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2016年转移支付资金

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2016年转移支付资金

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2016年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情况的说明

2016年度,我县收到转移支付资金67875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31312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2864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3699万元。该项资金与县本级财力合并使用,全部用于各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具体情况详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全县财政总决算报告》)。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1—

(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等因素(某省(区、市)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于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 —2—

2019年地方财政政法经费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20XX年地方财政政法经费保障及转移支付 资金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xx区地处xx市交通枢纽位置,是市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约35万,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了地方政法经费投入力度,强化管理,提高了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现就近年来工作汇报如下: 一、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xx区委、政府对政法经费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建立了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在保障经费限额内对政法部门实行部门预算、核定各项经费支出,同时,对政法部门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标准”的办法进行预算安排,确保正常办公和办案工作需要,在建立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中坚持了两条原则:一是加大投入,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政法部门的装备经费及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以“从优待警、科技强警、科技强检”为重点,贯彻优先保证行政政法机关经费的要求,保证行政政法机关政策性增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了行政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转。18年公、检、法、司安排公用经费2077万元,其中:公安局安排经费1500万元(不包括交警经费,拨付办案中心修建、装修经费、拨付看守所经费等),人均3.25万元、检察院安排171万元,人均2.2万元、法院安排260万元,人均2.43万元、司法局安排146万元,人均3.04万元,以上办案和装备经费共安排

868万元,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安排1209万元,在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前,xx区政法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为1346万元,其中:日常运行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为843万元,办案和装备安排为503万元,18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比18年改革前增加了731万元。18年我们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其中:公安局安排经费1600万元,检察院195万元,法院为460万元(包括法院18年罚没款返还),司法局146万元,在办案和装备经费预算安排上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其中:办案和装备经费预算安排为1088万元,比18年体制改革前增加了585万元,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安排为1313万元,比18年体制改革前增加了470万元,极大的保障了行政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按照“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确保所有罚没款收入、行政性收费全额缴入国库,同时将政法机关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按核定的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政法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经费,不留缺口。 二、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 18年自治区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966万元,其中:公安局办案经费743万元,装备经费558万元;检察院办案经费112万元,装备经费145万元;法院办案经费197万元,装备经费143万元;司法局办案经费26万元,装备经费42万元,我局已于18年12月前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公、检、法、司各部门。18年提前下达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1620万元,现已将办案经费全部拨付到用款单位,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 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 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ca9679035.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ca9679035.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地方财政政法经费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地方财政政法经费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执 行情况汇报材料 xx区地处xx市交通枢纽位置,是市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约35万,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了地方政法经费投入力度,强化管理,提高了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现就近年来工作汇报如下: 一、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xx区委、政府对政法经费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建立了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在保障经费限额内对政法部门实行部门预算、核定各项经费支出,同时,对政法部门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标准”的办法进行预算安排,确保正常办公和办案工作需要,在建立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中坚持了两条原则:一是加大投入,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政法部门的装备经费及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以“从优待警、科技强警、科技强检”为重点,贯彻优先保证行政政法机关经费的要求,保证行政政法机关政策性增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了行政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转。XX年公、检、法、司安排公用经费2077万元,其中:公安局安排经费1500万元,人均3.25万元、检察院安排171万

元,人均2.2万元、法院安排260万元,人均2.43万元、司法局安排146万元,人均3.04万元,以上办案和装备经费共安排868万元,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安排1209万元,在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前,xx区政法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为1346万元,其中:日常运行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为843万元,办案和装备安排为503万元,XX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比XX年改革前增加了731万元。XX年我们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其中:公安局安排经费1600万元,检察院195万元,法院为460万元,司法局146万元,在办案和装备经费预算安排上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其中:办案和装备经费预算安排为1088万元,比XX年体制改革前增加了585万元,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安排为1313万元,比XX年体制改革前增加了470万元,极大的保障了行政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按照“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确保所有罚没款收入、行政性收费全额缴入国库,同时将政法机关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按核定的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政法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经费,不留缺口。 二、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 XX年自治区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966万元,其中:公安局办案经费743万元,装备经费558万元;检察院办案

博湖县人民法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博湖县人民法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 效自评报告 (2018年度) 项目名称:博湖县人民法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单位(公章):博湖县人民法院 主管部门:博湖县政法委 项目负责人(签章):方军 填报时间:2018年12月1日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博湖县人民法院主要从事辖区内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司法援助工作、法律宣传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认定相关有价证券权属及动产权属认定工作。此外还负责人民法院常规政务党务及其相关的本职工作。 博湖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有:负责辖区内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相关工作;配合博湖县政法委做好辖区内普法宣传工作,并进行相关的司法咨询、司法援助工作;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博湖县委、博湖县政法委的带领下做好本单位党务、政务、人事、社会综合治理、社会维稳、社会帮扶、驻村工作等等。 2、人员情况: 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核定编制数为44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工勤编制2人。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我院实有在职在编行政人员38人,工勤人员2人,事业同工同酬人员8人,地方政府聘用的驾驶员1人,单位自聘其他人员7人,实有共计人员56人。 退休人员13人,其中病退2人。公益性岗位人员3人。

