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风险

论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风险

贾志远软件赴日1101 学号: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委托人,受他人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研究开发人。所以,1、委托开发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才能委托,如果受委托方已经掌握了这个技术,那么就不再是委托开发,而是技术转让,两者订立的合同性质不一样;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承担的是技术开发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会约定:委托方不仅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经费、支付报酬,还应该承担因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工作具有独立性,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

4、合同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委托开发里,研究成果的使用权双方都拥有,而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受委托方,委托人不享有技术的所有权。所以,委托开发有以下几点风险:1、技术开发项目、进展泄密;2、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开发合同的义务或者受委托人估计要价过高;3、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不清;4、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不明;5、隐瞒技术开发进度或者缺陷等;6、套用已经拥有的技术或者拿之前开发的技术欺骗委托人钱财等;7、受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研究成果;8、委托人拥有优先购买转让权,但是受委托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然后卖给了别的使用者等情况。

下面我就之前提到的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风险,参照《合同法》中给予的法律条文,提供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解决方法。

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因此,对于是否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委托人在委托之前应该了解清楚,而受委托人也应该配合委托人,不应该隐瞒实情,否则双方要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订立合同时,应该尽可能把所有可能情况都考虑进去,对于完成时间、完成进度,成果所有人或者成果使用等都应该详细说明,以免之后出现分歧。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也即是说,如果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给予受委托人经费或者报酬支持、没有提供技术资料或者原始数据等情况,那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该是委托人先不履行义务,一切后果应该有委托人负责,而受委托人则可以不履行之后的义务。当然,要是委托人履行了他应尽的义务,那么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委托人可以不给予受委托人之后的经费支持,并且可以控告受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一切后果由受委托人负责。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应该按照研究开发人员提供的研究开发计划和进度报告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是研究人员的研究开发经费要求不合理,可以拒绝提供支持,并且说明缘由,要求研究人员重新改进或者重新申请研究资金等支持,如果研究人员的后续经费要求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研究开发报告中的经费要求,则可以控告研

究人员胡乱使用研究经费(一般都是投标的,所以此种情况很少发生),一切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责任。还有就是研究人员未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时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致使委托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一切后果由受委托方负责。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之前提到的有关套用已经拥有的技术或者拿之前开发的技术欺骗委托人或者是研究过慢导致市场上已经有了研究开发相关物品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向受委托方索要支持的经费。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限制了委托方应该提前调查所委托开发的技术是否能够在当前技术领域中客服技术困难,给予了受委托方法律保护,也就避免了可能会发生的故意委托不能完成的技术,然后索要赔偿的情况,同时,在开发研究中也要求开发研究人员就技术支持和技术困难情况给予详细说明,避免不必要的研究开发损失,让委托人提前想好对策。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一法律条文,既保护了研究开发人员的专利权,也即是说研究开发人员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委托人拥有的只有使用权,同时,有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并且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即是说如果开发研究人员想要卖成果所有权,在相同优惠条件下,所有权应该归委托方所有,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完的成果所有权直接归属委托人(这种情况就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那么就相当于直接卖给了委托方,不存在所有权的争执情况了。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法律条文,保护了委托人的权利,避免了泄露开发成果和开发进度的可能,如果受委托人泄露了开发项目或者开发进度,那么委托方可以直接控告受委托方,同时,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受委托方承担,保障了委托方的利益。

下面我就之前的解释,找个例子来详细分析一下。

清华同方诉北京国腾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2000年9月25日,清华同方与国腾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双方协定:由国腾公司承担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中数据库软件供货安装调试、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这两个软件系统的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国腾公司应组织经验丰富的系统分析小组前往业主处进行详细调查,向清华同方提交每次与业主交互后经业主签字的需求调研报告,明确广西人民医院应用需求后,按业主提出的开发要求进行相应的系统设计,并提交具体需求分析文档。国腾公司完成与业主、

清华同方三方确认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需求分析书向清华同方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开发编程工作。国腾公司在需求分析确认后150天内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与安装调试,10天内完成数据录入。在此期间,国腾公司应向清华同方提供广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的系统概要设计和与业主、清华同方三方确认的有关应用系统需求的变更文档。应用系统测试通过后,国腾公司在清华同方监督下在广西人民医院进行软件(数据库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现场连续30日无故障试运行,期间如业主提出需求变动则另外进行试运行。在上述工作顺利完成后,国腾公司向清华同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合同总额738,000元,分阶段支付,其中:自清华同方收到业主首次付款日起5日内,清华同方向国腾公司支付数据库系统软件开发费总数的70%,计231,000元。系统软件交付使用后15天内,支付数据库软件开发费总额的25%,计82,500元。网络硬件系统调试通过交付试运行后15日内,支付系统软件开发费剩余的5%,计16,500元。合同还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清华同方按约定向国腾公司支付了前两项费用,共计313,500元。国腾公司为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200,58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个数据库,并为其安装完毕。

此后,国腾公司派人到广西人民医院进行了调研,并与广西人民医院针对应用软件系统签订了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确认书。但该需求确认书未提到药品编码标准问题。

国腾公司是广西人民医院应用软件系统开发的专业单位,之前,曾给协和医院进行过药品编码,故其按照自己的药品编码标准进行了编制,但广西人民医院不同意,提出自己的编码要求。国腾公司在交付安装过程中,因不能与广西人民医院达成一致意见,2001年4月9日,清华同方致函国腾公司,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如果贵公司希望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必须在5日内作出后期软件开发、调试、安装、验收的详细计划书,计划书必须符合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书,药品代码要符合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方式,完成时间必须满足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期限,并有广西人民医院领导确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有5人以上到现场开发,同时每周向我方提供进展状况报告一份。2?如果贵公司不愿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应按我方与贵公司所签合同中有关条款相应赔偿,并将合同中由贵公司采购的货物(如数据库等)退货,退还我方货款。同时,将广西人民医院院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交还我方,宣布正式退出该项目。3?如果贵公司对前面所述两种方案均不能接受,我公司将可能在近日内寻求法律手段解决。2001年4月13日,国腾公司又回函清华同方:你方发来的信函我已收到,对于广西的项目,我方于春节后派出工作组去广西开通,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在开通前院方提出修改结构的意见,使开通工作无法进行,因为院方提及的修改内容在合同及需求确认中均未体现,使我们在开发上遇到许多困难,工作量几乎和重新设计开发一套HIS系统相同。针对这种情况,我方先后各提出了一种方案,包括使用双码制,院方均不接受。由于这种情况,我方实际上不可能在前期投入巨大的情况下继续开发(开发费对方一分未付)。因此,我们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1年4月27日,清华同方与北京坤昊泓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委托其进行广西人民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软件维护、应用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履行了义务,但没有使用国腾公司安装的数据库软件,现该数据库软件由广西人民医院退还给清华同方。

原告清华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国腾公司返还清华同方已支付的工程款313,500元;2?国腾公司支付工程延期罚金共计40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用软件总额408,000元,违约金按照408,000元的日1%计算,高于408,000元,因此,要求支付违约金408,000元)。

国腾公司反诉请求:清华同方赔偿国腾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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