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引言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法律文化的国家,早在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制度。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经历了新、旧两种思想体系的激烈碰撞,也经历了民族独立、曲折发展的历程。本文将以历史顺序,从新旧两段时间出发,简单概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每个时期的重点,并提出一些思考题,希望能够对研究和了解中国法律思想史有所帮助。

新时期

“新时期”泛指自清末以来近代中国法律建设的历程。就在这一时期,近代化、现代化洋务运动的兴起,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法律思想的转型奠定了基础。新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维新、民初和抗战时期。

维新时期

民初时期

抗战时期

旧时期

“旧时期”指的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中又包括两个阶段: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重点在于国家统一、礼法秩序和家族关系等方面。

古代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思考题

1.封建社会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重点是什么?这些制度在当今社会中是否还有应用价值?

2.维新时期中国法律史上出现过哪些思想体系?它们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有何影响?

3.新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机,你认为这个时期的法律改革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何启示作用?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对各章节的学习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进展,变化.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进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同意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显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益.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能够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因此,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担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公之因此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连续下去. 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靠"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专门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抵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慎重从事,珍爱天命,不使它再转移,因此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进展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爱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礼治"思想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适应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爱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确实是以"亲亲","尊尊"为差不多原那么的礼治. (1) 礼治的差不多原那么 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如此几项原那么,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差不多原那么.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友爱自己的亲属,专门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差不多上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社会没有义务等待你成熟和成长教案

社会没有义务等待你成熟和成长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届本科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教学要求: 1引导学生理解课文内容,能对社会与学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就业与选择工作时抛弃不切实际的幻想,从专业技能和文化基础两方面为进入社会早做准备。 2通过对课文内容的分析掌握本篇演讲词的写作特色。 3品味其平实而富有内涵的语言风格。 4基本理解文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增加学生的知识积累。 教学方法:阅读法、愉快教学法 教学课时:2课时 一、导入 故事导入: 同学们,上课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位叫严永明的人:他1983年生,2岁掌握1000多个汉字;1991年10月,他8岁,跳级到重点中学;1996年9月,他13岁,以高分考进湖南湘潭大学物理系;2000年4月,他17岁,考取了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硕士、博连读;但是,2003年,他20岁时被学校取消硕、博士连读,被迫回家! 在学习上,严永明几乎是无师自通。再难的课他只要听上20分钟,就开始睡觉或东张西望,学习成绩却总是遥遥领先。但是他极不合群,与人交往的方式仅仅是一句话:你好!一个动作———握手。入校参加军训,休息时同学们都坐在一起聊得起劲,他却一头扎进旁边玩耍的小孩堆里去了。生活中的礼仪常识他也知之甚少,甚至几乎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他很少与人打招呼。到老师家里去玩,也不管人家是否已休息,就“嘭、嘭”地敲门。门开了,一句话不说,就朝老师的电脑房奔去。还有更荒唐的事:读大一时,一天在系办公室玩,他突发灵感,一个电话拨到119,称学校发生火情。几分钟后,消防车呼啸而至……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严永明生活自理能力极其欠缺。 即便从北京回家的那一年,严永明仍没能学会洗衣服。母亲李腊梅每次手把手教他怎么搓衣服,但一撒手,他又开始用指甲去抠衣服上的污点,再不然就是把衣服在水里泡一下,就直接提起来晾了。炒菜时,他至今也认为反拿着锅铲把菜挑起来,怎么教都改不过来。 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一些老师也反映说,天冷了,他不知道自己去加衣服,有时下雪天也穿着单衣、拖鞋到处跑。 没有陪儿子去北京读书,李腊梅一直觉得很遗憾。“不然,就不会弄成现在这个样子。只要他有出息,叫我干什么都行。” 陈怡是武汉某大学新闻学院广告专业2008级毕业生,因为那年金融危机,大学生找工作难度加大,陈怡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于是她趁着过年家政工紧俏,临时去家政公司报名,骑驴找马,一边做家政挣出生活费来,一边继续参加各种招聘会。她替人买菜、烧饭煮菜、洗衣服、整理房间,甚至照顾老人、小孩等。终于,她出色的表现受到了一家女主人的认可,推荐她到一家公司当文员。 大家听完严永明、陈怡的例子,有什么看法呢?(学生可讨论后回答) 二作者介绍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

