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一、
1 批复
立项批文是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因此立项批文是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 设计批复
立项是投资建设项目领域的通用词汇。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原称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立项前的工作一般称为项目前期(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立项后的工作一般称为项目实施(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签约、采购、施工及竣工验收、决算及项目后评价等)。效果图的设计与制作也包括其中
3 工可批复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有这样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式,立项时又未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变更招标方式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准后,方可变更招标方式。
从以上(1)、(2)规定中可以推定:立项批文是指对工可的批复,因为对招标方式的核准一般在工可的批复中体现,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正式立项的标志也应是取得工可批复。
二、
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相信这是大家在环评工作中经常会看到的字眼,但是也许初入环评的人对其中的含义并不是特别清楚,在此本人也是查阅相关文件,对这些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此分享给大家,其中如有不对之处恳请指正:
审批、核准、备案,其实是政府行政许可的三种制度(出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中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表述就只有这三种,其他字眼的行政许可制度出处没有进一步查询,例如注册、登记等),即称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也就是说政府允不允许你投资这个项目,以及通过什么形式对你进行核查允许的一种制度。三种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上的区别
(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家出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哪类项目需要进行核准制许可,一般各个省也会出具更为细化的核准目录。
(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

论规模大小
2、审查内容上的区别
(1)审批制:审查很详细,审查速度慢,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等的审批工作
(2)核准制: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审查。
国家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核准制审查的内容作出规定,各省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化办法,其中说明项目核准机关审查项目主要有: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要求;5、是否符合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6、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7、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9、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备案机关对申报备案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另外经济特区或者其他一些地区政府也有制定其自己的备案管理办法,例如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就是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的。
结合前面所说的,可知,政府通过制定“目录”划分行政许可的类型,然后分别通过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不同行政许可的审查项目作出规定。
3、审查力度的区别
其实从审查内容上来看就可见一斑,在审查的力度上,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就是“审批制:我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核准制:材料都弄齐了给我看看就行;备案制:跟我说一声有这回事儿就行”。
看完以上的内容,其实这边需要和大家说明一点,那就是之前所说的均针对除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之外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性质的项目有自己的规定。
(一)针对外商投资项目
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还是使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使用的是核准制,但是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出台,也就是说外商投资项目在今后有的会转为备案制,更为方便快捷,而且目前中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相信大家也都能感受到贸易特区的便捷

政策,这也是中国政府所提到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精神的体现。
(二)针对境外投资项目
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之前也是实行核准制,采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已经废止,取而代之代之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增强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四、关于先立项还是先环评的问题
所谓“立项”是一个过程,即项目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即行政许可,包括了审批、核准和备案),并列入政府计划的过程叫项目立项。这个过程中要求项目业主向政府部门(发改委、经贸局之类)提供相关立项材料。
环评过程中经常提到的项目有没有立项,一般是指项目立项的政府部门相关批复下来了没有、立项完成没有。环评手续时立项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是在立项过程中,环评根据项目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所处的阶段有所不同,在了解了环评所处阶段后,我们环评人在写报告的时候就可以根据项目判断我们在写环评报告书的时候可以向业主要到一些什么材料(有些不按正规程序、或者有同步进行的灵活处理情况除外),能够附上一些什么附件:
(1)审批制:先报送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批复下来后进行环评(同时进行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手续),然后编制可研,环评批复作为可研附件上报,政府部门给出可研批复,最后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2)核准制:先进行环评(同时进行选址、土地预审等手续),然后编制核准申请报告,环评作为申请报告附件,政府部门给出核准批复,最后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3)备案制:先上报备案申请表,备案成功后,进行环评(同时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七条:“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对于文件中的“审查”各地是怎么理解的呢?现在我们这边发改、经信部门总是要求先提供了环评再进行项目 备案。
想问问各地都是怎么对待的呢?
五、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
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问:请问实行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是什么?
答:《决定》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按照《决定》的要求,国家将加强对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切实落实备案制度,又要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根据国办发2014 59 号 中(五)立法中 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这意思是核准在先,环评在后了? 目前只有备案制在环评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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