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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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汇总表

法律法规或规定名称发布机关或批准机关文件编号颁布/施行日期备注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1997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号2009年5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4年7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

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国家主席令第36号1986年10月1日

次会议(1996年8月29

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9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2号

1994年7月1日

(2013年12月28

最新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6号

1998年3月1日

(2011年4月22

日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0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1号

1993年9月1日

(2000年7月8日

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4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0号1995年10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5年4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8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4年7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0号1993年12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8年8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7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06年3月1日

次会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1990年10月1日

(2014年11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新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5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7年5月9日

(2010年6月25

日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92号

1998年5月1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7号

1987年1月1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4号

1991年4月9日

(2012年8月31

最新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3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4号

2007年6月1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2号

1995年1月1日

(2006年2月28

日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5年9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

1995年1月1日

(2014年8月31

日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6

次会议

1998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

日最新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

二、行政法规

工程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

3、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2007年8月26日修订)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国土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6号

1999年1月1日

(2011年1月8日

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1日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

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51号

2006年4月1日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

会议

九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12号

1999年10月1日

(2001年11月2

日修订)

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

会议

1998年1月1日

(2004年7月30

日修正)

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

会议

十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18号(最新修

订)

1996年12月30日

(2004年5月28

日最新修订)

5、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

会议

八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2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

日修订)

四、部门规章

工程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

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5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令第27号

2005年3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建

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

产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八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令4号2000年7月1日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

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七部委11号令2004年8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

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

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

部、法制办

发改法规〔2008〕1531

2009年1月1日

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财

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

通部、信产部、水利部、民

航总局、广电总局

九部委令第56号2008年5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54号2007年3月1日

1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令第5号2000年7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工

信部、监察部、住建部、交

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商务部

八部委20号令2013年5月1日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令第9号2001年6月18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4月1日九部委

理暂行办法令第29号(2013年3月11

日修订)令第23号修改

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

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

息产业部、水利部

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

17、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建市〔2008〕63号

2008年5月1日

18、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令第7号2006年8月1日

19、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1年第6

2002年1月1日

2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令第5号2006年7月1日

21、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7年第8

2008年1月1日

22、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57

2006年5月1日

2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0年第4

2000年9月12日

2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3年第4

2003年6月1日

25、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4年第9

号2004年12月1日

2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2年第3

2002年8月1日

2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

2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建管〔2002〕587

2002年12月25日

2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道部令第8号2002年10月1日

3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7号

2014年7月1日

30、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4年第1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82号令

1998年1月6日

35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建市〔2014〕118号2014年10月1日

3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

37、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银

监会、保监会

商务部银监会保

监会令2011年第3

2012年1月15日

3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

设部

发改价格〔2007〕670

2007年5月1日

39、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令2006年第6

2006年8月1日

4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令2006年第3

2006年3月1日

4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5年第5

2005年7月1日

4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令第14号

2005年3月1日(2011年11月30日修订)

4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

设部

财建〔2004〕369号2004年10月20日

4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住建部令第13号2004年8月23日

4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

4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2002年12月1日

4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

4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令第18号2002年2月1日

九部委

令第23

号修改

国土资源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39

2007年11月1日

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114

2006年5月31日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21

2003年8月1日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2012年7月1日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42

2009年1月1日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23

2004年3月1日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7

2003年3月1日

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4

2003年3月1日

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号

1998年3月1日

10、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令第45号1995年9月1日(2001年修正)

1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国土(籍)字第

26号

1995年5月1日

1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2)第1号令

1992年3月8日

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9月11日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月31日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9月11日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1号2006年3月1日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

察部

财库〔2007〕119号2003年11月17日

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9月11日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27日9、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

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27日

法》的通知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

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7〕29号2007年4月3日

11、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

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7〕30号2007年4月3日

12、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

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3日

13、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

察部

财库〔2007〕120号2003年11月17日

1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1〕21号2001年2月28日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

生部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

国药管市〔2000〕306

2000年9月1日

16、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

1999年7月03日

产权交易

1、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资发产权〔2009〕

120号

2009年7月1日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5月1日

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国资发分配〔2006〕

175号

2006年9月30日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35号

2006年9月1日

(2008年8月27

日修订)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7月1日

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30号

2006年5月8日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资委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

8、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发改委令第39号2006年3月1日

9、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5〕第86

2005年9月4日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

1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资发产权〔2005〕

239号

2005年8月29日

1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

2004年2月1日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国税总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

四部委令第3号2003年4月12日

五、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

公开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令第332号2015年7月1日工程招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4〕39号2014年11月9日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号

2010年12月1日

3、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

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4〕29号2004年9月2日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号

2004年7月1日

政府采购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

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6〕27号2006年4月26日产权交易

1、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1号

2013年3月1日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发改法规〔2015〕

131号

2015年5月1日

2、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

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

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5〕36号2015年3月1日

3、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

财建〔2015〕29号2015年2月13日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

政部、工商总局

财综〔2014〕96号

2015年1月1日

5、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4〕215号2014年12月31日

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月31日

7、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2014〕156号2014年12月30日

8、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

发改投资〔2014〕2724

2014年12月2日

9、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

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2014〕112号2014年11月30日10、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2014年11月29日

