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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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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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二、导游员的类别

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受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

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

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

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

3.按职业性质划分

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

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4.按技术等级划分

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第二节导游人员准入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我国也

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

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

(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

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

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

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

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

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

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

二、导游证管理制度

1.导游证的含义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

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

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

(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因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后,重新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证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类人员属于《条例》规定不再予以颁发导游证的对象;而且这类人也不能再进入导游行业。《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在提醒导游员认真执业,提高自身素质,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

(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

(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三节导游员的权利义务

导游员的权利,是指导游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员的义务是指导游员依法承担的必要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一、导游员的权利

1.导游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条例》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实际中,个别游客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员的事件。故《条例》明确规定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导游员享有履行职务权

《条例》规定:“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规定,导游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调解。

(2)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3)诉讼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行政复议范围。

另外,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如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导游员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4.导游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导游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获得晋升的权利、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等。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还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

二、导游员的义务

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而旅游者也往往是通过导游员去认识一家旅行社、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可以说,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导游职业技能紧紧维系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导游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服务技能。

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佩戴导游证,一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员,及时得到导游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导游员作为文化和友谊的传播者,其言行和举止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因此,导游员尤其要履行好这一义务。

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私生活习惯。

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好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完成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跟上导游活动。这不仅是《条例》所规定的,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揽违约责任。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

7.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是一咱体验或者经历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有赏心悦目的体验,也可能会有遭遇危险的经历,尤其是在探险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存在的。遇有这类情形,导游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同时,导游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即他应该做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身份不相称的。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我国旅游法规历来禁止的。1987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导游员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所谓“欺骗”,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所谓“胁迫”,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以丢团、甩团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①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6.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这一制度在《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1.导游人员登记考核评定部门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要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2.导游人员登记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员等级分为2个系列、4个等级。所谓2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系列和中文导游系列;4个级别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不同等级的导游员考核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对不同等级的导游员实行不同的考核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对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2)对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中文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3)对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

(4)对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导游员的4个等级考核在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2个系列中同时进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4.导游人员等级的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等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制度概述

为加强对导游员的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国家旅游局从2002年4月10日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员实行计分管理。

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从业人员的无尽无休行为实施扣分处罚的一项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导游员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贪污应以处罚的,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施年度10分制。

导游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2.计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导游员从业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旅游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扣分的具体规定

(1)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10分:①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②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③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④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⑤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⑥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8分:①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④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⑤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6分: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②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③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④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⑤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4分:①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②无故不随团活动的;③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④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在导游活动中,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2分:①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②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③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④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⑤仪表、着装不整洁的;⑥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4.导游员违反计分管理办法的后果

导游员因违规被扣完10分分值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的证明,并于10天内通报导游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如果此导游员正在带团过程中,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

导游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需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一次被扣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导游员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导游员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导游员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通过培训和整改后,主可重新上岗。

违规导游员被扣分的凭证是导游员违规通知单。导游员违规通知单分为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违规导游员的发证单位,一联交给违规导游员本人。

三、导游员年审管理制度

1.年审管理制度概述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导游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员必须参加年审。

2.年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员的年审工作。

导游员必须参加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且每年累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旅行社或者导游员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员建立档案,对导游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员年审的初评。

3.年审形式、内容和考评结论

(1)年审以考评为主。

(2)年审的内容:导游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的情况、扣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映情况等。

(3)考评结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3种。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第五节领队人员管理制度

一、领队的概念

出境旅游的领队,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活动的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全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我国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内地公民。

二、领队证的申请条件和管理

1.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证登记。

2.申请领队证的程序

(1)递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2)申请程序: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的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要依法发放领队证。

3.领队证的管理

(1)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的义务与职责。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3)领队证的有效期为3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4)领队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三、领队的义务和职责

根据《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领队应改造下列义务和职责:

(1)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2)领队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戴领队证。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3)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

