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上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上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上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4月15日,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于江苏省会议中心举行,会上发布了上海市《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十大典型案件: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

-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李永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政处罚系列专案。

案件一: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杭州市政府同意,于2011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原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品质、工艺等进行规定。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茶叶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注册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门证明“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和名片上都显著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

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3、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涉案的包装盒系被告几年前购进的样品,原告在公证取证时故意诱导被告使用该包装;被告销售的是散装虎牌龙井,涉案商品是被告自己包装的。

二、审理结果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西湖龙井”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将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和茶叶罐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且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其使用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龙井”,使公众对茶叶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商标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其中包含合理费用1,72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来辨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犯证明商标的行为会破坏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辨识商品或服务特殊品质的能力,不仅会对该商标的商誉以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亦会对相关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对于在并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不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并非使用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商品上标注该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原告注册的“西湖龙井”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与知名度,在茶文化盛行的中国,该商标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及独特的茶叶生产工艺。本案通过禁止被告在非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件二: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卡骆驰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多家关联企业。2006年起,原告卡骆驰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宣传“CROCS”品牌的系列产品,其“CROCS”品牌的洞洞鞋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授权的淘宝网“COQUI专卖店”的店铺、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经营的天猫网“COQUI”品牌旗舰店以及天猫网上的三家专营店店铺,均销售“COQUI”品牌的“欧罗”、“巴雅”等鞋类产品。

两原告向法院诉称,“CROCS”品牌鞋类产品的外形设计、商品名称以及商业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名称。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产品名称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名称相同或近似,还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业装潢,并盗用原告产品特点及品牌历史介绍进行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卡骆驰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卡骆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故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二、审理结果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经营的“CROCS”品牌鞋类产品为中国大陆地区其所在行业及相关公众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原告主张的“卡漫”等6款鞋类产品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鞋类产品装潢的三个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近似,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借用原告卡骆驰的发展历程对其创办历史等进行宣传,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未经许可将卡骆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利。综上,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本系列案是涉及世界著名的鞋类品牌“卡骆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涉及卡骆驰品牌众多鞋类产品本身的外观装潢和该品牌众多系列产品的产品名称,还涉及该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装潢包括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平面设计、卡通形象、广告宣传等。面对诸多商业元素,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本系列案审理难点。本系列案的裁判对认定知名商品装潢的特有性进行了详尽分析,且突破常规,在知名产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认定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可以构成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判决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商业元素的借鉴、使用行为,维护健康的竞争秩序。

案件三: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9月,毕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家使用该争议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基础上延展十年。但是,2012年2月,毕加索公司又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

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独占使用该商标。

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擅自签订系争合同,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帕弗洛公司损失100万元。

二、审理结果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虽然难以认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张的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帕弗洛公司在先享有对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故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将所取得的商标权利“一女二嫁”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前后两个合同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产生重叠,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因此系争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但是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由于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艺想公司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使用权。本案判决明确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件四: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VICTORIA'S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

类服务商标和第25类商品商标。2007年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SECRET”标识,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新浪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品牌标志处、微信账号名中突出使用“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并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VICTORIA'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等,以及开展全国招商加盟宣传行为等。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510万元。

二、审理结果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商品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但其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等处使用“VICTORIA'S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它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使得该使用行为具备了表示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原告)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对“VICTORIA'SSECRET”服务商标的侵犯;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

“VICTORIA'S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中英文服务商标的侵犯。其次,被告对外宣称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等,开展对外招商特许加盟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系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并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故在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正品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裁判的突出意义在于正确区分并清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与服务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销售商品中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不得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围,从而侵犯权利人的服务商标。同时,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作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权利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的宣传的,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该案审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

案件五: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公司)于2005年独家投资成立上海易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罗公司),将该公司定位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产品研发中心。合众思壮公司向易罗公司安排研发任务,提供运营资金,要求易罗公司对相关科技产品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技术信息并投入生产。因此,合众思壮公司及易罗公司均是涉案技术信息的所有人及使用人。

张勇、泽红分别于2006年和2005年加入易罗公司时,均与该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勇、泽红分别担任易罗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一款名为E750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

自2011年初,张勇、泽红经共谋,违反上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先后委托上海恒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其间,张勇、泽红于同年3、4月份从易罗公司离职,以同期成立的上海昊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昊纬公司)名义,将上述GIS采集器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并陆续招揽曾在易罗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参与产品的生产、测试等各项活动。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有效采集保全了本案关键的证据,确保后续对争议商业秘密是否被侵权进行客观的司法鉴定做好铺垫,并通过审慎论证最终确定涉案技术信息被侵权事实。经司法鉴定,易罗公司在E750型GIS采集器中的PCBA 板设计等方面的技术具有秘密性;上述PCBA板与昊纬公司生产的S10、S12型GIS 采集器中的PCBA板之间高度相似,S10、S12型设计不具备独立性。经司法审计,至案发,张勇、泽红以昊纬公司名义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2014年4月2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张勇、泽红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勇、泽红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检察机关为了查明侵权产品中是否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不仅多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且邀请行业专家对案件技术难题进行论证,最终查清了涉案的使用技术事实。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针对案发区域内有关单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现实需求,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讲,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上的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企业管理的风险意识。