11、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2014〕76号

2014年9月23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

重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好似

浙招标专家[2014]45

号2014年8月4日

13、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发改委

浙发改法规〔2014〕

645号2014年7月25日

14、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不良

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浙招标专家〔2014〕

41号2014年7月16日

15、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

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

浙发改法规〔2011〕

77号

2011年4月1日

16、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

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

浙财采监〔2010〕1

2010年1月18日

17、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产〔2009〕120

2009年7月1日

18、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档案局

浙财采监字〔2009〕6

2009年1月21日

19、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

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字〔2008〕9

2008年3月11日

20、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

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字〔2007〕1

2007年3月29日

2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字〔2007〕8

2007年3月12日

2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

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浙交〔2007〕54号2007年3月1日

2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发改委

浙发改基综〔2007〕

65号

2007年3月1日

24、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

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发改法规〔2006〕

923号

2006年12月12日

2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

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浙建监〔2006〕80号2006年12月1日

26、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浙江省发改委

浙发改函〔2006〕268

2006年11月7日

27、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

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监〔2006〕256号2006年9月1日28、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

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办字〔2005〕42

2005年12月14日

29、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

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3〕70

2003年5月1日

3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建管〔2002〕585

2002年12月25日

31、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

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1〕582

2002年1月1日

关于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学习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1.1 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 记。 3、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为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1年)。 1.2 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1.3 道路通行规定与机动车通行规定 1、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5)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与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7)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让行)。 (9)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0)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超车: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行),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3)路口行车:右转弯机动车挡遇到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3、灯光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

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手 册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期满未及时清除。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 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 物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4、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 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不 设置围墙、护栏或者不作遮 挡,乱排施工废水、泥浆, 家庭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不 及时清运处理,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 1 - / 18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4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b5394208.html,)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教育 1、《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立法目得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道路上通行得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里所称得“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得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得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得证明或凭证就是:身份证明与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得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需要办理相应得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得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与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得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与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得疾病时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得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得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得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得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得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得指挥通行。 三、刑法: 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得,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得,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法通则: 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得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得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她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得,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得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扣留车辆或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但就是不可以就地逮捕或者拘役。 2、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得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得,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来接受处理得,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地方平台服务系统组成,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信息分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惩戒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区别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在我国,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 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委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见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部职责

法律法规部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法律培训和普及规划,重点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审定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书,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签订。 三、代表公司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外重大商务谈判,并负责起草协议或合同。 五、负责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行政方面的事项。 六、参与起草或审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公司新设企业的注册工作。 八、承担公司法律代理事务,处理公司各种法律纠纷,并做好起诉与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九、审定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务,并协调处理一切劳动关系纠纷。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培训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保证各种经营业务依法进行。 十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贯彻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指示,做好上情下达、联络沟通;内外协调、内务内勤、公文写作等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二、管理督导监察部,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指导督察部按《督导细则》规定的各种指导内容进行督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领导和管理集团日常运营,除各部门专业职能外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四、牵头起草并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发展战略,同时根据董事会意图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各种考核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它主要文稿,牵头或协助进行公司各项单项规划的研究。 五、协助或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安排。 六、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七、组织安排董事会议或董事扩大会议,组织安排董事长要求的专题会议或专题研究某项业务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决议,并进行与会人员的会间签字,存档名单,按要求需公开事项要印发给各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汇总表 法律法规或规定名称发布机关或批准机关文件编号颁布/施行日期备注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1997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号2009年5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4年7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 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国家主席令第36号1986年10月1日

次会议(1996年8月29 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9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2号 1994年7月1日 (2013年12月28 最新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6号 1998年3月1日 (2011年4月22 日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0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1号 1993年9月1日 (2000年7月8日 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4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0号1995年10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5年4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8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4年7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次 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0号1993年12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8年8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7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06年3月1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 第 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版) 1、目的 确定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安全因素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渠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确认及更新管理。 3、管理职责 3.1办公室是法律、法规获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汇总更新与本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件资料,负责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确认、宣贯、组织实施以及跟踪工作。 3.2安环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3质检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4其它部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4、工作程序: 4.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范围如下: 4.1.1国际公约; 4.1.2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4.1.3浙江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4台州市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5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可包括:与官方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如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规定、通知、标准、医药行业设计规范,及相关方有关安全的要求等。 4.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安环部应经常与省、地市、县市级安全部门保持联系,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一、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章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搞出来的玩意,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搞出来的,效力也低于法律 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笼统地说效力低于法规 决定?谁都可以搞,比如我决定回答你的问题,并决定不服任何责任。好像不是司法考试书上的问题 请问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为何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1、…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也许还可以叫其他名字吧——那不最后还有个“等”字吗。 2、“行政法规”是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而“法规”一词,我认为是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是专业用语。 补充回答: 1、首先,在字面上“法规”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法律(泛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规”。 2、有个例外——《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里真的用了“法规”喔。但,根据本条所在位置,我认为它仍属于“地方性法规”而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XXX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食堂小店承包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第三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学校(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具体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财科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文。招标人(发包方,下同)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应急或 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其他形式招标或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实行邀请招标采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1万元以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学校可自主决定采用何种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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