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1号

(2010年1月4日)

【实施时间】2010-03-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包括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可一并申请,登记部门按照顺序办理。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书面申请,待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

六、未进行每套房屋面积实测的楼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以一幢商品楼为单位测量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测绘费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房屋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记载,建筑面积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记载。同时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该房屋再办理转移登记时,仍注记以上情况。

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部位满足实测要求,能够进行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购房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预售时的规定,实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的,可由主张实测的购房人(或由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一个房产测绘单位,依合同和当时的规定实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后,该幢楼均应按实测面积登记。

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后,又实测建筑面积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七、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登记时可不结算房价。房价结算问题,由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八、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坐落与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的,由测绘单位负责核对房屋所在楼幢的新旧幢号,并出具新旧房号对照示意图(附件1)、新旧房号对照表(附件2),由购房人对照平面示意图中实际房号后标注购房合同中房号,同时在新旧房号对照表中签字确认。

九、申请登记的房屋经预售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应与备案的购房人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或者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申请人应与继承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一致。

十、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需要以下证明文件:

1 公告原件;

2 解除抵押或者查封证明原件(有抵押或者查封的楼栋);

3 金融机构出具的抵押贷款(贷款)购房人名单原件(没有出具可不收集);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原件、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未竣工验收楼栋提交安全鉴定证明原件或者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

8 申请书原件;

9 身份证明文件;

10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1 预售备案的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原件;

12 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13 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14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或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复印件;

15 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原件;

16 同意承担单方申请登记引起法律责任的承诺原件(附件3)。

上述证明文件1-7项材料按楼栋提供存档,其中1-5由登记部门负责收集;6-7由

申请人负责提供。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只需要1-4项材料。

十一、房屋被开发企业抵押或者司法机关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查封后方可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发函询问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十二、登记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分批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在申请登记楼栋所在小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同时将公示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并记载房屋登记簿。

十三、本通知施行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开发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可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对于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但由于代征地未腾退等原因,不能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所有开发项目,均可先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新旧房号对照示意图(略)

2 新旧房号对照表(略)

3 承诺书(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表号:市流调1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流管办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1]14号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登记表序号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 户籍类别*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基 本 信户籍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 息 出生地□北京市□原籍□其他地区 居住证件*□有□无婚育证明* □原籍证明□本市证明 □无 免疫接种证* (18岁以下) □有□无 家 家庭户流入*□否□是人16岁以下人(其中:男女) 庭 户 信 息 户主□是□否与户主关系户主登记表序号 离开原籍日期年月日来京日期*_年月日来现住地日期*年月日 居 住 来京原因*居住类型*房屋登记表序号 信 息 现住地址*区(县) 所属 派出所名称* 民警姓名* 目前状况* 就业单位/ 学校名称* 就业单位/ 学校所在地* 区/县 就业就业单位 所属行业* 主要 从事工作* 职业* 信 息 参加社会保险*□无□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在京 参加社会保险* □无□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单位登记表序号

备 注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 2.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民族: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他”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群众(5)农工党党员 (6)致工党党员(7)九三学社社员(8)民革会员(9)台盟盟员(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12)民进会员(13)无党派民主人士 5.受教育程度:(1)研究生(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5)初中(6)小学(7)不识字 6.户籍类别:(1)非农业(2)农业(3)无户口 7.婚姻状况:(1)未婚(2)有配偶(3)丧偶(4)离婚 8.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与户主关系:(1)配偶(2)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5)岳父母/公婆 (6)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7)媳/婿(8)兄弟姐妹(9)其他 11.来京原因:(1)务工(2)务农(3)经商(4)学习培训(5)婚嫁(6)随迁(7)治病疗养 (8)投亲靠友(9)工作调动 12.居住类型:(1)自购房屋(2)租赁房屋(3)寄宿(4)借住(5)单位宿舍(6)建筑工地 (7)工作场所 13.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1)就业(2)学生(3)丧失劳动能力(4)退休(5)从事家务(6)正在找工作 15.就业单位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登记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2.【(名称)】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单方申请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权利人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首次或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3.【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4.【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7.【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8.【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9.【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坐││图││地││ │落││号││号││ ├──────┼──────┼──────┼────────────┴──┴───────┤│原房屋所有权││原国有土地使││ │证号││用证号││ ├──────┴──────┴──────┴───────────────────────┤│房屋状况│├──────┬───┬──┬──┬───────┬───┬────┬──┬────┬──┤│楼(幢)号│部位及│建筑│总层│所在楼层│建筑面│套内建筑│平房│房屋规划│房屋│

││房号│结构│数││积│面积│间数│用途│使用│ ││││││││││用途│ ├──────┼───┼──┼──┼───────┼───┼────┼──┼────┼──┤│││││││││││ ├──────┼───┼──┼──┼───────┼───┼────┼──┼────┼──┤│││││││││││ ├─┬────┼───┼──┴──┴───────┼───┼────┼──┼─┬──┼──┤│成│人民币│单价│人民币元/建筑平│契税额││契税││购房│││交│元││米│││单据││时间││ │总├────┤├─────┬───────┤││号│││││价│外币币││外币币│汇率:│││││││