2018年自考新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

中国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先秦法律思想概述 第一章西周法律思想 第一节“以德配天”说 “以德配天”说: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之神,并不始终眷顾一个部族,使其常为下届的统治者。“天命”属谁在于该部族(其代表是首领)是否有“德”。若一部族无“德”,统治不佳,失却上帝欢心,上帝就会撤销他们的代表资格,而另行挑选有“德”的另一部族来担任。 西周提出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意味着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明德慎罚”说 “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注重培养自己的德行,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适用刑罚的时,应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 “慎罚”具体表现在: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第三节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目的是保证继承者的唯一性,杜绝其他潜在继承者的争心,以保证政权交接之稳定。个别人的贤与不肖,本就难以判断。即便能够准确判断,那它和建立在继承人唯一性基础上的秩序稳定相比,其重要性也大大不如。 “周礼”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 “亲亲”指的是一个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自己的以父系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尊尊”就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尤其要服从周天

子;其目的是严格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消弭犯上作乱于无形。 西周“礼治”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是说“贵族之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庶人也不适用于贵族之礼,否则就是僭越。“刑”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大夫一下的庶人和奴隶。 第二章儒家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家学说概述 管仲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治国论,形成了“令顺民心”的法治观→子产“铸刑书”于鼎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邓析反对传统礼治,制竹刑。→孔“仁”、孟“仁政”、荀子“礼法” 先秦儒家学说的思想脉络简介 孔子首见“礼崩乐坏”,要复兴“周礼”,以“正名”为先,“克己复礼”。孔子主要贡献在提出“仁”之观念,即人推其自爱之心以爱人。→孟子行“仁政”,兴王道。→荀子认为人性恶,需“化性起劣” 第二节“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一、礼治的思想渊源 儒家礼治思想,应远溯到西周初期的周公。周公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命观,故儒家的礼治思想的直接渊源就是西周经周公制礼作乐而产生的礼乐文明。 二、儒家对西周礼治的继承和发展 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他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主张“为国以礼”。为解决周礼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恢复和维护礼治,孔子在强调周礼的同时提出“仁”的思想体系。 “仁”的含义:“爱人”是“仁”的基本精神,“克己复礼为仁”明确表达了“仁”与“礼”的关系。“仁”是“礼”的内容,礼是“仁”的表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对“仁”的实践,礼即是“仁”的客观标准。 “仁”者“爱人”的意图:1.防止贵族之间的争斗以及贵族与新兴统治集团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肖芳执笔人:刘煜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名称:法学概论 课程编号:021007 英文名称:Introduction of Legal Science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72 理论学时:64 实验学时:8 学分:4 开设专业:政治类、行政管理 先修课程: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法学概论课是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所有大一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法学概论课的性质决定了这门课的任务。法学概论课的目的不是要培养法官或法律专门人才,而是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严格履行公民的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成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分析相关社会问题 3.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 4.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本项编写要求:以基本内容为主线,对各知识点分按“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提

出要求,并说明教学重点及难点) 导言 第一次课就是运用一切方法让学生相信学习法律非常的重要、必要和有趣,引导学生随你一起前进到法律圣殿之门前。然后让学生知道里面的大体结构,以及我们进去之后将要有选择地了解的内容。 教学目的:就是引起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视和兴趣,其重点和难点也在于此。同时还要把本门课程的内容大概的介绍给学生。 第一章法理学(12课时) 1. 了解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了解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及作用,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3. 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4. 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重点难点问题:法的本质 第二章宪法 1.了解宪法的基本框架 2. 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正确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4. 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掌握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问题:国体、政体及介绍宪法与公民自治、宪法与人权。难点问题:中国为什么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怎样用宪法来建设、完善和保护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章行政法 1.了解行政法基本框架 2...掌握行政法基本概念、理论 重点难点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民法 1.了解民法的基本框架 2. 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和纠纷,能够正确地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地履行民事义务。 重点和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及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债权及合同的概念、特点和订立;继承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及承担的方式。