案件六:李永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起,被告人李永明(LEE WILLIAM)伙同徐小惠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永明负责联系客户、安排订单,由被告人徐小惠辅助李永明跟进订单及代为付款、记账等,在国内采购假冒“UGG”、“Hunter”、“Ray?Ban”等注册商标的雪地靴、雨靴、眼镜等商品,并采用谎报品名、货标分离的方式,通过EMS、DHL等物流公司跨境寄售至英国。李永明电子台账、银行账目明细证实自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2月1日,李永明、徐小惠销售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5万余元,其中有电子邮件(含合同订单)等书证印证的销售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万余元。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永明、徐小惠根据英国客户的要求,通过货标分离寄售的方式,将假冒“Ray?Ban”、“Chanel”注册商标的太阳眼镜寄售至英国,并利用西联汇款及现金等方式收取货款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2013年2月,上海海关在对上述出境包裹清关检验时,查获“Ray?Ban”注册商标标识12357个,“Chanel”注册商标标识2000个、“Chanel”眼镜布800块。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标识及货品均系假冒产品。2013年11月19日、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永明、徐小惠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反复补充证据,完善全案证据体系,解决了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规格上的分歧。一方面,严格审查电子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对关键性的电子证据实现书证转化,采信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审慎认定本案犯罪金额,在现阶段尚无条件与英国警方实现证据交换查证下家销售金额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多次引导公安机关比对涉案销假台账、合同订单、银行账户等书证材料,再结合两名被告人的供述,最终确定本案的犯罪金额。

二、审理结果

经审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0日对被告人李永明(LEE WILLIAM)、徐小惠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明(LEEWILLIAM)、徐小惠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被告人李永明(LEEWILLIAM)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及驱逐出境,从犯被告人徐小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有影响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分别来自英国和中国,犯罪行为也同时发生在中英两地。被告人李永明系英国国籍,长期在中国负责采购、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至英国由他人在英国销售。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大量的英文合同、电子书证等进行

了翻译及电子证据的转换以达到刑事证据的要求标准,有力指控犯罪的同时,充分注重保障人权,全程为外籍被告人李永明聘请翻译,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案件七:“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0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立“9.30”侦破组对“淘宝城”售假犯罪团伙启动专案侦查。经查,该市场长期存续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管理方参与售假犯罪。近年来“淘宝城”市场管理方负责人对外出租商铺,特别指定一家施工队伍在市场内从事店铺装修,并指使该施工队伍为售假商户专门在店铺内设计、装修用于存放假货的暗间和事发后的逃跑通道。通过向拉客“黄牛”收取进场费、向售假商户收取高额默许经营费用,安排人员为被查处的售假商户的“顶包”人员提供假租赁合同,确保售假商户持续经营;售假经营方则分为店铺销售、货源组织、仓库管理、统一配送等几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此外还有专门的拉客“黄牛”和为售假望风的人员。至此,一个由“市场管理方、店铺承租方、个体经营方”共同参与的侵权售假犯罪团伙浮出水面。专案组经分析研判,制定了“波次打击、肃清全网”的打击方案,先后抓获犯罪链条所有环节的涉案人员45名,共计捣毁售假、囤假窝点39处,缴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4万余件。

二、处理结果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闵行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判决本案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至8万元不等。

三、案件点评

上海市、区两级公安对“淘宝城”售假团伙开展集中打击,成功破获了这起以境外游客为主要犯罪对象,组织体系严密、国际影响恶劣的特大售假团伙案件,抓获犯罪链条所有环节的涉案人员,捣毁多个售假、屯假窝点,确保了打击成果最大化。这是对侵权售假犯罪从“治标性”打击向“治本性”打击迈进的一次成功实践。

案件八: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在接到“迪士尼”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投诉举报后,对相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维也纳酒店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多家酒店在酒店名称中含有“迪士尼”字样,并且上述酒店在招牌、

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中均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义发布相关经营信息。而且,本市的各家维也纳酒店都属于连锁加盟酒店,即由各酒店业主委托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经营管理,由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酒店管理团队实际负责该酒店的经营管理,承诺业主方一定的客房入住率。而业主方则向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提高上述酒店的入住率,在未经“迪士尼”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1478号的加盟酒店“维也纳酒店”更名改为“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将“维也纳国际酒店(浦东新区周浦万达店)”改名为“维也纳酒店(上海浦东新区迪士尼万达店)”,将“维也纳国际酒店(浦东新区曹路店)”改名为“维也纳酒店(上海迪士尼曹路店)”,将“维也纳酒店(浦东机场惠南店)”改名为“维也纳酒店(上海迪士尼乐园惠南店)”。当事人随后还在其官方网站、电子屏等媒介以上述名称发布信息开展经营。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工商部门近期查处的一起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充分地考量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竞合问题,以及是否是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