│││││││ ├─┼────┼───┼──┬──┼───────┼───┴────┼──┴─┼──┴──┤│││名称或│性质│份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 │申││姓名│││││││ │请├────┼───┼──┼──┼───────┼────────┼────┼─────┤│人│││││││││ │情│买房人(├───┼──┼──┼───────┼────────┼────┼─────┤│况│受让人)││││││││ │├────┼───┼──┼──┼───────┼────────┼────┼─────┤││代理人││││││││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 2. 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 民族: 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它”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①中共党员,②中共预备党员③共青团员,④群众,⑤农工党党员⑥致工党党员 ⑦九三学社社员⑧民革会员⑨台盟盟员⑩民盟盟员⑾民建会员⑿民进会员 ⒀无党派民主人 5. 受教育程度:①研究生及以上②大学本科③大学专科④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⑤初中⑥小学⑦不识字 6. 户籍类别:①非农业②农业③无户口 7.婚姻状况:①未婚,②已婚,③丧偶,④离婚; 8. 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 . 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 与户主关系: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祖父母/外祖父母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⑦媳婿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11. 来京原因:①务工②务农③经商④学习培训⑤婚嫁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⑧投亲靠友⑨工作调动⑩其他 12. 居住类型:①自购房屋,②租赁房屋,③寄宿,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⑥建筑工地,⑦工作场所,⑧其它; 13 .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①就业,②学生,③丧失劳动能力,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⑥正在找工作,⑦其他; 15. 就业单位行业: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⑤建筑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⑦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⑧批发和零售业⑨住宿和餐饮业⑩金融业⑾房地产业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⒀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⒂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⒃教育业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⒆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⒇国际组织(21)其它行业 16. 职业:①单位负责人②专业技术人员③办事人员④商业、服务业人员, ⑤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⑥生产运输工人; 17.备注: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要掌握的内容,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填写。18:表中任何项目选择“其它”,均需填写具体内容。 来京人员登记工作须知 1、“来京人员”概念: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2、以班组为单位操作上报。准确统计来京人员人数。 3、填写来京人员信息草表。一人一张。 4、将来京人员信息草表信息填写到正式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中。

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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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1、登录网站: 在IE地址栏内键入:https://www.360docs.net/doc/ca579651.html,/egovhall,即可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如图1所示;或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a579651.html,/)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进行注册或登录,如图2所示: 图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登录页面 图2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 2、注册: 点击图1或图2中的“注册”按钮,可以进入注册页面,如图3所示:

图3网上办事大厅注册页面 上图的左上角有两个选项卡,分别是“企业用户注册”和“个人用户注册”,您可以根据您办理的业务类型,进行选择注册。 3、企业用户注册: 当您选择“企业用户注册”时,注册步骤分为两步,首先第一步如图3所示,首先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意:“企业名称”要求您填写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要求您填写符合代码规则的八位数字加一位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是否正确由您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校验,如不符合规则,会有如图4所示的提示,这两项填写完成后,点击图3中的“下一步”按钮,这时,系统会校验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曾经注册过,如果已经注册过,系统会提示您相关信息,如图5所示: 图4组织机构代码规则错误提示信息 图5企业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已被注册提示信息 当您填写信息正确后,进入企业注册的第二步页面,如图6所示,带红色星号的字段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注册。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word版本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编号: 填表日期:______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表 号:市流调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流管办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1]14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1.表中带“*”项为必填项目。 2.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民族: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他”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群众(5)农工党党员 (6)致工党党员(7)九三学社社员(8)民革会员(9)台盟盟员(10)民盟盟员 (11)民建会员(12)民进会员(13)无党派民主人士 5.受教育程度:(1)研究生(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5)初中(6)小学(7)不识字 6.户籍类别:(1)非农业(2)农业(3)无户口 7.婚姻状况:(1)未婚(2)有配偶(3)丧偶(4)离婚 8.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与户主关系:(1)配偶(2)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5)岳父母/公婆 (6)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7)媳/婿(8)兄弟姐妹(9)其他 11.来京原因:(1)务工(2)务农(3)经商(4)学习培训(5)婚嫁(6)随迁(7)治病疗养 (8)投亲靠友(9)工作调动 12.居住类型:(1)自购房屋(2)租赁房屋(3)寄宿(4)借住(5)单位宿舍(6)建筑工地 (7)工作场所 13.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1)就业(2)学生(3)丧失劳动能力(4)退休(5)从事家务(6)正在找工作 15.就业单位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16.职业:(1)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4)商业、服务业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6)生产运输工人 17.备注: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根据要求需要掌握的内容,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填写。18.表中任何项目选择“其他”,均需填写具体内容。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 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 表 号:市流调1表 制表机关:市流管办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8 号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 2. 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填写”暂无” 3. 民族: 除56个民族外,选择”其它”需描述具体内容. 4.政治面貌:①中共党员,②中共预备党员③共青团员,④群众,⑤农工党党员⑥致工党党员 ⑦九三学社社员⑧民革会员⑨台盟盟员⑩民盟盟员⑾民建会员⑿民进会员 ⒀无党派民主人 5. 受教育程度:①研究生及以上②大学本科③大学专科④高中(职高、中专、中技、技工) ⑤初中⑥小学⑦不识字 6. 户籍类别:①非农业②农业③无户口 7.婚姻状况:①未婚,②已婚,③丧偶,④离婚; 8. 户籍地址:应按照身份证件上所记载内容填写,无身份证件的应详细询问清楚后填写。 9 . 家庭户流入:来京人员以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一处的为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户成员之一。 10. 与户主关系: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祖父母/外祖父母⑤岳父母或公婆 ⑥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⑦媳婿⑧兄弟姐妹⑨其他 11. 来京原因:①务工②务农③经商④学习培训⑤婚嫁⑥随迁 ⑦治病疗养⑧投亲靠友⑨工作调动⑩其他 12. 居住类型:①自购房屋,②租赁房屋,③寄宿,④借住, ⑤单位宿舍,⑥建筑工地,⑦工作场所,⑧其它; 13 .现住地址:填写至村、街巷、楼(院)、门牌号 14.目前状况:①就业,②学生,③丧失劳动能力,④退休, ⑤从事家务,⑥正在找工作,⑦其他; 15. 就业单位行业: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⑤建筑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⑦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 (京建发〔2018〕5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 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12月26日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浏览次数:3737 京建发〔2018〕57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张雷 收到 张晓达 收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申请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其他法定情形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转让方,填“转让人”,受让方填“受让人”。非本人的,请填写“XX的代理人”,XX按上述规定填写。如“转让人的代理人”、“受让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房屋坐落: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证号,如“粤房地证字第XX号”。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或“其他法定情形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选择“其他法定情形原因”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4、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5、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由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6、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由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7、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06年5月6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导则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审查人员: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14) 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24)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27)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合集.doc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表号 :市流调 2 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 制表机关 :市流管办 批准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我 批准文号 :京统函 [2007] 126 号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8 月 31日止区 / 街道/乡社区 / 登记表序 县镇村 号 姓名 * 个 证件类别 人户籍地房房 主主现住地址 信 息户籍地址 单单位名称 位* 房 所在地址 主 房建筑类型* 屋 信所在地址* 息 所属派出所 出租方式* 出租用途* 租住人员* 出 租金 租登记备案* 信 息出租起始日期 * 中公司名称 介 转 转租人 姓名租证 件类别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证件号码 □本市□外省市□港澳台□外籍政治面貌 区(县) 联系电话 * 国籍 负责人姓 名 区(县) 联系电话 * 建设性质所有权类型 * * 区(县)房产证号 民警姓名 □直租□中介□转租□委托出租间数 * 间m2 □生活居住□日常办公□生产加工□铺面经营□家庭旅店□其它 本市:人外省市:人港澳台:人外籍:人 □月□年元纳税 * □已缴□未缴 □已办 □ 未签订责任书 □治安□消防□婚育 租赁合 □未办办* 同 □已办年月日出租截止日期 *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其它 管理员姓名:管理员编号: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 表中带“ * ”的项为必填项; 2. 表中带下划线“XXXX”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政治面貌:①群众,②中共党员,③共青团员,④其它党派; 证件类别: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④其他;地址:填写至街(路、巷、胡同)、楼(村)、单元、号; 建筑类型:①平房,②楼房,③出租大院,④地下室,⑤人防设施,⑥其它; 建设性质:①住宅,②写字楼,③临时建筑,④公共建筑(体育场馆、电影院), ⑤生产建筑(库房、厂房、市场),⑥其它; 所有权类型:①个人,②单位。 其它:不在本表数据项范围内,但根据业务要求需增加的数据项,内容按照工作 要求填写。 出租房屋登记表 出租房屋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8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特别提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查看,不能作为签约下载使用。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须提交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a579651.html,)和北京工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a579651.html,)下载合同编号标识"CX"的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06号 【颁布时间】2010-09-08 【实施时间】2010-09-08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二、《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及所需材料.doc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指标解释 携带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电脑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1份并加盖公章。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单位简称:单位名称被社会认同的且约定俗成的简称(不多于八个汉字) ,为必录项。 3.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为必录项。 4.单位电话:指单位的联系电话,为必录项。 5.单位经营(办公)地址:指单位实际办公或经营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经营与办公地址不同的以办公地址为主,为必录项。 6.邮政编码:指单位经营(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7.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1)执照种类(代码项):按工商执照的类别选择填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营业执照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9其它

(2)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工商注册地址:按工商执照的内容填写,若单位类别为“企业”时,工商注册地址为必录项。 8.批准成立信息:不属于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必录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填写,其包括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 9.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相关信息与单位缴费业务与支付业务经办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如实填写,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姓名和缴费业务经办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为必录项。 10.单位类型(代码项):是指按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的分类。按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0 企业80社会保险代理处 (单位不能填) 20事业(单位不能填) 81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21全额事业82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2差额事业83人才交流中心 23自收自支事业89其他社会保险代理处 30机关90其它(单位不能填) 40社会团体91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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