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

(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

(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质量评估和检测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的评估和检测。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的评估和评定;

(二)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

(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质量整改和追责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工程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整改要做到及时、彻底、有效,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及时、全面、深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知识进行重点培训。

第七章投诉和举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问题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监督检查、评估和检测结果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条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项目的督导检查目的是促进市州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市州项目各从业单位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记录。 (五)满足设计、规、规程要求,且得到监理同意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负责制,省、市(州)监督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工程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和专业监督工程师。

交质量监督办法[2008]52号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最新版】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 (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 (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20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 法(2020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 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日月年 2016510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 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 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第三章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省份计划。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3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

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一、背景介绍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现代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工程难度大等原因,公路水运工程存在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二、法规依据 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以下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 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运法》 三、督查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督查 工程质量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材料、 验收等环节进行检查。督查人员应对施工图、材料清单等文档进行核对,并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工程安全督查 工程安全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方面展开。督查人员应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存在安全问题。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督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规定,现场管理是否得当,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处理等问题。 4.相关文档检查 相关文档检查主要是查看工程建设相关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督查人员应该对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件真实完整。 四、督查方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期督查 定期督查是指督查部门会根据规定时间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定期督查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发现问题和珍惜问题的最主要方式。 2.不定期督查 与定期督查不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会议通知、信件举报、事故发生等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督查。不定期督查能够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 本督查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桥梁、隧道、道路、码头、航道、运河等。 二、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设计 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 2. 施工过程 督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护 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建设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工程验收 督查工程验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等情况。 4. 工程维护 督查工程维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的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 疏于维护、草率维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1. 现场督查 对正在建设或维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进展情况,查看是否存 在问题。 2. 抽查检查 对已经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核实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 飞行无人机巡查 采用无人机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巡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了解情况,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4. 信访接待 接受群众、业主的信访,对他们反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四、督查结果处理 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 2. 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3. 完善制度规定 督查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督查力度。 五、督查机构 督查机构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爱一个行业的志愿者等多方面组成。督查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督查行为合法、公正和准确。同时,督查机构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疑虑,应当负责解答、答疑。 六、结语 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贯彻好本督查办法是保障公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督查机构要加强合作,确保本督查办法得以落实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可靠运营和安全利用的基础。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纠正和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监督检查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监督检查要关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质量缺陷和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3. 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监督检查要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审核。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与环境、社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程度。 2. 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 3. 材料设备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4. 现场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程度等。 5. 竣工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11.13 •【文号】交办安监〔2017〕162号 •【施行日期】2017.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保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依法依规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对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二)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 一、前言 道路水运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工程的紧要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进展和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的紧要基础。同时,由于 工程规模巨大,工程所处地域多而杂,工程施工过程风险较高,因 此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了确保道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需 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督查管理。本文将从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目的、 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目的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通过对工程 的全过程监管,可以识别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适时实行措施除 去问题,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 三、范围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实在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阶段,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 规范,设计是否合理、科学。 2、工程施工阶段,督查施工单位是否依照施工图纸和要求进行 施工,是否实行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工程验收阶段,督查工程是否符合计划和预算要求,是否达 到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工程运营阶段,督查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运营管理 是否合规。 四、程序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程序应包含以下环节: 1、督查计划订立。相关部门应依照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规模等 因素,订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明确监督的时间、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等。 2、督查实施。督查应采纳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 对发觉的问题进行记录、整改、追踪等处理。 3、问题整改。对于发觉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尽快实 行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督查报告。对督查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和整改情形应适时向相 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五、责任 道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责任分为三个层面:政府、业主 和监理单位。 1、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组织负责道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和 质量掌控,加强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 2、业主责任。业主负责对道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管理,推动施工企业依照计划实施工程建设。 3、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道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觉问题适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六、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一、总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能力。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施工安全 事故的发生。 4.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 6.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 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监督检查的责任。

1.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 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质 量和安全。 3.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和安全。 五、监督检查的效果。 经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 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六、监督检查的保障。 1.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手段的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督 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工作 的合力。 七、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 公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09 •【字号】渝文备〔2018〕1133号 •【施行日期】201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9日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实效,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挂牌督办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委质监局)负责督办直接安全监管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办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督查、巡视等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辨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问题单一、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已完成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不进行挂牌督办,需记录备查。 (二)对于安全风险较大、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或机构挂牌督办。 (三)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视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对于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应移送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 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

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推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实行行业安全监管与项目安全监管相结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乱罚乱摊等行为。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其他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走访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二)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三)召集会议听取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汇报;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开展抽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 (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九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有权: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等; (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等; (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及检查表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字[2008]1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制订我站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标 通过督查,进一步促进有关质量安全法规标准的落实,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督查组织机构 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成立质量安全督查组,办公室设在行业管理科。 督查组组长: 督查组副组长: 第一组组长: 成员: 第二组组长: 成员: 第三组组长: 成员: 三、督查项目 全省在建(含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部分农村公路建设项

目。 (一)第一组督查项目 1.鸡西至讷河公路鸡西至拜泉段 2.鹤大公路G201线牡丹江至宁安段扩建工程 3.鹤大公路宁安至杏山段 4.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 5.牡丹江市、绥化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 (二)第二组督查项目 1.吉黑公路拉林至五常至省界段 2.黑河至呼玛公路 3.哈尔滨至同江高速公路双鸭山(集贤)至佳木斯段扩建工程4.铁通公路方延段及五常至五常界段 5.绥满公路大庆至黄牛场段高速公路扩建工程 6.佳木斯市、黑河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 (三)第三组督查项目 1.京加公路讷河至嫩江段 2.京加公路齐齐哈尔至泰来段 3.嫩呼公路嫩江至多宝山段 4.明沈公路肇源任民至安达段 5.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 6.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 四、督查内容 1.综合督查是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检查。主要是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有关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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