(5)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6)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一:导游出团前准备工作 1、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导游部经理、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2、全陪导游出团前应与地接导游,司机、客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地接导游领到计划单后,与全陪打电话核对人数,并提示:××旅游目的地天气温度,穿什么衣服。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内容。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导游在出团前应和操作人员沟通好所有的带团工作细节,检查所有应配备的签单、介绍信、派团单等,如有遗漏现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带团必带的东西有:导游旗,公司专用接站牌,导游IC卡,话筒,组团社确认件,计划单,派团单,介绍信,公司签单纸,意见卡(组团地接均要填写) 二:导游地接团服务 1、导游的带团表现是代表公司的对外形象,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的服务程序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处理好组团社、公司及客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 2、导游应按公司指定接人地点:火车团在出站口接人;飞机团在机场出口;自带车团在高速路出口处接车;接站时应举接站牌或导游旗接团,接到客人后要热情地表示问候,向他们介绍自己和旅行社,并告诉与自己联络的办法;致欢迎词要热情、介绍讲解要详尽要给客人及全陪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向客人告知行程和三餐的安排,及第二天早上集合的地点和时间。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杭州市旅委《杭州市导游人员安全责任》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导游人员的管理 1、本办法所定义的导游,系指为本公司工作的所有性质的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持有导游证而安排在非导游岗位的公司员工、及实习导游。 2、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导游工作: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的; 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⑷、被吊销导游证的; ⑸、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宜从事导游工作的。 4、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在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对其教育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60小时;并协助办理年度“清卡”、换证及晋级。

6、与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导服关系亦不复存在,离职导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脱离导服关系证明。因导游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执业活动 1、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时,应佩带导游证。 2、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3、导游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向游客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游客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确定的行程表安排游客的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购物场所或者终止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游客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行程表,

游客接待中心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1.总则 1.1 景区应制定游客接待程序化文件,明确接待服务的规范及程序。 1.2 游客接待服务包括:检票口问讯服务、游客物品(行李和车辆)保管、导游服务及有关表演、安全、景区交通、环境等项服务。 2.问讯服务 2.1 景区应在检票口等位置设立问讯处,负责游客的咨询服务。 2.2 咨询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培训,熟悉景区及相关信息,对于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应明确告诉游客其他的问讯渠道。 2.3 咨询人员应掌握的知识至少应包括: 2.3.1 景区的基本情况; 2.3.2 景区的主要活动及时间; 2.3.3 景区内的车船服务,餐饮、购物的有关信息; 2.3.4 景区周边情况、酒店及入住标准等。 2.4 游客中心接待应备有当地的交通旅游地图、当地至全国各地的交通时刻表等,以方便游客查询。 2.5 游客中心接待应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值班。 3 游客物品保管 3.1 景区在检票口设置游客物品保管室,为游客存放物品。 3.2 景区应制定书面的游客物品保管标准,并向游客公布。 3.3 根据游客存放的物品,设置必要的保管实施。 3.4 对游客物品应准确核对、妥善保管,并形成必要的记录。 4.导游服务 4.1 导游服务的对象: 4.1.1 散客; 4.1.2 旅游团队; 4.1.3 领导、贵宾。 4.2 导游服务的联络方式: 4.2.1 散客的导游服务直接在检票口联络提供;

