其端部应牢固、可靠。 4.2.6起重机械的吊钩应为锻造吊钩,并装设防脱棘爪。严禁补焊打孔。 4.3施工方案控制 4.3.1起重机械安拆、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4.3.2一般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总工或技术 负责人审核。 4.3.3300t以上或高度40m以上的大型塔器设备吊装施工技术方案,由 项目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部总工审核后,上报公司技术管理部,由总(副总)工程师审定。 4.3.4起重吊装还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3.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审查:(1吨力 =9.8KN) 4.3. 5.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 4.3. 5.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 内爬起重设备拆除工程。 4.3.6其余执行《施工方案编制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 规定》。 4.4作业控制 4.4.1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 机、桥式起重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完成,并对安装质量负责。 4.4.2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的安装,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对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的管理和协调。 3.2工程部负责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并协调起重吊装作业。 3.3安环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3.4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起重吊装方案审核,对吊装现场、吊装安全措施、吊装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理。 3.5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进行管理和检查。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安装工程部、安环部备案。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1目的 为规范起重作业审批程序,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业过程物体坠落,避免起重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及其它起重设备和辅助起重工具(如吊篮等)。 3.2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4职责 4.1起重作业单位:负责确认起重机械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作业; 4.2属管单位:负责确认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并签发《起重作业许可证》; 4.3机动处和一体化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类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4.4环安处:负责监督起重作业有关各方正确执行本制度。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起重机械 5.1.1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机动处建立台帐。 5.1.2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起重机械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1.3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 3、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一般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帐,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中型以上起重作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起重作业人员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起重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起重作业负责人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起重作业负责人核实天气情况,确认是否可以实施起重作业。 第八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2、起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

起重作业管理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G H F D-06-T B-08/J N-02 2015年03月

标准控制表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起重作业的基本安全规范

起重作业的基本安全规范 (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3)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4)塔吊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5)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6)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 (7)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8)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9)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0)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1)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2)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十不吊”要记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编号:SM-ZD-98054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区内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作业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2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1.4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1.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1.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1.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原油田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及油田区域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的起重作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设备(装备)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或参与油田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管理,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编制,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起重作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审批、施工作业等起重作业管理。 第七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负责油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的培训取证、定期复审。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注销、停(启)用、报废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二)负责大型起重作业的吊装方案监督、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及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三) 负责对承包商资格证的办理和承包商制造、安装、改造和检维修施工单位、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及释义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及释义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这类作业在施工现场经常进行,较易发生危险,导致起重伤害。 因此,为保障起重作业人员及起重作业附近人员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特别总结了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希望能为大家的安全加一份保障。 1 歪拉斜挂不吊。 起吊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 2 超载不吊。 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3 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起吊前应先检查吊物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吊物捆扎不牢严禁起吊。 4 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吊。 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吊装有棱角的物件时,必须垫以木板或麻袋等物,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严禁起吊。 6 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7 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8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严禁起吊。 9 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吊装作业夜间施工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严禁起吊。 10 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安全管理》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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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对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的管理和协调。 3.2工程部负责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并协调起重吊装作业。 3.3安环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3.4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起重吊装方案审核,对吊装现场、吊装安全措施、吊装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理。 3.5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进行管理和检查。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安装工程部、安环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安全管理体系 4.3.1.11安全管理措施 4.3.1.12风险评估 4.3.1.13应急预案 4.3.1.14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 严禁积存易燃物。 (5)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7)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

行。 (8)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当起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只许操作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9)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0)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2)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 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06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岗位危险源:操作超速、操作方法不当、操作人员精神状态不良、操作人员未培训、叉车部件失灵、场地狭小、吊具断裂或脱落、吊装的零部件重心不稳、工件捆扎不当、警示标志缺失、劳保防护不当、零部件安装不牢靠、零件堆码不稳、零件捆扎不当、起吊部件失灵、起吊部件重心不平衡、起吊超重、设备失灵、司机的安全意识不强、司机精神不良、司机未经培训、索具断裂、通道违章站人或行走、违章操作、未培训人员操作、物资重心不平衡、系统安全装置失灵、现场物件堆放混乱、行车超速或失灵、行车通道违章站人或行走、行驶过程中超速、作业人员协调不当等 二、岗位可能发生事故: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三、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工 1、起重工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3、现场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全电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指挥,严格按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 5、坚持“十不吊”原则(参见行车工),起吊工件应先检查

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或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确认稳妥,方可起吊。 6、使用起重趴杆定位要准确,封底要牢靠,必要时要用揽风绳拉紧固,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并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轮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底盘要紧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慢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揽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固,不准利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作固定点。揽风绳与地面角度应小于45。,需固定在现场建筑构件上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直。需要用手拨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重物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起重吊装。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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