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原标题: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与学校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得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得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得校舍、场地与其她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得活动、区域与设施内发生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得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得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得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得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得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与知识得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得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得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得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得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得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得权益。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得共同责任。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得部署、指导与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与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与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得校舍、场地与其她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得学具、教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得应急处置;

(五)指导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制度与措施;

(六)指导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 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得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得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制止与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得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与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得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得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得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交通事故信息与驾驶人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与教育主管部门;

(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与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卫生保健工作得指导与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与其她教学生活环境得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得指导与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得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及时制止与查处下列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得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与学生安全得;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得;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得;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得设施、设备得;

(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得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得;

(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她影响学校与学生安全得生产经营活动得;

(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得;在学校及其周边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得;

(八)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危及学校与学生安全得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与本省规定得安全、卫生标准得校舍、场地以及其她教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她教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她用途得,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与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与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得认知能力、心理与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得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与依法维权得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得交通规则与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得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与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与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得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得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得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与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得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与其她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与车辆得登记与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与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与器材得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得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得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得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得,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八)有寄宿生得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得生活管理与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得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得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得安全管理制度与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得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得处理途径与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与其她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得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得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与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与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与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得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得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

(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她工作得疾病得,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得工作岗位;

(七)学校选用产品与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得资质证书,保证产品与服务可追溯;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得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与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与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得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得学生到校与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与心理得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得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建立健全与家长得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得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得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得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得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实习基地建设,完善实习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得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得安全保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得实习条件与安全得实习环境;

(三)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得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得专门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与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与心理健康测试;

(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得能力;

(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得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得,应当及时处理;

(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她人身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得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得人身安全,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她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得,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得其她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得经常性联系。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得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涉及学生隐私得,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与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得安全教育与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她人安全得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她人安全得活动。

第二十二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与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她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得物品与服务得学校举办者以外得单位与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得设施设备、物品、场地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得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她活动得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学校得安全制度,服从学校得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并协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发生率。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出现重伤、死亡得,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得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与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得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得,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得群体性事件得,学校应当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得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得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得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得途径、方法与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得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途径。

第二十九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得个人隐私。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得,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与解协议。协商不一致得,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得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得,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得,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得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得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委员得产生、人民调解员得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得,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得,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得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从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得,还应当出示执业证。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活动得学生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得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抚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得,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得;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得;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终止调解得,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得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得,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得,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得,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得,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得,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得,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得,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得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得,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得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得教育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备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她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得,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得;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得;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得;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得;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与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得;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她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得。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得,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得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与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与其她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纠纷得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纠纷现场,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与劝返工作。

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与给予损害赔偿。

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得发生都没有过错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得校舍、场地与其她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得学具、教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得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得;

(二)学校得安全保卫、消防与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得;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得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得相关标准与要求得;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得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得安全措施得;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得;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得;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得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得;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得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得;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得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得;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得;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得其她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得其她情形。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得,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得;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得;

(三)因学校以外得第三人造成得;

(四)学校组织得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得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得;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得其她情形。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与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得身体与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得,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实施危害她人或者自身行为得;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得;

(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第四十八条因学校以外得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得,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得,承担相应得补充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得范围与标准,适用有关法律与国家、本省相关得规定。

第五十条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得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得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得自行与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得依据。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得,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得,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二)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

(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得;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得;

(五)瞒报、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

(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证据得;

(七)其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得情形。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得,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得,可以依法予以开除、解聘。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得,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得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得,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

(四)学校以外得第三人,就是指除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外得人员;

(五)教职工,就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得其她职工;

(六)人身伤害,就是指侵犯她人得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

(七)校车,就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得学生上下学得7座以上得载客汽车。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得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64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 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 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集会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大学安全事故案例

大学安全事故案例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大学安全事故案例》的内容,具体内容: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只有有了生命才能创造财富,才能使世界变得更美好。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在州市纳溪县观音砣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据不完全统计...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只有有了生命才能创造财富,才能使世界变得更 美好。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在州市纳溪县观音砣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据不完全统计,车祸已经造成四人死亡和十三人受伤。一辆泸州当地车牌由泸县开往敦梓的大客车左侧中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车窗玻璃散落一地,现场鲜血淋漓惨不忍睹。不远处一辆贵重牌照的大货车车头则已完全变形。据现场目击群众介绍,车祸是由于大客车与货车相撞所致。据当地群众称,当时准载三十人的大客车上乘坐了二十七名泸县一中和五中五一放假回家的学生。死亡学生中有三男一女都是青年学生,而受伤的十三名学生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二) 2005年11月14早晨5点40分,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学生们跑到汾屯公路118公里+206米处,在公路上调头返回。前面12个班都调头返回去了,尾随其后的初三121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在一片惊呼和惨叫声中,学生们纷纷倒地。东风带挂