4.2.2 旅游团队的导游服务应进行需求评审。 4.3 景区应明确规定导游的上岗资格和服务规范,确保导游服务质量。 4.4 领导、贵宾及团队的导游服务,导游员要有相应的记录。 5.散客接待 5.1 景区的售票人员、检票人员应热情、快捷地为游客提供入园门票服务及游船等其他票务服务。 5.2 景区导游员为要求提供讲解服务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5.3 市场开发部员工按规定的时间、场次,为游客提供各类表演及广场演出活动服务。 5.4 景区保洁和安保部门做好景区卫生、安全工作,维持景区旅游秩序。 5.5 景区各岗位员工应按景区服务规范,热情、礼貌地提供服务,满足游客要求,接纳游客建议、抱怨、投诉,并按景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6.贵宾接待 6.1 游客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接待计划应经景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下发各有关单位。 6.2 景区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 6.3 客人到达景区入口,景区领导出面迎接,也可组织适当的演出活动。 6.4 景区领导陪同重要宾客进入景区参观,导游员可随同讲解。 6.5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接待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6.6 如安排植树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6.7 如安排题词或赠送礼品活动,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 6.8 领导或重要宾客游览结束后,可组织演出活动进行欢送。 6.9 整个接待过程应根据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6.10 在接待过程中临时增加或取消的参观内容,接待前导人员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 7.团体及有特殊要求游客的接待 7.1 游客中心制定团体游客及有特殊要求游客的接待计划,报景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发到相关接待部门。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游客无理取闹不该导游委曲求全欠妥 2000年5月,“五一”黄金周期间,青岛某旅行社组织了黄山5日游团队,安排本社导游李某作全程陪同。李某是一名刚从学校毕业,从事导游工作时间不长的女孩子,但组织能力较强、旅游知识较为丰富,它她对作好这次导游工作充满了信心。谁想这却是令她伤心的一次导游经历。旅游团是乘火车前往黄山的,在火车上,为活跃气氛,李某为大家唱了几首歌,并介绍了一些安徽的风土人情、风景名胜。但游客张某等几个却觉得不够刺激,非要李某讲几个“黄色”笑话,并说所有的导游都应该会讲。从未讲过这类笑话的李某感到非常为难,婉言拒绝,并提议让大家参与做一个互动游戏,张某等人拒绝,并指责导游不开放,不能满足游客需要,遂产生怨气。到达黄山后,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导游员李某拿错了,要检查她的包并搜身。李某反复说明自己并没有见过他的手机,对其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张某坚持要查包搜身,否则就投诉李某所在的旅行社。李某想自己刚参加工作,为了避免旅行社遭受投诉而委曲求全,让张某检查了包,并让一名女游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但均未发现张某手机。 1、导游拒绝为游客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缺陷,为什么? 2、游客为找到失物,要检查导游员李某的包并搜身,李导应该怎么做? 【案例分析】 答: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此外,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个别游客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拒绝讲“色情笑话”,符合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属于服务缺陷。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本案例中,游客张某搜包搜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李某应当予以坚决拒绝;若其不听劝阻,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而不是放弃原则地一味迁就和退让。 游客途中遇险导游有权应变 2002年11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11月5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时,天气突然变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而刘某却称: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前行。等到下午17时20分左右,雨越下越大,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困途中。导游员刘某见势不妙,借口说去找人竟然独自溜走了。众游客在风雨中苦苦等待了两个多小时,直到雨渐渐停下来,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游客才得以安全返回住所。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2、导游人员行使变更接待计划权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分析】

导游管理制度

导游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及《导游质量 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2.爱岗敬业,服从派遣.按照导游操作程序,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地做好带 团旅游各项服务工作。 3.以“游客至上,服务至上”为己任,严格遵守旅行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 到爱社如家、和谐共事,自觉维护公司信誉,树立良好形象。 4.不超计划安排购物。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不私拿回扣,不索要小费。 5.树立优质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 6.共同抵制行业内“零服务费”接团及“黑团”、“黑社”、“黑车”、“黑导” 等违法违规行为。 7.积极参与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疾病预防、政策法律、时事政治、特殊语 种等导游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增强自身素质,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司员工守则 1.员工在任职期间要爱岗敬业,尽职尽则,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 3.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室内外卫生的常规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创造整洁优美和谐的良好工作环境。 4.值班制度及要求:每周星期日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值班时要认真接听电话,解答业务咨询,作好值班记录,对紧急重大事情要迅速向有关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请示汇报,及时处理和解决。 5.请假制度及手续:病假:须当天早上上班后半小时内致电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者,在复工当日将病假条连同医生证明书交付公司负责人。 事假:须在不少于两天前向公司负责人递交请假申请,批准后方能认可,复工当日履行销假手续。 6.考勤制度:每月按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考勤,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计算,扣除相应天数工资。 7.公司员工应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调派及指示。监守工作岗位,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外出联系业务,必须事先做出安排,并提前告知公司负责人所去时间、单位、地点等事项。 8.员工在办公时间内要遵守纪律,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玩电脑游戏、聊天,MSN、QQ不能设个人密码。同时不准在办公时间内大声喧哗,做有碍工作的事情。 9.员工必须注重公司形象,爱护公司名誉,应避免自身行为及语言损害公司声誉。对待客人必须文明礼貌,倘若由于服务态度而受到客人投诉,造成损失,视为违规行为,应受到处罚。 10员工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为公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所属学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 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 一、概述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 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和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和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和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 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

