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

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

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

(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

(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

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

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

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

(五)案件的处理意见;

(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

(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

(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调查经验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

送达依法进行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听证会通知书制作管理

第十七条听证会通知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必要

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一环。

第十八条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尽早发送给当事人,并在听证会

前的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条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听证会报告制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报告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对当事人陈述、抗辩、辩论等行为进行记录和归纳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的程序和过程;

(四)当事人的陈述、抗辩、辩论等主要内容;

(五)听证会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执法经验和记录能力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审核。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报告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处罚决定书制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最终结果,是

依法作出的裁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事实等;

(二)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

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纪处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分为七章,详细规定了林业行政

处罚案件文书的各项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

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案件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案件的处理意见、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要点。立案决定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核。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同时,立案决定书应当妥善保存,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

调查报告是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等内容。调查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调查经验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主管领导审核。调查报告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依法进行听证的当事人。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听证会通知书制作管理

听证会通知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必要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一环。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听证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等要点。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尽早发送给当事人,并在听证会前的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听证会报告制作管理

听证会报告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对当事人陈述、抗辩、辩论等行为进行记录和归纳的工作成果。听证会报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会的程序和过程、当事人的陈述、抗辩、辩论等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最后意见等内容。听证会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执法经验和记录能力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审核。听证会报告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听证会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处罚决定书制作管理

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依法作出的裁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案件的相关信息、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等要点。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同时,处罚决定

书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纪处分处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书制作水平,为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令1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xxxx年x月xx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 部长:X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XX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 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 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 处罚。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要点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要点 一、基本原则: 1、处罚主体得当; 2、违法事实清楚; 3、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5、程序合法。 二、有关原则问题的注意事项 1、处罚主体方面:就我市目前林业执法队伍而言,主要主体是各林业执法大队和各林业检查站,应注意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文书涉及执法人员签字都必须要2名执法人员或以上。 2、违法事实清楚方面:必须明确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在对被处罚主体方面应注意区分是个人还是法人单位,一般领取了工商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处罚法人单位;案件来源和案件性质均要规范填写,①案件来源一般填写: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②案件性质(案由)基本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职权目录内容填写。 3、调查取证方面:主要体现在《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相关材料。 ①引用的处罚条款的证据内容全都要在《询问笔录》中问清楚,不得遗漏; ②《询问笔录》中问的文字尽量简洁(少),答的文字尽量全面(多); ③《询问笔录》内容一般先问清总体情况,后问答具体的、个别的问题; ④要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要进一步规范,要按省、市统一的格式填写;

⑥《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书》(或码单)及相关照片等材料均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附件,裱糊要规范。 4、适用法律法规方面: ①在《立案登记表》、《处罚意见书》、《告知书》等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项时要填写具体内容。 ②对一个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多个条款均可适用时,一般选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 ③法律法规条款项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必须全面到位,不得遗漏,特别要紧扣《询问笔录》内容,两者相互呼应。 5、程序合法方面: ①要有领导审批的《立案登记表》; ②制作《询问笔录》时要亮证及记录执法证号;③《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单》、《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没收实物收据》、《领条》等法律文书必须要有被处罚人签字、指纹方为有效; ④《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要制作送达回证,并由被处罚人签收,要注意案件是否有听证权,有听证权的案件才告知听证; ⑤《处罚意见书》一定要有法制把关部门意见和领导审批,同时,紧随其后是《自由裁量决定记录表》; ⑥《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书》(或木材检尺码单)必须要有,可以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附件或附证材料(各地可参照市局的制定的暂行规定); ⑦《结案报告》的结案时间,一般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签收3个月后; ⑧执行结果及证明(野生动植物)主要是体现没收的物品去向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

