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一、系统分类与构成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这些场所具有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灾负荷大等特点。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所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安全、迅速、有序疏散的前提,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降低财产的损失。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控制型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带电源型系统和集中

电源型系统,综合以上两种分类方式,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四种形式:(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二、系统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

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图: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的安装

(1)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中的规定;

(2)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安装

(1)应急电源盒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方式;

(2)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安装在吊顶内时,手动试验装置应安装在能够操作的位置,吊顶处应能打开,并在吊顶下表面设有明显的标识。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

(1)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汽、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

(2)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

(1)在墙上安装时,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要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标志;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要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7.疏散指示标志牌的安装

(1)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的疏散方向应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3)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8.电线电缆选择与线路敷设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

(2)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

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3)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4)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5)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二、系统调试

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前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目测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

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1.分别操作集中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和充电显示灯状态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2.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情况。

3.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

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2h。

5.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四)系统功能调试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分别操作自带电源型系统的手动转换装置和模拟消防联动自带电源型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分别操作集中应急电源的手动转换控制装置和模拟消防联动集中电源型系统的集中应急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分别操作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转换开关和模拟消防联动集中电源型系统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三、系统检测与维护

系统检测前应对照图纸检查工程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系统现场检测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标志牌等组件的检测、系统功能测试及系统供配电检查,系统检测前要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1.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1.检查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输出线路、分配电装置、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

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五)标志牌检测项目

标志牌的检测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关标志牌安装内容的要求。

(六)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七)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安装规范 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11、下面我们来了解共安智能疏散系统和共安应急照明指示系统的安装做个了解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2.0.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 naire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审批稿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

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 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 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 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 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 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 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

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 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 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 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 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 保持常闭状态;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19.2.1应急照明的照度 照度的高低,除了视觉条件外,还与国家的经济实力、能源状况有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可将低至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使用荧光灯时不低于2Lx;CIE规定不低于0.2Lx。中国的工业企业建筑标准规定,主要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不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疏散走道长度超过20m的走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最低照度不低于0.5lx。但实际上差别很大,因为工业建筑标准使用的是平均照度,而且是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 及英国的规定,建议至少应做到在疏散走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0.5Lx,并注意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我国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具体问题还应区别对待。在某些特定场合的照度需要提高比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该有和正常照明相当的照度。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站等。主要是保证操作部位和工作所需要的照度,可以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19.2.2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1.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当正常照明发生故障后接通应急照明的时间,称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它是选择应急照明灯具的一个重要参数。用直管荧光灯光源作的应急照明,常说为瞬间启动,但也 需要一定的时间。CIE推荐转换时间如下: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机自启动条件,如使用其他应 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为涉及人身安全,要求比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 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者采用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生产工艺特点,按需要确定用更短的时间。对于商场的收银台,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以防止混乱。各类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见表19-1。 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表19-1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供电时间越长,成本越高,但时间过短,又达不到其应起的作用。防火规范规定为不应小于20min。确定合理的限量时间,要综合考虑人员在紧急状态下各种情况,比如人员拥挤、标志灯位置的选择、路途障碍的多少、人员年龄、心理素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系统的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的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如图所示: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图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 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 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实物如图所示:

消防应急灯和出口指示灯安装距离的标准

6系统设置一般要求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2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3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4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1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2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疏散走道拐弯处。2地下室疏散楼梯间。3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4人防工程。5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3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

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4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5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2室内高度为~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1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3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1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 ISO6309:1987) 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e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KG-A0-3504-83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 使用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是重要的安全疏散 设施之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对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 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设置位置和方式、布置间距和亮度要 求以及控制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工程实践中,火灾事故 应急照明从电源上分为使用消防电源、集中蓄电池电源、带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等系统,从功能上分日常与事故兼用应急 灯和专用应急灯等两种。疏散指示标志有蓄光型发光标志牌 和带灯光的指示标志两种。带灯光的指示标志带有备用蓄 电池,分为平时不亮事故时亮和一直亮的两种控制方式。 1 ?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电源和控制方式的设计方案 ——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消防供电达到一

(完整版)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 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 划分防火分区0. 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 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 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 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 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疏散指示灯安装规范

疏散指示灯安装规范 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应急灯安装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DBJ01-611 -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对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要求及安装规范进行了详实的说明; 一、【疏散指示灯安装设置规范】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应急疏散指示灯的电压应该为消防负荷,不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因为如果设置了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电源会随时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造成自动跳闸的现象,无法满足应急指示灯具的使用要求。 二、【疏散指示灯的安装位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 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 的墙面上。《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第8.2.2项相关规定。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设置标准。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2、第9.2.3项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第9.2.4项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多见安 装于门框上边缘部位);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示意图 安全出口应急灯安装效果图 壁装安全疏散指示灯安装效果图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高度示意图 暗装嵌墙式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效果图 4、第9.2.5项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第9.2.6项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DB11 1024-20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编号:DB11/1024—2013 备案号:J10195—20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 on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s Installation 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 on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s Installation DB11/1024—2013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 2013 北京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报批稿确认单 本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已经按照专家审查会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审查会意见已经全部落实。经对标准报批稿审核,标准技术内容完整准确、文字表述清晰。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名单核对无误。该地方标准报批稿可以按照程序规定报批。 负责人(签字):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加盖公章): 确认日期: 注:1、此附件提交本项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随报批材料交至市质监局; 2、标准文本报批后,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DB11/1024—2013 前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5章,即总则、术语、设置要求、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增加术语内容,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设置要求和安装要求,提出疏散标志蓄电池组的初装放电时间等要求,推进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新技术的应用。 本标准中第3.2.2、3.2.3、3.2.4、3.2.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本标准参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申请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送样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程序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