中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doc

《中国法律思想史》 教学大纲 一、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教学目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是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选修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本科教育的要求和多媒体远距离教育的特点,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依据客观历史事实,实事求是地阐述和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通过对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内容,从中吸取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同时,努力扩大知识面,提高学生的业务素质,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木内容。 (二)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和理解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法律理论、观点, 辨别并吸取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三)大致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一)文字教材 本课程文字教材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它全面、系统阐述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木内容,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教材各章后所附注释及思考题作为教学参考资料主要起开拓学习视野、帮助学牛自学的作用。 (二)咅像教材 本课程音像教材为录音磁带,共36学时。它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补充和阐释,起帮助学生理解文字教材内容的作用。 (三)网络课件 内容较全面,针对每章的重点及难点进行分析,并附有自测习题及相关的参考资料。对辅导学生的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计算机网业 在安徽电大主页中,开辟开放教育试点辅导专栏。该课程的学习辅导、教学信息、教学要求、作业要求等定期公布。 第二部分大纲本文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西南大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45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 A、亲亲、尊尊 B、长幼有序 C、明德、慎罚 D、男女有别 2、神权法得到巨大发展的是在()。 A、夏朝 B、殷商 C、西周 D、春秋 3、“以德配天”说是()提出的思想。 A、夏朝 B、殷商 C、西周 D、春秋 4、孟子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学说。 A、性善 B、仁政 C、性恶 D、德治 5、“礼治”的特征是()。 A、人治 B、法治 C、明德慎罚 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是()。 A、韩非 B、商鞅 C、李斯 D、申不害 7、《吕刑》通篇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是()。 A、明德慎罚 B、重刑主义 C、宽法慎刑 D、严法重刑 8、先秦时期提出"民贵君轻"说和"暴君放伐"说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孟子 C、管子 D、韩非子 9、在先秦时期,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性善"说的思想家是()。 A、孟子 B、荀子C.、老子D、曾子 10、提出“克己复礼为仁”这一命题的思想家是()。 A、孟子 B、孔子 C、董仲舒 D、荀子 11、“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的观点 A、管仲 B、子产 C、孔子 D、韩非 12、“省刑罚,薄税敛”的法律思想是()提出的。 A、孟子 B、墨子 C、老子 D、庄子 13、儒家“人治”思想里的“人”指的是()。 A、贤人 B、法律 C、人民 D、专家 1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 A、《孟子》 B、《荀子》 C、《论语》 D、《老子》 15、法家中法、术、势的集大成者是() A、商鞅 B、韩非 C、慎到 D、申不害 16、秦朝统治者奉行的是先秦()的思想。 A、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 17、()把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 A、朱熹 B、荀子 C、孔子 D、董仲舒 18、《淮南子》以()思想显主,同时又融合儒、法、阴阳各家的思想。 A、道家 B、墨家 C、儒家 D、法家 19、()提出“大德而小刑”的主张。 A.仲长统B.董仲舒C、张斐D、汉武帝 20、东汉时,以()注汉律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叔权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八家。A.经义B.法理C、律学D、学理 21、曹魏时明确规定司法中以()对律的注释为准。

中南财大2012年研究生招生信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我校2012年预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2300余名(含推荐免试生、少数民族骨干生等),具体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招生计划为准。分学院(中心)初步安排如下: 关于2012年校内外推免生网上报名的通知 2012年校内外推免生: 为做好2012年校内外推免生网上报名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推荐到我校的推免生 请于2011年10月20日后到学院领取网报校验码和《推荐免试生登记表》,在10月26日22:00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完成网报工作,并于11月10-14日进行现场确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4206)作为报考点。推免生网报填写报考专业时必须以所接收专业为准,不得修改。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二者缺一不可。

二、外校推荐到我校的推免生 请注意查收我校已经寄出的外校推免生接收函。请将接收函交给现学习学校,领取网报校验码和《推荐免试生登记表》,按时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2011年11月14日前将加盖本科学习学校所在省市招办公章的《推荐免试生登 记表》和在校历年成绩表(加盖校教务处公章)寄至接收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3,电话/传真:(027)88386706。 三、我校推荐到外校的推免生 请于10月20日后到学院领取网报校验码和《推荐免试生登记表》,在10 月26日22:00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完成网报工作,并于2011年11月10-14日进行现场确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4206)作为报考点。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二者缺一不可。请按接收学校的要求,及时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的《推荐免试生登记表》和其它材料寄送往接收学校。 四、其它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a19050138.html,,公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a19050138.html,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31日,每天 9:00-22:00。 特此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中南财大法学院2012年共接收推免生19人,外校7人,本校12人。其中民商法12人,经济法7人。7个校外推免生全部为民商法。推免生中男生4人,女生15人。 刑事司法学院全部为刑法专业推免生,计10人,全部为女生,本校5人,外校5人。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接收推免生23人,女生15人,不分专业方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汇总

