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申请单流水号: ______________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

责。

申请日期:年月日本船是否申请过船舶识别号:是□否□

申请办理人员信息:

以下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备注:(1)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运输船舶或船舶拆分合并时填写此表,船舶曾经取得过识别号的,应当在表中列明。(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3)一艘船舶拆分成几艘船舶的,每艘船舶均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拆分前船舶的识别号;几艘船舶合并成一艘船舶的,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改建前所有船舶的识别号。

申请单流水号: ______________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日期:年月日本船是否申请过船舶识别号:是□否□

申请人信息:

提交的申请材料(网络预申请时无需填写):

以下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备注:(1)新建船舶申请船舶识别号时填写此表。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序号识别符号名称使用说明 1.1 A 级分隔 A-class division 1.2 B 级分隔 B-class division 1.3 主竖区 Main vertical zone 1.4 A 级铰链防火门 A-class hinged fire door 符号应标在门的位置上,且显示防火门的实际方位。 如是水密门,则在符号右侧加上WT字样。 如是半水密门,则在符号右侧加上SWT 字样。 The symbol should be at the door position and should show the actual direction of the door. Add WT to the right side of the symbol in the case of a watertight door. Add SWT to the right side of the symbol in the case of a semi-watertight door. 符号的图注和解释应是防火控制图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控制图中的一系列符号和适当的解释,还可包括附加信息,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的灭火剂。 * A legend of symbols and explanations should be a constituent part of any fire control plan and contain a list of the graphical symbols used in the plan, together with the appropriate explanations, and may include additional special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type of extinguishing media used in fixed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英文全称为TileLong.RangeIdentificationandTrackingfLRIT)System,该系统能为船舶提供全球的跟踪和识别服务,随着SOLAS公约新的第V/19-1条关于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的生效,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将付诸实施。2LRIT系统的构成船舶远程识别和 跟踪系统(LRIT)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能够自动发送远程识别和跟踪信息至各级LRIT数据中心。当有需要时,可使用国际LRIT数据交换(IDE),通过各级LRIT数据中心向有权接收信息的缔约国政府和搜救服务部门提供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方(ASP)和通信服务提供方(CSP)则为LRlT信息安全传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LRIT系统 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如下:2.1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船载LRIT信息 传输设备能够自动发送远程识别和跟踪信息至各级LRIT数据中心,其主要信息包括:A.船舶识别号;B.船位(经纬度);C.船位日期和时间。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可以通过配置一套独立的满足最新性能标准的INMARSAT.C系统来满足,也可以通过在原有配置的1NMARSAT—C系统的基础上,运用软件升级的 方法来实现。正常情况下,船载传输设备自动发送LRIT信息的最大时间间隔为每6小时一次,最小时间间隔为每15分钟一次。当船舶长时 间进坞或者靠港维修时,船长或者主管机关可以将船载传输设备发送信息频率降低为每24小时一次,或者临时停止信息发送。另外如果在船长认为船载系统和设备持续的工作,可能会威胁到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时,船载传输设备可以被关闭或终止发送LRIT信息,船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延误内通知主管机构,系统具 备了2009年6月30日正式运行的履约条件。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加强海上保安已成为国际航运界当务之急。为此,2002年12月,国际海事 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ISPS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在2006年3月召开的COMSAR第10次会议上,LRIT性能标准草案获得通过。5月在伦敦召开的MSC第81次大会采纳了“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LRIT系统由船载终端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附注: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审批: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3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6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7、拆船作业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二、表中“提交材料目录”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 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八)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名称、数量 2、装卸地点、时间、方式 3、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装卸计划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 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 ?完成买卖合同签订 ?出具平台交接证明 ?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 ?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 第二部分换旗流程 一、船舶船名核定 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 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 1.申请地点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 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

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 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 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 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 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 印盖章) 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中文说明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FA-150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中文说明书 型号:FA-150

1.1 按键控制的描述盘 ①显示屏幕②光标键③菜单键④确认键⑥调节亮度⑤显示键⑦导航状况键⑧开关键 1.2 开机/关机 ①按[POWER]键开机/关机 按[POWER]键开机/关机。当开机时, 设备会哔哔几秒钟,然后显示如下: 设备确认屏幕 开始屏幕 图表显示

1.3 调节面板的对比度和亮度 面板的对比度和亮度调节如下: ①按DIM]键就会出现以下对话框 ②使用▼或▲键调节面板亮度; ▼或▲键调节对比度 ③按[ENT]键,关闭对话框 1.4 菜单概述 你可以从设备中选择功能菜单,如果你不会操作,按[MENU]键,直到你进入主菜单为止,所有的菜单都在菜单列表中 1、按下[MENU]键打开主菜单 2、使用[CURSORPAD]键选择你想要菜单,然后按[ENT]键 3、使用[CURSORPAD]键选择附属菜单,再按[ENT]键,这里有两种类型可供选 择,选项和数据登记。 下面的例子就是其中一种选择的类型 4、使用▼或▲键,选择你想要的加工项目,按[ENT]键确认 5、利用附属菜单选择选项或文字数字的数据