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和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行政执法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处理范围,不得滥用处罚权力。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处罚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处罚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不得由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进行。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罚内容 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内容的明确、具体和完整。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 (名称)、处理事由、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罚款类处罚)、处罚决定书出具日期等。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 决定、告知书发出等环节。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从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自 己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自 己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确定违法情况。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得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xx的实施和管辖权 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xx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受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中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部管辖。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移交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同级若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由X开头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如果它更适合adm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长官的罢免由集体讨论决定。 在决定回避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6)评估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案件案卷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案卷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案卷制作要求 一、主体一、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2、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 ①必须授衔的人民警察、持有人民警察证。 ②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合法。 1、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具备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4、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1、现行有效而且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2、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依据的法律条款引用完全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5、首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规章。 三、案卷制作基本流程:受理→立案审批→ 调查取证→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有:当场处罚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登记表、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听证通知书、告知通知书、处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 、受理 1、以森林公安的名义查处。 A、《森林法》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新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新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号】粤林函[2013]137号 •【施行日期】2013.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新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粤林函〔2013〕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012年新修订的全国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已经国家林业局2012年11月27日林策发〔2012〕288号文(附件1)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现将启用新修订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林策发〔2012〕288号文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原来已印制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二、推广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新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执法单位采用计算机制作执法文书提供经费保障和支持。 三、目前尚无条件采用计算机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执法单位,可将所需要执法文书的数量上报给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

构,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汇总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省厅政策法规处。省厅根据各市需要数量委托省林业勘测设计院科技服务公司统一印制和下发。 四、此次修订和增加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种类较多,请各单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规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有效提高林业执法质量。 五、各单位要做好旧版文书的收回、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文书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文书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杜绝执法文书混用、错用和滥用等现象。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略) 广东省林业厅 2013年3月26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5.06.09 •【字号】粤林函〔2015〕316号 •【施行日期】2015.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 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6月9日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职权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新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按制定规范性文件办理。 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我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广东省林业厅”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合法、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审批; (二)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处罚及文书制作等环节。 三、文书制作程序 1.案件调查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文书制作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根据案件调查材料,正确、准确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案件基 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等。 4.文书制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填写的内容,确保无错误和遗漏。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 6.主管领导应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签署批准意 见。 7.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章并出具文书份数。 四、文书制作要求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清晰。 2.文书中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应当客观、准确,不能含糊其 辞或模棱两可。 3.采用标准格式的行政文书模板,确保文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或改变处罚标准。 5.文书制作人员应保持严密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和文书内 容。 五、文书制作管理 1.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制作管理制度,明确文书制作的责 任部门和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书制作技能,并不断提升自 己的专业素养。

3.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文书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 其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4.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制作质量检查制度,对文书制作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5.发现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六、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 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3.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以Markdown格式编写,可通过Markdown编辑器进行编辑和查看。如需改动或补充内容,请在原文档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部分,在标题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书名称。正文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措施、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做出说明。当事人拿到处罚书后,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表示异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作为非常规范的一种行政处罚肯定是需要向行政相对 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方式。因此,大家都想知道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 展开全文 一、种类 封存、扣押文书包括《申请封存(扣押)物品呈批表》、《封存(扣押)现场笔录》、《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等文书。封存和扣押只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同而已,其制作模式、方法基本相同,因此,笔者只对封存相关文书阐述,扣押相关文书不再论述。 二、相关文书的性质及制作要求 封存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的文书。封存的原因,因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的必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文书选项注明。封存(扣押)决定书,应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日期等。封存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 1、解除封存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解除封存的原因,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解除封存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解除封存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和前面的解除扣押决定书的格式和制作方法基本相同。 2、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 (2010-04-27 21:07:33) 转载▼ 分类:工作 标签: 教育 ────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模板】

附件1: 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为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案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贵州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均适用本评分细则。 二、评查内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分为基本要求和一般要求。 基本要求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等内容。 一般要求包括案卷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到位,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等内容。 三、评分办法:基本要求不设具体分数,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卷评定为不合格卷,不再进行一般

要求评定。 一般要求采用倒扣分数余额计算案卷分数的评分方法,总分值为100分,对案卷基本要素逐项评分,缺少项目要素之一或者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后,为总得分。小项目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要素不全,酬情减分。 根据评查后的得分,对案卷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9-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二、具体从事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必须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发放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或者《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种苗管理和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执法的还应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件。 三、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表述清楚。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及制作要求、注意事项

立案登记(审批)表 林立字〔〕第号

立案登记(审批)表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准确填写案由及案件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案件来源应注明本机关发现、单位或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二)有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违法嫌疑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违法嫌疑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以事立案,违法嫌疑人尚不明确的,本栏可不填写。 (三)有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应注明受案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写明违法嫌疑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四)有受案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同意立案的,提出具体承办人。 (六)有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二是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三是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 (二)同意立案查处的,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调查人员。 (三)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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