导游带团管理制度

一、导游出团前准备工作: 1.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导游部经理、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2.导游出团前应与客户、司机、资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服务所需知识。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并填写领物出库单。 二、导游带一日学生团服务: 1.导游应当提前三十分钟抵达带车(接车)地点,如带车(接车)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公司汇报。 2.导游在带车时应当主动热情与司机打招呼,介绍接人地点等情况,检查车辆卫生等是否符合用车标准,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3.遇团队用车数量较多时,总负责导游应在出发前召集司机说明行驶路线和景点停车地点等事宜,避免车辆走散或停错地点。 4.导游提前组织车辆按指定地点停车,之后粘贴车号并在《团队司机联系记录单》上记录每辆车的车牌号和大潮车号。 5.粘贴车号之后与学校负责老师联系,组织学生有序上车。 6.发车前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清点各班人数、核实当天实到人数,争得学校负责老师同意后发车。 7.总负责导游应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乘座首车先行,途中照应后面车辆,确保正确线路行驶。 8.抵达景区停车场后组织学生先上卫生间,同时景区售票处办理购票手续,避免因购票中出现问题使学生等候时间较长。 9.景区游览前,导游应向学生讲解景区游览及安全注意事项,约定返程集合地点和时间。 10.导游应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在检票处检票,请学校负责老师与景区检票人员一起核实人数,并与负责老师填写《每日人数确认单》,避免因人数不清产生矛盾纠纷。

导游证考试法规第九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汇编

第九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姓名学号班级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导游员有权自由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2.我国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 3.导游证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4.领队从事领队业务,无须组团社委派。 5.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6.获得导游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7.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有效。 8.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9.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10.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再颁发导游证。11.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不能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12.今年17周岁的李某靠自己的工资维持生活,通过了导游资格证考试,可以换发成导游证。 13.导游资格证书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 14.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这是导游员的法定义务。 15.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我国旅游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正确答案) 1.导游人员在带团旅游时,得知旅游目的地发生了地质灾害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此时,导游人员() A.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在此之前,须征得旅行社同意 B.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所有旅游者同意 C.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D.不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2.下列人员中不符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是() A.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 B.在外省全日制上学的大学生 C.外籍华人 D.曾患传染病已经治愈恢复健康的人 3.昆明市某旅行社欲聘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 A.由李某向昆明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B.由李某向云南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C.由该旅行社向昆明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D.由该旅行社向云南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A.旅游者人身安全 B.旅游者财物安全 C.旅游者利益 D.导游人员利益 5.导游人员可以有下列行为 A.经旅游者同意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B.欺骗消费

导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导游法规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1.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是。B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C A.科教兴国 B.用新思路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C.发展 D.发展战略 3.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B A.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B.坚持以人为本 C.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D.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员和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予以处罚。A A.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B.在讲解中掺杂庸俗内容 C.私自承揽或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D.擅自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的关系。A A.动力和平衡两种社会运行机制 B.人与自然和谐相

处 C.体制与机制两种运行模式 D.发展与稳定6.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C A.导游人员 B.旅行社 C.旅游者和旅行社 D.旅行社和导游人员 7.李某与某旅行社采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了合同,由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此时,应当解释。D A.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 B.由上级部门做出 C.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D.作出不利于旅行社一方的8.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在。C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一10万元 C.10万—100万元 D.100万元以上 9.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出入我国国境。D A.应当办理签证 B.入境必须办理签证 C.出境必须办理签证 D.无需办理签证 10.旅行社招揽、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为。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测试题题库含答案完整版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测试题 题库含答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共151题) 1.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由聘请该导游的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错误 2.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错误 3.导游、领队在带领旅游者用餐时,需注意提醒旅游者适量点用、避免浪费等。正确 4.申请人年满20周岁,是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之一。错误 5.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正确 6.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以及向导、讲解服务等,都属于领队人员的职责。错误 7.患有肺结核、麻风病、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申领导游证。正确 8.导游、领队宜利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将保障交通工具安全有序运行、乘坐交通工具的安全规范和基本礼仪等文明旅游的规范要求,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提醒。正确 9.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负责行程线路的安排,都属于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错误