3、机构设置:我院无下属预算单位,为县级一级预算单位,下设11个科室,分别是: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博斯腾湖乡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 4、绩效工作职责分工:按照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我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尼木加甫同志负总则,由分管领导方军重点抓,由项目经办人方军和财务人员叶必武、刘红红具体执行和开展绩效工作。 (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审判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维护地方司法公平正义。 依法惩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犯罪。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百姓生活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满意度。 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和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事,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在资金使用方向上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目标1:落实法官职业化终身责任制,细化法官案件质效考核机制,全年司法救助工作案件件数达到5件以上,全年办

青岛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青岛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优先保障基本装备需要。 (二)我市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 2017年我院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有效履行检察职责。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编写和提报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8〕2号)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要求,我院对2017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进行了自评,编写了绩效报告。 三、综合评价结论 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项目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项目效益明显。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2017年我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市财政局均已下达。 1.项目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 (1)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已全部到位,且已全部用于我院办案相关支出,已全部执行。 (2)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已全部到位,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已全部执行。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1)认真贯彻中办、国办32号文件,我院加大调研指导力度,先后制定下发了《青岛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加快推进了经费保障改革政策在我市的全面落实。认真做好中央和市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采取“抓到位、防抵顶,抓规划、防挤占,抓监管、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篇一:20xx行政类继续教育试题1 一、单选题 1、(a)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a、国家预算 b、企业预算 c、事业单位预算 d、社会团体预算 2、(b)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a、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d、一般公共预算 3、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批准后(c)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分向社会公开。 a、10 b、15 c、20 d、30 4、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c)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a、10 b、15 c、20 d、30

5、乡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b)备案。 a、本级政府 b、上一级政府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6、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代会批准后(c)日内正式下达。 a、10 b、20 c、30 d、45 7、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代会批准后(d)日内正式下达。 a、30 b、45 c、60 d、90 8、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b)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b)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a、10,15 b、20,15 c、10,20 d、15,20 9、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b)审查和批准。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10、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d)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a、10 b、15 c、20 d、30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

【政法办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政法办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推动政法部门设施共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xxxx]21号)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中央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四条中央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中央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中央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

力低于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省县级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的市(含自治州、地区,以下简称市)。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中央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第二章中央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中央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中央财政将中央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因素计算法分别计算出各省的基本补助和以奖代补两部分数额后,合并下达到省级财政。 前款所称因素计算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能客观反映政法支出需求和效益的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支出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中央专款数额。 基本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选择地方贫困程度、政法部门工作量、政法工作成本等因素,计算各地应得中央专款数额,以发

财政支出项目政法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报告【模板】

财政支出项目政法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法院核定公务员编制131人,工勤编制实有人数8人,内设17个职能部门。 (二)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此预算项目是经财政预算批复,用于保障法院司法审判事业顺利而进行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应用。主要内容有印刷费、邮电费、公车运维费、差旅费等多个方面。 (三)跨年度项目的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本项目不是跨年度项目。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此项目资金为财政全额拨款,已全部到位。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资金整体使用状况良好,一是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出行保障,二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便捷渠道,使案件审判的送达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三是保障司法宣传经费,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彰显司法权威性。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为了实现对资金的合理使用,单位成立了预算项目管理小组,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合理解决。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 此项目非工程项目,无招投标及现场验收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无。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的经济型分析 (1)项目成本控制情况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年度及时完成,完成质量良好。对项目内分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逐个分析各项成本情况,结合财政法规,充分发挥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及主观能动,在整体控制上达到预期效果。 (2)项目成本节约情况 在中央及省委厉行节约精神的要求下,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控制项目实施过程,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要求,对每一项支出严格把关,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有效节约了项目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2018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2018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残疾人事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下达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13.02万元,用于我区残疾人事业五个一工程、阳光家园、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各项补助工作。 (二)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8年,下达到独山子区的残疾人事业补贴资金分别是:五个一工程0.25万元、阳光家园7.6万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2.64万元、贫困白内障患者补贴1.2万元和康复服务经费1.33万元。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区财政按上级下达指标和资金情况,及时要求执行单位作好转移支付程序,资金及时到位。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监控执行单位在资金补贴审核过程中,文件标准执行情况,确保执行预算单位工作展开顺利进行。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和要求,执行单位会同相关进行了摸底取证,结合独山子区残疾人实际符合文件政策补贴人数基本情况开展工作。 (2)质量指标。 比照制定的完成年度补助任务指标人数合格率和完成年度补助任务指标资金使用合格率两项指标完成情况好。 (3)时效指标。 执行单位在区财政监控管理下,年度内较好地完成中央财政下达的任务和批标。 (4)成本指标。 无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 无 (2)社会效益。 惠及残疾人和家庭满意度高。 (3)生态效益。

无 (4)可持续影响。 区财政监控及时率、区财政资金指标到位率高,较好地保障残疾人事业资金良性收支和可持续发展。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无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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