中国法律思想史带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带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 本次测试共答题50道,其中客观题50道,填空题0道,客观题回答正确0道。每道题2分。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00分) 1. 西汉下令废除肉刑的皇帝是() A.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高祖 D.汉景帝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B 2. 反映丘濬“经世致用”思想的著作是( ) A.《明夷待访录》 B.《读通鉴论》 C.《大学衍义补》 D.《四书章句集注》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C 3. 明清之际,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启蒙思想家是( ) A.黄宗羲 B.张居正 C.顾炎武 D.王夫之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D 4. 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 ) A.族诛连坐 B.罪止一身 C.尊尊亲亲 D.以德配天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B 5. 先秦提出“好恶者,赏罚之本”的思想家是( ) A.韩非 B.荀子 C.管子 D.商鞅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D 6.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大同世界即是“公羊三世”里的() A.升平世B.据乱世C.太平世 D.小康世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C 7. 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哪两大问题?() A.土地和人力 B.资本和土地 C.人力和物力 D.资本和物力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B 8. 太平天国时期,提出“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命题的是() A.杨秀清 B.洪仁玕C.李秀成 D.洪秀全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D 9. 梁启超认为法律起源于人的() A.良知和良心 B.良知和契约C.心情和态度 D.良法和契约 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B 10. 戊戌变法时期,将“变法”视作“天下之公理”的思想家是( ) A.梁启超 B.康有为 C.谭嗣同 D.严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360docs.net/doc/ca19050138.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

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李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李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李世民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李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 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复习要求:必须在学习该教材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已布置的四套作业,掌握以下各章重点问题。 复习注意:各章节的主要文献资料即文言文的译句解释。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重点问题: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要点:相传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夏启讨伐有扈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为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目的是使人们“敬鬼神,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于对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正,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命并不固定,只属于有德之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由此意味着神权的动摇。统治者必须注重人事,重视人心向背,关怀小民,“知小民之依(隐痛)”。 西周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重点问题: 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相传“周公制礼”,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守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串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周的礼治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明德慎罚”思想:周公主张德、刑并用,要求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重点问题: 管仲的改良旧法思想要点:一“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二“作内政而寄军令”包括“四民分居”、“三国五鄙”,“以威治民”;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关系。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要点: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包括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罪刑相当和以情断狱。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要点: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二私制“竹刑”,传授法律。 儒家的法律思想 重点问题: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演变要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中国法律思想史》单元辅导(2)

《中国法律思想史》单元辅导(2) 第二单元即第二章春秋战国——中国法律思想的繁荣;重点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和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大发展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了我国思想史上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 所谓“百家”是一种泛称,先秦诸子大致可分为阴阳、儒、墨、名、法、道六家,而东汉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则分为阴阳、儒、墨、名、法、道、纵横、杂、农、小说十家。但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则是儒、法、墨、道四家。 在诸子百家中,对日后中国法律思想影响最大的是儒家,而对法律论述最多、研究最透的则是法家。 第二章春秋战国——中国法律思想的繁荣 第一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是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它是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所创立的一个学术派别。儒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先秦儒家从春秋末期创立到秦统一为止。 一、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 (一)孔子 春秋时期鲁国人,中国古代思想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后人编辑的《论语》是研究孔子的主要资料。 “仁学”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其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也是其对法律问题思考的起点和最终归宿;“仁学”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孔子“仁学”的创立,标志着中华民族认识史上由神本位过渡到人本位,从神道发展到了人道。 (二)孟子 战国中期鲁国人,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其弟子协助下编写《孟子》。他和子思(孔子之孙)所开创的思孟学派一直被后世封建统治者视为孔子死后儒家各派中的正统,其本人也被宋明理学家们奉为“亚圣”。 孟子将孔子“仁学”发展成系统的“仁政”学说,该学说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其“仁政”学说的主要内容:1、天下大一统观;2、民贵君轻论;3 、舍生取义的人生观。孟子的思想包含着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等积极因素,但同时对强化封建纲常也起了很大作用。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 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 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 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 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2)阶级基础不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 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 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共 分为六大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3)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法学。(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6)法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 8、法理学包括的具体内容有:(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规 律、法的本质和特征。(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和法律责任等。 法理学第二章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 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 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3、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 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 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4、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 重复性的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5、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原始时期,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这些习惯和行为规范是当时社会发展的自发要求,是人们为了生存,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向自然界作斗争的结果。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原始社会调整的残酷性是为了适应严酷的自然条件以求得生存和繁衍,为了集体的共同的利益,而对某些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 6、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 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 7、法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 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8、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原始社会的习惯 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法理学第三章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 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 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4、法的外部特点有以下几点:(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 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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