10.游览区域对旅游者着装有要求的(如教堂、寺庙、博物馆、皇宫等),导游领队人员应提前两天向旅游者说明,提醒准备。错误11.导游、领队人员在出行前,只需要通过向旅游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将文明旅游的相关注意事项和规范要求进行说明和告知,就可以。错误 12.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采取强硬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事态升级。错误 13.遇旅游者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滞留等方式非理性维权的,导游、领队人员应与旅游者进行沟通,晓以利害。必要时应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警方等机构报告,寻求帮助。正确 14.在有支付小费习惯的国家和地区,导游、领队人员应引导旅游者以礼貌的方式主动向服务人员支付小费。正确 15.导游、领队人员宜利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文明旅游的规范要求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提醒。正确 16.导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错误 17.导游、领队人员提醒旅游者注意基本的礼仪规范有:仪容整洁,遵序守时,言行得体。正确 18.被吊销导游证人员,经过1年后,该类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导游证。错误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一:导游出团前准备工作 1、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导游部经理、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2、全陪导游出团前应与地接导游,司机、客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地接导游领到计划单后,与全陪打电话核对人数,并提示:××旅游目的地天气温度,穿什么衣服。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内容。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导游在出团前应和操作人员沟通好所有的带团工作细节,检查所有应配备的签单、介绍信、派团单等,如有遗漏现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带团必带的东西有:导游旗,公司专用接站牌,导游IC卡,话筒,组团社确认件,计划单,派团单,介绍信,公司签单纸,意见卡(组团地接均要填写) 二:导游地接团服务 1、导游的带团表现是代表公司的对外形象,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的服务程序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处理好组团社、公司及客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 2、导游应按公司指定接人地点:火车团在出站口接人;飞机团在机场出口;自带车团在高速路出口处接车;接站时应举接站牌或导游旗接团,接到客人后要热情地表示问候,向他们介绍自己和旅行社,并告诉与自己联络的办法;致欢迎词要热情、介绍讲解要详尽要给客人及全陪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向客人告知行程和三餐的安排,及第二天早上集合的地点和时间。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2017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守则测习题题库(含答案)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共151题) 1.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由聘请该导游的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错误 2.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错误 3.导游、领队在带领旅游者用餐时,需注意提醒旅游者适量点用、避免浪费等。正确 4.申请人年满20周岁,是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之一。错误 5.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正确 6.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以及向导、讲解服务等,都属于领队人员的职责。错误 7.患有肺结核、麻风病、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申领导游证。正确 8.导游、领队宜利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将保障交通工具安全有序运行、乘坐交通工具的安全规范和基本礼仪等文明旅游的规范要求,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提醒。正确 9.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负责行程线路的安排,都属于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错误 10.游览区域对旅游者着装有要求的(如教堂、寺庙、博物馆、皇宫等),导游领队人员应提前两天向旅游者说明,提醒准备。错误

11.导游、领队人员在出行前,只需要通过向旅游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将文明旅游的相关注意事项和规范要求进行说明和告知,就可以。错误 12.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采取强硬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事态升级。错误 13.遇旅游者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滞留等方式非理性维权的,导游、领队人员应与旅游者进行沟通,晓以利害。必要时应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警方等机构报告,寻求帮助。正确 14.在有支付小费习惯的国家和地区,导游、领队人员应引导旅游者以礼貌的方式主动向服务人员支付小费。正确 15.导游、领队人员宜利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文明旅游的规范要求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提醒。正确 16.导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错误 17.导游、领队人员提醒旅游者注意基本的礼仪规范有:仪容整洁,遵序守时,言行得体。正确 18.被吊销导游证人员,经过1年后,该类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导游证。错误 19.导游、领队人员应针对不同的旅游者进行不同的引导,针对不同的不文明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正确 20.过失犯罪的人虽然也受到过刑罚的制裁,但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其颁发导游证。正确 21.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正确 22.导游、领队应在出行前将旅游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旅游者,并在旅游出发地机场、车站等集合地点向旅游者重申。正确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 C ) A、52小时 B、54小时 C、56小时 D、55小时 2、导游人员年审一次被扣8分,将受( C )处罚 A、不予通过年审 B、暂缓通过年审 C、全行业通报 D、警告批评 3、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C )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A、一年 B、三个月 C、三年 D、六个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 A )日之内颁发 导游证。 A、15日 B、30日 C、45日 D、10日 5、林某带团云南双飞8日游,因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楚雄被扣除4分、在丽江被扣除2分,在 回程广州的昆明机场,又因与顾客发生争吵并辱骂顾客,按条例应该扣除10分,请问:( A )可以最后保留林某的导游证 A、昆明旅游局质监所 B、楚雄旅游局质监所 C、丽江旅游局质监所 D、广州旅游局质监所 6、导游年审,一次性被扣8分的,年审管理部门可以( C ) A、通过年审 B、暂缓通过年审 C、全行业通报 D、警告批评 7、导游年审,一次性被扣6分的,年审管理部门可以( D ) A、通过年审 B、暂缓通过年审 C、全行业通报 D、警告批评 8、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 B )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具务 从事导游的资格证明。 A.旅行社 B.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行社 二、多项选择题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AB )情形的,扣除4分: A、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B、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C、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D、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AD )情形的,扣除8分 A、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B、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C、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D、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终止导游活动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BCD )情形的,扣除6分 A、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B、讲解质量差或者不讲解的 C、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D、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E、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ACD )情形的、扣除10分 A、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B、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C、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D、诱导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5、导游人员有下列(ACD )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 严重的,可以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A、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B、私自承揽旅游业务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业务的 C、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D、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6、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颁发导游证(ABD)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B、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C、因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D、被吊销导游证的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由旅游行政部门(AD )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第三讲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讲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1、导游人员的概念 ?2、 ?外语导游员——中文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 ?正式导游员——临时导游员 ?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特技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人员——定点导游人员?(二) ?1、 ? 国籍条件 学历条件 身体条件 素质条件 ? ? 考试的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机关 考试的组织机关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 ?2、 ? ?正式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符合 ?身体条件的不符合 ?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 ?被吊销导游证 ?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3、 ?性质不同 ?颁证机构不同 ?领取程序不同 ?作用不同 ?期限不同 二、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 ?1、 ?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业绩要求 ?学历要求 ?资历要求 ?2、 ?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 ?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其他规定 ?3、 ?年审考评 ?年审培训 ?4、 ?对无证导游的管理 ?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二) ?1、实行合同管理制,强化导游人员责任感 2、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管理机制 [案例一] 导游员陈某于1994年7月毕业于某旅游学校(中专毕业),并于同年参加了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并且顺利通过。1995年3月,经过正常申请手续,陈某顺利领到了正式导游证。从此,陈某开始了自己的导游生涯,一干就是10年。2005年3月,陈某听说原来和自己一起从事导游工作的王某现在已是中级导游员,认为自己也应赶快申请参加中级导游员的职业等级评定,于是向省旅游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中级导游员资格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资料后,发现其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陈某的申报。对此,陈某感到不爽,认为王某比自己晚工作两年都可申报,是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弄错了。 问题: 1、旅游行政部门为什么不同意陈某的申报?

