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文号:藏财采办[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12-22

执行日期:2005-12-22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办配合。(二)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三)对于品种较为复杂、数量较大,涉及全区地县的项目验收工作,应由地县自行组织小组实施。

第七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必须分别函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并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但采购金额较小(100万元以下)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且专家人数应占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人代表必须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

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或生产商认可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时间的约定:1、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八)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九)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采取有偿服务。原则上谁采购谁承担费用。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自行负担;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担,从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按采购法所赋予各自的职责对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

工作组采取重点检查的办法,对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人职责:(一)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厅拒付相关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验收相关人员职责:(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详见附表)(略)。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供应商职责:(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

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办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赋予的职责,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三)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各地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关办法。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5年12月2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三、验收依据政府采 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一)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 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1 / 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小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见附件一,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大纲及说明.doc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大纲及说明 一、验收申请( 40 万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二、合同复印件 (一)合同复印件 (二)合同附件 1:装备清单(含单价或分项报价,备注设备具体安装位置。加盖公章, 用户确认并签字) (三)合同附件 2:技术指标(即招投标响应表,可验收技术指标响应情况,用户逐一确 认并签字) (四)合同变更情况(如有,需提供变更审批文件及变更内容清单,用户确认并签字) 三、供方自检报告(对项目实施计划及实施情况、质检情况及结果的总结性陈述,单位盖章) 四、项目实施过程(过程性记录文件可参考附件1-4 ) (一)货物来源 1、物流记录(物流单、报关单或相关记录) 2、所供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正版授权书、合格证书、原厂授权及质保证书、进口货 物免税证明及报关单复印件等) (二)开箱记录(设备外观检查,检查外包装是否规范、完好,是否全新,提供开箱时仪 器的开箱图片) 关键性参(三)安装调试记录(含隐蔽工程或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竣工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数必须调试,提供参数调试结果及分析报告,工程师签名) (四)培训记录(提供培训时照片、培训计划安排、内容、对象及结果) (五)使用记录及试运行报告(大型仪器设备需复印用户原始使用记录本相关内容和用户 原始使用报告或分析报告,提交试运行报告) (六)售后服务(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加盖公司公章) (七)其他附件材料 1、其他关键指标达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关键指标,间接证明材料需分析说明,大型 仪器设备需提供标准样品测试报告及对比测试报告,已在调试记录部分说明的无需重复提供) 2、其它验收支撑或证明材料(设备随箱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检验 检测报告、辅材合格证、环境检测报告等其他材料原件或截图或图片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五、用户使用总结(用户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简要总结,用户签字及用户单位盖章) 备注: 1、验收材料整理成册,审核通过后胶装成册,一般需提交一式六份( 1 份正本, 5 份副本)。 2、大型仪器设备需以分册的形式单独整理成册。 3、此目录及相关要求适用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其他类别仅供参考或提前咨询。 家具验收:资产管理科63861775其他类验收:实验室建设科63861381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内容按期完成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报告形成。 (一)验收准备。 1. 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进行前)完成。 2. 成立验收小组。 3. 整理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文本,作为验收的依据。 4. 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 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5. 制定项目验收表(见附件),做到规范、科学、客观、公 - 0 -

正。 6. 形成项目验收预备会的会议纪要。 (二)验收实施。 1. 此步骤在项目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项目执行单位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和成本核算。 3. 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逐项按照采购合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过程采录信息等进行验收。 4. 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应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等。 5. 验收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考评,最终评分0-59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6. 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作为备案。 (三)形成验收报告。 1. 项目验收评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需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见附件) (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验收报告形成后,交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未能通过审议的验收报告,须记录下局长办公会未通过原因,并重新召开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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