选择选项 下面的例子就是如何从使用者设置菜单中选择选项 A、使用▼或▲键选择想要的项目菜单,按[ENT]键确认 就会出现以下窗口 选择窗口 B、按▼或▲键选择你想要的选择按[ENT]键确认 输入文字数字的数据 A)选择[DRAUGHT]项,按[ENT]键确认 游标 B)使用▼或▲键选择适当的数字 C)使用键将光标移移到附近的地方,同时按▼或▲键选择数字D)重复C)这一步完成数据输入 E)按[ENT]键记录数据 6、按[DISP]键关闭菜单 1.5 设置航程 1、按下[NA V STATUS]键打开航行状态菜单 2、如果你照旧航行就会展示以下步骤,如果展示相同就可以直接跳到第3步 A、按下[ENT]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1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海上交通的发展,船舶速度及船舶数量与海上交通密度不断提高给船舶避碰、港口交管和航行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通信导航设备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雷达及ARPA虽具有避碰功能,但不能识别船舶,且受气象、海况及地形的影响很大。VHF无线电话虽可以进行船间对话,了解他船的信息和状态,但由于操作者语言表达和沟通中存在的歧义和误解,使信息交换速度慢且不规范,往往延误时间又没有起到协商的作用。 通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发展的技术。AIS是一个操作于VHF海上移动频带的自动连续广播系统。它能在船舶和岸台间交换如标识、位置、航线、速度等信息。它能以高更新率操作多种报告并使用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支持这些高广播逮率,以确保可靠稳定的运行。该系统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以VHF DSC技术开发的“自动应答系统”为基础的。 1992年,国际灯塔协会(IALA)在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分委会(NAV)第38次会议上提交了“使用DSC技术的应答器系统”的提案。1994至1995年期间,瑞典和芬兰首次提出“无线电AIS”的概念。1995年,瑞典和芬兰在IMO NAV第41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将SOTDMA技术应用于自动应答系统”的提案,使AIS发展到了第二阶段。 1996年,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67次会议上一致同意选用SOTDMA (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1998年,IMO MSC第69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全球AIS 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规定了(AIS性能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通过了《在VHF 海上移动频段上使用时分多址的船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特性》。2000年,IMO MSC73会议在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第V章中规定AIS 强制性安装,要求所有在2002年7月I日或以后建造的大于300总吨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大于5130总吨不从事国际航运的货船和所有客船均须装配AIS设备。要求所有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运的各类船舶必须在2003年7月I日到2008年7月I日前装配AIS设备。在此期限后2年内将永久退役的船舶可被免装AIS设备,AIS的应用正在迅速增加。 2 什么是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IS)是以自组织时分多址(Self Organized Tim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简称SOTDMA)为核心技术、可以用于水上交通联络和指挥的岸——船、船——岸以及船——船之间的通讯、导航系统。 AIS运用SOTDMA方式发射船舶数据,将本船的信息:MMSI码、船名、静态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船舶服务申请书 、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受理回执(如有时) 、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龙骨安放申请书 ?、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申请书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通知书 ?、船舶下水申请书 ?、船舶下水核准书 ?、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无损检测报告(?射线、超声波) 、密性试验报告 、倾斜试验报告 、 ??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完工图 ?、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 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 ?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 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 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 检测资料、文件和报告的真实性。 、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 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 检测等质量管理工作。

运营船舶图纸检验申请

Form: RWPPA704-A 标识号:_________________ Identification Number: _________________ (由本社填写) (Filled in by CCS) 营运船舶审图申请 Application of Plan Approval for Ships in Service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the vessel mentioned below:: □按入级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按授权的船旗国政府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flag State, when authorised.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请说明内容及联系办法) Remarks: (Where some of the drawings are to be submitted by a supplier or suppliers, please specify the contents and the contact details) 注/Note:适用/Applicable 不适用/Not Applicable (请继续填写续页/To be continued)(Rev5.0 20081201-1/7)

船舶识别号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臵,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海图在线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一、概念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简称 AIS系统)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由舰船飞机之敌我识别器发展而成,配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将船位、船速、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舶动态结合船名、呼号、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VHF)频道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之动静态资讯,得以立刻互相通话协调,采取必要避让行动,对船舶安全有很大帮助。 目前 AIS 已发展成通用自动识别系统(UAIS)。 二、功能 AIS的正确使用有助于加强海上生命安全、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AIS的功能有: 1、识别船只; 2、协助追踪目标; 3、简化信息交流; 4、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 AIS能加强了船舶间避免碰撞的措施,增强了ARPA雷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的功能,在电子海图上显示所有船舶可视化的航向、航线、船名等信息,改进了海事通信的功能,提供了一种与通过AIS识别的船舶进行语音和文本通信的方法,增强了船舶的全局意识,使航海界进入了数字时代。 三、起因 通过岸基雷达搜集目标信号的船舶港口交通管理系统被称为VTS,通过船基雷达搜集目标信号并显示自标的航向、航速以及能模拟避碰的雷达被称为ARPA避碰雷达。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是VTS、ARPA雷达长足发展的黄金时期,几乎全球的所有的港口都安装了VTS,全部的远航船舶都安装了ARPA雷达。从1978 年到1999年的21年间,我国就建造了20个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VTS站(不包括台湾)。VTS、ARPA雷达比以前的同类产品的性能的确提高了一大步,一时被人们用”完美无缺”来形容。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3月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 第4篇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总则

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 (1)散装谷物; (2)散装其他货物; (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 (4)散装液体化学品; (5)散装液化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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