导游部 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

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1.导游讲解员行为规范 1.1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游客着想,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永不自满,谦虚谨慎。高标准严要求,为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工作中增长才干。 1.2 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导游部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导游部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1.3 自觉遵守导游部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应及时履行相关职责,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1.4 如要带实习导游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导游部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导游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旅游团交给实习员工讲解。 1.5 讲解活动必须经导游部委派,导游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应事先告知导游部并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再提供讲解服务。 1.6 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导游讲解员在工作中应始终和游客在一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时刻做好提示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做出及时的警告和强调。 2.2 在屋檐下、台阶处随时提示,严防游客摔伤。阴雨天不带游客去高处,提醒游客不在高出撑雨伞。 3.3 带老年团、未成年人、醉酒游客时要请其监护人随团照顾。客流高峰时要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3.4 时刻提醒游客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醒游客严禁攀爬高墙,不许在危险处取物、拍照。

导游部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流程

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 1.导游讲解员行为规范 1.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游客着想,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永不自满,谦虚谨慎。高标准严要求,为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工作中增长才干。 1.2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导游部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导游部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1.3自觉遵守导游部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应及时履行相关职责,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1.4如要带实习导游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导游部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导游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旅游团交给实习员工讲解。 1.5讲解活动必须经导游部委派,导游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应事先告知导游部并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再提供讲解服务。 1.6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2.安全管理 2.1导游讲解员在工作中应始终和游客在一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时刻做好提示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做出及时的警告和强调。 2.2在屋檐下、台阶处随时提示,严防游客摔伤。阴雨天不带游客去高处,提醒游客不在高出撑雨伞。 3.3带老年团、未成年人、醉酒游客时要请其监护人随团照顾。客流高峰时要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3.4时刻提醒游客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醒游客严禁攀爬高墙,不许在危险处取物、拍照。 3.5严禁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4.导游讲解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4.1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仪表端庄、仪态自然,微笑服务、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4.2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证进行讲解服务。

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七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课程导入: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当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第一节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和类别 1、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取得导游证,故不同于泛指的“导游”;(2)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3)向导(引路、带路)+讲解+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游等服务) 思考的问题: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为什么要接收旅行社的委派? 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2、导游人员类别 依据导游服务使用的语言为标准——外国语导游和中文导游 依据职业性质为标准——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依据持有的证书为标准——正式导游员和临时导游员 依据所具备的技术等级为标准——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二、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子都,是指欲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通过本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国家旅游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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