车"扫"倒一大片学生后,撞断路边的大树又驶上公路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当场有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32岁的班主任老师姜华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2010年1时左右,中国中医科学院一栋八层的研究生宿舍顶楼发生火灾,因建筑结构不利通风,着火后浓烟灌满高层楼道。事故中,一名女子窒息身亡,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为学生。起火原因仍在调查当中。 (三) 去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内,海南各地已有17名学生溺水死亡。8日下午5点多,刚考完期末考试,6名中学学生相约到一水塘边捕鱼。结果发生溺水事故。当晚,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打捞。学生暑假安全问题再度敲响警钟。据悉,6个学生中的3个因为下水到对岸取鱼网时,由于过度慌张,2个不幸遇难,一个勉强游回岸上。当游回来的王某呼救时,为时已晚,2个学生已沉入水底。看着这一段段惨痛的经历,我们不禁开始颤抖,开始哭泣,开始落泪......每个孩子都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当我想象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场景时,忍不住的辛酸。曾经或许他是个很优异的孩子,全家人以他为傲,可是却因为一场意外而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或许他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会把别人的门玻璃打碎,但是总是有他的地方就欢声笑语,可是现在这笑声已成了哭泣声;或许他是一个正做着许多美好的梦,有着数不清的理想,有着天一般的高标,要努力去实现,不过却再也无法努力了......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不要因为一次的贪玩,一时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远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让因为自己的事,而让养育自己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 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是谁应该承担责任,也成为近来的常考考点,那么中公讲师就常考的法条及对应的习题汇编如下。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颁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2016年上-中学】放学后,几名学生到教师王某私自开设的学校附近的商店里,购买了过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A)。 A.王某 B.学校 C.政府 D.家长

【解析】在这道题中,也就是说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王某而不是学校,更不是政府和家长。 第十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例如:【2016年上-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被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宽慰,但是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B.学校应该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学生应为属于自伤的行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D.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析】在这道题中,应该自伤的事故责任学校不承担。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学生自杀、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前言 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马路"杀手"…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7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我校收集整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认真阅读本案例,认真思考,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踩踏事故 1、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2、2009年12月7日晚9时10分,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民办)下晚自习时教学楼楼梯间发生严重拥挤踩踏事故,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其中3人重伤。 3、2010年3月22日9时35分,在乌鲁木齐八一中学附小存放清雪设备的工具房小院内,三个年级(分别为三、四、五年级)的学生领完清雪工具通过院内一条长约50米,宽约1.5米得狭长巷道时,三年级学生孙曼菱摔倒后被身后的同学拥堵踩压,随后立即被老师送往乌市建工医院实施抢救,于当日22时宣告抢救无效死亡。踩踏事件还造成一名学生膝关节脱位伤,两名学生软组织挫伤。 4、2010年11月29日12时许,位于新疆阿克苏市杭州大道的阿克苏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故。根据最新统计,此次踩踏事故中共有123名学生入院检查,目前41名住院学生中有1人因脏器严重受损病危,有6人重伤,另有34人轻伤。 5、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6、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受伤学生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7、西安曲江海洋馆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16人受伤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路队:带队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4、集会: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5、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和校医取得联系,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安全主任取得联系。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直接上报校长。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意外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 _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第五条(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六条(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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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 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导读]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5月08日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 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 (3)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要意识到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教育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内容。怎样才能把“保障幼儿的安全呢? 一、物品摆放 幼儿具有好奇心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所以,孩子们的安全就犹其重要,教师应该在开学的时候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隐患大清除工作,包括:清除板凳和柜子上冒出的小钉子头,将小刀、针、剪刀等尖利的物品,灭蚊水、洁厕灵都收藏到小朋友拿不到的柜子中…… 二、日常生活活动 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差,所以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尤为重要。不仅应该让幼儿知道哪里有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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