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通过走访地名办公室等机构,排除了当事人所提出的其系合理使用“迪士尼”商标的辩称,最终对该案作出了准确的定性处罚。

本案有效遏制了借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前的搭便车现象,防止发生损害“迪士尼”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良好商誉的违法行为,充分彰显了上海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案件九: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CATI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2015年5月5日,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位于本市嘉定区安亭镇联星路99号2楼的研发中心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研发中心所使用的工作计算机内,有11台计算机复制、安装有CATIA软件,且未停止使用。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制、安装有CATIA软件的11台计算机和软件信息进行了拍照,并对相关的主机名、mac地址、版本、许可信息等登记制作了《计算机软件信息现场检查登记表》,并将拍照所使用的SD卡已封存作为证据保存。经查明,当事人在公司研发中心复制、安装的11套CATIA软件,未曾获得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复制、安装CATIA软件的目的为查看及转换客户所提供的产品图纸,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个环节,无法独立核算经营额与获益,本案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案发后,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就侵权事宜与软件著作权人达成了和解。当事人复制使用的CATIA软件单套货值为人民币7.304万元,涉案软件总货值为人民币80.344万元。当事人向软件著作权人购买了正版软件,从而取得了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侵犯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享有的复制权,且其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侵权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通过购买取得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使用权并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拟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减轻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已办结。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国务院关于开展“双打”行动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查办的案件,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产生积极的震慑作用。

案件十: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政处罚系列专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查验发现,蚌埠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的108箱口罩。由于前期上海海关法规处根据口岸实际,已将出口至非洲地区涉及民生的劳防用品(口罩等)作为打击侵权假冒的重点之一,并通过系统予以警示。审单关员遂对该批货物下达了“核是否侵权”的布控查验指令。随后,经过查验关员认真仔细的开箱彻查,最终发现标有“3M”商标的口罩78000个、包装纸盒6960个、包装纸箱364个,价值

合计近7万元人民币。经权利人确认该批口罩为侵权货物。在成功查获前述案件后,上海海关继续加强对输往尼日利亚口罩产品的监控。5月19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再次查获淮安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标有“3M”商标口罩39600个,申报价值近人民币3.6万元。经权利人3M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亦是侵权口罩。

二、处理结果

上海海关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调查关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工作,力求尽可能全面掌握获取不法分子出口假冒货物的关键线索,为协助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打下良好基础,并于2015年7月29日将上述两起案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办理。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根据海关通报的线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制假售假团伙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成功侦破了涉案总价值高达千万元人民币的跨国制售假冒口罩系列案件。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协作办案,更快、准、狠地打击进出口环节涉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上海海关深入调查,在获得第一手的案件情报后,主动通报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前期案件侦查,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为案件最后的成功侦破,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也是上海海关积极实践“以点带面”的办案理念的典型案件,海关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强化对案件之间关联性的梳理和汇总,力争将个案拓展为系列案件,以有效提升打击广度和深度。

来源于:上海知识产权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360docs.net/doc/ca16025561.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 标等; 5.3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 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 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公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篇一: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和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25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和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和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和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 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 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和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 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 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和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公司和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 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和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张晓燕和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 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巨贤和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3.苹果公司和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 事判决书〕 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

泰州市公需科目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和答案大全

泰州市公需科目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和答案大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和答案 1.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 A )两部分。 A. 著作权,工业产权 B.著作权,专利权 C.著作权,商标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 )年3月12日通过,( )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 )年8 月25 日第二次修订。( A ) A. 1984,1992,2000 B. 1983,1993,1999 C. 1984,1993,2000 3.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 A )的知识产权。 A.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实用新型C?植物新品种 4.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 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C )。 A. 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公共健康原则 5?我国于(A )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 1980 年6月3日 B. 1981 年6月3日 C. 1985年3月19日 6. 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 )。 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C. 《世界版权公约》 7. 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 A )。 A.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B. 《世界版权公约》 C.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8. 在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我国未加入的是( C )。

A.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B.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C. 《商标法律条约》 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 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 A )。 A. 瑞士日内瓦 B.瑞士洛桑 C.美国纽约 10.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 A )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 90% B.60% C.50% 11. 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A )。 A. 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B.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 C. 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12. 英国1624年制定的( B )被称为"专利法之母"。 A. 专利法 B.垄断法 C.反托拉斯法 1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是否外延相同( C ) 。 A. 完全相同 B.前者大于后者 C.后者大于前者 14. 甲比乙早一周完成了一个相同的发明,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了专利申请,若此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请问应当将专利授予( B )。 A. 甲 B.乙 C.甲,乙共有 15. 根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当属于( A )。 A. 单位 B.发明人 C.单位与发明人共有 16.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 B )。 A. 单位 B.作者 C.单位与作者共有 17. 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为生产经营目的( C )其 专利产品。 A.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 B.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C.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18.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为生产目的( A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A. 制造,销售,进口 B.制造使用,销售 C.制造,使用,进口 19.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条件是指( A )。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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